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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绩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项目业绩信息管理,规范审核管理流程,提升项目业绩信息质量,严厉打击项目业绩弄虚作假行为,保障建筑市场公平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信息审核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项目业绩信息审核责任体系,将审核责任落实到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业绩信息审核工作,依托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一体化平台)开展数据汇聚,加强项目业绩信息录入管理,实现录入、审核、勘误等全程留痕、可追溯,做好A级数据审核工作,并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监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B、C级数据审核,依法依规逐项核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二、规范数据勘误流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数据勘误管理,按照数据分级管理要求,明确勘误申请、审核、公示等各环节要求,并及时通过全国平台提交数据勘误申请。A、B级数据勘误的,逐级上报全国平台审核确认;C、D级数据勘误的,逐级上报省级一体化平台审核确认,并推送至全国平台,确保责任可认定、全程可追溯。全国平台、省级一体化平台应公开数据勘误记录,供社会公众查询核验监督。 三、严查业绩弄虚作假。各地要在招标投标、资质审批等环节,通过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大对虚假项目业绩的查处力度。发现业绩弄虚作假的,及时逐级上报全国平台申请标注为虚假业绩。对企业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录入虚假项目业绩信息申请资质的,应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将相关查处及证据材料报送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依法依规处以不予许可、撤销资质、限制申请、通报批评等处理。 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数字住建”建设整体布局规划部署,加强本地区省级一体化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施工图审查系统、城建档案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校验,强化数据赋能,优化政务服务,推动实现“一次采集、动态更新、多方复用、利企便民”。 五、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地要加强对项目业绩信息录入、审核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监管,完善第三方技术单位系统开发运维人员保密、安全、廉洁等管理制度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廉政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省级一体化平台数据监控预警机制,运用大数据交叉核验,开展数据异常研判预警。要完善违法违规案件报告、查处制度,严厉打击信息审核、数据勘误、监督检查等项目业绩信息管理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对发现的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查处。我部发现经地方审核确认的项目业绩存在虚假信息的,将转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肃处理,并向相关纪检监察机构移交问题线索,由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人员严肃问责。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业绩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信息管理工作质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7-24 -
全国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建设经验交流现场推进会在浙江杭州召开
7月22日,全国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建设经验交流现场推进会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文出席会议并讲话,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刘捷出席会议并致辞,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认监委主任束为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北京、上海、浙江设立全国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通过先行先试、典型引领,为市场监管数智化转型探索了路径,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好做法好经验。 会议强调,要坚持高位推动,把融入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为数字化建设的根本目标;要坚持改革创新,把数据赋能与新技术应用作为数字化建设的根本动力;要坚持央地协同,把上下贯通、系统落实作为数字化建设的根本路径;要坚持建章立制,把完善制度规范作为数字化建设的根本保障。 会上,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司法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数据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数据局有关负责同志分别汇报了试验区建设情况和做法经验。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交流了智慧监管建设做法经验。市场监管总局科信司、网监司、认可检测司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智慧监管建设有关情况。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26-7-23 -
2030年我国IPv6活跃用户数有望达9.5亿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近日印发《深化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技术创新和融合应用实施方案(2026—2030年)》,提出到2030年,IPv6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构建技术先进、开放创新、内生自驱、安全可靠的IPv6产业生态,IPv6活跃用户数达9.5亿。 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全球网络信息技术创新处于密集活跃期,人工智能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新技术新业务新应用新场景不断涌现,移动互联网加速迈向智能互联网,对网络承载能力提出更高要求。IPv6能够提供充足的网络地址和广阔的创新空间,为智能互联网创新发展提供基础技术支撑。 据悉,“十四五”时期,我国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实现跨越式发展。截至2025年底,IPv6活跃用户数达8.69亿,占全部网民数的77.38%,五年增长88%。 实施方案明确,到2027年,IPv6端到端贯通水平全面提升,技术创新和融合应用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到2030年,新增网络默认优先提供IPv6地址,加快向IPv6单栈演进,推动形成以IPv6为主导的网络服务和应用体系。 实施方案聚焦IPv6技术创新和融合应用关键环节,部署了10个方面36项重点任务,包括:加强技术研发与融合创新、推进标准制定与实施、强化管理制度规范、推进单栈技术攻关和部署应用、增强网络和应用设施服务能力、提升终端支持能力、深化商业互联网应用改造、拓展行业融合应用、加强人才培养和宣传推广、增强安全保障能力等。 根据实施方案,在中央网信委领导下,中央网信办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央地联动,健全高效协同工作推进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推动任务目标落地落实。
2026-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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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应用指南》
2026-7-21记者7月19日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应用指南》推荐性国家标准,明确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内容和主要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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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智能算力规模达2185EFLOPS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记者周圆、唐诗凝)当前我国一体推进算力建设,深化算力赋能应用,取得积极成效。截至6月底,智能算力规模达2185EFLOPS(FP16),同比增长177%;全国算力设施整体上架率达71.4%。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长谢存介绍,该部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持续推动算力设施高质量建设,加快“枢纽—区域—边缘”算力设施协同布局,依托中国算力平台搭建全国一体化算力态势感知自动化监测体系。加速建设高速宽带网络,近两年围绕国家算力枢纽节点建设超70条算力大通道,相关算力枢纽节点间网络性能提升10%。 谢存表示,下一步将优化算力资源供给部署,打造梯次化算力布局,加强算力统筹监测;推动建立算力服务能力评估、算力市场化定价等标准;开展新型传输协议、卡间互联等技术攻关;深入实施普惠算力赋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动;组织算力企业开展国际交流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王卫明表示,我国深化拓展“人工智能+”,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普及率超30%,人工智能开源大模型全球累计下载量突破100亿次。工业大模型加速抗体、小分子药物筛选,抗肿瘤靶向药等新药临床前研发周期缩短40%。
2026-7-20 -
两项数据资产管理国家标准发布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分类与代码》《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登记指南》。两项标准由财政部组织起草,为推进数据资产嵌入资产管理信息化流程,规范有序开展数据资产管理提供了操作指引,有利于激发数据资产潜能,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分类与代码》遵循《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的分类与编码原则,聚焦数据要素基础属性,将数据资产分为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三类,以及16项具体细类,并按大类、中类、小类逐级细分,兼顾分类粒度与实用性。 《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登记指南》确立了数据资产登记的总体原则,明确了数据资产登记实施方、登记内容、登记流程和要求,重点围绕数据资产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三个环节,提出资产台账登记和会计账簿登记的具体要求,形成岗位职责清晰、流程规范的数据资产登记管理体系。
2026-7-20 -
司法部“法通”网上线试运行
近日,由司法部涉外法治工作局牵头建设的全国性涉外法律服务线上公益平台“法通”网正式上线试运行,面向全体公民和企业免费开放。 该平台提供涉外法律法规查询、域外法律(含外国法律及港澳法律)查明、区域国别法务指南、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信息检索,还提供“法小通”AI智能咨询和在线法律问答等一站式服务,可满足不同场景的涉外法律咨询需求。
2026-7-20 -
我国已建成高质量数据集12万个
近日,从国家数据局获悉,我国持续加大优质数据供给,已建成高质量数据集12万个。 截至6月底,全国已建成科学研究、工业制造、医疗卫生、教育教学等行业领域的高质量数据集总体量超1565拍字节(PB),较一季度末增长超60%,现有体量相当于中国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总量的547倍左右,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与此同时,我国数据标注产业加快发展,有效支撑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截至6月底,四川成都、辽宁沈阳、安徽合肥、湖南长沙、海南海口、河北保定、山西大同7个数据标注先行先试城市标注规模超119拍字节,数据标注从业人员达14万人。
2026-7-20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重要数据处理者,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现将《交通运输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6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数据安全工作坚持“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和“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 第三条 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下,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数据安全主管机构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数据安全监管,组织制定数据安全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交通运输部业务管理机构按职责负责本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救助打捞局和中国船级社负责本系统数据安全监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交通运输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管,指导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数据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和同级网信、公安、国家安全、数据管理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数据处理者(以下简称数据处理者)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免遭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交通运输数据依法开放共享、授权运营和交易流通,以及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创新,促进数据要素安全合规流通和高效开发利用。 第二章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开展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工作,确定行业重要数据目录,提出核心数据目录建议,加强目录动态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工作,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重要数据识别情况。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规程,开展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工作,定期更新数据目录,按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对确认为重要数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数据处理者告知或发布。 第七条 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运输运行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交通运输数据划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三个级别。其中,一般数据从高到低分为一般3级数据、一般2级数据和一般1级数据。 第八条 数据内容、规模、时效性、应用场景、加工处理方式等发生变化,或因国家有关要求,导致原定级别不再适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变更数据级别。 涉及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级别变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开展数据分类分级工作。涉及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信息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报告。 第三章 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第九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登记、审批、处理、操作等规程和权限,根据数据级别采取就高从严的安全保护措施。 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数据处理活动全过程监测预警和处置,采取商用密码技术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第十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数据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根据需要配备数据安全管理人员。 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按规定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数据安全管理机构。数据安全负责人应当由数据处理者管理层成员担任,有权直接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数据安全情况。 核心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数据安全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核心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单位等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第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开展数据收集,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数据。涉及收集个人信息的,明确告知收集和使用规则,并取得个人同意。涉及收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 通过间接途径收集数据的,应当确保数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使用自动化工具访问、收集数据的,应当确保不造成网络服务影响。 第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和数据级别确定数据存储方式、保存期限以及保护措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的个人信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产生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信息系统存储重要数据的应当至少满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存储核心数据的应当至少满足第四级要求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并优先使用安全可信的产品和服务。涉及使用云计算服务存储重要数据的,应当选择通过安全评估的云计算服务。 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数据存储、备份介质管理,定期进行数据备份。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应当实施容灾备份,定期开展数据恢复测试和灾难恢复演练。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数据级别采取访问控制、数据脱敏加密、操作审计等保护措施,确保数据使用和加工过程安全、合规、可控、可溯源。 使用和加工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应当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建立健全数据可信可控、日志留存审计、风险监测评估、数据溯源等技术体系。 第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根据数据类型、数据级别和应用场景等制定数据传输安全策略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传输一般3级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应当采取校验技术、密码技术、安全传输通道或者安全传输协议等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数据处理者在交换共享、授权运营等数据提供过程中,应当按照最小必要原则向数据接收方提供所需数据。提供数据涉及敏感信息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 提供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应当核验数据接收方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数据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等,明确数据接收方的保护义务和措施,强化履约监督,发现不按约定履行的立即停止数据提供。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开源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公路、水路视频图像和科学数据公开管理。 数据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删除制度,对删除活动进行记录和留存,采用信息清除技术确保数据删除后不可恢复。数据删除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主动删除、个人请求删除的个人信息,以及合同或协议约定删除的数据,数据处理者应当依法删除。 删除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应当在操作前制定数据删除方案,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前报告。 第十八条 数据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数据的,应当明确数据转移方案,通过协议、承诺等方式约定数据接收方全面承接对应数据的安全保护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数据接收方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涉及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和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提前报告数据转移方案、接收方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数据转移应当采用安全可控方式,确保过程可追溯。 第十九条 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处理、与他人共同处理数据的,数据安全责任不因委托而改变,应当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数据安全责任和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数据接收方不得向他人提供数据,不得加工、训练、挪用数据,不得开展数据关联分析。 委托处理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还应当核实或评估数据接收方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和资质。 第二十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应当遵守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跨境安全。不得采取数据拆分等手段规避相关义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告知、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模型算法投入使用前,评估语料库、训练数据及算法的合理性、正当性、可解释性,以及数据利用对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影响、伦理风险和防控措施有效性。 强化人工智能生成数据及人工智能产品的安全管理,按照生成数据及数据处理结果对应的分类分级,严格落实相应的数据安全管理要求。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加强训练数据和训练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强化数据标注质量评估。 第二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留存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处理、权限管理、人员操作等网络日志,并开展分类分级管理,满足风险溯源和事件处置需要。 网络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政务应用系统访问、数据库操作以及重要数据安全事件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1年。核心数据安全事件相关日志,向其他数据处理者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处理情况记录,留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四章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处理者和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年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鼓励一般数据处理者至少每3年开展1次风险评估。 大型网络平台运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开展风险评估: (一)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或被通报存在重大数据安全风险。 (二)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除外。 (三)重要数据处理者出现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变化,承载重要数据的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变更。 (四)向境外提供数据等高风险数据处理活动。 (五)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严重危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数据处理者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第三方应当为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评估机构,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至少保存3年,可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数据安全监督检查依据。 第二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整改风险评估发现的问题,消除风险隐患。 风险评估中发现重大数据安全风险、事件或特殊紧急情况的,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规定定期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第五章 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统筹建立行业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信息通报工作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工作机制,加强与网信、公安、国家安全、数据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处置、报告安全风险和事件。 根据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公众利益等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将交通运输数据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数据处理者应当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预警响应和应急联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应当每年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 对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数据安全事件,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案,并配合开展侦查、调查和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数据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完成事件的调查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依法开展数据安全检查,指导监督数据处理者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处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整改风险隐患。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不得访问、收集与数据安全无关的业务信息,获取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只能用于维护数据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要求数据处理者暂停相关服务、完善技术措施等,消除数据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 第三十六条 风险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中涉及数据安全内容重合的,结果可互相采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涉及的报告、报送情形,应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至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可直接报至交通运输部。 第三十九条 开展核心数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2026-7-15 -
金融监管总局拟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网络安全管理
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记者张千千、李延霞)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安全工作。 征求意见稿共8章72条,围绕网络安全治理、网络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网络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安全事件响应与处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监督管理等核心领域提出明确要求,内容与7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的《金融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衔接。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汲取实践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考虑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强调全集团统一管理、科技与业务协同、三道防线协同共治的网络安全治理理念;体现分级分类管理,在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提出网络安全整体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2026-7-13 -
国家卫健委推动建立患者个体化用药信息库
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记者李恒)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提出,实施居民连续用药信息联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梳理患者诊断情况和用药方案,通过对患者用药指标监测和不同治疗阶段效果的分析,明确需规避的药物类别及需优先考虑的药品品种、剂型和规格,形成患者的个体化用药信息库。 这份关于加强居民连续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居民连续用药管理是指对居民在就诊用药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用药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应用的系列管理措施和行为。 通知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省、市、县和紧密型医联体信息化建设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拓展区域内居民连续用药管理功能,连续动态记录居民就诊看病用药信息,实现居民连续用药信息跨机构调阅和分析应用。 此外,已实现省、市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联通的地区,要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等系统,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连续用药记录功能,加强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共享。紧密型医联体内部依托中心(云)药房、集中(云)审方中心,拓展居民连续用药记录功能。 通知还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制定辖区内居民连续用药数据采集标准,优先采用国家统一发布的药品编码、疾病诊断编码、医疗卫生机构编码等标准,明确数据字段、编码规则、交换格式等技术规范,确保数据互联互通和可比可用。
2026-7-13 -
全国教育辟谣平台矩阵正式启动运行
新华社杭州7月13日电(记者魏冠宇、俞菀)近日,从首期全国“教育辟谣沙龙”上获悉,全国教育辟谣平台矩阵正式启动运行。 全国教育辟谣平台矩阵集微信公众号、网站端、小程序及视频账号于一体,由教育部主管、中国教育报刊社主办,是澄清教育领域谣言、纠偏政策误读、引领社会认知的信息发布与综合服务平台。 这一矩阵联合网络社交平台代表共同发起《网络清朗助力教育强国行动倡议》,呼吁教育部门、学校、媒体平台和社会各界协同发力,共同营造不信谣、不传谣、主动辟谣的良好氛围。 首期全国“教育辟谣沙龙”上,网信、教育行政部门,高校、互联网平台和舆情研究领域专业人士讨论教育谣言新特征、快速核查机制、辟谣传播策略和协同共治路径等,就AI谣言治理、全域协同辟谣等形成治理共识。 “‘教育辟谣沙龙’是全国教育辟谣平台矩阵的线下延伸,未来将陆续走进各地高校。”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沙龙举办标志着教育辟谣工作迈向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新阶段。
2026-7-13 -
市场监管总局举办AI赋能信用监管专题讲座
为深入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积极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大力弘扬“想方设法干成事”的建设性文化,7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举办AI赋能信用监管专题讲座,围绕“建、归、用”关键环节,持续深化信用监管改革,引智赋能市场监管业务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白清元出席讲座并作点评。 科大讯飞公司有关负责人重点介绍人工智能发展态势、国产自主可控大模型技术、AI在政务及市场监管领域的成熟应用案例,以及AI赋能信用监管的具体路径与场景设想等情况。 白清元指出,当前新业态不断涌现,企业数字化、跨区域、多主体经营成为常态,现有监管手段明显滞后。市场监管系统干部要切实加强学习,主动将人工智能的理念、技术运用到市场监管各领域,持续提升监管效能,更好履行职责使命,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2026-7-13 -
四部门发文推进“人工智能+人社”应用发展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人社”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提出2027年普及应用一批人社行业大模型和智能体,探索50个左右高价值应用场景赋能路径等,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简称人社)行业领域应用发展。 “《实施意见》以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加快落实‘人工智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和人社工作协同优化,开拓创新人社行业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构建安全稳妥可持续的人工智能建设运行机制,实现人社工作数智化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实施意见》还提出5年建设目标,2026年建设“人工智能+人社”应用基础设施,打造20个基于行业大模型建设的应用场景及相应高质量数据集;2030年形成人社行业领域人工智能普遍应用的创新局面。 “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已在各类市场化招聘平台中得到广泛应用,人社部门搭建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也在深度运用AI技术,有效提升了政务服务效率、服务质量与精准化水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李长安表示。 为进一步提质增效,《实施意见》以场景为牵引,以行业赋能为目标,以民生实效为导向,从“数智就业”“智慧社会保险”“人才精准培养使用”等6个方面打造人社人工智能重大场景,并制定人社行业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全景图,共67个细分场景。 另外,在搭建人工智能应用平台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构建“1(部级)+N(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3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人社行业领域人工智能协同发展格局,会同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统筹建设全国人社人工智能应用平台,打造安全可信的“人工智能+人社”应用基础设施。
2026-7-13 -
国家数据局举办2026年“数据要素×”新闻发布会(第二场)
7月6日上午,国家数据局举办2026年“数据要素×”新闻发布会(第二场),介绍“数据要素×”行动有关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袁迎珍,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宋丹阳,国家医保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副司长张晨光,中国民航局发展计划司副司长李诺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国家数据局政策和规划司司长、局新闻发言人栾婕主持发布会。 情况介绍 国家数据局政策和规划司司长、局新闻发言人栾婕: 我先介绍有关情况,再请大家提问。 “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在相关部门、各地大力推动下,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下,全社会数据意识明显提升,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进程显着提速。 今年大赛通知印发后,各方广泛关注。目前,各地分赛已全面启动,呈现3方面新特点。 一是更加注重“因地制宜、实战实效”。各地强化需求牵引,提供更加多元、更具潜力的创新空间。比如,北京创新设置“数据赛”,突出“需求牵引、实景实数”,将拿出真实数据,组织选手现场开发、同台竞技,破解现实问题;上海、浙江、海南等地分别增设数字出海、“电商+产业带”、自由贸易港等特色赛道。 二是更加注重“政策引导、改革探索”。多地将大赛启动会变成政策宣介会、场景推广会,送政策、送资源上门,让更多数据企业收到实惠、实现发展。比如,安徽增设数据产权创新赛道,创新“数据产权即服务”模式,推出数据合规智能化检测平台,推动将大赛作为数据基础制度落地的载体。 三是更加注重“多元激励、培育生态”。各地积极营造良好环境,让参与主体更有获得感。比如,福建将对依托公共数据建设的获奖项目给予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优惠;新疆将面向晋级决赛及获奖团队发放专属算力券,宁夏建立成果台账,将依托产业园区、数据要素综试区,联动投融资机构等为优秀项目搭建转化平台;海南、四川、云南等地探索将获奖成果与职称评审、人才认定等的衔接。 当前,地方分赛正在火热开展,希望社会各界依托大赛,着力推动以下3方面工作。 一是落“实”数据制度。在前期细化数据产权制度规则细则基础上,近日,我们印发了《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丰富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531”政策体系的制度供给,希望大家在大赛中用好用足政策“工具箱”,为迭代完善数据基础制度提供实践经验。 二是激“活”数据市场。更好发挥场景牵引、需求导向作用,引导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积极探索“数据换数据、换订单、换服务、换模型、换场景”等流通利用模式,丰富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路径,持续激活数据流通动力。 三是做“优”数据赋能。进一步强化应用导向,适应人工智能特别是具身智能的发展趋势,以真实需求、行业深度应用牵引更多通用数据、行业专识数据等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更好赋能人工智能发展。 最后,我们诚挚欢迎社会各界持续关注“数据要素×”行动,共同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为数据赋能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多贡献! 答记者问 中国证券报记者: 能否介绍人力资源赛道的重点内容?人社部将如何依托大赛成果推动人社数据要素创新落地、复制推广优秀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 袁迎珍: 感谢您的关注。本次大赛“人力资源”赛道设置了8道赛题,重点突出“数据融合、模型创新、场景落地”3大创新导向,赛题内容侧重解决“科学决策、精准服务、风险防控、人才开发”4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是核心创新导向方面。一是数据要素融合,要贯通统计、税务等多领域及移动支付、工业用电等多场景数据,打破“数据孤岛”,实现“一数一源”与宏观数据的结合。二是智能算法建模,重点在于运用预测、画像、匹配、预警等算法模型,解决传统手段无法实现的动态决策与精准服务问题。三是业务服务闭环,强调从“监测预警”到“精准服务”的全链条闭环,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的转变。 在解决的具体问题方面。首先是决策支撑类问题,核心是宏观趋势预测与风险预警,比如基于多源大数据构建就业景气指数与失业风险识别模型,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驱动的决策依据。第二类是精准服务问题,主要是基于动态画像与全链条服务,针对重点人群构建精细化的个人或群体画像,研发“一人一策”和“一站式”服务机制,提升服务可及性与精准度。第三类是权益保障与综合治理问题,关注点是算法公平与合规监测,聚焦新就业形态权益保护,构建风险预警模型与算法透明度监测工具,或者建立行业合规评级体系,强化人社领域风险防控能力。第四类是人才开发类问题,依托动态评价与数据价值挖掘,突破传统静态评价,构建科学、动态、多维的人才评价系统,实现人才供需的高效精准匹配。 8道赛题的共性要求是“数据驱动、技术赋能、问题导向”,参赛重点不在于开发通用系统,而在于如何利用数据要素解决人社事业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供需匹配难点和治理堵点,形成可落地的创新方案。 赛后我们将落实大赛获奖权益,获奖团队可与人社系统开展课题合作、在行业峰会路演;优质项目也可以择优纳入全国数据要素案例库,同步依托组委会产融、供需对接资源推进落地,成熟成果将在各地推广,充分释放人社领域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 总台中国之声记者: 请问在推动数据要素发展方面,农业农村领域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突出成效?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 宋丹阳: 谢谢您的提问,也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注。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农业农村领域重点工作。 一是加快制度标准建设。2024年起,农业农村部先后印发《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等文件,为进一步健全数据管理提供政策指引。同时,成立农业农村部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数据标准体系框架和五年建设规划,参与和牵头立项国家标准9项,牵头立项行业标准38项,已发布13项,涵盖数据采集、治理、应用等各环节。 二是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农业农村领域数据资源体量庞大,应用场景丰富,开发利用空间广阔。调查结果显示,相较于2024年,农业农村部数据存储总量明显增长,截至2025年底数据存储总空间达到38PB,实际存储总量18PB,同比均有较快增长。开放体量显着增加,面向社会公众持续提供农业科学技术、农产品市场价格、教育培训等数据信息服务,开放数据总量105TB,同比增长42%,其中数据集4673个。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农业人工智能应用进程不断加快,建成高质量数据集总量3TB,Token(词元)年度消耗数量已超过2.4亿个。 三是深入实施“数据要素×现代农业”行动。在国家数据局指导下,我们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形成了一批应用成果。截至目前,累计遴选发布6项农业农村领域典型案例,并积极宣传推广。配合编制3个重点方向、10个重点领域、共31个“数据要素×现代农业”应用场景指引,为推动更多涉农数据应用案例落地提供参考。 “卫星遥感数据赋能精准农业生产”等3项建设方案,被国家数据局纳入公共数据“跑起来”示范场景建设清单中。连续三年联合举办“数据要素×”大赛,营造良好氛围。 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 能否介绍下医保部门在释放医疗保障数据要素价值、深化数智融合方面,积累了哪些特色实践与阶段性成果? 国家医保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副司长张晨光: 感谢您的提问。自“数据要素×”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国家医保局聚焦医疗保障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稳步推进各项重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效,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数据底座持续夯实。我们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成覆盖全国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的一体化医保数据资源体系,统一了数据标准、规范数据治理,完成药品、诊疗项目等核心数据标准化归集,实现医保数据全口径、全流程的统一管理,为数据要素应用筑牢基础。以医保药品耗材追溯信息为例,自2024年4月开展采集工作以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累计归集定点医药机构入库、销售端追溯码1746.54亿条,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接入超百万家定点医药机构。已有超过3802家药耗生产、流通企业对接医保药品耗材追溯信息采集应用平台,上传及下载本企业产品的追溯信息超过600亿条。 二是业务应用深度落地。聚焦基金监管、经办服务、价格治理、政策决策四大场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传统业务转型升级。在智能监管体系方面,我们实现医保风险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追溯,坚决守护医保基金安全;在智慧经办方面全面普及医保电子凭证、无感结算、影像数据共享等便民服务,大幅提升群众就医体验;依托海量医保数据开展运行分析、精算评估,推动医保决策由经验判断向数据驱动转变。其中,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开展了医保影像云数据共享路径软件部署工作,具备影像云索引数据上传能力和省级平台端影像数据跨省调阅能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累计归集医保影像云索引数据达到4.3亿条。 三是安全防线全面筑牢。严格落实《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医保数据分级分类管理的机制。积极运用隐私计算、数据脱敏、区块链等技术,构建医保数据可用不可见、可控可计量的安全流通模式,守住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底线。 四是创新生态加快形成。国家医保局有序推进医保价值评估的相关工作,确定了北京海淀、南京、海南等14个试点地区,并支持79家医疗机构组建了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国家可信评价点网络。通过组建专业化的队伍,建立起一套能够支持评估工作的数据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对上市后的医药产品的价值等进行全面评估,为目录调整、支付标准确定等决策提供依据。持续搭建产学研用协同平台,联动地方医保部门、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企业,开展数据要素试点探索。通过赛事牵引、场景试点,汇聚各方创新力量,逐步形成多方联动、共建共享的医保数据要素发展格局。 封面新闻记者: 请介绍一下,民航局近年来在推进“数据要素×”行动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中国民航局发展计划司副司长 李诺: 谢谢主持人,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近年来,民航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以《“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为指引,统筹推进民航数据治理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数据要素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介绍民航局相关工作进展及成效。 首先,在持续完善顶层设计方面。民航局先后印发《智慧民航建设路线图》《关于民航大数据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构建“坚守安全发展底线、强化智慧建设主线、拓展绿色发展上线和构建产业联盟阵线”的智慧民航建设四梁八柱,指导行业开展大数据建设工作。 其次,在加强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方面。民航局印发《智慧民航建设政策标准体系》,研究提出《框架与管理机制》《数据架构》等“7+1”智慧民航数据治理规范体系,为行业单位数据治理提供统一标准。在充分调研行业运行主体需求基础上,印发《民航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民航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第一批)》,加快构建行业数据资源体系,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 最后,在推进数据要素流通利用方面。民航局建设中国民航智慧监管服务系统,打通行业政务监管信息和数据“壁垒”,推动实现监管领域行业主体间数据互通、安全共享。加快研究建设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围绕民航行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等环节,研究构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推动数据资源实现高效流通、共享和开发利用,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 谢谢。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记者: 我们注意到,今年大赛首次增设人力资源赛道,请问人社部在本次大赛人力资源领域赛道的组织和赛题方向的设置是基于哪些顶层考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 袁迎珍: 感谢您的提问,也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本次大赛把“人力资源”赛道作为人社领域新设赛道,在赛道组织与赛题设置方面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是落实中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的指示精神,将人力资源赛道纳入2026年“数据要素×”大赛,目的是通过比赛激活数据要素创新动能,发掘人社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以数据赋能推动人社服务提质增效,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支撑。 其次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人社事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比如就业总量压力与结构性矛盾并存、供需匹配精准度不足,以及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还不深入等,引导参赛单位注重问题导向,加强大数据分析,建立基于大数据的监测分析体系,确保决策有规律可循、有数据可依,实现数字技术与就业、社保、劳动关系、人才培养等人社业务的深度融合,解决数字化转型中存在的业务场景和技术路线脱节问题。 第三是抓住四个关键。主要包括场景构建、全链条服务、数据挖掘,以及多维数据应用。在场景构建方面,基于人社数据应用场景,通过设置8个赛题,探索以数据驱动解决业务问题,进一步提高人社基本公共服务质效。在全链条服务方面,注重提升服务精准性、主动性和个性化,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一站式、全链条的数字化保障,提高服务可及性。在数据挖掘方面,强调“摸清底数”,通过模型和算法构建,实现指数预测、风险预警等,利用数据发现规律,提升决策科学性。在多维数据应用方面,希望建立起全链条、多维度的数据体系,夯实“全数据共享、全服务上网”的基础,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规模效应和乘数作用。 南方都市报记者: 请问本次医保赛道主要立足哪些核心方向?后续医保局将如何借助大赛载体推进医保数据要素创新落地? 国家医保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副司长 张晨光: 感谢您的关注。本次大赛医保赛道是落实“数据要素×”行动计划的实践,所有赛题均源自医保真实业务场景,主要体现五大方向: 一是聚焦全流程智能化升级。围绕医保经办、支付审核、基金监管、价格治理等业务,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破解非结构化数据利用难、业务流程效率不高等问题,全面提升医保运行效能。 二是聚焦全周期健康服务。围绕参保人医保健康画像建设,整合医保、医疗、健康等多维度数据,打造便民智能服务,同时推动数据赋能智慧养老、健康产业发展,助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三是聚焦前沿科技跨界融合。鼓励探索AI辅助诊断、影像优化、可穿戴设备、脑机接口等新技术、新载体在医保领域的落地应用,拓展数字技术服务医疗保障的边界。 四是聚焦数据流通体系建设。突出数据安全与合规要求,围绕区块链、隐私计算开展医保可信数据空间实践,构建药品全链条数字信任体系,实现数据安全流通、全流程可信监管。 五是聚焦真实世界价值评价。针对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新型诊疗技术等,依托真实世界数据开展临床与经济学综合评价,为医保准入、定价、支付提供科学依据,引导医药产业高质量、理性创新。 下一步,我们将以系列赛事为重要抓手,向市场主体开放合规脱敏医保数据,引导市场主体攻克关键技术;推动大赛优秀创新成果落地试点、复制推广,实现“以赛促创、以赛促用”。对照“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收官目标,从完善医保数据资源体系、升级智能业务应用、搭建可信数据流通渠道、拓展民生服务场景、培育创新载体五方面持续发力,持续深化医保数据要素开发利用,以数智赋能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服务健康中国建设。 中国经营报记者: 今年的“数据要素×”大赛中,“现代农业”的赛题设置是如何考虑的?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 宋丹阳: 感谢您的提问。今年的赛题设置,紧扣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紧紧围绕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常态化精准帮扶、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等方面,突出实用性、指导性和前瞻性。具体有以下四方面考虑。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以数据要素赋能为抓手,助力实现生产提质、服务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例如为提升农业技术装备集成度和适应性,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设置“促进农业生产技术与装备数智化水平提升”这个赛题。为加快构建种业智能追溯监管体系,形成可推广的治理解决方案,破解当前种业市场监管难题,设置“强化种业全链条智能追溯监管能力”这个赛题。其他题目也按此原则设计。 二是注重场景应用。以信息服务新模式培育、大模型研发落地、补贴精准发放等“小切口”设置赛题,推动实现成果的落地转化。例如,设置“面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数据信息服务新模式”和“数据应用驱动农技服务水平提升”这两个赛题,加快农技和信息服务场景下普惠性模式、轻量化工具的形成。设置“加快农业大模型研发与落地应用”这个赛题,深化人工智能在农业各场景下的垂直应用,研发更专业的智能模型。设置“数据融合利用促进农业补贴精准发放与服务触达”这个赛题,助力实现农业补贴发放场景下的精准识别和到人到户。 三是提高管理效能。我们鼓励使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来提高管理工作效能。例如设置“数据创新应用赋能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这个赛题,推动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等领域,加快实现数字化转型。设置“促进耕地质量监测与保护的智能化水平提升”这个赛题,推动提高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能力。此外还围绕乡村治理、精准帮扶等,设置“多维数据利用加快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促进监测帮扶工作数字化水平提升”、“多源数据应用推动利益联结与惠农增收”三个赛题,也是同样的考虑。 四是保障数据安全。今年额外增设了“探索建立农业农村可信数据空间”这个赛题,目的是以高效利用涉农数据为前提,运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加快构建安全可控的可信数据空间,确保牢牢守住“数据安全”这根底线红线。 谢谢! 人民邮电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民航局今年首次作为“数据要素×”大赛的主办单位,请问在今年大赛的赛题设置方面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中国民航局发展计划司副司长 李诺: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本次“数据要素×”大赛交通运输民航领域赛道,设置了“民航航班运行智慧协同与效能提升、民航旅客全流程精准服务与优化、人工智能与高质量数据集建设”等赛题。设置这些赛题,主要是希望利用民航数据发挥3方面的作用。 一是推动发展。近年来,随着行业运行规模持续扩大,依靠经验驱动、局部优化的传统运行组织模式,已难以适应复杂运行场景需要。我们希望通过本次赛事进一步提升航班运行态势感知、风险预警、协同决策和智能恢复能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运行保障水平,促进民航运行更加安全、有序、高效。 二是提升服务。当前,旅客对便捷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的需求不断提升,传统标准化服务模式已经难以完全适应多样化出行场景。我们希望通过本次赛事探索更加精准化、伴随式、智慧化的旅客服务模式,实现数据“多跑路”、旅客“少等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航空出行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是促进创新。人工智能正在加速重构航空运输业的运行模式和产业生态。我们希望以赛事为牵引,围绕高质量数据集、行业大模型、智能体等方向,推动行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着力提升面向民航领域的人工智能应用创新能力,培育民航领域新质生产力,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通过本次大赛,我们希望进一步深化行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人工智能融合创新,加快形成一批示范性强、推广性好的示范案例。民航局将积极鼓励支持行业内外单位参赛,在纳入行业试点示范、要素支持、成果认定、应用推广等方面按规定予以优先考虑。谢谢大家! 7月6日上午,国家数据局举办2026年“数据要素×”新闻发布会(第二场),介绍“数据要素×”行动有关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袁迎珍,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宋丹阳,国家医保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副司长张晨光,中国民航局发展计划司副司长李诺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国家数据局政策和规划司司长、局新闻发言人栾婕主持发布会。 情况介绍 国家数据局政策和规划司司长、局新闻发言人栾婕: 我先介绍有关情况,再请大家提问。 “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在相关部门、各地大力推动下,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下,全社会数据意识明显提升,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进程显着提速。 今年大赛通知印发后,各方广泛关注。目前,各地分赛已全面启动,呈现3方面新特点。 一是更加注重“因地制宜、实战实效”。各地强化需求牵引,提供更加多元、更具潜力的创新空间。比如,北京创新设置“数据赛”,突出“需求牵引、实景实数”,将拿出真实数据,组织选手现场开发、同台竞技,破解现实问题;上海、浙江、海南等地分别增设数字出海、“电商+产业带”、自由贸易港等特色赛道。 二是更加注重“政策引导、改革探索”。多地将大赛启动会变成政策宣介会、场景推广会,送政策、送资源上门,让更多数据企业收到实惠、实现发展。比如,安徽增设数据产权创新赛道,创新“数据产权即服务”模式,推出数据合规智能化检测平台,推动将大赛作为数据基础制度落地的载体。 三是更加注重“多元激励、培育生态”。各地积极营造良好环境,让参与主体更有获得感。比如,福建将对依托公共数据建设的获奖项目给予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优惠;新疆将面向晋级决赛及获奖团队发放专属算力券,宁夏建立成果台账,将依托产业园区、数据要素综试区,联动投融资机构等为优秀项目搭建转化平台;海南、四川、云南等地探索将获奖成果与职称评审、人才认定等的衔接。 当前,地方分赛正在火热开展,希望社会各界依托大赛,着力推动以下3方面工作。 一是落“实”数据制度。在前期细化数据产权制度规则细则基础上,近日,我们印发了《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丰富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531”政策体系的制度供给,希望大家在大赛中用好用足政策“工具箱”,为迭代完善数据基础制度提供实践经验。 二是激“活”数据市场。更好发挥场景牵引、需求导向作用,引导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积极探索“数据换数据、换订单、换服务、换模型、换场景”等流通利用模式,丰富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路径,持续激活数据流通动力。 三是做“优”数据赋能。进一步强化应用导向,适应人工智能特别是具身智能的发展趋势,以真实需求、行业深度应用牵引更多通用数据、行业专识数据等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更好赋能人工智能发展。 最后,我们诚挚欢迎社会各界持续关注“数据要素×”行动,共同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为数据赋能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多贡献! 答记者问 中国证券报记者: 能否介绍人力资源赛道的重点内容?人社部将如何依托大赛成果推动人社数据要素创新落地、复制推广优秀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 袁迎珍: 感谢您的关注。本次大赛“人力资源”赛道设置了8道赛题,重点突出“数据融合、模型创新、场景落地”3大创新导向,赛题内容侧重解决“科学决策、精准服务、风险防控、人才开发”4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是核心创新导向方面。一是数据要素融合,要贯通统计、税务等多领域及移动支付、工业用电等多场景数据,打破“数据孤岛”,实现“一数一源”与宏观数据的结合。二是智能算法建模,重点在于运用预测、画像、匹配、预警等算法模型,解决传统手段无法实现的动态决策与精准服务问题。三是业务服务闭环,强调从“监测预警”到“精准服务”的全链条闭环,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的转变。 在解决的具体问题方面。首先是决策支撑类问题,核心是宏观趋势预测与风险预警,比如基于多源大数据构建就业景气指数与失业风险识别模型,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驱动的决策依据。第二类是精准服务问题,主要是基于动态画像与全链条服务,针对重点人群构建精细化的个人或群体画像,研发“一人一策”和“一站式”服务机制,提升服务可及性与精准度。第三类是权益保障与综合治理问题,关注点是算法公平与合规监测,聚焦新就业形态权益保护,构建风险预警模型与算法透明度监测工具,或者建立行业合规评级体系,强化人社领域风险防控能力。第四类是人才开发类问题,依托动态评价与数据价值挖掘,突破传统静态评价,构建科学、动态、多维的人才评价系统,实现人才供需的高效精准匹配。 8道赛题的共性要求是“数据驱动、技术赋能、问题导向”,参赛重点不在于开发通用系统,而在于如何利用数据要素解决人社事业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供需匹配难点和治理堵点,形成可落地的创新方案。 赛后我们将落实大赛获奖权益,获奖团队可与人社系统开展课题合作、在行业峰会路演;优质项目也可以择优纳入全国数据要素案例库,同步依托组委会产融、供需对接资源推进落地,成熟成果将在各地推广,充分释放人社领域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 总台中国之声记者: 请问在推动数据要素发展方面,农业农村领域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突出成效?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 宋丹阳: 谢谢您的提问,也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注。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农业农村领域重点工作。 一是加快制度标准建设。2024年起,农业农村部先后印发《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等文件,为进一步健全数据管理提供政策指引。同时,成立农业农村部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数据标准体系框架和五年建设规划,参与和牵头立项国家标准9项,牵头立项行业标准38项,已发布13项,涵盖数据采集、治理、应用等各环节。 二是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农业农村领域数据资源体量庞大,应用场景丰富,开发利用空间广阔。调查结果显示,相较于2024年,农业农村部数据存储总量明显增长,截至2025年底数据存储总空间达到38PB,实际存储总量18PB,同比均有较快增长。开放体量显着增加,面向社会公众持续提供农业科学技术、农产品市场价格、教育培训等数据信息服务,开放数据总量105TB,同比增长42%,其中数据集4673个。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农业人工智能应用进程不断加快,建成高质量数据集总量3TB,Token(词元)年度消耗数量已超过2.4亿个。 三是深入实施“数据要素×现代农业”行动。在国家数据局指导下,我们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形成了一批应用成果。截至目前,累计遴选发布6项农业农村领域典型案例,并积极宣传推广。配合编制3个重点方向、10个重点领域、共31个“数据要素×现代农业”应用场景指引,为推动更多涉农数据应用案例落地提供参考。 “卫星遥感数据赋能精准农业生产”等3项建设方案,被国家数据局纳入公共数据“跑起来”示范场景建设清单中。连续三年联合举办“数据要素×”大赛,营造良好氛围。 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 能否介绍下医保部门在释放医疗保障数据要素价值、深化数智融合方面,积累了哪些特色实践与阶段性成果? 国家医保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副司长张晨光: 感谢您的提问。自“数据要素×”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国家医保局聚焦医疗保障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稳步推进各项重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效,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数据底座持续夯实。我们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成覆盖全国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的一体化医保数据资源体系,统一了数据标准、规范数据治理,完成药品、诊疗项目等核心数据标准化归集,实现医保数据全口径、全流程的统一管理,为数据要素应用筑牢基础。以医保药品耗材追溯信息为例,自2024年4月开展采集工作以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累计归集定点医药机构入库、销售端追溯码1746.54亿条,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接入超百万家定点医药机构。已有超过3802家药耗生产、流通企业对接医保药品耗材追溯信息采集应用平台,上传及下载本企业产品的追溯信息超过600亿条。 二是业务应用深度落地。聚焦基金监管、经办服务、价格治理、政策决策四大场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传统业务转型升级。在智能监管体系方面,我们实现医保风险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追溯,坚决守护医保基金安全;在智慧经办方面全面普及医保电子凭证、无感结算、影像数据共享等便民服务,大幅提升群众就医体验;依托海量医保数据开展运行分析、精算评估,推动医保决策由经验判断向数据驱动转变。其中,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开展了医保影像云数据共享路径软件部署工作,具备影像云索引数据上传能力和省级平台端影像数据跨省调阅能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累计归集医保影像云索引数据达到4.3亿条。 三是安全防线全面筑牢。严格落实《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医保数据分级分类管理的机制。积极运用隐私计算、数据脱敏、区块链等技术,构建医保数据可用不可见、可控可计量的安全流通模式,守住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底线。 四是创新生态加快形成。国家医保局有序推进医保价值评估的相关工作,确定了北京海淀、南京、海南等14个试点地区,并支持79家医疗机构组建了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国家可信评价点网络。通过组建专业化的队伍,建立起一套能够支持评估工作的数据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对上市后的医药产品的价值等进行全面评估,为目录调整、支付标准确定等决策提供依据。持续搭建产学研用协同平台,联动地方医保部门、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企业,开展数据要素试点探索。通过赛事牵引、场景试点,汇聚各方创新力量,逐步形成多方联动、共建共享的医保数据要素发展格局。 封面新闻记者: 请介绍一下,民航局近年来在推进“数据要素×”行动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中国民航局发展计划司副司长 李诺: 谢谢主持人,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近年来,民航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以《“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为指引,统筹推进民航数据治理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数据要素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介绍民航局相关工作进展及成效。 首先,在持续完善顶层设计方面。民航局先后印发《智慧民航建设路线图》《关于民航大数据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构建“坚守安全发展底线、强化智慧建设主线、拓展绿色发展上线和构建产业联盟阵线”的智慧民航建设四梁八柱,指导行业开展大数据建设工作。 其次,在加强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方面。民航局印发《智慧民航建设政策标准体系》,研究提出《框架与管理机制》《数据架构》等“7+1”智慧民航数据治理规范体系,为行业单位数据治理提供统一标准。在充分调研行业运行主体需求基础上,印发《民航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民航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第一批)》,加快构建行业数据资源体系,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 最后,在推进数据要素流通利用方面。民航局建设中国民航智慧监管服务系统,打通行业政务监管信息和数据“壁垒”,推动实现监管领域行业主体间数据互通、安全共享。加快研究建设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围绕民航行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等环节,研究构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推动数据资源实现高效流通、共享和开发利用,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 谢谢。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记者: 我们注意到,今年大赛首次增设人力资源赛道,请问人社部在本次大赛人力资源领域赛道的组织和赛题方向的设置是基于哪些顶层考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 袁迎珍: 感谢您的提问,也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本次大赛把“人力资源”赛道作为人社领域新设赛道,在赛道组织与赛题设置方面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是落实中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的指示精神,将人力资源赛道纳入2026年“数据要素×”大赛,目的是通过比赛激活数据要素创新动能,发掘人社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以数据赋能推动人社服务提质增效,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支撑。 其次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人社事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比如就业总量压力与结构性矛盾并存、供需匹配精准度不足,以及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还不深入等,引导参赛单位注重问题导向,加强大数据分析,建立基于大数据的监测分析体系,确保决策有规律可循、有数据可依,实现数字技术与就业、社保、劳动关系、人才培养等人社业务的深度融合,解决数字化转型中存在的业务场景和技术路线脱节问题。 第三是抓住四个关键。主要包括场景构建、全链条服务、数据挖掘,以及多维数据应用。在场景构建方面,基于人社数据应用场景,通过设置8个赛题,探索以数据驱动解决业务问题,进一步提高人社基本公共服务质效。在全链条服务方面,注重提升服务精准性、主动性和个性化,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一站式、全链条的数字化保障,提高服务可及性。在数据挖掘方面,强调“摸清底数”,通过模型和算法构建,实现指数预测、风险预警等,利用数据发现规律,提升决策科学性。在多维数据应用方面,希望建立起全链条、多维度的数据体系,夯实“全数据共享、全服务上网”的基础,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规模效应和乘数作用。 南方都市报记者: 请问本次医保赛道主要立足哪些核心方向?后续医保局将如何借助大赛载体推进医保数据要素创新落地? 国家医保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副司长 张晨光: 感谢您的关注。本次大赛医保赛道是落实“数据要素×”行动计划的实践,所有赛题均源自医保真实业务场景,主要体现五大方向: 一是聚焦全流程智能化升级。围绕医保经办、支付审核、基金监管、价格治理等业务,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破解非结构化数据利用难、业务流程效率不高等问题,全面提升医保运行效能。 二是聚焦全周期健康服务。围绕参保人医保健康画像建设,整合医保、医疗、健康等多维度数据,打造便民智能服务,同时推动数据赋能智慧养老、健康产业发展,助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三是聚焦前沿科技跨界融合。鼓励探索AI辅助诊断、影像优化、可穿戴设备、脑机接口等新技术、新载体在医保领域的落地应用,拓展数字技术服务医疗保障的边界。 四是聚焦数据流通体系建设。突出数据安全与合规要求,围绕区块链、隐私计算开展医保可信数据空间实践,构建药品全链条数字信任体系,实现数据安全流通、全流程可信监管。 五是聚焦真实世界价值评价。针对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新型诊疗技术等,依托真实世界数据开展临床与经济学综合评价,为医保准入、定价、支付提供科学依据,引导医药产业高质量、理性创新。 下一步,我们将以系列赛事为重要抓手,向市场主体开放合规脱敏医保数据,引导市场主体攻克关键技术;推动大赛优秀创新成果落地试点、复制推广,实现“以赛促创、以赛促用”。对照“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收官目标,从完善医保数据资源体系、升级智能业务应用、搭建可信数据流通渠道、拓展民生服务场景、培育创新载体五方面持续发力,持续深化医保数据要素开发利用,以数智赋能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服务健康中国建设。 中国经营报记者: 今年的“数据要素×”大赛中,“现代农业”的赛题设置是如何考虑的?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 宋丹阳: 感谢您的提问。今年的赛题设置,紧扣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紧紧围绕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常态化精准帮扶、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等方面,突出实用性、指导性和前瞻性。具体有以下四方面考虑。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以数据要素赋能为抓手,助力实现生产提质、服务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例如为提升农业技术装备集成度和适应性,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设置“促进农业生产技术与装备数智化水平提升”这个赛题。为加快构建种业智能追溯监管体系,形成可推广的治理解决方案,破解当前种业市场监管难题,设置“强化种业全链条智能追溯监管能力”这个赛题。其他题目也按此原则设计。 二是注重场景应用。以信息服务新模式培育、大模型研发落地、补贴精准发放等“小切口”设置赛题,推动实现成果的落地转化。例如,设置“面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数据信息服务新模式”和“数据应用驱动农技服务水平提升”这两个赛题,加快农技和信息服务场景下普惠性模式、轻量化工具的形成。设置“加快农业大模型研发与落地应用”这个赛题,深化人工智能在农业各场景下的垂直应用,研发更专业的智能模型。设置“数据融合利用促进农业补贴精准发放与服务触达”这个赛题,助力实现农业补贴发放场景下的精准识别和到人到户。 三是提高管理效能。我们鼓励使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来提高管理工作效能。例如设置“数据创新应用赋能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这个赛题,推动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等领域,加快实现数字化转型。设置“促进耕地质量监测与保护的智能化水平提升”这个赛题,推动提高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能力。此外还围绕乡村治理、精准帮扶等,设置“多维数据利用加快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促进监测帮扶工作数字化水平提升”、“多源数据应用推动利益联结与惠农增收”三个赛题,也是同样的考虑。 四是保障数据安全。今年额外增设了“探索建立农业农村可信数据空间”这个赛题,目的是以高效利用涉农数据为前提,运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加快构建安全可控的可信数据空间,确保牢牢守住“数据安全”这根底线红线。 谢谢! 人民邮电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民航局今年首次作为“数据要素×”大赛的主办单位,请问在今年大赛的赛题设置方面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中国民航局发展计划司副司长 李诺: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本次“数据要素×”大赛交通运输民航领域赛道,设置了“民航航班运行智慧协同与效能提升、民航旅客全流程精准服务与优化、人工智能与高质量数据集建设”等赛题。设置这些赛题,主要是希望利用民航数据发挥3方面的作用。 一是推动发展。近年来,随着行业运行规模持续扩大,依靠经验驱动、局部优化的传统运行组织模式,已难以适应复杂运行场景需要。我们希望通过本次赛事进一步提升航班运行态势感知、风险预警、协同决策和智能恢复能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运行保障水平,促进民航运行更加安全、有序、高效。 二是提升服务。当前,旅客对便捷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的需求不断提升,传统标准化服务模式已经难以完全适应多样化出行场景。我们希望通过本次赛事探索更加精准化、伴随式、智慧化的旅客服务模式,实现数据“多跑路”、旅客“少等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航空出行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是促进创新。人工智能正在加速重构航空运输业的运行模式和产业生态。我们希望以赛事为牵引,围绕高质量数据集、行业大模型、智能体等方向,推动行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着力提升面向民航领域的人工智能应用创新能力,培育民航领域新质生产力,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通过本次大赛,我们希望进一步深化行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人工智能融合创新,加快形成一批示范性强、推广性好的示范案例。民航局将积极鼓励支持行业内外单位参赛,在纳入行业试点示范、要素支持、成果认定、应用推广等方面按规定予以优先考虑。谢谢大家!
2026-7-8 -
两部门开展网络平台涉志愿服务违规信息专项整治
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志愿服务监督管理,深入排查清理网上涉志愿服务违规信息,中央网信办、中央社会工作部决定自今年6月下旬至8月下旬,集中开展为期2个月的网络平台涉志愿服务违规信息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期间,重点清理处置7类涉志愿服务违规信息及相关网络账号,包括:以各种形式售卖志愿服务时长、志愿服务证书;违背志愿精神的相关宣传内容;容易误导学生和家长的相关宣传内容;为各类商事活动招募志愿者,或有偿招募安保员、后勤人员等所谓的“志愿者”;假冒、仿冒“地域+志愿”“行业+志愿”等官方账号误导社会公众;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中使用志愿服务标识;其他以“志愿者”“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等名义,在网上开展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发表的不当言论等。 根据工作要求,专项整治将督促属地网站平台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违规信息和账号的排查清理,深挖严打一批负面典型,公开向社会曝光,形成震慑。
2026-7-8 -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关于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数综政策〔202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数据产权制度,国家数据局制定了《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落实,积极推动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促进数据安全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国家数据局数字综合 2026年7月1日 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培育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数据产权登记活动及其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参照本指引进行。 本指引适用于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各类形态数据的数据产权登记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数据产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等。 本指引所称数据持有权,是指权利人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 本指引所称数据使用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形成衍生数据等的权利。 本指引所称数据经营权,是指权利人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依法设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 本指引所称数据产权登记,是指数据产权登记机构按照本指引对数据的描述、来源、权利内容等进行审查,记载数据权利归属等信息,并出具登记凭证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登记机构,是指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纳入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活动的法人。 本指引所称登记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数据产权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指引所称衍生数据,是指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实质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形成的数据。 第四条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规范统一、公平诚信、便捷高效、安全有序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数据产权登记相关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国的数据产权登记活动;建设和管理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产权登记相关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产权登记活动,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协同开展跨区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可委托市级数据管理部门开展具体工作。 第六条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汇集登记结果等,面向全国提供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登记结果查询核验等服务,支撑登记机构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运营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其中企业法人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亿元,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登记业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满足业务需求的基础设施; (三)有二年以上数据登记或数据流通相关服务经验; (四)有完善的治理结构、登记业务管理制度、登记审查人员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风险处置预案和服务退出保障预案; (五)配备专职审查团队,专职审查团队成员应当具备数据、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六)建成支撑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信息系统,完成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备案,具备与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对接的基础条件; (七)近三年内无不正当竞争、经营异常等行为,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登记机构经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推荐,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遴选确定的登记机构,纳入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向社会公开,并接入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 第九条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下列要求开展推荐工作: (一)组织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申报; (二)进行材料初审、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确定推荐名单,并提交至国家数据管理部门。 经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为登记机构的,由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其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提交登记机构信息。 第十条登记机构可异地执业,在全国开展登记业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登记业务: (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数据产权登记; (二)妥善保存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三)及时、准确公开数据产权登记流程、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定期披露登记业务办理情况、专职审查团队建设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运营和维护支撑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信息系统,做好与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的对接;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数据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登记有关情况; (六)对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保护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七)不得开展影响登记公正性、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利用登记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作为登记申请人在本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八)应努力提高登记服务能力,降低登记成本,为登记申请人提供价格合理的登记服务,不得强制捆绑其他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管理,可基于监督管理需要,以督导、约谈等方式指导登记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数据产权登记业务;对登记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情况,应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查,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应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登记机构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对登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接受并处理社会公众对登记活动提出的意见。登记机构异地执业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执业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商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协同管理。存在不同意见且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指导解决。 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制定登记机构年度考核标准,对考核情况进行检查。登记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其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数据产权登记业务开展情况,并确保所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登记机构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对登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对于考核发现有潜在风险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 (一)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二)涉及影响本指引第七条、第十条所列的条件或要求,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登记业务正常开展的重大事项。 以上变更经审核确认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更新。变更后不符合登记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住所地数据管理部门应及时指导登记机构整改或退出登记业务。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退出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以上向其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报告,提交退出方案。登记机构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机构的报告及退出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退出方案作出决定;同意退出的,应当自同意退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登记机构应当将其保存的全部数据产权登记资料及相关数据,完整移交至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存续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退出后,其开展数据产权登记业务期间所核发的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不受影响,其在执业期间因登记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不予免除。因登记机构执业期间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存续的法人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法人已终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数据产权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等程序开展。 第十五条涉及公共数据资源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党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基于履行职责需要,委托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代为收集的数据,不进行数据产权登记; (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后,对于开发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完成登记后,可开展数据产权登记; (三)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对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除另有规定外,可进行数据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登记申请人根据自愿原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登记机构申请数据产权登记,应提交登记申请表,以及数据来源、数据产权归属等佐证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登记机构收到数据产权登记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办理,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结果: (一)申请材料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补正期限;登记申请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登记申请人。 登记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理登记申请的时间为登记机构告知登记申请人受理之日。 登记机构未按照前述规定书面告知登记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告知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受理登记之日。 第十八条登记机构受理数据产权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数据描述的准确性、数据来源的合规性、数据产权的明确性等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登记申请人补充佐证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主体核实。登记申请人无法补充佐证材料且登记机构无法通过合法渠道核实的,可终止登记。 第十九条登记机构审查数据描述准确性时,应重点审查数据名称是否简洁、准确、无歧义。数据名称原则上包含时间、地域、行业、内容、数据类型等。 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人对违法违规获取的数据不享有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审查数据来源合规性时,应审查以下情况: (一)对于采集生成的数据,应审查采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于协议取得的数据,应审查相关协议中是否约定登记申请人享有相关数据产权,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请登记申请人补充约定或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审慎判断; (三)对于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的公开数据,应审查登记数据是否属于公开数据,登记申请人收集数据的手段、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四)对于衍生创造的数据,首先审查登记申请人是否享有原始数据的使用权;其次审查相关协议中是否约定衍生数据的产权归属,若无明确约定,则审查与原始数据在内容、形式、结构等方面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是否具有显著高于原始数据的价值; (五)对于涉及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等的数据,应审查获取数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审查数据产权明确性: (一)数据处理者对其在自身或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前提下采集生成的数据,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二)各类主体基于民事合同授权他人采集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有权获取相关数据,对获取的数据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三)自然人对其合法采集、生成、获取的数据,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四)数据处理者落实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在不非法侵入他人网络、不干扰网络服务正常运行、不破坏有效技术措施、不损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的公开数据,可登记持有权和使用权;对在不实质性替代被收集方产品和服务等的前提下形成的数据产品,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五)多个数据处理者合作推进数据融合开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登记相关权利;对已融合数据,合同对数据产权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参与方均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在征得其他参与方同意的前提下可登记经营权; (六)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实质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形成衍生数据的,可登记该衍生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七)委托他人处理数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对委托处理的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等,不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互相独立,同一权利人可全部享有,也可享有其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对于同一数据的同一权利,不同权利人可同时享有且互不排斥。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登记申请人: (一)数据登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二)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三)存在尚未解决的数据权属纠纷; (四)登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以备注的方式予以记载: (一)数据产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条件等有约定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实施的查封等保全措施; (三)行政主管部门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做出的临时管制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记载的事项; (五)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不存在第二十二条情形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人信息、数据名称、数据概述、权利限制的记载等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进行公示。有正当理由的,登记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公示,由登记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发布公示内容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异议理由和相关材料。登记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可以要求登记申请人解释说明,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发现不应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构应当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中对登记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登记结果进行存证,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申请人基本信息、数据基本情况、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等,确保登记信息不可篡改、登记过程可追溯、登记内容可查验。登记申请人可自愿提供数据水印、数据指纹等,供登记机构进行存证。登记事项自登记信息存证时完成登记。数据产权登记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自登记信息存证之日起算。需要续期的,应当办理续期登记。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构完成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提供的统一样式、统一编码要求制发凭证,并加盖登记机构的登记专用章(凭证样例及编码规则见附件6)。登记凭证内容与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中存证的信息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八条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数据产权登记手续。因数据来源复杂、数据规模巨大等需要延长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鼓励登记机构优化创新登记服务,提高登记效率,缩短登记时限。 登记过程中补充佐证材料、公示、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异议申请人认为数据产权登记存在权属争议或登记错误的,可通过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需要提交异议申请书、初步证据等材料。 登记机构审查异议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应于收到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登记申请人。 登记申请人认可异议内容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程序变更登记内容或注销登记。 登记申请人不认可异议内容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登记申请人、异议申请人配合开展调查,并提出异议处理结论。登记申请人、异议申请人认可处理结论的,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处理结论相应处置。 登记申请人、异议申请人对登记机构的处理结论不认可的,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处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数据管理部门提供调解服务。 第三十条登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必要的数据产权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数据产权登记资料。 查询、复制数据产权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复制目的,不得将获得的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获得的登记资料。 第三十一条在以下活动中,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可以作为数据产权归属和内容的证明: (一)在数据流通交易中,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作为数据产权的证明; (二)开展数据资产入表、融资担保、作价入股等活动时,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作为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的证明; (三)在数据相关争议及纠纷的解决中,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作为权属认定的证据; (四)在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等支持政策中,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作为判断企业数据情况的证明。 鼓励登记机构在不影响登记公正性、独立性的前提下,加强数据产权登记与数据质量评估、价值评估等的业务协同,为市场提供全流程服务。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采信按照本指引核发的登记凭证,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重复收取费用。 第四章 登记类型 第三十二条数据产权登记包括初次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初次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在登记机构对特定数据的数据产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申请办理初次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初次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见附件1)、登记申请人身份佐证材料、数据产权合法取得的佐证材料,以及数据样例和数据描述等材料。 对同一数据,办理初次登记后才可以办理其他类型登记,其他类型登记原则上由办理初次登记的机构办理。 第三十四条转让方已进行初次登记,享有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拟将全部或部分数据产权转移给受让方,且自身不再保留的,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转让登记。 申请转让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转让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见附件2)、转让合同、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等材料。登记机构受理转让登记并审查通过的,应当相应调整转让方的数据产权登记凭证。 第三十五条不涉及权利主体变更、数据来源等事项的重大变更,有以下情形的,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身份信息,如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 (二)数据描述信息、数据时间跨度等情况有误或发生变化。 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见附件3)、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变更内容佐证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届满前一日,登记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续期登记。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的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续期登记的,登记凭证自动失效。 申请续期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续期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见附件4)、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等。 第三十七条有以下情形的,登记机构对已登记数据产权进行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 (二)因数据销毁等导致原权利人的数据产权消灭; (三)按照异议处理结果等,应当注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见附件5)、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以及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机构发现登记凭证应当注销的,可以主动注销,并书面告知原登记申请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登记机构对登记结果的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登记机构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其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发布登记信息;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移出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登记错误的; (二)篡改、毁损、伪造数据产权登记信息和登记凭证的; (三)泄露数据产权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等,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机构实施上述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登记机构承担责任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依法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登记申请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采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登记的; (二)故意通过重复登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条数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数据产权登记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处罚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本指引施行前,已完成其他类型数据登记,有关审查事项与本指引要求一致的,登记机构可结合具体情况简化程序,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附件1 初次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 附件2 转让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 附件3 变更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 附件4 续期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 附件5 注销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 附件6 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样例 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编码规则 凭证编码共15位,由字母及数字构成。编码规则为:按从左至右的顺序,由固定标识(2位)、地域(2位)、数据产权登记机构(1位)、数据产权赋码日期(6位)、数据产权登记流水号(4位)构成。
2026-7-6 -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6-7-6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关于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数综政策〔202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数据产权制度,国家数据局制定了《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落实,积极推动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促进数据安全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国家数据局数字综合 2026年7月1日 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培育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数据产权登记活动及其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参照本指引进行。 本指引适用于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各类形态数据的数据产权登记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数据产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等。 本指引所称数据持有权,是指权利人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 本指引所称数据使用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形成衍生数据等的权利。 本指引所称数据经营权,是指权利人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依法设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 本指引所称数据产权登记,是指数据产权登记机构按照本指引对数据的描述、来源、权利内容等进行审查,记载数据权利归属等信息,并出具登记凭证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登记机构,是指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纳入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活动的法人。 本指引所称登记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数据产权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指引所称衍生数据,是指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实质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形成的数据。 第四条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规范统一、公平诚信、便捷高效、安全有序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数据产权登记相关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国的数据产权登记活动;建设和管理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产权登记相关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产权登记活动,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协同开展跨区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可委托市级数据管理部门开展具体工作。 第六条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汇集登记结果等,面向全国提供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登记结果查询核验等服务,支撑登记机构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运营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其中企业法人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亿元,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登记业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满足业务需求的基础设施; (三)有二年以上数据登记或数据流通相关服务经验; (四)有完善的治理结构、登记业务管理制度、登记审查人员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风险处置预案和服务退出保障预案; (五)配备专职审查团队,专职审查团队成员应当具备数据、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六)建成支撑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信息系统,完成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备案,具备与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对接的基础条件; (七)近三年内无不正当竞争、经营异常等行为,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登记机构经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推荐,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遴选确定的登记机构,纳入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向社会公开,并接入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 第九条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下列要求开展推荐工作: (一)组织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申报; (二)进行材料初审、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确定推荐名单,并提交至国家数据管理部门。 经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为登记机构的,由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其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提交登记机构信息。 第十条登记机构可异地执业,在全国开展登记业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登记业务: (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数据产权登记; (二)妥善保存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三)及时、准确公开数据产权登记流程、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定期披露登记业务办理情况、专职审查团队建设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运营和维护支撑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信息系统,做好与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的对接;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数据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登记有关情况; (六)对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保护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七)不得开展影响登记公正性、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利用登记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作为登记申请人在本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八)应努力提高登记服务能力,降低登记成本,为登记申请人提供价格合理的登记服务,不得强制捆绑其他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管理,可基于监督管理需要,以督导、约谈等方式指导登记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数据产权登记业务;对登记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情况,应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查,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应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登记机构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对登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接受并处理社会公众对登记活动提出的意见。登记机构异地执业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执业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商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协同管理。存在不同意见且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指导解决。 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制定登记机构年度考核标准,对考核情况进行检查。登记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其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数据产权登记业务开展情况,并确保所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登记机构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对登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对于考核发现有潜在风险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 (一)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二)涉及影响本指引第七条、第十条所列的条件或要求,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登记业务正常开展的重大事项。 以上变更经审核确认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更新。变更后不符合登记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住所地数据管理部门应及时指导登记机构整改或退出登记业务。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退出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以上向其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报告,提交退出方案。登记机构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机构的报告及退出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退出方案作出决定;同意退出的,应当自同意退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登记机构应当将其保存的全部数据产权登记资料及相关数据,完整移交至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存续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退出后,其开展数据产权登记业务期间所核发的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不受影响,其在执业期间因登记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不予免除。因登记机构执业期间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存续的法人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法人已终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数据产权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等程序开展。 第十五条涉及公共数据资源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党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基于履行职责需要,委托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代为收集的数据,不进行数据产权登记; (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后,对于开发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完成登记后,可开展数据产权登记; (三)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对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除另有规定外,可进行数据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登记申请人根据自愿原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登记机构申请数据产权登记,应提交登记申请表,以及数据来源、数据产权归属等佐证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登记机构收到数据产权登记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办理,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结果: (一)申请材料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补正期限;登记申请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登记申请人。 登记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理登记申请的时间为登记机构告知登记申请人受理之日。 登记机构未按照前述规定书面告知登记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告知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受理登记之日。 第十八条登记机构受理数据产权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数据描述的准确性、数据来源的合规性、数据产权的明确性等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登记申请人补充佐证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主体核实。登记申请人无法补充佐证材料且登记机构无法通过合法渠道核实的,可终止登记。 第十九条登记机构审查数据描述准确性时,应重点审查数据名称是否简洁、准确、无歧义。数据名称原则上包含时间、地域、行业、内容、数据类型等。 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人对违法违规获取的数据不享有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审查数据来源合规性时,应审查以下情况: (一)对于采集生成的数据,应审查采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于协议取得的数据,应审查相关协议中是否约定登记申请人享有相关数据产权,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请登记申请人补充约定或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审慎判断; (三)对于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的公开数据,应审查登记数据是否属于公开数据,登记申请人收集数据的手段、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四)对于衍生创造的数据,首先审查登记申请人是否享有原始数据的使用权;其次审查相关协议中是否约定衍生数据的产权归属,若无明确约定,则审查与原始数据在内容、形式、结构等方面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是否具有显著高于原始数据的价值; (五)对于涉及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等的数据,应审查获取数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审查数据产权明确性: (一)数据处理者对其在自身或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前提下采集生成的数据,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二)各类主体基于民事合同授权他人采集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有权获取相关数据,对获取的数据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三)自然人对其合法采集、生成、获取的数据,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四)数据处理者落实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在不非法侵入他人网络、不干扰网络服务正常运行、不破坏有效技术措施、不损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的公开数据,可登记持有权和使用权;对在不实质性替代被收集方产品和服务等的前提下形成的数据产品,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五)多个数据处理者合作推进数据融合开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登记相关权利;对已融合数据,合同对数据产权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参与方均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在征得其他参与方同意的前提下可登记经营权; (六)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实质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形成衍生数据的,可登记该衍生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七)委托他人处理数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对委托处理的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等,不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互相独立,同一权利人可全部享有,也可享有其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对于同一数据的同一权利,不同权利人可同时享有且互不排斥。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登记申请人: (一)数据登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二)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三)存在尚未解决的数据权属纠纷; (四)登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以备注的方式予以记载: (一)数据产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条件等有约定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实施的查封等保全措施; (三)行政主管部门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做出的临时管制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记载的事项; (五)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不存在第二十二条情形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人信息、数据名称、数据概述、权利限制的记载等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进行公示。有正当理由的,登记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公示,由登记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发布公示内容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异议理由和相关材料。登记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可以要求登记申请人解释说明,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发现不应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构应当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中对登记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登记结果进行存证,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申请人基本信息、数据基本情况、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等,确保登记信息不可篡改、登记过程可追溯、登记内容可查验。登记申请人可自愿提供数据水印、数据指纹等,供登记机构进行存证。登记事项自登记信息存证时完成登记。数据产权登记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自登记信息存证之日起算。需要续期的,应当办理续期登记。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构完成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提供的统一样式、统一编码要求制发凭证,并加盖登记机构的登记专用章(凭证样例及编码规则见附件6)。登记凭证内容与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中存证的信息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八条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数据产权登记手续。因数据来源复杂、数据规模巨大等需要延长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鼓励登记机构优化创新登记服务,提高登记效率,缩短登记时限。 登记过程中补充佐证材料、公示、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异议申请人认为数据产权登记存在权属争议或登记错误的,可通过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需要提交异议申请书、初步证据等材料。 登记机构审查异议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应于收到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登记申请人。 登记申请人认可异议内容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程序变更登记内容或注销登记。 登记申请人不认可异议内容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登记申请人、异议申请人配合开展调查,并提出异议处理结论。登记申请人、异议申请人认可处理结论的,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处理结论相应处置。 登记申请人、异议申请人对登记机构的处理结论不认可的,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处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数据管理部门提供调解服务。 第三十条登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必要的数据产权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数据产权登记资料。 查询、复制数据产权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复制目的,不得将获得的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获得的登记资料。 第三十一条在以下活动中,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可以作为数据产权归属和内容的证明: (一)在数据流通交易中,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作为数据产权的证明; (二)开展数据资产入表、融资担保、作价入股等活动时,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作为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的证明; (三)在数据相关争议及纠纷的解决中,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作为权属认定的证据; (四)在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等支持政策中,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作为判断企业数据情况的证明。 鼓励登记机构在不影响登记公正性、独立性的前提下,加强数据产权登记与数据质量评估、价值评估等的业务协同,为市场提供全流程服务。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采信按照本指引核发的登记凭证,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重复收取费用。 第四章 登记类型 第三十二条数据产权登记包括初次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初次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在登记机构对特定数据的数据产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申请办理初次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初次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见附件1)、登记申请人身份佐证材料、数据产权合法取得的佐证材料,以及数据样例和数据描述等材料。 对同一数据,办理初次登记后才可以办理其他类型登记,其他类型登记原则上由办理初次登记的机构办理。 第三十四条转让方已进行初次登记,享有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拟将全部或部分数据产权转移给受让方,且自身不再保留的,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转让登记。 申请转让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转让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见附件2)、转让合同、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等材料。登记机构受理转让登记并审查通过的,应当相应调整转让方的数据产权登记凭证。 第三十五条不涉及权利主体变更、数据来源等事项的重大变更,有以下情形的,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身份信息,如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 (二)数据描述信息、数据时间跨度等情况有误或发生变化。 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见附件3)、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变更内容佐证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届满前一日,登记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续期登记。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的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续期登记的,登记凭证自动失效。 申请续期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续期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见附件4)、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等。 第三十七条有以下情形的,登记机构对已登记数据产权进行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 (二)因数据销毁等导致原权利人的数据产权消灭; (三)按照异议处理结果等,应当注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见附件5)、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以及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机构发现登记凭证应当注销的,可以主动注销,并书面告知原登记申请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登记机构对登记结果的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登记机构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其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发布登记信息;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移出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登记错误的; (二)篡改、毁损、伪造数据产权登记信息和登记凭证的; (三)泄露数据产权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等,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机构实施上述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登记机构承担责任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依法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登记申请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采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登记的; (二)故意通过重复登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条数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数据产权登记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处罚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本指引施行前,已完成其他类型数据登记,有关审查事项与本指引要求一致的,登记机构可结合具体情况简化程序,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附件1 初次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 附件2 转让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 附件3 变更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 附件4 续期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 附件5 注销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 附件6 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样例 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编码规则 凭证编码共15位,由字母及数字构成。编码规则为:按从左至右的顺序,由固定标识(2位)、地域(2位)、数据产权登记机构(1位)、数据产权赋码日期(6位)、数据产权登记流水号(4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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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据局:推动数据产权制度落地 畅通数据要素流通
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 题:推动数据产权制度落地 畅通数据要素流通 新华社记者高亢 国家数据局近日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从登记机构管理、登记流程规范、登记凭证应用等方面作出系统部署,为全国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提供统一指导,将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走深走实。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健全产权制度、促进规范流通,是激活数据价值、赋能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我国数据市场发展面临数据权属认定、合规流通、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挑战,统一登记规则成为行业普遍期待。 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局长黄津表示,工作指引为数据产权登记实务工作提供了可落地、可操作的实施指引,对细化数据权属认定机制、推动数据价值挖掘与流通交易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在登记机构设置上,指引没有限定单一主体,而是通过遴选形成全国统一的登记机构目录,允许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与经营主体共同参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认为,这一安排兼顾了登记的公共中立性与市场运行活力。 登记流程方面,指引构建起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存证、发证的全链条闭环,同时设置初次、转让、变更、续期、注销五类登记类型。 “全生命周期登记体系覆盖了数据产权变动的全部场景。”北京数据集团副总经理李振军表示,差异化的登记类型设计,既可强化对数据来源、权属边界、权利范围的重点审查,又能减少不必要的审核环节,兼顾制度严谨性与市场便捷性。 审查机制是保障登记质量的关键。指引明确了合理审慎的审查原则,重点围绕数据描述准确性、数据来源合规性、数据产权明确性等开展审核。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表示,书面材料审查与事实情况核实相辅相成,有效平衡了登记质量与办理效率。 指引还明确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的效力与应用场景,这是行业企业关注的焦点。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信息管理与商业智能系教授黄丽华表示,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大多数企业将成为数据要素的供给者、数据流通共享者或数据使用者。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将成为企业规避经营风险、规范盘活数据资产、切实保护自身权益的实用凭证。 专家表示,指引的推出,意味着我国数据产权制度从“数据二十条”的顶层设计,加快转化为可执行、可落地的市场规则,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据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为更好推动指引落地实施,下一步国家数据局将重点开展3方面工作:上线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有序开展数据产权登记工作;及时总结数据产权登记落地情况,加强试验任务积累实践经验;加强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与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制度的衔接,切实打通制度落地堵点卡点,加快推进数据市场化价值化进程。 可以预见,随着数据产权登记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数据流通、交易成本将继续下降,登记凭证的应用场景持续拓展,有望推动我国数据要素市场更加规范有序发展,促进数据要素价值持续释放,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2026-7-6 -
交通运输部:海船开航“一件事”全面落地
作为服务海上风电工程的大型船舶,4000吨级起重船“巨杰4000”轮以往办齐全套证书需一个多月,停航单日损失超10万元,宁波海事局依托“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多部门协同审批,仅2个工作日完成全部证书办理。 这是海事部门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的典型案例。自今年7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推行海船开航12项政务事项集成办理,全面惠及航运企业。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陆立明介绍,改革整合表单实现“多表合一”,申请材料由68份精简至24份,实行材料一次提交,办理时限从111个工作日压缩至最长15个工作日,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以往办证存在海事、保险机构互为前置材料的堵点,企业来回跑腿。今年6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海船开航“一件事”的通知》,搭建跨部门协同、数据互通机制,试点“海事信用+航运保险”,破解多头办事难题。 数智平台同步赋能政务提速。散货船“中亿莱09”需7月7日前开航,台州海事局引导企业通过“海事通”APP线上申报,3个工作日办结证件,船舶7月2日如期起航。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负责人金浏夏称,平台打通保险机构数据通道,支持电子保单核验,实现申报智能预填、预审、提醒,真正做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信用联动还能为企业减负。宁波长鑫海运凭良好海事信用,获得保险公司优惠费率,仅油污险节省近10%,各类责任险全年可省数万元。 陆立明表示,海船开航“一件事”是海事优化政务服务的重要抓手,后续将以此为切入点推出更多集成办事举措,持续提升行政效能与企业群众满意度。
2026-7-6 -
事关互联网信息服务 国家网信办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结合互联网治理实践,建立互联网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增设完善限制账号功能、禁止注册新用户账号等管理措施,与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做好衔接,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原则要求和管理机制;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要求;强化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管理规定;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促进智能信息服务安全和发展;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和监管措施“工具箱”等。 其中,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增设“平台信息服务”专节,要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和不良信息,规定加强网络暴力识别监测,发现存在网络暴力风险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为用户提供快捷取证等功能;规范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机构签约账号及其发布信息的管理等。 促进智能信息服务安全和发展方面,征求意见稿增设“智能信息服务”专节,对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情形进行专门规范。 据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自2000年施行。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前期,国家网信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根据修改后的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2026-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