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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宝山区优化人社领域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年)》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宝山区优化人社领域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山区优化人社领域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2026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区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紧扣宝山“一地三区”战略定位,聚焦产业融合、平台发展、专业服务等领域协同发力,打造“LIAN上宝山”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持续优化宝山人社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企业感受度,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聚焦产业培育,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1.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与重点产业深度融合。以“LIAN上宝山”品牌为主题,常态化开展供需对接、专题研讨等活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度服务本区“3+3+6”重点产业和高端人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重点项目引进时同步匹配人才需求,促进人才链、产业链、服务链协同联动,推动更多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优秀人才“恋”上宝山、扎根宝山。 2.加强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育。引入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开展区级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选树,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市级评选。支持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本区零工非全“单工伤”、“连续劳务”报税等政策试点。广泛深入宣传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特色案例与服务成效,营造“优企来宝”“优企在宝”的良好氛围。 3.赋能就业吸纳与职业技能提升。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招聘、培训等服务,帮助就业困难人群和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实现就业。支持院校、培训机构与企业共建技能人才培养标准、课程体系和实训基地,构建产教融合的技能人才供给生态。 二、聚焦平台打造,优化线上线下服务供给 4.构建专业化线下服务阵地。积极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业一站式、集成式线下服务阵地,提升产业促进、企业引育、生态营造等服务水平。依托“LIAN上宝山”品牌举办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专业展会、技能竞赛等活动,降低企业寻访、用工、培训等成本。 5.建立“数智人社”服务体系。鼓励创新创优项目研发和应用,推动已建项目在更多场景落地。迭代升级“宝就业”平台,开辟线上零工市场,促进零工群体供需匹配。推进“15分钟就业服务站”升级,运用“AI+就业服务”开展一站式、智能化服务。优化政策兑现机制,提供“按需兑现”“直达快享”“免申即享”等便捷服务。 三、聚焦专业赋能,提升人社领域治理效能 6.实施法治护企行动。常态化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帮助企业规范用工、减少纠纷。提供关停、搬迁、裁员、分流等重点环节的事前指导,引导企业依法合规调整人员。健全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推广运用“安薪宝”数字化工具化解欠薪纠纷。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提升税票额度,加强审核把关,帮助企业防控税务风险,杜绝“开票经济”。 7.优化监管检查。全面落实“检查码”制度,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信用赋能,持续扩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政策支持、评优推荐、融资贷款、服务便利、职称评定、监管方式等场景的应用。 8.提升劳动争议化解效能。深化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发挥速裁机制作用,压缩争议处理周期。加强基层调解组织、企业调解组织尤其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调解组织的建设,推动纠纷源头化解,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2026-7-24 -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推进政务服务场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推进政务服务场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冈市推进政务服务场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6〕7号)要求,为统筹推进全市政务服务场所布局重构、资源整合、功能迭代、管理提质,加速实现政务服务场所集约化、审批高效化、供给便利化、服务规范化,持续擦亮“冈好办”服务品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场所集约集聚 (一)推进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运行。坚持市区一体、资源集约、便民高效原则,将黄州区政务服务中心整体归并至市级政务服务中心,黄州区不再保留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城区“一个中心办所有事”,解决企业、群众市区“两头跑”的办事痛点。 (二)探索县、乡两级政务服务场所一体化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将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所在或邻近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有序整合并入具备条件的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各地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非必要不单独设置政务服务中心,依托就近县级或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场所合署开展服务。首批试点推进罗田县凤山镇、英山县温泉镇、浠水县清泉镇便民服务中心整体并入所在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其他未纳入试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进行整合。 (三)探索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集约整合。立足基层政务服务实际,因地制宜推进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与邻近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资源整合、场所共用、功能互补。推动蕲春县檀林镇、狮子镇、蕲州镇率先开展试点,探索乡镇(街道)、中心村(社区)服务场所一体化集约运行模式。 (四)推动整合后腾退的政务服务场所资源合理再利用。对各级政务服务场所整合后腾退的闲置场地、办公设施等资源,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内部调剂、功能转换、合规出租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最大限度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益,杜绝资源闲置浪费。 二、推动审批提速增效 (五)迭代升级“一网通办”。全面对接省级政务服务平台,深化“鄂汇办”黄冈旗舰店建设,推动部门业务系统深度对接、数据共享,力争2026年底政务服务全程网办率超95%,打造“千人千面”智能服务门户。 (六)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到2026年底,完成涉路施工审批许可、新能源车充电桩报装等90项“一件事”落地,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平均办事时限、材料、环节“三减半”。增强“跨域通办”“容缺速办”“免证快办”实效,巩固提升1062项武汉都市圈通办、1000项全省通办、150项高频跨省通办事项,推动200项高频事项“容缺办”、100项高频事项“免证办”。 (七)加快数智赋能政务服务场景应用。探索“人工智能+政务服务”新模式,力争2026年上线20项证照年检类事项智能极简办理。深化省级“一表通”系统落地应用,健全基层数据归集共享机制,精简报表渠道、优化填报口径,切实为基层一线减负松绑。 三、提升利企便民质效 (八)探索政务服务增值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综合服务专区,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设立涉企增值服务专区,逐步推行法律服务、融资担保、项目帮办代办等一站式增值服务,构建全链条涉企服务生态。 (九)提升自助服务质效。坚持实用必要原则,清退闲置低效自助设备,升级维修老旧设备,原则上不再新增单一功能设备。根据需求在园区、商圈、银行、乡镇(街道)科学布局集成化24小时自助终端,归集查询申报、凭证打印、证照领取等高频服务事项。 (十)推动服务下沉就近办。持续开展“巡回大厅”服务活动,纵深推动政务资源下沉、业务就近办理。推广政务服务数字地图,整合医院、银行、邮政、商超等资源,延伸社保、医保、公积金、交管、民政等高频事项辅助服务,打造“家门口办”场景。 (十一)优化特殊群体服务。完善政务服务场所无障碍通行、便民辅助配套设施,常态化落实帮代办、上门办、预约办、陪同办、优先办五项便民举措。优化政务服务线上平台大字显示、语音播报、简易操作模式,破除老年人、残障群体数字办事壁垒。 四、优化场所管理效能 (十二)强化政务服务场所一体化管理。加强各级政务服务场所一体化管理,按照“能合则合”的原则全面推进窗口整合精简,科学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和专业服务窗口,动态调度潮汐窗口。统一制定场所运维、窗口管理、环境卫生、设备管护标准化制度,厘清进驻部门、窗口单位权责边界,常态化开展窗口人员轮岗实训,实现政务服务场所人、事、物一体化闭环管理。 (十三)推进基层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与审批流程。常态化开展基层经办人员业务轮训,培育复合型基层服务队伍。推行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评价,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延时服务等制度。 (十四)打造简约温馨“市民之家”。按照省级政务服务场所建设规范,各地结合实际优化办事服务区、便民休憩区、母婴照料室、便民阅览区等空间布局,配齐饮水充电、应急药箱、轮椅、无障碍低位服务台等便民设施,精简非必要大屏及过度装饰。鼓励有条件的政务服务场所在不影响正常办事秩序的前提下,市场化引进便利店、咖啡简餐、书店等微型商业服务点,打造简约温馨、务实便民的“市民之家”。 (十五)健全监督评价闭环机制。用好“好差评”系统、12345热线、“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实现服务全覆盖、评价全覆盖、整改全覆盖,形成“监督-反馈-整改-提升”闭环,全面提升群众满意度。 各县(市、区)要强化属地责任,市直有关单位做好指导、调度与服务创新,建立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形成上下贯通、分级落实、一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坚持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立足各地资源禀赋差异化探索创新,科学务实推进政务服务场所综合改革,坚决防止简单“一刀切”,坚决纠治政务服务中的形式主义和“面子工程”。
2026-7-24 -
辽源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源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吉政办发〔2026〕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源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1.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程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具体举措的研究部署,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实施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2.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形成工作有力度、成果可预期、市场有感受的任务举措,对照各项工作任务,逐条研究、明确时限,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责任单位每月20日向市政数局报送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3.注重宣传引导。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宣传工作,深入解读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帮助企业和群众及时了解政务服务最新信息,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全民参与的营商环境建设良好氛围。 联系人:赵梅君 电子邮箱:srbzhk@163.com 联系电话:3320099/13089213710(微信同步) 辽源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4月7日
2026-7-24 -
丽水市数据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各县(市、区)、丽水经开区数据管理机构: 为加快推动我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深化数据资源化价值化改革,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我局编制了《丽水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丽水市数据局 2026年7月20日 丽水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优化授权运营流程,提升数据开发利用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责分工 ( 一 )实施机构 市、县(市、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公开选定运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与年度评估。 (二)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指取得运营资格的法人组织,依托市级授权运营域开展授权范围内数据开发运营,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接受监督;整体或分领域授权机构需负责数据汇聚、治理等工作,为开发机构提供基础数据产品,不直接参与业务场景实现。 (三)数源单位 数源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相关职能组织及公共服务运营单位,负责本领域公共数据供给、分类分级治理、安全管理,落实数据登记,推进授权运营场景建设与市场化应用。 (四)开发机构 开发机构指与运营机构合作,利用公共数据加工成果开发数据产品的法人组织,接受运营机构监管,严格按授权规范使用数据,承担相应数据安全责任。 (五)协同配合 实施机构会同网信、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授权运营安全监管、产权保护、市场规范等工作。 二、授权运营域建设 ( 一 )资源供给 数源单位负责本领域公共数据统一编目、治理及市公共数据平台归集工作,保障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实施机构加强数据质量监督,对数据质量不达标 、更新不及时的数源单位督促整改。 (二)统一建设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市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域,作为全市授权运营统一通道,对接全省统一监管系统,严格区分运行与测试环境。数源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授权运营通道、不得擅自签订公共数据产权转移协议;各县(市、区)依托市级授权运营域开展工作,确有特殊需求的,报市实施机构批准。 (三)建设运营 市级授权运营域建设运营单位落实建设、运管、安全等职责,采用集中计算、多方安全计算等先进技术,保障远程接入和数据加工安全;运营机构使用其计算资源需承担相应成本,建设运营单位可按市场化原则提供增值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授权方式 ( 一)授权模式 采用基于场景的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混合模式,鼓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产业特色和实际需求,灵活选择授权模式,推动公共数据与本地特色产业深度融合。 整体授权:实施机构将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给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加工运营。运营机构可结合市场需求开展数据汇聚、治理、融合工作,形成可供开发机构使用的基础数据产品。开发机构基于具体场景合作,场景经运营机构组织评审后报实施机构审议,签订合作协议并备案。 分领域授权:实施机构将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给具备该领域专业能力和资源的运营机构加工运营。运营机构可结合行业需求开发行业应用数据产品和服务,场景经运营机构组织评审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审议,按要求备案。 依场景授权:根据具体应用场景和实际需求,实施机构将特定数据授权给具备对应技术能力和资源的运营机构加工运营,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确保数据使用精准、安全。 (二)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流程 发布公告:实施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以公平竞争方式发布征集公告, 明确授权模式 、 范围 、 申报条件 、 评审标准及要求。 提交申请: 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整体授权运营申请表、授权运营方案、最近一年第三方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安全承诺书、安全风险自评报告等。 确定主体:实施机构组织综合评审,评估申报单位的运营方案、业务技术实力、安全条件、信用状况、服务响应能力等,评审结果经实施机构“ 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运营机构。 社会公开:实施机构通过数据开放网站等官方渠道,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信息,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签订协议: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期限不超过 5 年。期满后可提交续签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续签。 退出机制:运营机构出现严重违约、数据安全事故、经营不善等情况,实施机构有权终止授权,监督其完成数据交接和业务清理。 (三)依场景授权流程 场景申报:实施机构按公平竞争原则发布通告,明确申报条件与评价标准, 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场景申报方案。 方案评审: 申报方案正式提交后,实施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授权运营申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数源单位和专家组召开方案评审会,进行方案论证和比选,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实施机构根据会议纪要通过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提交数据需求,数源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因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等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 由数源单位报同级实施机构同意,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 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机构指导授权运营申请单位完善申报方案形成实施方案,经实施机构“ 三重一大” 审议通过后生效。 协议签订:按实施方案依法签订授权运营协议,期限不超过5 年,市县协议需报上一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社会公开:协议签订 3 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通过官方渠道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数据产品开发:运营机构依托授权域加工数据形成产品服务,按协议期限完成开发并提交出域申请。 出域审核:实施机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域审核(含信息一致性、脱敏、知情同意等),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审核通过后可导出对接应用,特定主体数据需经个人授权。 协议变更、续签、终止:需求变更需补报材料并经数源审核, 30 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充协议;期满可申请续签,审核通过后 30个工作日内续签;终止、撤销时,实施机构关闭权限、删除数据并留存日志不少于 3 年,运营机构终止相关产品使用。 信息披露:协议变更、续签、终止后 3 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公开相关情况;运营机构需公示产品服务清单,定期披露数据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权利与行为规范 ( 一)权利保障 运营机构获得所授权公共数据资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后,对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依法依规做好数据产权登记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依法享有相关合法权益。 (二)行为规范 运营机构在数据加工处理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共数据存在质量问题的,可向实施机构提出数据资源质量治理需求。实施机构应督促数源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数据治理, 提升数据质量。 运营机构加工处理公共数据相关条件、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价格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应参照《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运营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公共数据运营,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不当利用公共数据资源,不得将授权运营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提供给第三方;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不得擅自将公共数据用于非授权场景。 运营机构在向市场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政策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恶意抬价、垄断经营。实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价格开展评估调整,规范价格行为。 开发机构应严格按照与运营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使用公共数据加工成果,不得擅自泄露、篡改、转让相关数据成果,不得利用数据成果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违反规定的,运营机构有权终止合作,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实施机构依法依规进行监管查处。 五、数据安全与监督管理 ( 一)安全责任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安全坚持“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运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运营公共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运营机构应按照“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要求,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合法利用管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和应急演练,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 运营机构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发机构应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身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所使用公共数据加工成果的安全管理,防止数据泄露、滥用等情况发生。 (二)监管职责 实施机构会同网信、密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发改、经信、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的管理服务工作,完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运营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经信、司法、数据等部门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大力培育服务机构,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数源单位应加强对本领域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公共数据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数据安全评估,及时更新数据、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配合实施机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鼓励各地实施机构对运营机构在授权运营过程中使用的云资源、算力、技术服务、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开展收费机制探索。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作为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总体实施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的准入、变更、退出、评审、安全监管、评估等各项活动。 本实施细则由丽水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 2026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丽水市数据局 2026年6月30日印发
2026-7-24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26年市交通委加强政策公开全面提升政务透明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2026年市交通委加强政策公开全面提升政务透明度工作方案》已经市交通委2026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7月17日 2026年市交通委加强政策公开全面提升政务透明度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政务公开促落实、优服务、强监督的功能作用,根据《上海市加强政策公开全面提升政务透明度工作方案》(沪府办字〔2026〕5号),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聚焦“十五五”开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 1.围绕加快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布上海综合交通发展、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等两个市级“十五五”规划,及第七次综合交通大调查成果,依法公开有关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委办公室、综合规划处、航运处) (二)提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 2.夯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认定基础,精准法律适用,规范答复文书,完善审核机制,守牢依法公开底线;增强服务意识,主动跨前与申请人沟通,为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最大便利。(委办公室、法规处、各相关处室、各委属单位) 3.对依申请公开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问题、可能影响“两安全一稳定”的风险事项以及违法违规线索等,及时转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委办公室、法规处、社会宣传处、各相关处室、各委属单位) 二、着力增强政策公开实效 (三)加大政策发布集成力度 4.配合建设全市统一政策发布平台,持续做好存量政策文件梳理推送、新增政策文件发布、已发布政策常态化维护,实现本市交通领域政策集中、统一、权威、动态发布。配合做好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改造,推动政策数据的同源、联动和共享。(委办公室、各相关处室) 5.继续做好营商环境、涉外政策、惠企利民等领域政策的主题式集成发布,聚焦企业群众需求,完善主题分类和政策标签体系。(委办公室、综合交通处、各相关处室、各委属单位) (四)提升政策解读的针对性实用性 6.加强对政策解读内容质量的审核把关,从实效角度保持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从受众视角增强政策解读的“可读性”。(委办公室、社会宣传处、各相关处室) 7.加大交通行业“政策公开讲”统筹力度,推出无人机飞行活动等事项“处长讲政策”,进一步强化政策解读和引导。(委办公室、民航处、社会宣传处) (五)深化政策“阅办联动” 8.推进政策文件与对应“一网通办”办事事项动态关联,做好技术巡检,提升阅后可办的便捷性。(委办公室、法规处、科技信息处、各相关处室) (六)强化“政策留言板”咨询回应功能 9.充分发挥“政策留言板”直达政策制定部门的渠道优势,强化回应内容和回应时限管理,做好政策咨询热点问题的汇总整理和分析运用。(委办公室、各相关处室) 三、持续优化政务公开渠道 (七)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和运营管理 10.切实发挥市交通委门户网站作为本市交通行业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总门户作用,强化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等功能和规范化运营,确保网站政务公开相关栏目内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信息更新维护的长效管理机制。(委办公室、各相关处室、各委属单位) (八)强化政务新媒体渠道建设和管理 11.持续推进委系统相关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账号整合优化,集中力量做强做优主账号。加强政务新媒体与门户网站协同。(委社会宣传处、各委属单位、办公室) (九)升级政务公开专区功能 12.持续优化政务公开专区,突出专区政策文件的线下发布、解读和咨询回应等功能,做好信息公开申请辅导服务。(委办公室、各相关处室) 四、全面深化政民(企)互动和公众参与 (十)继续放大政府开放活动平台效应 13.结合上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五五”规划相关工作,通过视频拍摄、实地展示、交流座谈等多种形式,集中组织开展多轮具有交通领域特色的开放活动,进一步提高企业群众参与度,持续强化活动质效。配合市政府办公厅做好市级层面“政府开放月”相关活动。(委办公室、社会宣传处、各相关处室、各委属单位) 14.完善政府开放活动跟踪评估机制,在进一步扩大参与范围基础上,做好活动期间社会调查结果的运用和企业群众意见建议的研究、转化和反馈。(委办公室、社会宣传处,各相关处室) (十一)坚持政府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机制 15.畅通政府决策公众参与途径,扩大意见听取范围,做好公众意见的研究转化,完善公众意见听取和反馈工作闭环,提高企业群众参与感获得感。(委办公室、社会宣传处,各相关处室、各委属单位) (十二)高质量办好中国政府网转办留言 16.进一步提高留言办理质量,做好留言反映问题线索的核查处理和留言提出意见建议的分析采纳,实质性回应留言诉求,全力解决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委信访办、办公室、各相关处室)
2026-7-24 -
福建省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省委网信办、金融办,省法院,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信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卫健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人行福建省分行、省通信管理局、福建证监局,省大数据集团,数字中国研究院(福建),各设区市数据管理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省数据管理局牵头制定了《福建省促进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数据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促进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方向,提升数据服务和数据产业发展能级,培育引进一批数据服务企业,全面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数据供给服务,夯实数据要素基础 1.加强公共数据资源供给。推动省直各部门开展政务数据“一数一源”标准建设和分类分级治理,健全一体化公共数据目录体系,形成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一本账”,到2028年底,可供社会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总量达6万个。在保护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坚守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底线,稳妥推动金融、医疗、交通等领域公共数据合规有序向社会开放,为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提供高质量数据供给服务。(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卫健委、交通运输厅、国资委、数据管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行业数据资源供给。发挥教育、科技、住建、交通等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企业、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加快开放生产经营、产业运行等优质数据资源,推进建设本领域行业高质量数据集。鼓励企业设置首席数据官或数据管理专岗,提升数据采集治理和数据开发利用能力。支持无人机器人、智能体运营服务企业协同村居、社区依法依规开展产品换服务、服务换数据等模式创新,采集生产一批行业优质数据资源。(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数据管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数据流通服务,畅通价值释放渠道 3.拓宽数据流通交易模式。支持企业加大数据归集、核验查询、分析报告、数据指数、数据可视化等数据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供给。鼓励企业依托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探索数据换数据、换服务、换订单等多元化流通交易模式,依托数据跨境流动服务枢纽平台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出境、词元(Token)出海等业务。支持各地各部门统筹安排数据产品及服务采购经费,引导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采购经认定进入目录的数据产品及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数据服务。〔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国资委、数据管理局等省直有关单位,省大数据集团,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数据权益保护。遴选推荐省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健全数据产权登记审查体系,焕新省数据产权登记平台。鼓励各地探索依托行政服务中心布设服务窗口,常态化开展政策咨询、业务引导等服务。推动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成为开展数据流通交易、数据入表、融资、入股、数据争议纠纷解决、数据企业申报等活动的可信凭证。持续深化全国数据知识产权试点,探索建立数据产权、数据知识产权、数据资产“多证联办”模式。(责任单位:省数据管理局、司法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数据流通配套服务能力。鼓励各地引进和培育一批合规审计、质量评价、数据安全、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围绕数据要素运营体系建设、平台架构设计、应用场景策划、数据治理与安全监管等方向提供综合支撑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数据管理局等省直有关单位,数字中国研究院(福建),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数据应用服务,赋能产业数智转型 6.支持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鼓励各地数据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定期面向社会发布场景开放清单和数据需求清单,建立高价值场景开放和供需对接机制。聚焦金融、医疗、交通等领域,引入培育一批公共数据开发服务商。出台公共数据赋能人工智能应用试点方案,探索适用人工智能特性的用数模式。建立赛事优秀项目转化跟踪机制,推动“数据要素×”大赛等赛事成果在闽落地转化,每年推出不少于20个数据应用示范场景。(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卫健委、交通运输厅、数据管理局等省直有关单位,省大数据集团,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支持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我省“555X”产业集群,推动产业链主、行业平台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围绕典型应用场景协同实施数智化改造,总结推广一批“链式”转型典型案例,联合开发“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产品和解决方案。每年评选发布一批省级优秀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项目。组织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各行业企业提供数据产权、数据流通、数智化转型、安全合规等培训和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信厅、数据管理局等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8.深化“模数共振”应用。积极落实“模数共振”行动,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引导算力企业、模型企业、数据企业和应用开发企业通过组建“模数共振”创新联合体、发展数据产业共同体等形式,支持企业面向高性能垂直模型训练、智能体开发和产业应用验证,开展行业数据集建设、评测、登记和运营服务。推动建设闽台、海洋、双碳、文旅等福建特色领域的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到2028年底,建成服务人工智能模型场景的高质量数据集80个以上。培育数据标注业态,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标注工具研发。(责任单位:省数据管理局、工信厅、国资委等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模型和智能体创新发展。支持围绕工业、交通、医疗、教育、能源、政务等领域,开展数据、算法、算力一体化入企诊断,培育一批人工智能优质行业垂直模型和智能体应用,到2028年底,打造60个以上行业垂直模型。支持各地探索“智能体服务券”、“模型训练券”、“算力券”形式,支持企业购买智能体部署、模型微调、场景验证等服务,推动形成一批智能体综合服务商。(责任单位:省工信厅、数据管理局等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数据基础设施支撑服务,促进数据高效合规流通 10.强化数据基础设施支撑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行业数据流通利用平台,将其作为业务功能节点规范接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福建)区域功能节点,依托区域节点提供统一身份登记、统一目录标识、统一接口服务、可信存证、过程溯源、合规审计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数据管理局等省直有关单位,省大数据集团,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智能算力支撑。升级全省一体化算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数据中心按照标准接入,提升多元异构算力资源高效供给能力。鼓励采取租赁、购买服务等方式便捷使用算力,探索算力补助线上申领、精准匹配、便捷发放、闭环监管模式。依托平台建设教育、医疗等重点行业算力服务专区,汇聚各类算法、模型、数据等生态资源。(责任单位:省数据管理局、工信厅、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大数据集团,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数据安全服务,守住发展底线 12.健全数据安全服务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数据资源法庭、数据合规沙箱、合规审查凭证、数据纠纷仲裁、公证存证、风险评估、安全保险等配套服务。支持企业围绕重要数据识别、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脱敏、可信流通、安全运营等开展服务。(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高院,省公安厅、司法厅、数据管理局等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要素保障,营造数据服务发展良好生态 13.加强融资支持。常态化组织政银企数对接活动,引导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创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创新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信托、数据资产保险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数据管理局,人行福建省分行、福建证监局,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创新创业。实施“百模千智万企”AI培训工程,支持各地数据产业集聚区、数据要素产业园用好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各类数据企业提供用数、用云、用算和人才引进、创业孵化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省数据管理局、财政厅、人社厅,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数据服务人才队伍培养。深化校企合作,推行“一师两聘”制度,建强人工智能领域创业导师队伍。积极引进数据领域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加大OPC(一人公司,One Person Company)培育力度,打造一批“OPC共生创业社区”。支持高校将OPC创业实践纳入学分认定体系,鼓励电子工程、计算机、自动化等专业学生以OPC形式创业,将高校人才资源转化为数据服务力量。(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工信厅、人社厅、数据管理局,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支持生态交流。深入开展“政策入园、数据进企、服务上门”活动,联合相关部门组建宣讲团,开展数据要素政策宣贯活动。支持行业协会、行业平台企业常态化举办数据供需对接、应用路演、专题培训等生态活动,集中展示小微企业创新成果,营造开放活跃的数据要素市场生态。(责任单位:省数据管理局,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解决。
2026-7-24 -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 市税务局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 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高效办成一件事”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及自然资源部等5部门《关于做好企业购置 不动产转移登记“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 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 定《天津市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 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附件: 附件:天津市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高效办成一件事” 工作方案.pdf
2026-7-24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及自然资源部等5部门《关于做好企业购置 不动产转移登记“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 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 定《天津市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 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附件: 附件:天津市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高效办成一件事” 工作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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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数字黄浦”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数字黄浦”建设“十五五”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日 “数字黄浦”建设“十五五”规划 为贯彻数字中国战略部署,推进黄浦城区全域数字化转型向纵深突破,根据《上海市“数字上海”建设“十五五”规划》《上海市黄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黄浦“心脏、窗口、名片”总体定位和“强新质动能、树高质标杆”发展主线,围绕数字经济和数字治理两个主战场,以“人工智能+”与“数据要素×”为主要抓手,加快实现“链接国际化、数据价值化、应用智能化”。到2030年,黄浦区全域数字化转型发展取得标志性突破,数据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得到充分显现,基础设施承载力、数据要素市场化、数字经济活跃度、数字治理协同化、数字普惠覆盖面均大幅提升。 ——数字基础设施承载力持续增强。建成技术领先、适度超前的网络和算力体系,前瞻布局6G网络和新一代物联网络。构建云边端协同、绿色智能的算力供给体系,数智融合的政务智能底座基本建成。 ——数据要素市场化程度有效提升。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与治理运营体系基本建成,围绕金融、商贸、科创等优势领域培育一批高价值数据产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更加完善,建成安全可信的数据流通环境,数据价值挖掘与融合创新形成亮点。 ——数字经济创新激发发展活力。数字产业集群发展势能显著增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壮大,城区数字经济综合实力和发展质量效益迈上新台阶。结合全区“一带一区三高地”功能布局,引进和培育一批金融科技、数字商贸、数字内容、数字服务等重点企业,数字企业“扬帆出海”参与国际竞争支撑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数智协同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建设持续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重点场景与典型应用进一步扩容,城区服务和治理向“AI驱动”的免申即享、智能处置升级。依托“一张图”平台实现城区运行状态的全时感知和风险预警,提升精细化治理水平。 ——数字生活普惠服务场景进一步丰富。AI大模型、区块链等前沿数字技术与教育、医疗、养老、文旅等公共服务深度融合,创造便捷、智慧的市民服务体验。建成丰富高品质的数字服务供给体系,重点关注特殊群体需求,实现数字红利普惠全民。 主要发展指标如下: 序号 指标名称 属性 单位 目标值 1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年度 营业收入 预期性 亿元 1200 2 高质量数据集数量 预期性 个 100 3 公共数据开放数据集数量 预期性 个 1000 4 行业级可信数据空间数量 预期性 个 2 5 数据创新实验室数量 预期性 个 2 6 入库数商数量 预期性 家 100 7 数字出海服务平台数量 预期性 个 ≥5 8 智能化应用在政务领域普及率 预期性 % 100 9 全区域高精度三维模型覆盖率 预期性 % 100 “数字黄浦”“十五五”主要发展指标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底座 1.强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围绕建设金融科技生态社区,升级更高速率、超低时延的金融专网,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参与城市区块链基础设施生态共建、市算力调度监测平台节点接入。聚焦服务世博地区浦西片区产业集群,推进F5G-A全光网规模化部署,创新打造“1ms算力光网”,优化存算分离的算力供给模式。助力打响新型数字消费品牌,前瞻布局6G试验网络,为6G+XR、6G+3D、元宇宙街区、全景直播、无人零售等创新应用提供高可靠网络支撑。加速构建城区治理智能感知与响应体系,推动部署AIoT融合型终端,实现智能采集、实时上传、边缘处理“三位一体”。针对保障低空经济有序发展,分批布局覆盖全域的通信、导航、监视、识别、反制、气象、航路无线电环境监测等基础设施,支撑无人机飞行态势感知和管控。 2.升级政务数字基础设施 探索智能体在复杂场景中的应用,打造数智融合的黄浦智脑平台。强化可靠存力保障,推进区级数据存储中心建设,健全政务云资源弹性调配机制,为结构化分析与应用一体化提供高质量语料和数据资源。推动卓越运力先行,推进政务外网提速升级、神经元承载网延伸拓展,实现政务核心网向400G高速传输能力跃升;启动政务云网一体化业务平台建设,将云资源与网络资源的全生命周期纳入统一管理。集聚优质算力资源,探索引进AI芯片与绿色算力架构,构建适配政务场景的可编排、动态扩展型“政务智算中枢”。 3.筑牢数字安全保障体系 完善政务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机制,细化机关办公区域及驻场开发运维运营场地安全管理规范。制定云网数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构建自主可控的数字政务支撑体系,强化算力、模型、供应链、商用密码及智能体等新技术的安全防护。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有效实施数据分级分类、访问控制、备份恢复、日志审计等安全管控,建设公共数据安全综合管控平台,构建资产、日志、风险告警等一体化安全运营中枢。指导推动社会数据安全运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信息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推广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技术赋能数据安全防护,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提升数据流通各环节的安全技术能力。 (二)激活数据要素核心潜能 1.强化政务数据底座赋能 推进区大数据资源平台迭代升级,优化数据自动编目、归集整合、分级分类及智能校验全流程效能,完善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分平台功能。丰富区城市时空“一张图”内涵,拓展二三维一体化地图展示、空间查询分析及地名地址精准落点等核心功能。加快区级视觉中枢升级改造,优化监控点位布局覆盖与共享调度能力,赋能人工智能场景深度应用。强化政务信息系统效能动态监测诊断,开展低效“僵尸”应用系统优化与清退工作,做好政务云和密码资源回收利用。 2.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优化完善数据开放目录体系,统一规范目录标准、数据格式及接口服务,探索公共数据“中台式”服务能力建设。加快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等基础库及专题库建设与迭代应用,统筹推进公共数据归集、治理、应用、开放,持续开展数据运营评估与绩效考核,提升公共数据供给质量和使用效能。开展高质量公共数据集创建、治理、稽核及安全管控,建设公共数据产品集市和接口资源池,支持创新型企业开展产品研发与服务输出。推进数字档案室建设,促进归档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和共享利用。 3.促进行业数据融合创新 推动数据创新实验室建设,开展数据资源汇聚、模型训练、产品研发,赋能金融科技、文旅消费、城市治理等重点领域应用落地。分类推进可信数据空间建设,重点聚焦金融、医疗、文旅等优势行业,打造政企协同、可控可用的数据互信交换环境。探索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与社会数据共享机制衔接,在市级授权和数据安全规定框架下,稳妥推进可信数据空间与多元场景融合建设。 4.繁荣区域数商发展生态 加强总部型、领军型数商企业引育,鼓励区内企业发展数据产品开发、资产评估、咨询、安全和治理等数据专业化服务,构建多元参与、生态协同的数据融合创新体系。依托“数据要素×”大赛等平台,发掘数据服务“隐形冠军”企业,加速优秀数据产品向市场服务转化。推动高质量数据集赋能关键领域,结合金融、商贸、科创等优势产业,推出一批经过应用验证的高质量数据集,打造数据驱动创新发展的典型应用场景。 (三)推动数实经济融合发展 1.数字驱动业态创新 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原生等数字技术从技术概念走向产业化实践,催生以数据为核心要素、以智能化为典型特征的新模式、新业态,构建技术提供、平台运营、数据服务、系统集成一体化协同发展的创新生态,为数字经济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持续注入强劲动力。 2.现代金融科技引领 高标准建设金融科技生态社区,打造产业鲜明、创新突出、开放活跃的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区,全区金融科技生态企业数量达到1000家。深化金融科技创新赋能,设立金融数据创新实验室、开放创新中心,加强技术研发储备和创新应用验证,夯实金融发展的技术底座。建设金融行业高质量数据集输出高地、大模型联合训练基地,做优数据服务、风控安全、支付结算等特色领域,构建技术引领、产业支撑、场景丰富、生态完善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3.文商旅体展融合推进 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数字化示范区”建设,联合平台企业、线下商圈共同做大数字消费规模,探索推广虚拟展览、数字营销、沉浸式体验等新模式,打造陪伴型、提效型等智能原生数字消费新场景。创新发展数字文旅业态,支持元宇宙、Web3.0等前沿技术在文商旅体展领域的探索与应用。依托外滩FTC引入的优质平台企业资源,高标准建设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集聚区。进一步推动体育场馆和设施智能化改造,为公众提供更多个性化的体育服务。 4.科技创新驱动助力 加快发展数字科技核心产业,引进和培育一批瞪羚、独角兽企业。聚焦机器人、脑机接口、数字医学、低空经济等重点行业,探索人工智能驱动的技术研发、工程实现、产品落地等一体化新型科研范式。开发应用人工智能垂直行业大模型,推动高质量数据集场景化应用,培育和壮大新业态和创新集群。推进数字赋能科创载体运营,搭建园区企业开放交流数字平台,促进产业链优质创新资源优势互补、融合共享。 5.数字赋能专业服务 深化“人工智能+”“数据要素×”赋能增效,推动专业服务向数智驱动的新领域、新业态拓展。聚焦数字企业出海、数字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等重点方向,充分发挥黄浦在战略咨询、法律合规、国际合作、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领域的基础优势,构建“数字化工具赋能+全流程服务支撑”平台能力,加快数字赋能的互联网服务向智能驱动的新型数字服务业演进。 6.布局数据安全赛道 聚焦模型安全、隐私计算、数据安全治理、数据灾备和复制等技术领域,鼓励企业进行安全测评技术和标准规范制定。深度挖掘金融、医疗、政务等应用场景需求,围绕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能力建设,积极引进和培育头部领军型企业,加强隐私计算、数据脱敏、区块链等数据安全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应用,提升数据安全产品供给能力。 (四)提升数字治理智慧水平 1.优化数字公共服务效能 加快人工智能在公共服务的应用和赋能,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应用场景,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智能问答、智能引导、智能预填、智能帮办等服务,为工作人员提供智能辅助审批、智能分析等支撑。探索涉企数据市区协同应用,实现更多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建设区级数字公共服务中心和服务驿站,通过整合算力、数据、模型、软件等数字资源,建立统一的数字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高可用、高可信、低门槛、低成本的数字产品与服务。 2.深化“一网统管”智治体系 以数字化赋能“一网统管”,实现数据互通、业务协同。汇集城市活动物联感知数据,持续推进符合黄浦区超高密度、超高速率、高复杂性等城市特征的“城市数字体征系统”,实现城区运行态势的实时监测、全面感知。加快“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业务协同与模式创新,建设数字业务中枢,打通事前审批数据和事中巡查监管,提升区、街两级整体协同效率。结合人工智能全面升级“一网统管”城市智治体系,以AI为神经中枢,以数据融通打破条块壁垒,以算法预判替代被动响应,重塑“感知—决策—处置—反馈”闭环。 3.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 围绕城区管理、应急安全、建筑管理等重点领域,强化智能中枢AI大模型、大数据技术赋能,加强对大客流、极端天气、交通拥堵、突发事件和社会舆情等风险的智能监测、预警、处置,辅助进行科学决策和协同治理,探索辅助开展动态推演演练。依托“智慧黄浦综合运营指挥平台”,整合视频监控、物联感知、应急事件、网格上报等多源数据,构建全周期、全链条风险管理体系。深化“社会面异动感知圈层”智能应用拓展,针对城市核心区域和区区交界,及时识别潜在风险,提升城市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聚焦低空安全态势感知和管控,建设低空智联基础管理及创新场景应用平台,有效提升无人机的监管能力和低空飞行的保障能力。加强数字政法建设,完善区—街道—居委会三级综治中心信息系统,建立综治数据库和数据共享机制,推动综治业务向更高效、更智能的方向发展。 4.探索监管执法数智模式 完善市场主体数字底座,打造即取即用、场景丰富的数据产品服务,精准输出企业经营状况、产业运行情况和区域经济发展趋势。推进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应用,动态更新“企易注”场地资源库,提供全景可视、即时可查的楼宇、园区、联办等空间指引服务。升级“互联网+监管”平台,扩大“无感监管”楼宇(园区)范围,贯通“检查码”、充实“对象库”,形成“审管执信”远距离监管和零距离服务闭环。深入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积极推进特种设备智慧监管,推动住宅电梯远程监测装置覆盖率不低于90%。 5.优化绿色智慧宜居环境 完善泛在智能的城区感知设施,构建覆盖空气质量、噪音热力、水体排放等指标的环境监测体系。系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平台建设,优化重点行业碳排放监测与评价机制,构建全区统一且动态更新的碳数据库,助力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任务高标准完成,拓展“虚拟电厂”应用,力争到2030年达成100兆瓦需求响应。优化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一网统管”平台,完善生活垃圾征收费功能,强化从投放、收运到处置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筑垃圾数字化监管覆盖率达到90%。深化智慧园林、智能公厕管理场景创新应用,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区智能监管,探索将街区更新、绿地提升、建筑改造纳入一体化数字监管场景,持续提升城区环境友好度与人居品质。 (五)打造数字民生普惠典范 数智教育领域,依托区教育数字基座,打造组织中心、应用中心、数据中心、消息中心、物联中心,夯实教育治理与精准教学的数据基础。加快培育人工智能实验学校,推出一批人工智能特色课程和教育项目,创新智能学伴、智能教师等人机协同互动的教育教学新模式,全面提升师生AI认知和应用素养。推动国家智慧教育平台及“三个助手”平台融入教学全流程,支持个性化学习与“教—学—评”一致性改进。 智慧医疗领域,打造区域AI+数智健康基座,构建实时互联互通的居民健康数据资源库。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智慧医疗,探索AI辅助诊疗、家庭医生数字分身、专病专科大模型等场景应用。深化智慧医院建设,推广数字陪诊、线上问诊、远程医疗等服务。区域主要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互享,推进医疗健康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开展医疗数据治理、运营、流通、利用。 智慧养老领域,深化智慧养老院建设,推动养老院从“基础智能”向“精准智慧”转变。优化“五边颐养”智慧养老服务中心运营,不断拓展需求归集、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枢纽功能。完善老年人口融合库建设,通过老年人数字画像支撑养老顾问等精准服务。优化“五边颐养”小程序,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预约、在线评价一体化服务体验。 数字包容领域,积极构建黄浦区全年龄友好的特色数字包容应用场景,弥合数字鸿沟,重点关注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数字需求,推广智能终端适老化改造、无障碍化数字应用,提供简明易懂的操作界面和便捷的服务入口。发挥社会化“五边e养”微站点建设成效,联动银行、邮政、电信、连锁药房等商业网点,拓宽老年群体服务和活动空间。开展常态化的数字技能培训和科普教育,提升全民数字素养,构建温暖普惠的数字黄浦。 三、专项行动 (一)政务智能中枢提升行动 推进区级智脑平台建设,构建政务大模型生态体系,加快协同办公、基层治理、政务服务、城区管理、项目评审、经济运行等专项智能体应用场景建设。加强区政务智能化技术应用标准化建设,制定政务大模型选型、政务智能体应用建设等技术指引和规范。深入推进“一网协同”平台智能化升级,构建政务智能“超级框”和区级语料知识中心,推进智能办公软件在区级机关的普及应用。推动计算资源的集约化建设与智能调度,按需供给,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二)数字企业出海加速行动 依托区企业出海服务中心,联合区内企业以及协会组织、交流中心等专业机构,举办出海主题沙龙及供需对接等活动,打造产业联动、数据汇聚、服务协同的数字出海服务生态。扩容数字企业出海服务试点平台,打造数字企业海外服务站点网络,推动更多优质服务产品在市出海数字商城上线。加快培育数字出海集群,构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的数字出海联合体,推动面向国际的数字内容、跨境金融、数字服务贸易等特色产业聚合。 (三)数字银发经济培育行动 引导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重点投入智慧养老关键软硬件技术研发与平台生态建设,鼓励发展陪护机器人、智能护理系统等智能终端与数字化服务,提升高质量、普惠性数字养老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通过拓展居家社区智慧养老场景、鼓励建设老年数字生活体验馆、开展产品应用和推广,推进公共场所与线上平台的适老化改造,有效降低老年人数字技术使用门槛,培育数字消费习惯,激活规模化市场需求。 (四)商务楼宇数字更新行动 加强楼宇安全智能化监测,推进智能电表、烟感、温湿度等传感设备部署,构建建筑能源数字孪生模型,提升多场景感知互通和风险联动响应效率。推广楼宇运营智能化管理,实现楼宇资产的动态可视化管控、设备的智能监控与自动调节,提供能耗可视化、异常预警、节能建议等功能。探索楼宇经营与效益管理的智能化监测,推广楼宇沉浸式、可视化招商选址、政策匹配,通过三维建模和数字孪生技术,实时监测空间使用状态,推荐最优招商方案。 (五)数智赋能基层治理行动 精简整合基层数据报表,依托市统一报表工具共性能力,实现“一表一码”,增强报表自动生成及数据预填“带数下发”功能。建立基层报表准入退出和清单管理机制,规范报表填报渠道,畅通数据共享通道。持续迭代基层治理“智治小助手”,提升模型推理与应答精准度。深化“社区云”回流数据治理与应用,完善区级基层数字治理系统,开发智能台账、智能问答、协同报表等智慧工具。 (六)数字人才引育深化行动 加大高端数字人才引进力度,聚焦数字金融、数字消费、数字文旅、数字养老等领域,坚持产业引人、平台聚人、发展留人,提供科研、算力、数据、场景“四位一体”保障。强化数字人才孵化与培养,探索与高校、研究机构共建数字英才孵化实验室,强化人才培训投入力度。深入开展数字技能与素养职业培训,面向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干部员工,加强数据要素与技能、数据治理赋能等实用性高、针对性强的专项培训,全面提升区内党政机关干部的数字技能与素养。 四、保障措施 健全统筹推进机制,依托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的整体统筹和综合协调能力,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协调优势资源,高效开展数字化项目的谋划设计、建设实施。夯实要素投入支撑,发挥市区数字领域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吸引多元资本投入数字产业建设。用好企业、高校、智库等智力资源,树牢数字人才根基。强化多方协同发展,持续深化对外开放,主动融入全球数字合作网络。培育政府、市场、社会开放多元、高效协作的发展生态,构建激发企业家精神、鼓励创新涌现的制度环境。筑牢数字安全防线,统筹协调好发展和安全之间的关系,加快健全覆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模型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人工智能伦理的综合保障体系。
2026-7-24 -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汕尾市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汕)有关单位: 《汕尾市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7月20日 汕尾市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粤发改信用函〔2026〕304号)要求,充分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质公共信用服务,增强守信获得感 (一)便利守信主体办理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平台与“信用汕尾”平台对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务服务场景中快捷查询使用。依托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场所,为守信主体提供预约服务、延时办理、马上办等专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及时更新、公布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和监督。〔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 (二)拓展惠企便民信用查询服务。依托“信用汕尾”平台数据底座,在“粤省事”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上线公共信用查询功能。依托“信用汕尾”网站,上线信用报告查询与下载功能,为全市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权威、便捷的信用报告服务。在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公共信用报告查询功能,支持企业群众线下自助查询、打印信用报告。〔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各县(市、区)〕 (三)升级“信用代证”模式。按照省统一部署,配合完善数据标准规范,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异议申诉通道,逐步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范围从企业主体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在上市挂牌、招标投标、融资信贷、行政审批等高频场景探索实现“一纸替代、一网通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 (四)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机制。依托“信用汕尾”平台,建立信用修复提醒精准推送机制,自动生成信用修复提醒内容,通过短信接口及网站用户中心实现精准推送。推进信用修复服务进驻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为信用主体办理信用修复提供便利。全面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模式。发挥律师专业力量,为市场主体特别是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提供有关信用修复的法律咨询。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未按规定公示年报的经营主体,积极引导其申请信用修复,签订守信承诺书,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市法院,各县(市、区)〕 二、深化信用赋能行动,激发市场活力 (一)深化“信易贷”模式应用。大力推广汕尾“信易贷”平台,深入推进小程序、金融机构端及管理端开发,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服务。设立虚拟数据实验室,依法合规归集公共信用与市场数据,开发信用评分、风险预警等信贷场景数据产品,加快建设融资信用主题数据库,引导金融机构信贷产品接入平台。推动银行机构积极运用“信保基金”“融资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融资增信和转贷支持金融工具,协同建立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组织辖区各银行机构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机制,深化“政银保”合作,全面提升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汕尾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区)〕 (二)推动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在市本级政府投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施工项目中试行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制度,允许信用良好投标人选择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各行业监管部门完善配套监管规则,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补充新模式相关内容,加大宣贯力度,引导招标人采用信用替代模式组织招标。〔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 (三)创新政策兑现与信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信用评价和信用状况核查结果,在政策兑现的资格遴选、竞争性评选和招商引资优惠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守信主体优先支持。梳理发布“免申即享”服务清单,通过数据归集共享和模型算法支撑,自动筛选符合条件的主体,经短信推送通知等方式触达后按程序兑现服务。完善咨询和反馈渠道。〔市发展改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 (四)推动建设信用合规园区。以优化产业园区营商环境为抓手,组织各产业园区针对性提出年度提升目标,加快园区标准化建设。依托政务服务中心积极推动产业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实施“代办制”和“承诺制”服务,扩大“并联式”“容缺式”审批适用范围。完善园区企业诉求收集响应机制,常态化开展惠企政策精准推送、申报指导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园区依托“信用汕尾”平台搭建园区信用服务与监管系统,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信用查询、修复咨询和风险自查等一站式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 (五)探索建立跨境信用服务体系。培育AEO高级认证企业,通过“关长送政策上门”、政策宣讲会等方式加强信用培育,引导企业通过认证享受通关便利及国际互认红利。深化“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通关模式应用,依托海关智慧监管系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先查验、快速验放、退税等差异化便利措施。加强涉外信用合规宣讲,结合海关稽查和主动披露制度,向辖区企业宣传海关信用管理政策和进出口合规要求。积极争取跨境信用便利化措施在汕尾口岸落地复制推广。〔市发展改革局、汕尾海关、市税务局,各县(市、区)〕 (六)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信用产品与服务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市场交易等关键领域广泛应用。依托“信用汕尾”平台,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优势,联合金融机构在数据建模、风险预警、商账管理等环节深度合作,助力金融服务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监管。〔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汕尾市分行,各县(市、区)〕 三、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提升治理效能 (一)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立健全覆盖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健全信用评价动态更新机制,推动监管更加精准高效。推行“信用+双随机”联合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以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构建通用型信用风险分析标准,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合,将全量随机抽查向智能化、精准化高风险主体研判模式转变。在提升抽查质量的同时,大幅减少基层工作量,提高监管效能,做到“无事不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 (二)加强国有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信用监管。持续将诚信国企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延伸至各级子企业,培育守信文化。推动合规管理与信用管理相融合,提升信用风险识别与管控能力。依托“信用汕尾”平台,组织市属国企和上市后备企业主动披露信用状况,建立信用信息定期报送机制,重点归集合同履约、债务偿付、拖欠账款等信息。加强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督促及时履约还款,并将相关信用信息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市国资委、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 (三)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约践诺,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策兑现等环节,依法诚信履行已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杜绝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为由的违约毁约行为,维护政府公信力。依托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平台“粤公平”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信息公开与在线办理,推动招投标主体依法诚信履约。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机制,将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信息纳入记录。〔市发展改革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 四、拓展信用惠民应用,优化民生服务品质 (一)打造诚信商圈街区。总结推广保利金町湾、二马路维权服务站经验,推动维权“阵地前移”模式标准化、常态化,逐步覆盖市主要景区商圈,统一配备执法力量、快检设备及便民设施,变节日临时驻点为常态化监管站点。选取试点商圈,依托大数据精准分析能力和信息化智能监管手段,整合政府、市场、社会三方资源,建立覆盖商圈的信用管理体系。在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及其他促消费活动时,鼓励信用良好商户入驻,营造“守信受益”的消费环境。〔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二)创新信用诊疗服务模式。推动“信用+医疗”深度融合,积极推行“一次挂号管三天”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具体便民措施,有效减少市民重复挂号与检查的排队等待时间。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民,在就诊、取药等环节提供流程简化、等待缩短等就医便利。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践行诚信经营共建健康汕尾”主题活动,做好惠民应用推广工作。完善医疗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信用修复、异议申诉和信用奖惩等机制。〔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 (三)推进消费领域信用建设。持续开展放心消费“双承诺”活动,鼓励更多诚信经营商家加入“放心消费承诺”和“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推动“双承诺”主体拓展到餐饮、住宿、零售等消费热点领域。健全养老领域信用体系,依托“信用汕尾”平台,加强对养老服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完善家政服务信用标准,全面推广“家政服务码”。持续开展文化旅游领域行业信用评价,推广信用管家、信用“店铺码”、“信用+招商”等应用场景,拓展信用在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四)加强自然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医保局、汕尾金融监管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 五、夯实信用数据底座,强化惠民便企基础支撑 (一)完善“信用汕尾”平台及数据基础。加快推进“信用汕尾”平台升级,优化信用数据治理和数据管理流程,全面提升信用信息质量。同步完善信用数据档案体系、数据服务能力及平台运行管理,强化数据全流程管控。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编目挂接信用数据并统一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范围,依托“信用汕尾”平台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有效支撑助企惠民的信用应用。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及时做好数据上报模板转换与更新,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各县(市、区)〕 (二)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树牢信息安全的责任意识和底线意识,明确信息共享安全责任边界。全面落实信创适配改造要求,有序推进系统软硬件的国产化替代与兼容性升级。每年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与备案工作,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防护体系,切实提升平台抗风险能力。加强数据要素可信流通安全保障,加强对违法违规收集、篡改及泄露公共信用信息行为的监控,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信用汕尾”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 市发展改革局要牵头统筹协调,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举措协同推进、取得实效。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广泛宣传信用助企惠民的政策措施和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公众和经营主体对信用体系建设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2026-7-24 -
宁波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宁波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2026年7月1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公布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的平台建设、日常运行、统筹管理、监督考核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12345热线,是由本市统一设立,整合各类非紧急政务服务热线,以12345统一对外提供服务,专门受理诉求人政务服务类非紧急诉求的综合公共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诉求人,是指提出热线诉求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12345热线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恪守“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工作理念,实行统一接收、归口办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热线工作中的重大、复杂事项,具体工作由本级热线主管部门负责。 下列事项可以提请本级政府工作协调机制会商解决: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无明确规定,但迫切需要解决的事项; (二)存在承办职责争议的事项; (三)多次交办仍未妥善解决、反复投诉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六条 市信访部门为本市12345热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热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12345热线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制度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其指定的热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热线运行、管理、监督、协调等工作。 市热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化项目运维等方式委托开展话务服务等相关辅助业务。 区(县、市)信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12345热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事项的按责转办和协调督办,配合市热线主管部门和热线工作机构做好具体协调工作。 第七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省级部门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依法办理有关事项,对事项的办理结果负责。 市热线主管部门可以对办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承办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热线工作机构不代替承办单位履行事项办理职能。 第八条 诉求人权利: (一)依法提出非紧急政务服务诉求,诉求表达不受非法干预、威胁及打击报复; (二)查询并知悉诉求办理进度、办理结果; (三)对诉求办理及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四)对热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 诉求人义务: (一)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诉求信息,并对所陈述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主动配合热线主管部门、热线工作机构及相关单位开展诉求受理、核查、处置等工作; (三)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严禁扰乱正常公共秩序和热线工作秩序。 第九条 热线工作机构接到诉求应当予以登记,并根据事项类型,采用直接答复或者流转交办的方式处理。事项可以当场解答的,热线工作人员应当直接答复诉求人;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当及时流转至承办单位处置。 因应对灾害性天气、保障重大活动,以及涉及专业性较强、社会咨询较为集中的民生事项等情形,热线工作机构可通知有关部门设置驻场人员提供业务支持,协助开展诉求答复、事项转派工作。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热线工作机构按照相应方式分类处置: (一)应当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处理的事项,及时转接或者指引诉求人拨打相应专线; (二)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进入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途径办理的事项和已经进入信访程序办理的事项,及时告知诉求人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 (三)诉求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告知诉求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四)诉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告知诉求人相关规定; (五)引发社会舆论重点关注并正在调查的事项,及时指引诉求人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热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职责、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等,健全、细化诉求事项派单目录并动态更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热线工作机构应当直接分派至市级承办单位,不得直接转派至区(县、市)热线主管部门: (一)仅涉及市级部门法定事权、全市性政策解读的; (二)跨两个以上区(县、市)行政区域的; (三)涉及两个以上市级部门职责的; (四)其他应当由市级部门承办的重大、复杂、跨区域事项。 区(县、市)热线主管部门收到转派事项后,不得将县级职能部门法定事权事项转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承办事项时,不得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权事项交由村(居)民委员会承办。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诉求事项办理职责有异议的,须按规范流程向热线主管部门提出职责异议申请,不得以职责归属为由擅自中止办理、推诿履职。 市热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责异议审核机制,组织协商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因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难以确定热线事项承办单位的,可以会同机构编制、司法行政等部门进行职责界定;界定未果的,提交本级政府工作协调机制解决。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核实有关信息,依法办理事项,及时将进展和结果反馈诉求人,但诉求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或者明确表示无需反馈的除外。 承办单位收到诉求后,可以向热线工作机构申请调取诉求原始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分类限时办理: (一)纯咨询类事项,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 (二)求助、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类等一般事项,自诉求人提出诉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按期办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将法定依据、延期理由及后续办理时限告知诉求人,并同步告知热线工作机构; (三)涉及水电气热网等民生保障类应急事项,应当自诉求人提出诉求之时起六小时内响应并处置;确因应急抢修、工程施工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办结的,应当及时向诉求人告知处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规范完整出具答复意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内容明确、合理合法。 涉及多部门共同承办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牵头会商协调,相关协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统一答复口径,避免就同一事项作出相互矛盾的答复。 市热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事项答复工作规范指引,明确答复标准、内容要素、办理流程和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在承办单位事项办结后对诉求人进行回访,采取智能语音、电话、短信等方式,邀请诉求人对事项办理情况和热线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评价。 诉求人初次评价不满意的,热线工作机构应当第一时间组织核实。经核查确认承办单位未依法履职或者办理不规范的,热线工作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跟进督办;确认承办单位已依法全面履职、办理合规的,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向诉求人做好解释说明。 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将高频诉求事项列为回访重点,建立健全满意度评价制度,强化满意度评价结果公正性、客观性的甄别与核实工作。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热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电话督办、书面发函、线上督办、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督办,或者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联合督办: (一)属于法定职责范围拒不接收派件的; (二)超出办理期限未办结且未报备延期的; (三)事项办理不力、敷衍处置的; (四)擅自将应当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向下级单位或者无关单位转派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诉求人多次反映或者多人集中反映同一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 对已经办结的诉求事项,同一诉求人重复提出同一诉求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热线工作机构依据承办单位提供的书面答复,可以直接答复诉求人办理进度或者办理结果,不再重复转办。 热线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与诉求人就事项是否属于重复诉求产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市热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上线值守12345热线,接听群众来电,倾听民意诉求、回应社会关切,协调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热线工作机构应当科学配置话务资源,建立健全涉企类政策咨询服务通道,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政策咨询解答服务。 热线工作机构应当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提供本地方言、外语语种接听服务,适配老年人、外籍人士及特殊群体诉求需求,规范设置答复服务方式。 第十九条 市热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统筹建设并动态更新热线知识库。热线工作机构负责知识库内容的归集、发布和日常管理。 热线知识库包括通识库和专业库。通识库向社会开放,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编制目录和自助查询规则,提供在线政务指导、办事指引和查询等服务。专业库供承办单位工作使用,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维护更新本行业、本领域内容。热线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在专业库内发布诉求办理典型案例,为同类事项办理提供内部规范指引。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逐步推进其他公共服务热线归并至12345热线。归并后实行双号并行等运行模式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化运行机制,加强与热线工作机构的工作衔接和业务协同。 建立健全12345热线与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其他公共服务热线,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事业服务热线的对接协同。 第二十一条 主动融入长三角区域“一网通办”事项协同联动机制,推进事项互转互通、联动处置、信息共享等工作。 联动事项实行目录管理,优先纳入涉企经营服务、异地就医、社保转移、交通出行等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 第二十二条 市热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热线数据分析制度,定期分析社情民意和经济社会发展内容,及时推送民情信息,对诉求集中的共性问题提出综合性分析建议,为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提供决策参考。 鼓励市热线主管部门运用新技术提升12345热线的智能化水平,引导各级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运用热线数据资源,在政府立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调解仲裁等领域发挥数据赋能作用。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配合、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热线效能综合评价体系,评价应当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市热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效能评价结果可以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施策、政策评估提供参考。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承办单位为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主动担当作为,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诉求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对承办单位不予负面评价: (一)事项依据尚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承办单位已勤勉尽责办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 (二)事项存在职责争议,承办单位已经依法勤勉尽责办理的; (三)事项系要求查处与诉求人有利害关系的行为,承办单位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未被撤销或者未被确认违法的; (四)因客观条件限制、诉求人期望过高等原因导致不满意评价,承办单位已经向诉求人耐心解释、积极引导的。 第二十五条 热线主管部门、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合理使用12345热线。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12345热线办理工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 第二十六条 热线主管部门、热线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加强信息的全过程安全管理,不得违法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热线服务工作中获取的各类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热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热线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做好热线工作人员的工作激励、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与职业归属感。 热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接听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强接听人员职业发展和职业保障,市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行为,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诉求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热线主管部门、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予以劝阻、教育和批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二)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12345热线资源、扰乱热线工作秩序; (三)言语骚扰、侮辱、威胁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诉求办理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热线主管部门、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市热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全市统一的12345热线实施细则,明确热线运行、办理流程、责任落实等具体要求。区(县、市)热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2026-7-24 -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根据国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和《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必然要求,国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政策体系基本形成,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正式出台,为市级层面开展授权运营提供了操作指引。赣州市作为全国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省域副中心城市,承担国家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试点,数据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完成搭建,公共数据资源储备较为丰富,市场对公共数据需求持续增长,为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 赣州市人民政府确定赣州市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为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运营机构由实施机构按照规范程序遴选确定,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包括: 1.基础资质要求 (1)具备企业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 (2)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金管理能力,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承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前期投入和后续运营成本。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异常记录,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或失信记录; (3)具备满足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所需的办公条件、专业团队和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运营、管理人员等,能提供业务所需的技术支持及生产服务。 2.管理和技术能力要求 (1)熟悉并理解国家和省、市公共数据管理、授权运营和开发利用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规定; (2)熟悉公共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具备运用公共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工作经验和技术基础; (3)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4)具备网络安全、系统开发和运维实践经验,具备接入政务外网的环境和条件,具备对公共数据进行获取、管理和加工处理的软硬件环境; (5)近3年未发生过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成立不足3年的,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 (6)具备数字化系统建设能力和经验,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具备及时响应政府监管要求所需的技术管理能力。 三、授权运营模式 授权运营模式为整体授权。 四、授权运营期限 授权运营期限为3年。在授权运营期限届满后,按程序重新遴选运营机构。 五、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资源范围 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市直相关单位依法合规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应纳入市级授权运营范围。 对不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市直相关单位应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书面说明及政策依据,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形成市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负面清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动态更新。 第一批拟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目录详见附件1。后续根据授权运营实施情况,市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单位,逐步将相关领域公共数据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并按程序书面报请市政府同意。 六、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第一批拟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详见附件2。对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再开发,避免造成数据垄断。 七、授权运营实施 1.遴选确定运营机构。由实施机构发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相关申报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遴选确定运营机构,明确授权方式、授权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标准等;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实施机构组织开展综合评审,择优选择授权运营主体,面向社会公示。 2.签订授权运营协议。由实施机构与遴选确定的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签订。运营协议内容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制定。 3.备案授权运营协议。授权运营协议签订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由实施机构按要求报省数据局备案。授权运营期限届满,实施机构终止运营机构的公共数据使用权限,并留存相关工作日志。 4.开展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公共数据提供单位须在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进行登记。鼓励对持有但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运营机构应对开发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5.开展公共数据资源需求评审论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按照“一场景一申请”原则,由运营机构提出公共数据资源需求申请,实施机构和数据提供单位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论证,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后运营机构方可获取对应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需求申请材料应包括应用场景建设方案、数据需求清单、算法模型搭建、模拟计算结果、数据安全保护方案等内容。 6.开展数据产品和服务交付审核。运营机构在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前,应开展数据产品和服务性能测试、数据安全和业务规范性检查,测试检查结果报实施机构审核。若审核通过,运营机构方可正式提供相关数据产品和服务;若审核不通过,运营机构应根据审核反馈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提交审核,直至审核通过。未经审核通过,运营机构不得擅自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7.明确运营机构退出情形。运营机构退出包括下列情形: (1)授权运营协议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的; (2)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约定的,实施机构依据协议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运营机构发生数据安全、失泄密等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4)其他不适宜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情形。 八、经营成本和收入核算、收益分配与收费定价 1.经营成本和收入核算 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适配数据运营特点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经营成本和收入实行单独列支、独立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成本构成、收入情况及利润水平。运营机构应将每年度经营成本核算情况向实施机构报审。 2.收益分配 授权运营的收入优先用于必要的运营成本(含数据治理、平台建设等)费用支出,实现盈利后其收益分配由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直相关供数单位、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根据授权运营实施情况协商确定。探索市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反哺公共服务建设路径,按照市财政资金渠道支持市直相关供数单位履职数字化、数据基础设施升级、数据治理能力提升等建设。因授权运营实施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收益分配、反哺路径等事项先试行三年,后续根据实施情况予以具体研究。 3.收费定价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按规定收取运营服务费。数据产品和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第一年尚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参照省级做法实行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市直相关供数单位指导运营机构合理制定试行收费标准。 九、数据安全和应急处置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行“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实施机构、数据提供单位、运营机构以及相关各方承担相关安全责任。 实施机构负责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加强对应用场景和数据需求的评估,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定期对授权运营环境、数据使用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应急处置保障等开展安全检查。 运营机构履行授权运营数据安全主体责任,须依法合规开展数据运营服务,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防护和运行监控体系,负责保存运营过程全量网络日志,定期开展安全评测和风险评估,严防数据采集、治理、加工、运营等环节造成数据安全风险;制定授权运营数据安全应急保障方案,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运营机构应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第一时间上报实施机构,密切配合做好数据安全事件的处置及调查,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管工作;市公安局对数据开发活动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履行监管职责;数据提供数单位承担本行业、本领域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在授权运营过程中发现数据安全隐患可终止数据供给;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统筹行业供数单位信息系统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之间的数据流通安全管理责任。 十、授权运营组织保障 1.强化授权运营管理 (1)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牵头统筹市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编制授权运营数据目录、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定价指导及价格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数据资产收益管理。 (2)市直相关供数单位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的归集、治理和质量管理,完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及时处理授权运营过程中反馈的数据质量问题,按照场景需求提供数据。 (3)实施机构按程序遴选运营机构,对实施机构信息、公共数据资源授权信息等进行披露,对授权运营协议执行、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质量、数据安全保障、用户满意度等开展评估。 (4)运营机构按照授权运营协议开发数据产品与服务,依法合规开展运营,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内控、技术及人员安全管理体系。对运营机构信息、已获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信息、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等进行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2.开展授权运营评价 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评价机制,对市直相关供数单位、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开展评价。 (1)对供数单位的评价。评价数据供给质量、数据异议校核、数据治理等情况。评价结果作为市直相关供数单位申报数字化项目建设以及系统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2)对实施机构的评价。评价授权运营协议签订、推动授权运营实施及运营监管、授权运营信息披露等情况。 (3)对运营机构的评价。评价安全合规使用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成本核算、收入管理、信息披露等情况。 3.开展包容审慎监管 鼓励并支持参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相关监管部门、供数单位、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等多方主体,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创新举措。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但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导致损失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进行尽职免责评估后,按程序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主体责任。 十一、相关其他事项 1.本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授权运营过程中涉及的数据共享交换等事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1日。 附件:1.拟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目录清单(第一批) 2.拟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第一批) 附件1 拟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目录清单(第一批) 序号 数据提供单位 数据资源名称 数据提供方式 数据更新频率 1 市医保局 医保参保单位信息、两定医药机构信息、医保三目录信息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2 市市场监管局 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个体经营者信息、个体工商户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变更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3 市行政审批局 企业工商与资质数据、股权与实控人数据、企业登记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分支机构信息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4 市农业农村局 生产种植数据(农作物信息)、农业政策与补贴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5 市商务局 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数据(地址、面积、主营产品等基础信息)、商贸政策与补贴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实时 6 市文广旅局 文旅资源数据(景区基本信息、文旅活动信息、非遗资源信息、民俗文化信息、交通设施信息等)、旅游统计数据(游客接待量数据、游客行为分析数据等)、文旅营销数据(营销资源信息、宣传渠道信息、合作资源信息等)、文旅政策与补贴数据、展品与场景3D扫描数据、文旅讲解知识语料数据、图像与视频资料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7 市中级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数据 文件 定期 8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企业公积金缴纳、个人公积金缴纳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实时 9 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企业投标中标交易信息、企业项目履约情况记录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实时 10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路况监控信息、交通事故记录、传感器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11 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实时 12 市气象局 实时气象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实时 13 赣州市政公用集团 停车位数据、用水信息、水费缴纳信息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实时 14 赣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用气信息、气费缴纳信息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15 市科技局 科研项目与成果数据、企业科技相关资质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实时 16 市统计局 果园种植面积、企业商品零售类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企业商品销售数据、企业机构研发投入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17 市自然资源局 矿山基本信息、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信息、企业不动产信息、不动产权属状态信息、查封状态信息、抵押状态信息、不动产所属企业信息、不动产权证书信息、兴趣点位数据、不动产宗地范围数据、不动产自然幢范围数据、不动产抵押权信息 接口、库表、文件 实时 18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 工业园区范围信息 接口、库表、文件 实时 19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化工园区信息(名称、面积)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20 市应急管理局 执法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台账、历史安全事故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信息、企业作业风险等级数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 接口、库表 实时、 定期 21 市果业中心 柑橘类种植信息(品种、面积、产量、地址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附件2 拟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第一批) 序号 产品和服务名称 产品和服务形式 1 农商旅(电商经济)产品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2 智慧文旅消费与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服务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3 矿产安全责任险服务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4 食品安全责任险服务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5 城市治理电梯综合险服务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6 科创贷相关数据产品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7 企业风控宝产品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8 企业预授信服务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9 农业贷产品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10 个人风控宝产品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11 企业银行开户数据服务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12 民生服务背调宝产品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13 中标贷产品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注:上述产品和服务涉及个人信息的,需本人授权才能提供相关数据服务 相关附件: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7-23 -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7-2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根据国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和《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必然要求,国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政策体系基本形成,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正式出台,为市级层面开展授权运营提供了操作指引。赣州市作为全国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省域副中心城市,承担国家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试点,数据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完成搭建,公共数据资源储备较为丰富,市场对公共数据需求持续增长,为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 赣州市人民政府确定赣州市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为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运营机构由实施机构按照规范程序遴选确定,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包括: 1.基础资质要求 (1)具备企业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 (2)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金管理能力,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承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前期投入和后续运营成本。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异常记录,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或失信记录; (3)具备满足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所需的办公条件、专业团队和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运营、管理人员等,能提供业务所需的技术支持及生产服务。 2.管理和技术能力要求 (1)熟悉并理解国家和省、市公共数据管理、授权运营和开发利用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规定; (2)熟悉公共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具备运用公共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工作经验和技术基础; (3)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4)具备网络安全、系统开发和运维实践经验,具备接入政务外网的环境和条件,具备对公共数据进行获取、管理和加工处理的软硬件环境; (5)近3年未发生过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成立不足3年的,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 (6)具备数字化系统建设能力和经验,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具备及时响应政府监管要求所需的技术管理能力。 三、授权运营模式 授权运营模式为整体授权。 四、授权运营期限 授权运营期限为3年。在授权运营期限届满后,按程序重新遴选运营机构。 五、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资源范围 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市直相关单位依法合规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应纳入市级授权运营范围。 对不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市直相关单位应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书面说明及政策依据,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形成市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负面清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动态更新。 第一批拟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目录详见附件1。后续根据授权运营实施情况,市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单位,逐步将相关领域公共数据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并按程序书面报请市政府同意。 六、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第一批拟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详见附件2。对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再开发,避免造成数据垄断。 七、授权运营实施 1.遴选确定运营机构。由实施机构发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相关申报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遴选确定运营机构,明确授权方式、授权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标准等;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实施机构组织开展综合评审,择优选择授权运营主体,面向社会公示。 2.签订授权运营协议。由实施机构与遴选确定的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签订。运营协议内容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制定。 3.备案授权运营协议。授权运营协议签订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由实施机构按要求报省数据局备案。授权运营期限届满,实施机构终止运营机构的公共数据使用权限,并留存相关工作日志。 4.开展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公共数据提供单位须在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进行登记。鼓励对持有但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运营机构应对开发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5.开展公共数据资源需求评审论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按照“一场景一申请”原则,由运营机构提出公共数据资源需求申请,实施机构和数据提供单位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论证,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后运营机构方可获取对应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需求申请材料应包括应用场景建设方案、数据需求清单、算法模型搭建、模拟计算结果、数据安全保护方案等内容。 6.开展数据产品和服务交付审核。运营机构在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前,应开展数据产品和服务性能测试、数据安全和业务规范性检查,测试检查结果报实施机构审核。若审核通过,运营机构方可正式提供相关数据产品和服务;若审核不通过,运营机构应根据审核反馈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提交审核,直至审核通过。未经审核通过,运营机构不得擅自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7.明确运营机构退出情形。运营机构退出包括下列情形: (1)授权运营协议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的; (2)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约定的,实施机构依据协议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运营机构发生数据安全、失泄密等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4)其他不适宜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情形。 八、经营成本和收入核算、收益分配与收费定价 1.经营成本和收入核算 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适配数据运营特点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经营成本和收入实行单独列支、独立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成本构成、收入情况及利润水平。运营机构应将每年度经营成本核算情况向实施机构报审。 2.收益分配 授权运营的收入优先用于必要的运营成本(含数据治理、平台建设等)费用支出,实现盈利后其收益分配由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直相关供数单位、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根据授权运营实施情况协商确定。探索市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反哺公共服务建设路径,按照市财政资金渠道支持市直相关供数单位履职数字化、数据基础设施升级、数据治理能力提升等建设。因授权运营实施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收益分配、反哺路径等事项先试行三年,后续根据实施情况予以具体研究。 3.收费定价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按规定收取运营服务费。数据产品和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第一年尚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参照省级做法实行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市直相关供数单位指导运营机构合理制定试行收费标准。 九、数据安全和应急处置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行“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实施机构、数据提供单位、运营机构以及相关各方承担相关安全责任。 实施机构负责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加强对应用场景和数据需求的评估,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定期对授权运营环境、数据使用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应急处置保障等开展安全检查。 运营机构履行授权运营数据安全主体责任,须依法合规开展数据运营服务,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防护和运行监控体系,负责保存运营过程全量网络日志,定期开展安全评测和风险评估,严防数据采集、治理、加工、运营等环节造成数据安全风险;制定授权运营数据安全应急保障方案,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运营机构应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第一时间上报实施机构,密切配合做好数据安全事件的处置及调查,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管工作;市公安局对数据开发活动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履行监管职责;数据提供数单位承担本行业、本领域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在授权运营过程中发现数据安全隐患可终止数据供给;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统筹行业供数单位信息系统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之间的数据流通安全管理责任。 十、授权运营组织保障 1.强化授权运营管理 (1)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牵头统筹市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编制授权运营数据目录、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定价指导及价格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数据资产收益管理。 (2)市直相关供数单位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的归集、治理和质量管理,完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及时处理授权运营过程中反馈的数据质量问题,按照场景需求提供数据。 (3)实施机构按程序遴选运营机构,对实施机构信息、公共数据资源授权信息等进行披露,对授权运营协议执行、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质量、数据安全保障、用户满意度等开展评估。 (4)运营机构按照授权运营协议开发数据产品与服务,依法合规开展运营,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内控、技术及人员安全管理体系。对运营机构信息、已获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信息、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等进行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2.开展授权运营评价 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评价机制,对市直相关供数单位、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开展评价。 (1)对供数单位的评价。评价数据供给质量、数据异议校核、数据治理等情况。评价结果作为市直相关供数单位申报数字化项目建设以及系统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2)对实施机构的评价。评价授权运营协议签订、推动授权运营实施及运营监管、授权运营信息披露等情况。 (3)对运营机构的评价。评价安全合规使用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成本核算、收入管理、信息披露等情况。 3.开展包容审慎监管 鼓励并支持参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相关监管部门、供数单位、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等多方主体,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创新举措。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但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导致损失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进行尽职免责评估后,按程序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主体责任。 十一、相关其他事项 1.本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授权运营过程中涉及的数据共享交换等事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1日。 附件:1.拟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目录清单(第一批) 2.拟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第一批) 附件1 拟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目录清单(第一批) 序号 数据提供单位 数据资源名称 数据提供方式 数据更新频率 1 市医保局 医保参保单位信息、两定医药机构信息、医保三目录信息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2 市市场监管局 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个体经营者信息、个体工商户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变更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3 市行政审批局 企业工商与资质数据、股权与实控人数据、企业登记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分支机构信息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4 市农业农村局 生产种植数据(农作物信息)、农业政策与补贴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5 市商务局 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数据(地址、面积、主营产品等基础信息)、商贸政策与补贴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实时 6 市文广旅局 文旅资源数据(景区基本信息、文旅活动信息、非遗资源信息、民俗文化信息、交通设施信息等)、旅游统计数据(游客接待量数据、游客行为分析数据等)、文旅营销数据(营销资源信息、宣传渠道信息、合作资源信息等)、文旅政策与补贴数据、展品与场景3D扫描数据、文旅讲解知识语料数据、图像与视频资料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7 市中级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数据 文件 定期 8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企业公积金缴纳、个人公积金缴纳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实时 9 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企业投标中标交易信息、企业项目履约情况记录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实时 10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路况监控信息、交通事故记录、传感器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11 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实时 12 市气象局 实时气象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实时 13 赣州市政公用集团 停车位数据、用水信息、水费缴纳信息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实时 14 赣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用气信息、气费缴纳信息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15 市科技局 科研项目与成果数据、企业科技相关资质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实时 16 市统计局 果园种植面积、企业商品零售类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企业商品销售数据、企业机构研发投入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17 市自然资源局 矿山基本信息、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信息、企业不动产信息、不动产权属状态信息、查封状态信息、抵押状态信息、不动产所属企业信息、不动产权证书信息、兴趣点位数据、不动产宗地范围数据、不动产自然幢范围数据、不动产抵押权信息 接口、库表、文件 实时 18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 工业园区范围信息 接口、库表、文件 实时 19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化工园区信息(名称、面积)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20 市应急管理局 执法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台账、历史安全事故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信息、企业作业风险等级数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 接口、库表 实时、 定期 21 市果业中心 柑橘类种植信息(品种、面积、产量、地址等数据) 接口、库表、文件 定期 附件2 拟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第一批) 序号 产品和服务名称 产品和服务形式 1 农商旅(电商经济)产品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2 智慧文旅消费与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服务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3 矿产安全责任险服务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4 食品安全责任险服务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5 城市治理电梯综合险服务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6 科创贷相关数据产品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7 企业风控宝产品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8 企业预授信服务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9 农业贷产品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10 个人风控宝产品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11 企业银行开户数据服务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12 民生服务背调宝产品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13 中标贷产品 数据集、数据指标、API接口 注:上述产品和服务涉及个人信息的,需本人授权才能提供相关数据服务 相关附件: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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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2026年度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潼南区2026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潼南区2026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2026年度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一、对标先进优化提升专项行动 (一)市场准入 1 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管局提升“渝悦易企办”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效能,推进“渝企在线”建设,强化人工智能(AI)赋能,探索打造“申请智填”“审核智研”“风险智判”“数据智统”等智能体,着力提升申、审、用三端质效。 区市场监管局 2 持续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异常公司调整出资额,引导新设公司理性出资。 区市场监管局 3 深化登记注册全渝通办改革,优化企业开办、变更、注销等“高效办成一件事”闭环管理,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内许可事项“联办联变联销”。 区市场监管局 4 完善强制注销、强制清算、批量吊销、另册管理制度,推动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区市场监管局 5 健全登记制度规范,落实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降低经营主体创业成本。 区市场监管局 (二)获取经营场所 6 落实建设工程图纸数字化管理标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减少经营主体跑动次数。 区住房城乡建委 7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多图联审”模式,实现“一窗受理、网上流转、联合审图、数字交付”,全面提升图纸审查效率。 区住房城乡建委 8 持续推进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免申即领”,推动规划条件、项目投资备案及出让合同签订等环节协同办理,实现新出让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免申即领”率达到85%。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9 实施我区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事项论证工作,推动我区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完成率达到80%。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0 推进二手房交易与水电气联动过户、不动产双预告“带押过户”等“一件事一次办”事项集成办理。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 11 健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协同设计、协同施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占掘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区城市管理局 12 加快千兆光网建设,推动“千兆城市”升级提质,推进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等场景全光网络建设。 区经济信息委 13 建立“以函代证”“一小区一证明”工作机制,简化居民自用充电桩报装申请资料。 区住房城乡建委 14 上线工商登记+办电“一件事”应用,持续提升用电报装便利度。 区市场监管局 15 针对临时性、流动性用电需求,推广“扫码用电”,为企业群众提供免报装、快用电服务。 区经济信息委 (四)劳动用工 16 推动“15分钟就业创业服务圈”建设,建设、升级“家门口”就业服务平台(站点)2个,拓展便利化就业服务渠道。 区人力社保局 17 积极配合市人力社保局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仲裁机构入驻区县综治中心,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纷服务。 区人力社保局 18 依托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联调工作模式,探索与法院、工会建立联合指导工作机制,强化企业劳动争议调处指导。 区人力社保局 19 加强人力社保部门、工商联、商会等协同联动,指导企业调委会建设,规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 区人力社保局 (五)获取金融服务 20 聚焦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创新投贷联动模式,完善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矩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 区政府办公室 21 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三农”等主体的融资增信作用,政府性融资担保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内。 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 (六)国际贸易 22 鼓励企业采取多式联运“一单制”,货物运输一次委托、一次付费、一箱到底,持续提升通关效率。 区商务委 23 推进“经济·智慧长江物流”应用建设,实施“船边放行、智能分流”监管创新,实现船舶靠港、海关作业并联运行。 区商务委 24 强化“单一窗口”标准版与地方特色应用集成,推进“单一窗口”功能向跨境贸易通关、物流、金融等全流程服务拓展,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区商务委 25 依托口岸物流智能体“小陆”,扩大人工智能(AI)风险监测覆盖范围,持续更新贸易风险数据库,构建全产业链跨境贸易风险预警处置体系,实现全流程动态监测、预警和处置,为“渝货出海”保驾护航。 区商务委 26 配合海关推进出口拼箱货物及跨境电商业务“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提升单箱装运效率。 区商务委 (七)纳税 27 持续优化税务征纳互动服务,推动征纳互动占人工服务的比重达到60%。 潼南区税务局 28 深化经营主体办税“申报智能自检”服务,完善校验规则与提示机制,助力经营主体及时准确完成税费申报。 潼南区税务局 29 持续深入实施纳税信用提升计划,优化“纳税信用账户”应用,及时向经营主体发送可能失信的涉税行为提醒,推动A级纳税人占比提升至7.5%,信用修复准期率提升至92%。 潼南区税务局 30 建立破产企业受理信息共享机制和破产企业涉税事项预先告知制度,规范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流程。 潼南区税务局、区法院 31 配合重庆市税务局探索建立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及工作程序,降低经营主体合规风险与交易成本。 潼南区税务局 (八)解决商业纠纷 32 配合市高法院打造“渝法护企”品牌,巩固深化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成果。 区法院 33 落实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构建数字赋能多跨协同“大调解”工作体系,为经营主体提供“综合性”“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区司法局 34 深化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合作平台建设,依托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强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的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水平。 区法院 35 完善涉外商事纠纷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区法院 (九)促进市场竞争 36 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37 在政府采购领域推动投标保证金自动退还改革,原则上达到退还时限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由政府采购“一件事”应用自动退还至投标人,确保投标保证金免审即退。 区财政局 38 持续优化政府采购“一件事”应用功能,完善政府采购数字画像综合评价指标,开展采购实施计划人工智能(AI)审查,降低政府采购业务办理门槛,提升采购信息获取效率。 区财政局 39 落实《重庆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非招标采购活动,破除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的隐性壁垒。 区财政局 (十)办理破产 40 落实执行转破产工作规范指引,探索构建高效顺畅的“执转破”移送机制,持续深化“执转破”工作衔接,促进困境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区法院 41 开展破产管理人工作评估,强化履职监督,加强业务培训,完善援助资金管理机制,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保障企业破产程序规范高效运行。 区法院 42 强化跨部门信息共享,深化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积极推动市级层面府院协调机制常态化运行,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区法院 二、提升政务环境专项行动 (一)全面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 43 持续深化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全程网办、线下“全渝通办”和“一站式”服务,健全区县、乡镇(街道)全面通办的政务服务体系。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 44 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化管理,督导部门、乡镇(街道)认领发布新版事项,常态化开展办事指南质检。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 45 督导部门、乡镇(街道)精准承接市级向区县、乡镇(街道)下沉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就近办理。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 46 迭代建设“民呼我为”应用,打造人工智能(AI)+企业群众诉求闭环处置综合场景,完善“接、派、办、评、督、治”全链条工作机制,推动未诉先办,持续提升服务质效。 区政府办公室 (二)全面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 47 督导各牵头部门高效运行“高效办成一件事”及时向市级反馈系统问题和业务堵点。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区级“高效办成一件事”牵头部门 48 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场所集约化规范化建设,优化综合窗口服务模式,统一服务标准,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效能,更好实现线下办事“只进一门”。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 49 巩固拓展355项“川渝通办”事项成果,推动服务由“可办”向“好办、易办”升级,并动态拓展高频便民通办范围,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同城化便利共享。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 (三)全面强化政务服务数字赋能 50 深入实施数据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数据的准确性、可用性、及时性,建立个人和企业全生命周期数字档案,推进“一人一档”“一企一档”建设。 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发展改革委 51 通过“渝快办”平台、“12345”热线联通全区各级政务服务窗口服务信息,开通线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服务,实现即到即办。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务服务管理办 52 深化全域无证明城市建设,通过数据共享、部门核验、告知承诺、“信用代证”等方式,推进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管理办 (四)全面推动政务服务扩面增效 53 持续优化惠企政策申请、受理、审核、兑现等全流程服务,普惠性政策原则上全部纳入“免申即享”。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务服务管理办 54 推进企业之家建设,提供政策服务、法律服务、金融服务、人才服务、科创服务、国际贸易服务等增值化服务。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务服务管理办 55 持续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政务服务体验员”工作,对政务服务开展质效评价,优化企业群众感知促进效能提升。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 三、提升法治环境专项行动 (一)深入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56 贯彻落实市级关于“信用+”赋能超大城市治理综合场景矩阵以及打通信用系统与专业执法、综合执法一体关联、迭代优化“信用+风险”监管模式的相关要求,完善分级分类执法监管机制。 区司法局、区发展改革委 (二)加强涉企执法监督 57 持续推广“执法+监督”平台,一体推进执法标准统一、流程规范、三级贯通、智慧辅助,全流程实现行政检查计划统筹、任务归并、扫码入企、监督评价,提升涉企执法规范化与透明度。 区司法局 (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58 开展防范和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经济犯罪专项工作,依法惩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民营经济组织内部腐败犯罪行为。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 59 深入推进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强化对涉企刑事案件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 区检察院 60 规范诉讼保全行为,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依法采用“活封活扣”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区法院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61 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案件线索移交等工作机制。 区市场监管局 62 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防控宣传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 区市场监管局 (五)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63 完善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常态化开展送法进企活动,举办专题培训、法治体检等系列活动10场次以上。 区司法局 64 深化“产业链+法律服务”活动,聚焦重点产业编制合规指引等法律服务产品,助力经营主体合规经营。 区司法局 65 完善涉外法律综合服务,举办“渝法护航渝企出海”主题系列活动,加强企业“走出去”风险提示,提升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区司法局 四、提升市场环境专项行动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66 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配合市级落实好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 67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工作,进一步健全线索归集、核实整改等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问题线索核查整改。 区发展改革委 (二)破除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 68 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与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强化非理性竞争行为综合整治,曝光典型案例,维护市场秩序。 区市场监管局 69 深化整治“内卷式”竞争,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区市场监管局 (三)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70 规范评标专家管理,加强评标专家履职监管,推行评标专家聘期制,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区发展改革委 71 抓好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整治,严肃查处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区发展改革委 (四)推动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72 深入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和分类申报认定工作,持续完善差异化帮扶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 73 做好做优个体工商户培育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实施政策智配、创业导览等功能,提升个体工商户政策获取便利度。 区市场监管局 74 实施个体工商户“优型提质”成长计划,建立“个转企”培育库,按行业(批零、餐饮、文创、居民服务、科技服务等)分类建档,全覆盖建立沟通联系机制,点对点进行指导帮扶。 区市场监管局 75 加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在市场开拓、资金融通、人才引育等方面为经营主体提供精准服务,推动经营主体加快成长。 区经济信息委 76 深入实施“龙头引领”行动,培育一批民营龙头企业、行业领军企业、产业链主企业。 区工商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五、提升创新环境专项行动 (一)加速集聚高端创新资源 77 积极融入成渝中部科创走廊(渝遂绵科创走廊),深化毗邻地区科技协同创新,举办互动交流活动,推进仪器设备服务共享平台建设、高新智库建设,实现专家人才等创新资源共享共用,促进科技创新协同发展。 区科技局 (二)健全创新服务体系 78 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150家。 区科技局 79 大力引育科技服务机构和企业,培育科技服务业重点项目(平台),壮大科技服务产业规模,推动科技服务业规上企业达6家。 区科技局 80 积极建设环大学创新创业生态圈,设立创新发展联合专项,组织企业与高校联合实施科研项目2项以上,共同举办潼南区科普讲解大赛。 区科技局 (三)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81 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融入全市“2+6”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推荐一批项目(平台)申报市级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 区科技局 82 完善科技型企业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体系,发挥种子投资基金的导向作用,推荐一批科技型企业申报种子投资基金投资项目。 区科技局 83 规范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试点运行,争取纳入全市创新积分制试点,服务企业50家以上。 区科技局 84 加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挂牌服务力度,充分发挥科创债作用,支持企业获得更多融资。 区政府办公室 (四)健全高素质人才梯次引育体系 85 推动落实职称申报评审“一件事”、全流程线上“一次办”、公众“零跑路”模式。 区人力社保局 86 组织开展“潼南英才”认定评价工作,全年实现认定100人以上。 区人力社保局 六、提升要素保障环境专项行动 (一)强化能源保障 87 配合推动“外电入渝”工程前期勘探论证工作,配合推进大足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潼南段)建设,进一步增强电力保障能力。 区发展改革委 88 积极推进光伏等新能源,力争新增新能源发电装机5万千瓦。 区发展改革委 89 投产重庆华电潼南一期2×500MW级气电工程。 区发展改革委 90 开工建设220千伏新石变电站、110千伏大佛,建设投运110千伏古溪变电站。 区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用地保障 91 聚焦“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对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实现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率达到100%。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92 支持工业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拿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93 进一步简化用地用林用草审批环节涉及初步设计审查的事项,缩短建设用地报批前期组卷时间。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三)压减物流成本 94 深入落实《重庆市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若干措施》,推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不高于13.3%。 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 95 聚焦经营主体物流需求,以“量价捆绑”等形式为经营主体制定差异化综合物流解决方案。 区商务委 96 稳定开行西部陆海新通道江铁海联运班列,高效衔接“千里轻舟”,推动降低班列运行费用15%左右。 区商务委 97 推动实现大宗散货水运物流全链条信息实时共享,提升运输效率,降低经营主体运营成本。 区商务委 (四)加强劳动力供给 98 发挥“渝悦就业”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应用场景作用,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开展就业公共服务,全年促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500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000人以上。 区人力社保局 99 开展“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确保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年底就业率达到90%以上。 区人力社保局 100 依托全市初、中、高级创业导师队伍资源,通过开展进校园、访园区、扶项目等各类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针对性指导服务,全年服务创业者200人次以上。 区人力社保局 101 聚焦企业需求,大力开展民营企业服务月等就业公共服务专项活动,常态化服务企业用工,全年举办各类线上线下供需对接20场次以上。 区人力社保局 (五)完善融资服务体系 102 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挂牌服务力度,充分发挥科创债作用,支持企业获得更多融资。 区政府办公室 103 提升“渝金通”数智金融服务平台实战实效能力,迭代升级民营小微金融、通道金融等特色场景,不断健全“股、贷、保、担”全生命周期金融产品服务体系。 区政府办公室 104 引导金融机构将金融服务嵌入“人工智能(AI)+产业”等数字化场景,围绕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和重要产业链,加强场景聚合、生态对接,实现“一站式”金融服务,优化信贷审批流程,缩短信贷审批时间。 区经济信息委 七、打造“信用重庆”升级版专项行动 (一)加强政府守信践诺 105 持续归集、受理、处置政府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领域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失信线索,督导政府机构纠正失信行为。 区发展改革委 106 持续开展地方政府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对失信情况严重的政府机构督促整改。 区发展改革委 107 推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政府机构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修复信用状况,确保我区涉政府机构失信被执行人动态清零。 区发展改革委、区法院 108 建立涉政府机构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专项督促工作机制,督促涉政府机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区发展改革委、区法院 109 推广政府合同履约监管系统,持续打造“信用+政府合同履约”应用场景。 区发展改革委 (二)优化市场信用环境 110 落实《重庆市公共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范公共信用评价。 区发展改革委 111 动态更新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推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区发展改革委 112 推广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场景,优化办理流程,减免证明材料,快速办理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诉求。 区发展改革委 (三)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113 持续推进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区发展改革委 114 持续优化“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重庆站)”服务功能,创新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融资增信模式,推广产业链信用融资,帮助无抵押、无担保的小微企业以信用资产换取融资便利,融资授信规模达到7亿元。 区发展改革委 115 持续打造信用赋能超大城市治理场景矩阵,大力推动守信激励“信用+”场景建设,实现信用激励在更多行业应用。 区发展改革委 八、助企暖企护航成长专项行动 (一)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服务机制 116 打造“政企同心·渝商渝好”“亲清服务 渝悦发展”“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十百千万’培育工程”工作品牌,定期召开政企沟通座谈会,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政策解读、产融对接、项目推介等服务活动。 区委统战部、区发展改革委、区工商联 117 推动构建市政府领导和市级部门负责同志与民营企业沟通交流的“双会”制度,围绕强链延链补链融链,开展民营经济沟通交流专题活动。 区发展改革委 118 开展民营企业大调研大走访专项行动,主动问需、问困、问计于民营企业。 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 119 完善渝商e服务应用,优化“民企直通”应用场景,提高民企困难诉求办结率至95%以上。 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 (二)常态化做好涉企服务 120 迭代建设“人工智能(AI)+企业码上服务”综合场景应用功能,实现政策精准推送与兑现、企业诉求智能响应与解决、企业发展智能赋能与服务,全方位精准、高效服务企业。 区经济信息委 121 持续深化“服务企业专员”制度,加强“服务企业专员”队伍建设,将服务力量下沉到企业一线,变“企业找服务”为“服务找企业”。 区经济信息委 122 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专业服务机构,为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支持。 区经济信息委 123 动态更新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清单,持续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区经济信息委 (三)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 124 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账款协同共治机制,开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化解存量拖欠账款。 区经济信息委 125 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提升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维权投诉线索办理质效。 区经济信息委 九、正面典型推广和反面典型通报专项行动 (一)大力宣传正面典型 126 总结改革成效、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编制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集和案例集,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区发展改革委 127 围绕《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政策解读、产融对接、项目推介等服务活动。 区发展改革委 128 强化典型培树,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表彰活动。 区工商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129 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信用重庆”“打造民营经济发展高地”等主题宣传活动。 区发展改革委 (二)开展反面典型归集通报 130 通过区县自查、部门协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常态化归集扰乱市场公平竞争、政务服务不到位、涉企执法监管不规范、惠企政策落实不到位、政企沟通不顺畅等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区发展改革委 131 完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核实机制,定期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通报,打通优化营商环境的堵点难点。 区发展改革委 (三)常态化开展损害营商环境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 132 聚焦行政审批、执法司法、招标投标等服务事项集中的重点行业、领域、部门,严查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吃拿卡要等破坏营商环境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区纪委监委机关 133 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坚决纠治面对企业诉求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敷衍塞责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查处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行为,大力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乱摊派、漠视企业合法诉求、拖欠民营企业和有关个人资金等问题。 区纪委监委机关 134 承接使用市纪委监委“党建·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应用,用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政府采购监督、政务服务监督、执法监督等子场景,构建“预警—核查—整改—建制”全链条闭环治理体系。 区纪委监委机关 135 承接使用市纪委监委“党建·风正巴渝”应用,针对营商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运用监督模型前移监督关口,构建形成同向发力、协同推动的监督格局。 区纪委监委机关
2026-7-21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推动“AI+制造”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上海“AI+制造”发展,强化工业AI供给能力及制造业融合应用内驱力,现将《上海市进一步推动“AI+制造”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年7月7日 上海市进一步推动“AI+制造”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上海“AI+制造”发展,强化工业AI供给能力及制造业融合应用内驱力,制定本措施。 1.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围绕工业垂类大模型、AI编程大模型、物理AI、工业智能体、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等前沿领域,突破知识图谱融合、文生三维零部件设计等技术,最高支持2000万元。推动研发面向工业大模型及智能体的安全综合解决方案,最高支持1000万元。 2.强化工业数据治理。支持打造工业高质量数据集专业服务平台,牵头构建工业原生数据、“老师傅”经验数据等的治理方法论、开源工具链,梳理形成行业共性数据需求并建立汇聚共享机制,最高支持2000万元。支持制造企业与工业AI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围绕高价值场景建设,形成可流通、推广并面向行业开放的高质量数据集、治理工具链或数据产品。鼓励工业语料平台提供工业基础语料定制支持,开放前沿部署工程师场景工具免费试用,支撑制造企业开展语料检索、数据加工及轻量级智能体生成等实践。 3.支持开展“模数共振”行动。推动制造企业、服务商等围绕高端装备、航天、船舶等重点行业,开发行业模型、构建高质量训练及评测数据集、梳理高价值应用场景并形成相关专用模型或特色智能体。支持企业打造“模数共振”空间,研发可跨主体汇聚数据和训练模型的软硬基础设施及相关管理机制。推动组建“模数共振”创新联合体,强化行业级、全栈式解决方案研发和应用。 4.推动工业智能体深入生产制造核心环节。聚焦制造全链路关键环节,支持研发具备复杂任务规划、精准工具调用、可与工业系统交互适配等能力的行业特色智能体,推动形成关键技术突破或规模化应用。 5.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化升级。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研发场景模型、高质量语料加工工具、标准库、智能体商店等功能应用,打造“小快轻准”的智能化产品与解决方案,最高支持2000万元。 6.鼓励前沿创新验证与标杆场景建设。支持建设制造业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打造制造业实景应用场景,最高支持1000万元。支持制造企业围绕质量控制与工艺优化、生产排程、供应链优化等行业痛点落地高价值单点或链式场景。 7.建设推广“一图四清单”。推动制造企业、数字化服务商、研究院所、行业协会等组建场景图谱联合体,绘制行业数智化转型场景图谱,梳理数据要素、知识模型、工具软件、人才技能“四清单”,挖掘并推广一批行业典型场景案例。 8.降低智能要素使用成本。鼓励工业智算云平台向制造企业提供低代码智能体开发平台、工业智能体的免费试用,发放平台Token体验券,推出算力惠企方案。支持租用非关联方智能算力资源开展工业大模型、工业智能体研发与应用,最高给予4000万元补贴。支持调用第三方大模型或采用第三方大模型私有化部署方式推进工业垂类应用,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支持购买高质量语料进行工业垂类大模型、工业智能体等研发和应用,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 9.加快企业智能化转型升级。打造“AI+制造”样板企业,支持制造企业深度应用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物理AI等技术,形成行业内可复制推广的全流程数智化转型示范,最高支持2000万元。支持开展具有“智改数转网联”特征的产线、装备改造。实施新一轮智能工厂领航计划。 10.加强智能产品供给。对智能仿真、缺陷检测等AI原生工业软件,具身智能控制等新型工业软件,应用AI实现智能建模、自动仿真等功能的工业软件,最高支持1000万元。支持工业母机、机器人等装备应用AI提升感知、协作、自主决策等水平形成首台(套)突破,最高支持2000万元。对于具备AI能力的智能计算机、智能手机、陪伴机器人、智能眼镜、智算服务器等终端产品,最高支持2000万元。 11.培育高水平工业AI服务商。健全制造业数智化转型服务商培育体系,围绕语料数据、智算云、模型平台、智能体、具身智能、AI安全等领域,培育优质服务商,提供工业数据治理、模型调优、安全保障等标准化与定制化解决方案。 12.加强复合型人才培育。支持建设“AI+制造”高水平人才培养平台,组织面向市场需求的工业领域前沿部署工程师培训。鼓励行业协会联合制造企业及服务商,打造行业定制化课程,定期组织人才赴链主企业、示范工厂等开展学习与项目实践。 13.持续优化产业生态。常态化组织供需对接,推动应用需求与技术方案精准匹配。组织行业优质制造企业建设示范应用场景,输出技术解决方案,带动产业链整体转型。编制“AI+制造”成熟度评估指引、场景建设指南,引导企业科学评估自身智能化水平并有序推进转型、提供可复制推广的标准化操作方案。支持银行通过金融产品加大制造业数智化转型信贷支持;推动市区相关产业基金、社会资本等加大对工业AI的投资力度。
2026-7-21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12日 (本文有删减) 西安市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5〕37号)和《陕西省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实施方案》(陕发改体改〔2026〕4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管行业、管区域必须管场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场景开放创新作为激活科技创新、赋能产业升级、优化城市治理、推动招商引资的核心抓手和引育创新型企业的重要路径。推进场景资源开放、中试验证创新、商业模式探索等工作,支持建设一批综合性重大场景、行业领域集成式场景、高价值小切口场景,形成“技术突破—场景验证—产业应用—体系升级”路径,加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商业化落地和产业化发展。形成以场景开放赋能转型、场景应用引领创新、场景培育壮大产业的发展格局,全面构建开放融通、供需高效、活力充沛的场景创新与规模化应用新局面。 二、重点任务 (一)以场景需求助力科技创新。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释放场景资源,与创新型企业联合攻关,加大平台开放力度。鼓励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建立开源共享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验证、推广应用等服务。以“揭榜挂帅”等方式推进关键技术攻关,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搭建概念验证和中试平台,推进校企协同研发,开展前沿技术实测验证,为产品产业化提供中试熟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区县、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不再列出) (二)以场景创新助力产业强链。依托航天、航空、低空经济等优势,在全空间无人体系等领域拓展重大应用场景。聚焦光子、半导体等优势领域,释放全链条场景需求,打造硬科技产业领域集成式场景。瞄准工业软件研发、氢能应用、无人机巡检、脑机接口等细分赛道,开展高价值小切口场景建设,加速新技术、新产品的落地验证和迭代升级。精准培育氢能与核聚变能、生物制造、具身智能等高潜能未来产业,用场景牵引技术落地、补链强链,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形成“场景发布—技术适配—中试验证—规模化应用—产业集聚”闭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数据局、市委军民融合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以场景应用助力消费升级。以首店首发经济为抓手,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开展具有引领性的新品首发首秀活动,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首发经济集聚示范城市。支持企业在商业、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引进XR/AR、人工智能、元宇宙、虚拟现实等数字技术,打造沉浸式、体验式消费新场景。加快IP资源创新开发,打造“IP+商业+文化+旅游”融合消费场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以场景培育助力社会民生提质。锚定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进“一网通办”全域升级。聚焦企业开办、民生服务、文旅商贸等核心场景打造西安特色“一件事”集成。引导公立医院与人工智能企业开展辅助诊疗等合作。搭建高品质健康社区、社区嵌入式服务等应用场景,推进智慧医疗落地。深化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体系建设,建强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物联感知汇聚平台等共性支撑平台,推动智慧城管、智慧住建、智慧环保等重点领域数字化场景落地,改造市政公用设施智能感知终端,提升城市监测能力。统筹搭建多模融合城市大模型,丰富应用场景,赋能城市治理、民生服务等领域智能应用落地。(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路径 (一)开放各类场景资源。统筹推进政务服务、城市治理、公共服务、民生领域等公共场景资源开放;推动国有企业逐步提出生产运营、供应链协同、设施运维、安全保障等环节的具体场景开放需求,面向合作伙伴适度开放自身资源;鼓励链主企业开放生产线、供应链、实验室等内部场景,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分层分类开放场景资源,充分释放城市公共资源、行业应用空间和民生服务需求,吸引各类创新载体、市场主体、技术团队参与场景建设,通过多元化技术供给与系统解决方案供给,加速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落地。促进各类主体公平高效参与场景资源配置和开发利用,加快培育有关中介组织,提升专业服务供给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打造三类标杆场景。布局综合性重大场景,聚焦城市级、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系统性需求,统筹解决城市治理、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全局性发展问题。打造行业领域集成式场景,聚焦产业链或行业,打通上下游、全流程,形成“技术+产品+服务”一体化解决方案,带动细分产业集群发展,形成链主带动、全链贯通、生态共建。培育高价值小切口场景,聚焦细分领域、环节痛点,实施单点突破,用小场景验证新技术、孵化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场景生态体系。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参与的场景创新应用长效机制,为企业提供全链条场景创新服务。探索场景招商方式,拓宽招商引智渠道,积极引进创新型企业,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加快形成产业研究赋能场景、场景应用反哺产业的良性协同格局。完善“揭榜挂帅”城市合伙人机制,畅通数据、技术、资金、人才要素自由流动,加快构建全链条、多层次、高效益的场景开放生态,健全政企研协调联动、可持续迭代升级的场景发展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投资局、市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统筹协同工作机制。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数据局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适时梳理相关领域场景需求和场景培育情况,分类建立场景需求清单库,动态更新发布清单,实行场景项目征集、遴选、入库、实施、验收全流程闭环管理。强化供需对接服务,完善项目跟踪监测与成效评估体系,确保场景建设高质量推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数据局等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制度创新供给。对纳入国家、省级重点示范的场景项目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在土地、能耗、环境容量等方面优先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科技、产业、信息化等专项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相关资金支持重大场景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优惠信贷,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场景建设。支持场景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要素保障等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数据局、市金融局等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创新发展环境。对在场景项目落地、前沿技术验证、新模式探索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等未达预期或出现偏差的,予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加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风险研判与协同监管,确保安全有序发展。加强智慧交通、XR电影等场景项目示范引领,总结宣传场景创新典型案例,营造鼓励创新、开放包容的发展氛围,打造西安场景创新特色品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数据局等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6-7-20 -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聚焦要素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聚焦要素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4日 南充市聚焦要素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着力解决当前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控成本”为核心,以“优生态”为重点,聚焦土地、金融、用能、物流、用工等要素保障,持续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着力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企业用地保障 (一)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拓展“交地即交证”服务,推动规划条件、项目投资备案及出让合同签订等环节协同办理。深化落实“拿地即开工”,对重大产业项目符合实行告知承诺制条件的,全面推行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对省、市重点项目用地报批“随到随审”,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从签约到供地在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中位列第一的为牵头部门,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均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面不再单独列出〕 (二)优化用地供应方式。支持工业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拿地,制定混合用地正负面清单。系统优化全域物流用地规划布局,建立“熟地”清单和产业用地“一张图”,“一站式”展示全市用地信息。在省级开发区全面推行“用地清单制”集成服务,将原来由用地单位开工前分别办理的评估评价和普查审查事项,调整为供地前由各县(市、区)统一完成,交付土地受让单位使用。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通过先办理土地预告登记有序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 (三)深化“标准地”改革。推行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100%“标准地”供应,省级及以上开发区100%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文物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价、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评估、交通影响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园区根据企业需要拓展更多区域评估事项。在西充县、营山县试点探索“农业标准地”改革,在阆中市、南部县试点探索“文旅标准地”改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应急局、市国动办〕 二、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四)创新金融产品。设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用好“川易贷”线上融资平台,推动银行机构开发推广“天府质量贷”“税电指数贷”“设备更新贷”等信贷产品。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融资。引导银行机构开展“贷款明白纸”试点,向企业公布各类贷款利息成本和非利息费用,推动综合性融资成本定价“阳光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南充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 (五)加大融资支持。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通过业务奖补、保费补贴等方式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将新发生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平均费率控制在1%以内。建设纳税信用动态预警模型,深化“银税互动”,试点民营企业信用体系评分机制,建立健全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南充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 三、优化企业用能服务 (六)优化用水报装服务。全面推行用水报装“双经理服务制”,客户经理负责全程协调跟踪,项目经理提供外线工程组织实施与技术支持。将非居民用户建筑区域红线外无管道施工的报装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有管道施工的报装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主管网覆盖区内,建筑规划红线至主管网的接水管道工程实行“零费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供水红线内安装费用减半,并减免表后供水管道维修服务人工费用。对稳定用水一年以上、近一季度现金流紧张的经营主体,依申请实行用水“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违约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水务局、全市各供水公司〕 (七)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用电需求在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各类民营经济组织、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免除电能表及以前工程建设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用户不收取电力外线接入工程费用。严格执行分时分类销售电价政策,推广园区“联合购电”、企业错峰用电模式。加快推进企业“分布式光伏+储能”应用,按《南充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予以激励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国网南充供电公司〕 (八)提升用气服务质效。将用气报装精简为受理勘察和验收通气2个环节,非居民用户建筑区域红线外无管道施工的报装时限压缩至4个工作日,有管道施工的报装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对工业企业新装用户提出进场施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管道施工并通气,企业红线外的管道安装费用由燃气公司承担。探索推进以月用气量5万立方为界限反向实行阶梯定价收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全市各燃气公司〕 四、降低生产经营物流成本 (九)推动多式联运建设。优化南充市多式联运数智平台建设,拓展电子运单、物流溯源查询、线路规划等功能。稳定用好中欧班列,加快中欧班列运费分段结算估计管理改革。加密粮食、煤炭、大件运输等中长途水运航线,鼓励大宗散货及中长距离货运“公转水”“公转铁”,推动大宗商品运输“散改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物流口岸办、南充海关〕 (十)培育物流领军企业。支持物流企业积极参与评级创星,对新获评国家2A、3A、4A、5A级物流企业,国家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冷链物流企业,以及新入选中国物流企业100强、中国民营物流企业100强(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当年公布的名单为准)并实现升规入库的企业,按《南充市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规定予以激励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物流口岸办、南充海关、市邮政管理局〕 五、深化企业人才引育 (十一)精准掌握用工需求。梳理“3+2+3”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动态发布“九大产业链”人才需求目录,探索建设数字化动态监测系统,常态化开展重点产业链就业失业监测。将零工人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推动顺庆区、南部县、阆中市开设零工人员服务专区。推动“15分钟就业服务圈”建设,加快升级一批“家门口”就业服务平台(站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数据局〕 (十二)有效匹配人才供给。支持重点产业链企业创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与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职业院校开设“订单班”定向培育企业需求人才。建立就业岗位动态归集与发布制度,通过对接平台、招聘活动等及时发布岗位信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十三)畅通职称评审渠道。全市所有(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鼓励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经核准备案后开展自主评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工商联〕 (十四)延续援企稳岗政策。落实援企稳岗、助企纾困政策措施,在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用足用好稳岗扩岗政策。全面落实就业见习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惠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本措施自2026年8月16日开始实施,有效期2年。如国、省出台新的政策,按国、省政策执行。
2026-7-20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2日 郑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政府投资效益,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化项目综合评价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务部门建设、运行和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政务部门工作或履行其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基础设施、数据系统、业务系统、服务系统。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不产生公共数据资源的建筑智能设施设备及维护项目,专业科研设备及配套系统,单独购置的办公设备、专业设施设备终端等,不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范畴。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加强管理。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由市大数据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统筹实施,相关需求部门应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方案编制、需求确认、建设开发和推广使用等工作。 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确需单独建设的,由需求部门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建设实施、运维运营等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是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编制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项目清单、运维清单,负责统筹协调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并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项目竣工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情况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公安等部门加强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监测、态势感知、通报预警等工作。 市密码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商用密码应用的监管,统筹协调安全可靠应用推进及电子文件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指导政务信息化项目和系统的涉密属性界定及安全保密防护。 市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建设项目清单管理,未纳入年度建设项目清单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各政务部门按照“即有即报”原则申报建设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按照“大综合一体化”建设原则,汇总审核形成下一年度建设项目清单,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建设项目清单研究编制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对于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报批建设实施。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云、政务网、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和移动端应用系统等通用组件和共性支撑能力,实施“一体化、集约化”建设,原则上各级政务部门不得单独新建、改建和扩建机房、业务专网、存储和计算资源及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基础设施,不得新建政务类移动端应用。 第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一部门一系统”原则,加强本部门、跨层级和跨部门业务应用的需求统筹,做好新增政务信息化项目和存量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衔接。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统筹制定数据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除外。 第十条 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批复文件核定的建设方案和内容应严格遵守。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依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安排财政资金并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争取上级各类政策性资金,同时应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概算实施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退回结余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政务信息化项目批复文件或政府采购核定的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法律法规规定。采购政务信息化项目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实现电子文件管理与业务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应用,推动相关业务办理中优先使用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调整资金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审核后调整,同时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 (一)根据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根据信息技术发展新变化,确需对原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需开展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特殊政务信息化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数据资源共享目录、绩效自评等材料。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应会同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资产管理,挖掘数据资源价值,盘活国有数字资产。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运行和维护机构,建立运行和维护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可采取项目建设单位自管、集中运维和外包运维的方式。适合集中运维方式的项目,应委托符合有关规定的机构负责运维;适合外包运维方式的项目,应采取外包方式进行运维。采用外包运维方式的,应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运维实行年度清单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标准按年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提出政务信息系统运维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政务信息系统运维清单(以下简称运维清单),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运维清单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未纳入运维清单或不符合数据资源共享、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的不安排运维经费。 第五章 数据资源共享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以数据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应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应用分析、数据资源目录、数据共享开放清单等。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出具政务数据共享验收意见,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使用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实时更新、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以及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规定接入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建设,加强密码保障体系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应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由相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违规安排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务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办法中政务信息化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20〕70号)同时废止。
2026-7-20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北海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26年北海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北海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分工方案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增进北海民生福祉,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相关工作部署,确保各项惠民举措落地见效,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社保惠民工程 筹措资金75,591.9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3,549.92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127.19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1,914.82万元。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项目 筹措资金44,81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4,072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9,804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935万元。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给予缴费补贴;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用;为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发放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二)困难群众救助项目 筹措资金29,16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9,000万元,自治区补助9,300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869万元。为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经济困难老年人等困难群体发放生活救助金。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困难群众救助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筹措资金853.9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7.92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376万元。为不少于445名有康复救助需求且符合条件的0—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 牵头单位:市残联。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四)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项目 筹措资金758.01万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647.19万元,市本级财政资金110.82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牵头单位:市残联。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二、就业惠民工程 筹措资金3,36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88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78万元。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项目 筹措资金2,000万元,均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开发公益性岗位不低于750个,安置残疾人员、大龄失业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补贴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项目 筹措资金988万元,均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支持人数不低于5,000人,促进高校毕业生等求职创业。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七)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项目 筹措资金278万元,均为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进一步巩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改革成果,深化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评价工作,进一步增加陪护服务业人力资源供给,扩大社会就业岗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八)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项目 筹措资金100万元,均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不低于150人,促进高校毕业生等就业重点群体就业。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三、健康惠民工程 筹措资金105,395.3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88,232.57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1,164.92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5,997.84万元。 (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项目 筹措资金86,967.8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2,333.5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9,621.55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5,012.84万元。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给予财政补助。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筹措资金18,413.4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899.07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1,534.37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980万元。支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到2026年底,推动全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以及0—6岁儿童、老年人、孕产妇等重点人群规范健康管理率达到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度目标要求。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十一)全市农批农贸市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筹措资金14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9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5万元。按农贸市场数量的比例下发各辖区市场监管局,保证重点品种农残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农批农贸市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四、科教惠民工程 筹措资金19,297.2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2,506.85万元,自治区资金6,349.51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440.86万元。 (十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项目 筹措资金4,421.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41.6万元,自治区补助380万元。用于幼儿园教学楼墙面翻新、卫生间排风系统改造、童乐园绿道维修、围墙安全防护改造、教学楼外墙粉刷及钢结构油漆目、户外游戏场地改造等一批公办幼儿园土建项目,2026年7月底前土建项目开工率达到80%。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十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筹措资金64.08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51.27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12.81万元。为全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涠洲岛民生保障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十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 筹措资金1,64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525万元,自治区补助74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49万元。用于北海市第十三中学学生宿舍综合楼、北京师范大学北海实验中学学生宿舍(260间)卫生间渗水维修、北海市外国语实验学校教学楼维修等一批义务教育学校土建项目,2026年7月底前土建项目开工率达到80%。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十五)普通高中学校建设项目 筹措资金4,500万元,其中,自治区一般债转贷资金3,500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1,000万元。支持北海市第十四中学项目建设。预计今年9月开学,投入使用后将解决我市1,150个学位,有效缓解我市普通高中学位压力。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职 责:负责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十六)加强职业教育能力建设项目 筹措资金3,37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397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876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105万元。支持北海职业学院、北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北海市卫生学校等3所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提升职业教育办学实效。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北海职业学院。 职 责:负责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十七)学生资助项目 筹措资金5,285.5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43.25万元,自治区补助468.24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274.05万元。 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项目。 筹措资金112.2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9.28万元,自治区补助39.94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13.05万元。按照有关规定和资助标准,给予全市约0.12万名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2.普通高中免学费项目。 筹措资金35万元,均为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和资助标准,对全市约590名就读于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免除学费。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普通高中免学费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项目。 筹措资金2,61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91万元,自治区补助261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261万元。按照有关规定和资助标准,对全市约1.4万名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免除学费。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4.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项目。 筹措资金2,525.2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392.97万元,自治区补助132.3万元。按照有关规定和资助标准,给予全市约0.85万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助学金补助。 牵头单位:北海职业学院。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五、安居惠民工程 筹措资金8,011.2万元,均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十八)保障性住房项目 全力争取住房保障资金11.20万元,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40户。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职 责:负责督促指导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开展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加强资金监管,拟定相关政策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向上争取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等。 (十九)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全力争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8,000万元,实施78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拟定相关政策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向上争取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等。 六、助农惠民工程 筹措资金26,765.1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124.49万元,自治区补助5,440.64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1,200万元。 (二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项目 筹措资金10,183万元,均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县(区)实际核定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粮食产量等因素测定的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和国有农场职工承包耕地给予补贴,强化耕地地力保护。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二十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 筹措资金390万元,均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拉动社会投入1,345万元购买农机具,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稳定在84%以上,全市糖料蔗收获机械化率达到12%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二十二)糖料蔗良种推广补贴项目 筹措资金5,492.1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51.49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440.64万元。主要用于糖料蔗良种技术推广补贴、糖业发展科技进步项目、甘蔗良繁基地建设项目补助。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糖料蔗良种推广补贴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二十三)支持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筹措资金10,7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00万元,自治财政补助5,000万元,本级财政安排1,200万元。支持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如铁山港区南康镇黄丽窝村生猪养殖一体化项目(二期)、2026年涠洲岛旅游区基础照明项目、福成镇竹林村委竹林村果蔬大棚植园区产业路项目等。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支持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七、生态惠民工程 筹措资金513.1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2.05万元,自治区补助501.09万元。 (二十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 筹措资金13.1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2.05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09万元。通过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增加林农收入,提高管护积极性,使公益林得到有效保护,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持续增强。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职 责:负责指导相关县区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强化资金监管等。 (二十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筹措资金500万元,均为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合浦县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职 责:负责指导合浦县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八、水利惠民工程 筹措资金4,947.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7万元,自治区补助4,465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5.4万元。 (二十六)水土保持项目 筹措资金614.4万元,其中,自治区资金补助609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5.4万元。支持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平方公里,用于合浦县星岛湖镇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水土流失自然修复、铁山港区粟山河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等项目。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职 责:负责组织推进水土保持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二十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筹措资金3,400万元,均为自治区财政补助。支持综合治理中小河流3.53公里,包括铁山港区南康江杨家陂至婆围村河段整治1.16公里、合浦县白沙河白沙镇虎岭段防洪治理1.32公里、合浦县白沙河那江段防洪治理(二期)0.76公里、合浦县白沙河坡田至出海口段防洪整治(二期)0.29公里。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职 责:负责组织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二十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维修养护项目 筹措资金56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7万元,自治区财政安排86万元。支持建设和改造农村供水工程;实施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覆盖服务人口17.87万。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职 责:负责组织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维修养护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二十九)小型农业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筹措资金370万元,均为自治区财政补助。支持合浦县总江水闸灌区西山倒虹吸涵管重建工程,常乐镇庙山水坝、竹山樟木根水源及渠道维修改造工程,银海区平新排灌渠工程等3个小型农业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新增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0.108万亩。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职 责:负责组织推进小型农业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九、文体惠民工程 筹措资金572.7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68万元,自治区补助78.5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26.25万元。 (三十)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场所免费开放项目 筹措资金552.7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68万元,自治区补助58.5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26.25万元。 1.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项目。 筹措资金307.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60万元,自治区补助32.5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15万元。实现全市3个市县公共图书馆、3个市县文化馆、23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 牵头单位:市旅游文体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2.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项目。 筹措资金245.2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8万元,自治区补助26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11.25万元。实现北海市博物馆、合浦汉代文化博物馆免费开放。 牵头单位:市旅游文体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三十一)全民健身工程项目 筹措资金20万元,均为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行政村(社区)新建一批篮球场或配置全民健身路径。 牵头单位:市旅游文体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全民健身工程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十、交通惠民工程 筹措资金196万元,均为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 (三十二)普通公路日常养护项目 筹措资金196万元,均为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3,603公里。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职 责:负责组织实施普通公路日常养护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监管等。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并及时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 以上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的实施时间为2026年1—12月,任务完成时间为2026年12月底前。 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2026-7-15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涉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清廉中介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了《市级政务服务事项涉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6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有关事项,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中介 服务事项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采购主体、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同步在“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和管理系统”中,完善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涉中介服务事项要素信息。2022年10月19日印发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威政字〔2022〕5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各部门、单位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不得强制要求由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按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变更情况适时调整。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级政务服务事项涉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6年版)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一、市公安局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2 安全评价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单位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 首次申请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5)8.1.1.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附录A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有效期届满换发申请 行政许可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换发申请 行政许可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2 安全评价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单位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 首次申请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5)8.1.1.2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附录B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a)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b)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c)近5年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d)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e)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f)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8号,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有效期届满换发申请 行政许可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换发申请 行政许可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无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25)5.1.2申请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符合附录A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及下列材料:a)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b)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c)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d)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举办Ⅱ级(含)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举办Ⅱ级(含)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7.1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本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应进行安全评估。7.2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委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举办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举办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二、市民政局 3 财务审计报告 慈善组织认定 慈善组织认定 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73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三、市司法局 4 公证 公证申请 公证申请 合同(协议)类公证申请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 5个工作日 继承(动产、不动产、存款等)公证申请 公共服务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 5个工作日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4 公证 公证申请 公证申请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申请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 5个工作日 财产分割公证申请 公共服务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 5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拍卖公证申请 公共服务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 5个工作日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4 公证 公证申请 公证申请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公证申请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 5个工作日 法律事实(如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犯罪记录等)公证申请 公共服务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 5个工作日 公司章程公证申请 公共服务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 5个工作日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4 公证 公证申请 公证申请 保全证据公证申请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 5个工作日 文书类(如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公证申请 公共服务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 5个工作日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申请 公共服务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 5个工作日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地籍调查 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自然资源部令第14号修正)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d)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1)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其他方式取得的,提交相关证实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材料;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土地权利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自然资源部令第14号修正)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d)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证实面积变化的文件;涉及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1)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文件;2)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5 地籍调查 不动产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自然资源部令第14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c)宅基地及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宅基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自然资源部令第14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c)宅基地及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宅基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5 地籍调查 不动产登记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c)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d)林地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涉及国有单位经营区界线变化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c)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e)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c)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e)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材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5 地籍调查 不动产登记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c)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和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d)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林地经营权及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c)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和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林地经营权及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d)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5 地籍调查 不动产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自然资源部令第14号修正)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c)土地面积、界址范围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土地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海域使用权登记 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c)地籍调查表、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涉及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还应提交宗海立体空间范围示意图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d)海域或者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凭证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5 地籍调查 不动产登记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c)地籍调查表、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界址点坐标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测绘成果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d)海域或者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c)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c)土地坐落、面积、界址、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5 地籍调查 不动产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c)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c)承包土地坐落、地块名称、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界址范围、面积变化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土地经营权登记 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c)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c)土地坐落、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或者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地役权登记 地役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c)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5 地籍调查 不动产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自然资源部令第14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c)集体建设用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5 地籍调查 不动产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自然资源部令第14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c)集体建设用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6 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正)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第五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7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行政确认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8 土地估价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43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第二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43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第二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9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建设项目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查询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查询服务。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9号)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查询服务。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人正常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矿业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建设项目确需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10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11 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新设采矿权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矿业权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9号)第二十八条: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编制开采方案,应当根据开采矿种和范围、资源赋存情况、开采技术规范,以及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开采工作要求,合理选择开采方式、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并对空间使用以及资源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综合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结合储量报告和开采方案,根据开采实际合理确定并登记开采矿种。 第三十二条: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的主要工作方法发生变化的,探矿权人应当调整勘查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采的主矿种发生变化的,采矿权人应当调整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并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采矿权延续登记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采矿权变更登记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12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新设采矿权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数额与缴纳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矿业权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9号)第十三条: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与依法确定的受让人以书面形式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第十四条:矿业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有关费用。矿业权有关费用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采矿权延续登记 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采矿权变更登记 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13 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编制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探矿权新设登记(非油气类)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数额与缴纳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矿业权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9号)第十三条: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与依法确定的受让人以书面形式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第十四条:矿业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有关费用。矿业权有关费用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探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14 勘测定界图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建设项目用地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建设项目用地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一)统一地籍调查要求。涉及不动产权利设立或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的,应当开展地籍调查,已有调查成果符合要求的除外。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地籍调查服务确权登记和自然资源管理的工作机制。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用岛报批阶段,开展地籍调查(土地勘测定界),支撑用地用海用岛审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等工作。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4.7提交勘测定界成果资料:(2)勘测定界图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审核 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审核 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审核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分割转让批准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15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 对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审查 对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审查 对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修订)第四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五、市生态环境局 16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17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江河、湖泊新设排污口审批 行政许可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35号)第十七条: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江河、湖泊改设排污口审批 行政许可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江河、湖泊扩大排污口审批 行政许可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18 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辐射安全许可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行政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修改)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二)监测报告;(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9 1年之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 行政确认 《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22〕8号)第九条: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二)1年之内的型式检验报告。执行企业标准的,其标准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七、市交通运输局 20 安全评价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修正)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21 安全设施设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修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第十四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安全设施设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八、市卫生健康委 22 消毒产品检验报告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行政备案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第五条: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含结论)、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批文情况。其中,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消毒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主要元器件、结构图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23 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许可(校验)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许可(校验)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设置介入放射学项目许可(校验) 设置介入放射学项目许可(校验)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24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许可(校验)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许可(校验)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设置介入放射学项目许可(校验) 设置介入放射学项目许可(校验)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25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许可(新办)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许可(新办)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许可(变更)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26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27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九、市应急局 28 检测检验报告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 行政许可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行政许可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29 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现状评价、验收评价)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行政许可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首次申请)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情况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安全条件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29 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现状评价、验收评价)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29 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现状评价、验收评价)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无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首次申请)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无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申请)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无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延期申请)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第二十六条: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29 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现状评价、验收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首次申请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3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3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首次申请)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31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仓储平面布置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首次申请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2 验资报告(内资) 企业登记注册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5号)第五条第二款: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3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服务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5〕761号)第十六条:省级及以下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财政预算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 20个工作日 3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第三方评估服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第十四条: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明确评估重点和评估时限 财政预算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 20个工作日 35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详细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岩土治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工程施工的要求。 《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鲁建设字〔2024〕2号)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份数视审查会议实际需要确定)1.拟建设场地达到初步勘察深度以上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合同约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无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十三条: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三)工程勘察报告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合同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36 工程造价评估报告 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行政许可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照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合同约定 37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财政预算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 5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十三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财政预算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 5个工作日 38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 燃气经营许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新设 燃气经营许可新设 行政许可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6〕13号)第八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同时,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建法函〔2025〕2号),《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6月28日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燃气经营许可延续 燃气经营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6〕13号)第八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同时,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建法函〔2025〕2号),《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6月28日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39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从事其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商办发〔2014〕17号)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申请报告(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4.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在有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工作5年以上,企业为其购买的参(社)保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其它身份证明材料;5.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6.公安机关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7.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40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七条: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行政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829号修订)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修正)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41 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证核发 取水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42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涉路施工许可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根据《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2〕5号)修改)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涉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相应专业设计资质及工程咨询资信等级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需组织专项论证以及特大桥隧等特殊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当具备公路相应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工程咨询资信等级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 行政许可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行政许可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42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涉路施工许可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根据《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2〕5号)修改)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涉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相应专业设计资质及工程咨询资信等级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需组织专项论证以及特大桥隧等特殊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当具备公路相应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工程咨询资信等级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行政许可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行政确认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43 罐体检测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无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6号修正)第十条:(四)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2号) 协商约定 道路运输证配发、补发、换发、注销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注销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其他行政权力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2号) 协商约定 44 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 道路运输证配发、补发、换发、注销 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注销 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类型等级审验、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第五次修正)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道路运输证配发、补发、换发、注销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注销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其他行政权力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道路运输证配发、补发、换发、注销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注销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其他行政权力 财政预算单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45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道路运输证配发、补发、换发、注销 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注销 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类型等级审验、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第五次修正)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道路运输证配发、补发、换发、注销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注销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其他行政权力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道路运输证配发、补发、换发、注销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注销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其他行政权力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46 资产评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正)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资产评估报告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行政许可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47 产品检验报告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新办)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新办) 行政许可 《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鲁疾控发〔2024〕5号)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在现场随机抽取采集足量的同一批号样品,填写检验样品采样单,并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产品自行检验或委托有关的机构进行检验。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四条: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产品检验报告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48 近一年内对产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延续)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鲁疾控发〔2024〕5号)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在现场随机抽取采集足量的同一批号样品,填写检验样品采样单,并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产品自行检验或委托有关的机构进行检验。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五条: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近一年内对产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49 新生产场地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变更)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鲁疾控发〔2024〕5号)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在现场随机抽取采集足量的同一批号样品,填写检验样品采样单,并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产品自行检验或委托有关的机构进行检验。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八条:国产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以及进口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新生产场地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50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办)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办) 行政许可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印发,国卫监督发〔2017〕27号修改)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印发,国卫监督发〔2017〕27号修改)第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八)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印发,国卫监督发〔2017〕27号修改)第二十一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51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52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53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设置介入放射学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设置介入放射学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54 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832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财政预算单位或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55 离任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832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财政预算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 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财政预算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 协商约定 56 清算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832号修订)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财政预算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 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财政预算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57 财务审计报告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74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信息报告;(三)理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书面会议决议。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 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58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新设)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采购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十一、市市场监管局 59 验资报告(外资) 公司登记注册 公司设立登记注册 公司设立登记注册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者注册文件。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非财政预算单位 市场调节价 协商约定 十二、市体育局 60 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财政预算单位 政府(登记机关)购买服务 协商约定 十三、市国动办 61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件审批 行政许可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 财政预算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 5个工作日
2026-7-15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提升境外人员来渝服务便利化水平加快打造国际化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提升境外人员来渝服务便利化水平加快打造国际化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3日 (本文有删减) 重庆市提升境外人员来渝服务便利化水平 加快打造国际化环境三年行动计划 为全面提升境外人员来渝服务便利化水平,加快打造国际化环境,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场景驱动和数智赋能,围绕“吃住行游购娱、商养学闲情奇”全要素,突出小切口、易操作、快见效,全链条全环节全过程深化境外人员来渝服务便利化改革,推进线上线下服务协同,打造落地畅行、便捷无忧、体验升级的国际化服务环境,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注入强劲活力。 到2026年底,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系统集成境外人员来渝服务政策,中心城区重点区域中英双语标识标牌规范化设置率达95%,发布5条入境游精品线路,组建专业涉外志愿服务队10支,新增离境退税商店100家以上,多元化餐饮店超过1000家,城市涉外服务能力大幅提升。 到2027年底,持续完善境外人员涉外服务标准体系,加快健全各领域涉外服务网络,推动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更加到位,全面提升各行业领域涉外服务水平和集成式涉外服务效能。 到2028年底,持续优化涉外服务平台、事项和标准,加强涉外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健全与涉外服务需求全面协调的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国际一流的涉外服务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涉外政策咨询服务引导能力 1﹒打造高水平国际服务门户。聚焦境外人员来渝服务需求,迭代升级iChongqing网站,集成“吃住行游购娱、商养学闲情奇”信息,打造网站、社交媒体账号等一体化对外宣传矩阵,提升国际传播效能效力效益。建设市政府门户网站国际版,逐步开通多语种服务功能。 2﹒编制发布《“愉悦重庆”服务手册》。汇聚出入境、停居留、旅游生活、便利服务、紧急救助等全周期实用信息,形成多语言便利化“随身”服务指南。加强线上线下宣传发布。 (二)提升国际交往语言服务能力 3﹒优化外文标识标牌设置。提升市外事翻译中心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出台《重庆市中心城区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设立专家委员会,修订完善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标准和规范,统筹开展法规与标准宣传、日常检测与纠正工作。推动中心城区重点场所外语标识规范化设置。推广实施《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等国家标准,完善公共场所图形符号标识。 4﹒发挥涉外志愿服务队伍作用。探索建设涉外志愿服务数字化应用,健全涉外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发挥高校外语人才、在渝境外人员等资源优势,培育壮大涉外志愿服务队伍。实施入境消费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志愿服务项目。逐步健全涉外志愿服务队伍选拔、使用、培养、激励机制。 5﹒加大涉外专业人才培育力度。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按需配备外语专业能力人员。依托市外事翻译中心建设外语人才库。支持涉外部门开展外语能力提升培训,鼓励支持高校开展“专业+外语”项目,培养复合型人才。 (三)提升入境首站服务水平 6﹒提升入境通关便利性。落实入境免签、240小时过境免签、口岸签证等来华签证政策。深化入境团队游口岸签证“惠游重庆一网通办”,推动向涉外展会参会团体等商务团体拓展。推行“智慧旅检”“智慧边检”,推动口岸通关区域布局优化和查验设施智能化升级,持续优化完善自助通关、快速查验、多语种引导等通关服务体系。 7﹒完善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发挥市外事服务中心作用,迭代江北国际机场入境服务中心功能,拓展综合问询及支付、通信、交通、文旅“1+4”服务质效。提升涉外通讯服务能力,探索境外人员通过“线上预约、线下取卡”等方式办理SIM卡。推进境外人员流量较大的交通枢纽设立涉外综合服务中心。 (四)提升消费便利服务水平 8﹒丰富餐饮服务供给。鼓励和支持本地餐厅提升餐饮服务品质,推选参加国际、国内权威美食评级,积极招引海外特色餐饮首店。丰富多元化餐饮服务供给。编制餐饮菜单译写规范,推广多语种菜单。制作餐饮美食地图外语版,加大重庆美食宣传推介力度。 9﹒优化国际化消费服务场景。实施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项目,重点支持解放碑、观音桥、南滨路、大坪、三峡广场等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街区)建设。聚焦国际会议、文旅活动、国际赛事等领域,推出“一件事”集成服务。开展重点消费场所服务人员涉外服务培训。支持市场主体拓展行李寄送、家政、物业维修等涉外服务。 10﹒扩大离境退税商店覆盖面。每年新增100家以上离境退税商店,并向景区、非遗工坊等场所延伸,逐步覆盖重点区域核心商圈。引导在中心城区重点商圈开设区县本土产品和非遗产品、景区文创产品离境退税特色商店。增设多样化退付渠道。稳步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省份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互认。 11﹒优化境外人员支付服务措施。推动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三星级以上酒店、离境退税商店提供境外银行卡、移动支付和现金支付服务。扩大涉外服务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指导银行机构加大设备更新改造力度,优化现金零钞兑换服务。加大“外卡内绑”“外包内用”以及涉外支付服务产品的升级和政策宣传力度。 (五)提升文旅出行便利服务水平 12﹒拓展国际客运航线网络。构建广通达、多层次、高效率的航线网络。打造渝新、渝港“空中快巴”。构建高效国际客运中转平台,积极拓展国际通程航线。加强“航空+文旅”融合发展,提升重庆航旅品牌知名度。 13﹒优化文旅服务措施。出台支持入境旅游发展的若干措施,策划发布一批入境旅游精品线路,开发更多沉浸式、互动式、夜间型、体验型文旅产品,加强境外宣传推广。提升重点景区涉外服务能力,实现多语种预约(购票),提供多语种导览服务,铺设多语种旅游服务指南和智能翻译设备,改造升级公共厕所、公共无线网络和无障碍设施。高质量运行境外人员文旅服务热线。探索建立辅助讲解员制度,严格规范执业边界。实施多语种文旅人才培训项目。 14﹒提升交通服务水平。打造“1+4+N”(1个机场、4个铁路枢纽、N个轨道交通和公交站点)涉外交通服务体系。提档升级江北国际机场、重庆北站、重庆西站、重庆东站、沙坪坝站涉外服务能力,逐步完善多语种标识。推动在重点轨道站点建立多语种播报系统。逐步规范全市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中英双标识,扩大公交线路中英双语播报覆盖面。提升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涉外服务水平。 15﹒便利来渝旅游住宿。推动入境旅游团实现“抵达即入住”。提升在线旅游平台和住宿经营单位涉外服务能力。制定涉外住宿服务规范,鼓励有条件的酒店配备外语服务人员或多语种智能翻译设备。探索打造“民宿+非遗体验”特色住宿产品。规范在线旅游平台订单履约管理。推动境外人员在旅馆以外住宿登记线上办理。 (六)提升医疗教育服务水平 16﹒完善医疗服务保障措施。持续推进国际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实施《国际医疗服务规范》地方标准。推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境外人员持有效入境证件就医服务流程。推动开展国际医疗服务试点,发展以专科特色为核心的高质量医疗健康服务。推动重点旅游景区设置医疗救助站、急救点,配备急救设备,完善多语种急诊急救引导标识,就近与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定向协作救援机制。 17﹒丰富国际化教育资源供给。持续打造“留学重庆”品牌,推进来华留学英语授课专业培育、一流课程建设和国情教育课程建设,打造“渝见中国”“丝路项目”等项目。推动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内涵式发展,支持普通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国际学生。支持在渝高校聚焦国家急需学科和前沿交叉领域,举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七)提升投资创业服务水平 18﹒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升企业开办与注销、银行开户、变更登记等涉外服务水平。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优化涉外惠企政策兑现流程,创新税费服务举措,强化跨部门协同服务。 19﹒提升国际人才服务质效。优化境外“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持续提升境外人员来渝工作“一件事”服务质效,鼓励招才引智活动开设国际人才专区,优化境外人员薪酬所得购汇及汇出便利化措施。 20﹒开展涉外法律服务。推进商事仲裁专业化国际化建设,鼓励参加国际交流研讨。加快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20家以上重庆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立涉外律师、公证员等人才库,通过精准对接,推动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更好为企业提供涉外法律服务。开展境外人员法律宣传。 (八)提升涉外政务服务水平 21﹒拓展涉外政务服务场景。推进“渝快办”国际版建设,集成高频涉外政务服务事项。优化境外人员入出境、社保、医保等事项办理流程,强化多语种帮办代办服务。在重点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国际服务专区,在重点园区、高校设置移民事务服务站点,为境外人员提供办证预约、政策宣讲、移民融入等便利服务。 22﹒增强热线涉外接话服务能力。设立“民呼我为”12345热线外语服务专席,建立外语服务专业知识库。加强12345热线与高等院校合作,充实接话服务力量,高效协同开展涉外接话服务。做好投诉受理、法律援助、保险理赔、消费维权等涉外服务工作。 23﹒推动涉外证件便利化应用。落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便利化措施。优化境外人员在渝申领驾驶证、租车等服务流程,推出境外人员租车服务“一件事”。 24﹒加强涉外政策集成宣传。通过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等形式,权威发布解读境外人员来渝服务保障举措。做好智博会、西洽会等重大活动涉外服务保障工作。积极培育重庆国际体验官、重庆文旅国际推介官,鼓励在国际社交媒体等平台分享入境体验,营造良好的国际交往氛围。 (九)增进文化交流社会融入 25﹒广泛开展城市形象推介。持续做靓重庆“8D魔幻之城”“全球设计之都”“中国汽车第一城”等城市特色标签,围绕夜间文旅、动态影像、历史底蕴、美食特产等领域强化特色,打造具有重庆辨识度的城市符号。针对入境游客源市场文化背景、消费习惯和旅游需求,开展本土化、差异化营销推广。 26﹒积极开展国际人文交流合作。充分挖掘大足石刻、白鹤梁题刻等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加大重庆民俗文化活动宣传推广力度。在两江新区、渝中区等区试点建设国际化街区、社区,高频次举办政策宣讲、文化交流等活动,推动境外人员更好融入当地。 27﹒倡导国际交往文明礼仪。面向市民开展国际礼仪、跨文化常识、涉外法律法规普及宣传。培育青少年全球视野和规则意识。积极倡导文明排队、垃圾分类、文明养宠等文明风尚,营造包容友善、开放自信的城市氛围。 三、保障措施 建立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市政府外办牵头,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区县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协调解决有关重点工作。将境外人员来渝服务便利化工作纳入督办重要内容。支持境外人员密集的重点区对优化涉外服务措施开展先行先试。支持为境外人员提供便利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境外人员来渝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建立涉外服务监测评估机制,组织外籍体验官及有关领域代表以第一视角,围绕公共服务、语言环境等涉外服务便利化程度进行体验,提出优化改进措施。
2026-7-13 -
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6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指将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实施机构,是指由市政府结合授权模式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需求导向、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依法保障授权运营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原则上采用整体授权模式。确有需要的重点领域或重点场景,可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数据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授权程序开展分领域授权或依场景授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统筹领导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研究解决授权运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政府应结合区域实际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应用场景规划布局,通过政策支持、激励措施和产业载体建设等,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赋能数据产业生态发展。 第七条 市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确定实施机构,制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强化公共数据资源整合,提升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推动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加强数据供给、质量管理和使用合规指导,参与数据应用场景规划建设,推进数据应用创新。 网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等市级部门依据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大数据中心作为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机构,在市数据管理部门的统筹管理下组织实施,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技术监管和保障,统筹规划和指导建设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共性基础设施。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十条 市数据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或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类实施机构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授权运营名称、授权运营模式、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授权运营期限、建设内容、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安全保护和应急处置措施、退出机制、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等。 第十一条 实施机构应根据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的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应具备数据资源治理、加工、运营等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实施机构应独立或会同本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报市数据管理部门备案。原则上,授权运营协议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三条 未经本办法规定的授权程序,各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数据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本市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服务平台等共性基础设施,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提供安全可控环境,实现授权管理、合规审核、运营监管和安全管控等全流程管理,确保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第十五条 对于已建成的分领域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渠道,市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合理设置过渡期,相关运营机构应遵守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在过渡期内完善相关条件后,安全有序接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服务平台。 第五章 数据供给 第十六条 市数据管理部门指导实施机构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对不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并通过数据接口、匿名化处理、隐私保护计算等方式向运营机构授权使用。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国家部委或其他地区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对不同意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数据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托市大数据平台推动本行业公共数据的供给,根据部门职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加大数据供给力度,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回流数据纳入本市授权运营范围。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公共数据需求受理反馈机制,依托数智北京创新中心、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等渠道广泛归集各类社会主体的数据使用需求,做好分类处置与动态响应。 运营机构应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提出公共数据资源使用需求,对于已纳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的,可依托市大数据平台等提出申请,由实施机构评估同意后授权使用;对于未纳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的,由实施机构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围绕应用场景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以及数据需求的合理性、必要性等开展评估,评估同意后纳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并授权使用。 第十九条 鼓励运营机构积极对接国家部委、京津冀地区和其他省市公共数据,以及依法合规获取非公共数据,与本市公共数据资源进行融合开发。 第二十条 市数据管理部门建立数据问题核查、反馈和修正闭环,定期对各部门的数据供给质量情况进行评估。数据提供部门建立数据校核纠错规则,强化公共数据源头治理,保障数据供给质量。 授权运营过程中,因数据归集、治理、使用等问题产生争议的,由市数据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市数据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机构应强化数据治理,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加强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形成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运营机构不得超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不得通过与其他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其他经营主体通过数据流通利用增值协作网络、城市可信数据空间、数智北京创新中心等,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 第二十四条 鼓励运营机构和其他经营主体对加工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相关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及本市数据资源和产权登记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运营机构、其他经营主体依托本市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发布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机构应确保其他经营主体发布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合规性、安全性和一致性。 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应经过匿名化处理,或经相关数据所指向的数据来源者依法授权同意后获取。本市依托京通等渠道,建立数据来源者授权同意的便捷机制。 第二十六条 运营机构应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财务收支按照现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形成经营情况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具体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尚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运营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已有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数据管理部门评估具备定价基础后,履行定价程序。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数据管理部门等统筹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研究建立收益分配路径。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的合理分配,研究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鼓励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等参与方依法合规通过技术、产品和服务、收益等方式,支持各区、各部门的数据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数据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开展公共数据流通利用的安全风险评估和数据应用方案的规范性审查。 第三十条 按照“谁收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各环节安全责任。 实施机构应建立公共数据安全合规流通的监测、审计和溯源机制,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做好授权运营过程中的数据脱敏和隐私保护,及时终止违规授权使用等行为。 运营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 其他经营主体应确保开发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受侵害。 第三十一条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按规定通过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等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时限,以及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成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将授权运营协议执行情况、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实际成效、数据安全等内容纳入评价范围。 实施机构应定期对运营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报告市数据管理部门,作为运营机构终止、撤销或者再次申请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运营机构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分领域授权的,应按照本办法逐步完善授权程序、数据供给、运营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三十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市的相关管理单位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参考本办法有关程序要求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数据权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推进北京市数据专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京经信发〔2022〕87号)、《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京经信发〔2023〕98号)同时废止。
2026-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