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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提升金融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全面提升金融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10月22日 北京市全面提升金融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提升首都金融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新质生产力培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加大对首都经济发展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信贷支持力度,推动普惠信贷实现“稳投放、优结构、提质量、可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和精准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金融监管局) 二、多措并举助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低位运行 深化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工作,将试点范围扩大至线下发放的全部中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探索线上明示模式,提升企业融资透明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助贷机构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贷款中介活动,从严查处乱收费、变相抬升融资成本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辖内银行机构用好各项支持政策,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低位运行。(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提高线上线下贷款审批效率 稳妥发展线上贷款业务,指导辖内银行机构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优化升级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独立规范开展贷款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推动辖内银行机构优化线下贷款流程、授权体系,精简审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实现贷款办理优体验、提效率、控风险。在满足监管政策的条件下,探索开展“AI面客”服务试点工作,推动辖内银行机构提供面向个人用户的智能化服务,提升用户业务办理效率和体验。(责任单位:北京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委金融办) 四、整合政银企融资对接渠道 依托北京市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各类融资对接渠道。发挥平台接入“京通”APP、链接16+1区政务服务网上站点作用,扩大企业触达覆盖面。推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用好平台,提升企业融资对接效率。依托平台开设“北京畅融工程”专区,推动线下对接企业入驻平台,实现一次性对接向长期跟踪服务拓展。推动平台用好“京策”“银企对接系统”和企业增信信息,汇聚市、区惠企金融政策,扩大融资对接覆盖面,鼓励入驻平台金融机构开发特色优惠产品,接入AI智能匹配工具,实现企业“一站式”查政策、找产品、拓融资。(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北京金融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财政局) 五、强化监督约束与考核激励 督促辖内银行机构严格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不良容忍度等制度,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充分激发“敢贷、愿贷、能贷、会贷”内生动力。持续开展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效果评估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强化结果运用,督促指导辖内银行机构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北京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六、打造“我要融资”服务品牌 打造“我要融资”北京服务金融品牌,建立企业融资难题统一归集、分级协调、跨行转介的全流程融资闭环机制,发挥金融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区及各类金融机构等多方合力,综合运用多元金融工具,协同破解企业融资堵点难点。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区加强服务对接,助力提升企业经营能力。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提升服务便利性。金融机构及时响应,精准提供适配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知识产权局、市国资委、各区相关部门) 七、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覆盖面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构建知识产权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开放知识产权数据,降低信息获取门槛。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企政策“直达快享”试点,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减少企业等待时间。推动建立评估价值系统,为专利提供科学、客观的市场价格参考,助力创新主体高效激活无形资产。(责任单位:北京知识产权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财政局) 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探索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资。持续健全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覆盖面。落实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鼓励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稳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推动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银担分险业务,共同做好风险管理,合力为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做好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金融监管局) 九、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实践 在建设科技保险创新“首发地”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推动保险机构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转化、生产、运营等环节开发专属保险产品,强化企业创新发展风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商业航天等新兴技术行业特点的保险产品,探索在机器人、智能驾驶、生物医药、中试、重大科技攻关等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组建共保体,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协同合作,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更好发挥耐心资本作用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国企基金作用,积极吸引社保基金、保险资金、资产管理机构等长期资金参与,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支持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加大对重点区域科创企业的投资力度,持续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健全被投企业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政策培训、融资对接、股权转让等赋能服务,支持优质被投企业通过上市、并购等方式对接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委金融办、北京证监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相关部门) 十一、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发展 全面加强企业上市服务,深入开展“钻石工程”“育英计划”,用好“服务包”和企业上市服务工作机制,发挥“我要上市”企业服务专栏作用,提升服务精准性、适配性,引导“更早、更小、更新”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培育,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推动更多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展“京津冀服务年”等专项工作,形成优质上市“后备军”。抓住资本市场提升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改革机遇,推动企业用好并购重组、再融资、科创板和创业板等改革政策,强化政策宣讲和解读,依托上市公司常态化走访机制“送政策上门”,培育更多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上市公司。(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北京证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国资委、各区相关部门) 十二、加大债券市场等支持力度 用好科技创新与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支持民营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引导债券市场资金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支持企业发展。支持企业用好多元资产证券化工具和中小微企业支持产品,用足ABS(含CMBS、类REITs)等金融工具,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做大做强公募REITs市场,推动企业做好优质项目储备与申报,引导高水平中介机构合规展业,打造北京REITs品牌效应。(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证监局、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相关部门) 十三、强化绿色金融赋能低碳转型 提升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服务能力,支持设立绿色金融特色分支机构,在产品服务创新、碳核算与环境信息披露、零碳低碳运营、考核管理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北京绿色交易所推进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建设,保障自愿减排交易平稳运行。鼓励金融机构合规参与碳市场,做好服务工作,支持首都绿色低碳转型。(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委金融办、市生态环境局) 十四、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 持续推动北京地区优质诚信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工作,提升便利化业务覆盖面。推动银行机构提升跨境人民币产品供给及服务,着力推动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进一步推动北京地区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提升企业贸易外汇资金结算效率。在中国(北京)自贸试验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试点,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十五、持续优化支付服务 优化涉外支付服务,推动“两卡”创新融合产品升级完善,扩大推广应用,更好满足境外人士在京消费、通信、上网等需求。拓宽多元退税支付渠道,畅通线下购物退税链路。优化线下门店刷卡环境,动态更新并维护外卡受理重点商户,健全季度巡检机制,更好满足入境人员支付需求。加强零钱兑换服务宣传,持续优化现金使用环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委金融办、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税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文物局、各区相关部门) 十六、发挥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融物作用 引导辖内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聚焦科创、小微企业发展需求,推出专业化、特色化综合服务方案,与辖内银行机构信贷产品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良好格局。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科创、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研发、生产及运营所需设备,加快技术改造和产能升级。(责任单位: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 十七、加强金融法治建设 围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布局,依托金融巡回审判点、普法驿站等机制,深入开展金融法治服务。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与合法权益。深化金融司法协同,健全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建设,推动金融纠纷从“后端化解”向“前端预防”延伸,高效化解涉企金融纠纷,切实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保驾护航。(责任单位:北京金融法院)

    2026-10-23
  • 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征集词元经济领域数据标准研制需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词元作为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新路径,为人工智能服务的计量、定价、交易和结算提供重要的标尺,正成为智能经济时代重要的基础计量单位与价值锚点。当前,以词元为核心要素的商业逻辑持续迭代,以词元为表征的新经济形态加速培育成型。为贯彻落实国家数据局关于构建以词元为基础的可量化、可定价数据价值体系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动北京市词元经济领域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在规范词元经济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现面向各有关单位公开征集词元经济领域标准研制需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方向 为填补词元经济标准领域空白,围绕词元的生产、流通、调用和价值转化各环节,重点征集以下四个方向的数据标准研制需求(以下方向仅供参考,申报单位可结合实际自主提出): (一)词元生产方向 聚焦词元从原始数据到标准化生产单元的加工制造环节,包括词元定义与分类规范、文本与多模态词元化方法、词元加工流程与质量要求、训练数据来源合规性与质量治理要求等标准需求。 (二)词元流通方向 聚焦词元作为标准化商品进入市场交易、分发和结算的流通环节,包括词元定价模型与方法、词元交易机制与流程规范、词元结算与清算规则、词元交易信息披露要求等标准需求。 (三)词元调用方向 聚焦大模型及智能体在实际运行中调用词元的技术服务环节,包括不同大模型间词元计量换算规则、词元计量一致性测评方法、词元服务接口规范、词元调用安全审计规范、词元服务质量评价指标等标准需求。 (四)词元价值转化方向 聚焦词元从技术计量单位向经济价值转化的应用落地环节,包括词元价值评估方法、重点行业词元应用指南、词元成本核算方法、词元经济统计口径与核算规范、绿色词元评价方法等标准需求。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熟悉词元经济相关领域发展现状、技术趋势和市场需求,具有相应的技术积累和行业影响力,能够牵头或深度参与标准研制工作。 (二)申报标准应具有广泛的行业共识基础,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明确、适用范围清晰,能够填补词元经济领域标准空白或完善现有标准体系,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申报单位应有能力和意愿为标准研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经费等资源保障,并能够按照标准研制工作进度要求按时完成起草任务。 (四)已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不属于本次征集范围。 三、申报材料 (一)词元经济领域标准研制需求申报表(见附件),内容应包括拟解决问题、拟研制标准、标准主体内容、与已有标准协同性等。 (二)标准草案(如有)。 四、申报时间与方式 (一)申报方式:请将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格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词元经济标准需求申报+单位名称”。 (二)申报截止时间:2026年11月15日(以材料寄出或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三)联系人:王牵,联系电话:18801371286,电子邮箱:zhaoy@jxj.beijing.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词元经济领域标准研制需求申报表 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6年10月20日 附件:词元经济领域数据标准研制需求申报表

    2026-10-21
  • 天津市数据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权益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四章 数据流通 第五章 赋能发展 第六章 合作交流 第七章 数据安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数据资源管理,保护数据权益,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利用,推动数据要素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流通交易、发展应用、安全和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数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筹协调、融合创新、赋能发展、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将数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数据领域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相关资金支持数据领域发展和建设,协调解决数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数据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工作相关制度,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协调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数据基础设施布局,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在具体承担数据管理工作中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职责。 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工作。 第六条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和相关监管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密码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规范密码应用保障数据安全的监管工作。 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规划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金融、通信管理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数据管理、应用、安全等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相关工作。 第七条数据相关行业协会等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合作和区域联动,开展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人才培养、合规指引等,引导会员依法开展数据相关活动,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相关技术知识、安全知识、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开展数据领域相关的公益宣传,提高全社会数据认知、应用和安全保护水平,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形成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权益 第十条本市依法保护个人、组织享有的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与数据有关的权益。 数据处理者对其合法取得的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持有权益,可以自主管控其持有的数据;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数据使用权益,可以进行开发利用;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以及通过加工、分析等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括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衍生数据,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数据经营权益。 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处理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和受托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数据相关权益。 数据处理者可以对其依法收集的已经合法公开的数据进行处理,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数据处理者处理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依法告知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征得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人依法请求对其个人信息数据行使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形成或者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企业数据,不得非法干预企业合法的数据加工使用和数据产品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筹建设全市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加强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推进数据产权登记工作。 鼓励个人、组织在依法设立的登记机构对数据的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进行登记。经登记机构审查后取得的数据相关权益登记凭证,可以作为开展或者参与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会计处理、融资担保等活动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四条本市推动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责任制,加强公共数据资源供给,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发利用数据,促进数据资源汇聚融合、有序流动,提升数据资源管理水平和价值效能。 第十五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明确本单位公共数据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管理具体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数据。能够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不得重复收集。 公共数据收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牵头收集的部门并将其作为数源部门。数源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及时完善更新公共数据,保障公共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并统一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购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数据采购工作。 第十六条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动态更新。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区级目录,并报市数据主管部门审核。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本系统、本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全量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数据共享属性、使用条件、分类分级等信息。 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政务数据,应当以数据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提出政务数据共享申请,明确使用依据、使用场景、使用范围、共享方式、使用时限等,并保证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务数据共享申请进行审核答复。 海关、税务、金融监督管理等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法定职责,对本市数据应用需求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市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区级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在确保政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回流清单并动态更新,及时、完整回流业务信息系统收集和产生的区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并做好系统对接和业务协同,不得设置额外的限制条件。 区级政府部门获得回流的政务数据后,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共享、使用,并保障相关政务数据安全。 第十九条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和管理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依托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实施公共数据的统一管理。区数据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使用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也可以根据需要建设本级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并接入市级平台。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在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之外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数据共享、开放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与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对接,同步数据目录并支撑按需调用。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开展数据共享、开放等工作。 第二十条本市依托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统筹建设人口、法人、电子证照、信用信息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推进健康医疗、生态环保、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主题数据库建设,促进数据共建共享。 第二十一条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建立数据质量异议处理和纠错机制,加强公共数据质量监测、评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单位数据质量管理,应当对本单位数据实行全流程质量管控,加强数据源头和系统治理,确保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管理机制,加强质量管理,规范数据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 鼓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数据质量评估等服务,推动数据全流程采集和标准化治理。 第二十三条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数据资源统计调查,为制定相关政策、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供支撑。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及有关企业应当配合开展数据资源统计调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第四章 数据流通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创新数据流通利用方式,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有序、高效流通。 第二十五条本市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机制,通过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开放以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民事权益的公共数据,列入不予开放类;需要依法向特定个人、组织开放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对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开放属性,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六条个人、组织需要获取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可以通过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直接获取使用。 个人、组织申请获取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通过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明确使用目的或者应用场景,承诺真实、合规、安全使用获得的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场景。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受理数据开放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向申请方开放所需数据;不同意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授权运营。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第二十八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托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授权运营数据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供数据,不得设置额外审批条件阻碍数据供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未经本市规定的授权运营程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向市场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在合理开发数据资源的基础上,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市场提供。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展授权运营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开发利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展数据交易。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等采取共享开放、交换交易、资源置换等多种方式流通数据,促进数据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高效流通和价值复用。 第三十条本市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收集、整合多源数据,融合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拓展公共数据资源的创新应用场景,促进多源数据合法、合规、高效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个人、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对合法处理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通过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进行交易或者自行交易。 数据交易应当依法开展并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数据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 (二)侵害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等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引导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应用推广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加强交易凭证、身份认证等互认互通,促进数据安全合规高效流通交易。 鼓励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所(中心)开展数据交易活动。 第三十三条财政、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推进数据资产依法合规管理,促进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第五章 赋能发展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制定激励政策、优化产业布局、培育竞争主体、促进技术创新、健全产业生态,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技术创新,加强超算、智算、数据合成、隐私保护计算等数据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数据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产业化应用。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建设数据领域科学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依法合规参与数据技术开源平台和社区建设,推动创新资源共建共享。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等多类型企业发展,推动数据产业集聚,提高数据产业生态塑造能力。 鼓励设立或者组建新型数据经营主体,创新数据业务与商业模式,提供多元数据产品和服务。 鼓励企业建设可信数据空间,协同上下游企业开放共享高质量数据资源,促进产业链端到端数据流通共享利用,支撑人工智能行业模型跨域研发应用。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标注产业创新发展,发展智能化、专家型的数据标注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区立足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推动数据标注企业集聚发展,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本市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增设数据标注相关课程,依托产教融合、校企协同等方式,培育具备专业知识的数据标注人才。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业制造、交通运输、医疗健康等重点领域和具身智能、低空经济、生物制造等创新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运营,深度赋能行业发展。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面向人工智能应用需求丰富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形态,推动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和模型精准适配。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质量评价、资产评估、风险评估、教育培训、争议仲裁等数据相关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第四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优化网络、算力、流通利用、安全等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数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和用电需求。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可信数据空间、数联网、数场等各类数据流通利用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接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底座,支撑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有序流通和共享应用。 第四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据在经济运行、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生活服务等领域的深度应用,挖掘公共数据资源价值,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普惠化水平。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数字经济相关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需要,推动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应用场景建设,培育数据应用的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 鼓励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数据资源创新应用,主动发掘市场需求,探索拓展新场景。 第六章 合作交流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在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安全可信流通、数据市场一体化等方面加强协作,促进数据共享和利用。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区域发展布局,加强京津冀三地数据领域合作交流。 第四十三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数字经济合作平台建设运营工作。加强跨境数据流动、人工智能应用、智慧城市建设等重点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和高效开发利用。 第四十四条本市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探索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新模式,实行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制度,建设跨境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持续培育和发掘数据跨境应用场景,促进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 第七章 数据安全 第四十五条本市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数据安全治理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市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完善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各区、各部门应当对本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第四十六条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以下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一)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三)采取加密、备份、访问控制、安全认证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免遭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或者非法利用,规范使用密码,保障数据安全; (四)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四十七条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网络数据、算法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下列活动: (一)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用户在平台上产生的网络数据; (二)无正当理由限制用户访问、使用其自身在平台上产生的网络数据; (三)对用户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损害用户合法权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数据领域标准化工作,推动制定数据领域相关标准。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参与制定数据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支持依法制定数据相关企业、团体标准。 第五十条本市加强数字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数字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培训机构等按照用人单位和市场的实际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实用型和创新型的数字人才,加强交叉学科人才培养。支持用人单位加强本单位数字人才的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数字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用人单位根据数智化发展需要,引进实用型和创新型人才。 第五十一条本市建立健全数据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通过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有效化解数据处理、流通交易活动中的争议纠纷。 第五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第五十三条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数据产业发展。鼓励、支持数据产业相关企业依法依规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数据产业相关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第五十四条个人、组织有权对数据处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或者更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二)未按照规定收集、共享、回流、开放、授权运营、应用公共数据;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义务; (四)违反规定在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之外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数据共享、开放通道,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经建立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通道进行整合。 第五十七条数据处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数据或者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本市应用需求提供的数据。 (二)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 (三)数据处理,是指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销毁等。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天津市数据条例(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数据局 邓光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条例(草案)》已于2026年9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背景情况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我市于2018年制定了《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在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开放、优化民生服务数据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之后,国家出台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也陆续出台,为统筹数据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了制度支撑。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迭代演进,数字经济加快发展,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日渐显现。因此,原有条例从制度设计上已经落后于实践需求,亟需从权益保护、资源管理、流通利用、产业发展、安全治理等方面进行全方面修订,为数据赋能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立法程序要求,《条例(草案)》履行了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市数据局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预算工委的指导下,研究修改完善草案内容。在此基础上,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有关部门深入交换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10章6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完善数据管理体系。一是明确条例适用范围为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流通交易、发展应用、安全和保障等活动(第二条)。二是强调数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筹协调、融合创新、赋能发展、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三条)。三是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数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第四条、第三十四条)。四是规定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据工作,强调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数据管理、应用、安全等相关工作(第五条、第六条)。 (二)保护数据权益,强化数据资源管理。一是依法保护各类主体享有的与数据有关的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二是构建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加强数据产权登记管理(第十三条)。三是推动数据资源体系建设,规范公共数据收集与数据资源统计调查,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与回流,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与数据库,加强公共数据质量管理(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激发数据要素价值。一是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第二十四条)。二是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和授权运营机制,鼓励企业数据流通利用,促进多源数据整合和融合开发(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三是规范数据交易行为,推动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发展,完善数据资产管理机制(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四)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据要素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一是推进数据技术创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第三十五条)。二是支持多类型数据企业发展,推动数据产业集聚,鼓励企业建设可信数据空间(第三十六条)。三是推动数据标注产业创新发展,支持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运营,统筹优化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四是促进数据在各领域深度应用,培育数据应用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探索拓展新场景(第四十一条)。 (五)加强数据区域合作与对外合作交流,强化保障措施。一是规定在数据流通利用等方面加强区域协作与对外交流合作,做好上合组织数字经济合作平台建设运营,促进数据跨境流动(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二是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数据安全治理模式,明确各区各部门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第四十五条)。三是确认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对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使用网络数据等行为进行规范(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四是加强标准、人才、资金、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等保障措施,为数据事业发展做好支撑(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 《条例(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2026-10-20
  • 中共东方市委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2026年营商环境正面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市委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公布2026年第一批营商环境正面典型案例3个,展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在优化政务服务方面的积极探索,供学习借鉴。 中共东方市委优化营商环境 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9月30日 案例一:东方市深化权证分离制度创新提升矿业权服务保障效能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矿业权要素保障水平,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的政策指导和大力支持下,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对标全省矿业权登记改革工作部署,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成功核发全省首本采矿权不动产权证,推动矿业权“权证分离”改革落地,形成可供全省复制推广的矿业权制度创新“东方样板”。 主要做法 一是强化高位统筹,依托省级指导推动改革落地。我市将矿业权改革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制度集成创新的重要举措,主动对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争取试点、业务及政策支持。在省厅全程指导下,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紧扣新《矿产资源法》“权证分离”核心要求,梳理登记依据、办事流程、审核标准及材料规范,有序将采矿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保障改革试点平稳实施、首证顺利核发。 二是聚焦制度创新,建立权证分离管理新机制。严格落实国家、省改革要求,推行物权登记与行政许可相分离,改变过去“一证载两权”传统模式,构建“不动产权证确认物权、采矿许可证监管开采行为”双轨运行机制。统筹不动产登记与矿政管理业务规则,统一登记标准、数据规范和审核流程,搭建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监管到位的新型矿业权管理体系。 三是升级政务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实一次告知、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并联审核、容缺受理工作模式,推行专人对接、帮办代办、上门指导服务。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打通数据共享通道,实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全流程提速,切实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 工作成效 一是实现制度创新突破,打造全省改革示范。作为新《矿产资源法》在海南的率先实践,我市核发全省首本采矿权不动产权证,打破“一证载两权”旧管理模式,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业务流程、服务规范和管理机制,为全省矿业权改革提供实践样本。 二是夯实产权权益保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借助“权证分离”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为企业出具权威、可流转、可用于融资的产权证明,有效破解矿业企业确权、抵押、流转、融资等现实难题,推动矿产“沉睡资源”转化为“流动资本”,提振企业投资扩产、转型升级的信心。 三是提质政务服务效能,擦亮营商环境品牌。通过并联审批、帮办代办等改革举措,实现办事材料做减法、审批时限做压缩、服务体验做提升,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以制度创新赋能资源开发,吸引市场主体前来投资,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为海南西南部中心城市建设筑牢要素支撑。 案例二:东方公安打造“一窗一模式一示范点”,以“三项创新”持续擦亮“全国优秀县级车管所”品牌 随着东方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企业群众车管业务办理需求不断增大,对服务便捷度、高效性提出更高要求。东方市公安局坚持改革破题、创新赋能,着力打造“一窗一模式一示范点”便民服务载体:设立“企服车管专窗”,创新夫妻车辆变更登记服务模式,建成全省首个市县层级机动车号牌现场制作示范点,推动车管服务由“能办”向“好办、快办、暖心办”迭代升级,实现政务服务与精准监管双向提升,持续巩固“全国优秀县级车管所”建设成效。 主要做法 一是开设“企服车管专窗”,搭建惠企服务直通车。聚焦物流、运输企业上牌登记、变更备案等高频业务,设立企业专属服务窗口,落实企业警长联动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绿色通道、周末专场、上门办证等举措,配置车管专员实行集中受理、快速审核、一站式办结,切实解决企业批量业务办理难题。 二是创新夫妻车辆变更登记模式,依托跨部门数据协同破除信息壁垒。联合市民政局建立婚姻信息常态化协查共享机制,明确双方科室协调人,设置核验专岗、开通点对点专线,统一信息推送标准,实现婚姻信息双向实时共享核验、限时反馈。构建“公安发起—民政即核—窗口即办”业务闭环,推行线上预审、智能核验、一键申报,窗口仅推送姓名、身份证号等最小必要信息,民政端在线比对婚姻状态即时回传,替代传统人工核对、纸质函告模式,做到无感审批、秒办秒结。同步制定核验操作备忘录,统一反馈模板与岗位职责,将实时校核、异常预警嵌入审批全流程,通过专线办理全程留痕、责任可溯,有效防范虚假婚姻过户、违规财产转移风险。 三是建设全省首个市县机动车号牌现场制作示范点。主动对接省级交管部门及号牌制作中心,严格对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建成标准化制牌车间。整合查验、受理、选号、缴费、现场制牌、安装六大环节,构建“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站办结”工作模式,覆盖小型汽车、新能源汽车注册、转移、补换号牌、号牌互换等业务,提供号牌制作及免费安装服务,常态化开展“送牌下乡”。健全号牌全生命周期台账管理,落实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发放、残次品报废登记,执行“专人专管、双人双锁、全程留痕”管理制度;全部业务接入省级号牌监管平台,运用光变油墨、二维码识别防伪技术,实现数据实时上传、防伪溯源、异常预警。 主要成效 一是专窗助企提质增效,擦亮惠企服务名片。推动企业业务从“多头跑、反复跑”转变为“一次办、上门办、快速办”,实现少跑腿、快办结。先后为海南启洁环境科技、深能环保发展(东方)等企业批量办理环卫车辆登记上牌,查验、受理、选号、制牌全流程一站式完成,单批业务仅需1小时,办理时长压减75%,有效降低企业时间成本,助力交通物流企业减负增效。 二是夫妻车辆变更登记改革便民利管,兼顾办事效率与风险防控。借助跨部门数据共享,婚姻信息实现分钟级反馈,窗口人工核查工作量减少50%以上,将原先3个工作日纸质函告核查模式改造为线上智能核验,单笔业务10分钟内即可办结。核验方式从传统“人防”转向数字化“技防”,能够精准拦截虚假过户、违规财产转移行为,做到便民服务与风险监管同步落地。 三是号牌现场制发落地见效,实现“当场制牌、立等可取”。号牌领取时间由改革前3?5个工作日压缩至15分钟以内,服务效率提升99%以上;运行首月制牌312副,日均业务量达50副,服务承载能力显著增强。作为全省首个市县号牌现场制作点,打破省级集中制牌的传统模式,落实“市县同权、同标、同质”,为全省交管“放管服”改革下沉基层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东方样板”。 案例三:东方市迭代升级政务服务场所,擦亮“东能办”营商服务品牌 为纵深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质效,优化营商环境,擦亮东方市“东能办”服务品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聚焦政务服务阵地提质升级,统筹推进软硬件同步改造、线上线下协同发力。创新实施“局长(主任)进大厅”活动,迭代优化大厅排队叫号系统,靠前化解政务服务堵点;整合水电气网视公共服务资源,建成“水电气网视共享营业厅”,推动政务服务阵地迭代升级,助力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 主要做法 一是全省首创“局长(主任)进大厅”工作机制。印发《中共东方市委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局长(主任)进大厅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各职能单位负责人每月至少2次进驻政务大厅值守。领导干部以窗口办事人员、业务协调员、工作督查员三重身份下沉服务一线,联动“未办成事协调服务”窗口建立问题台账,靶向破解办事难题,推动审批流程再造。 二是迭代升级政务服务大厅排队叫号系统。破解原有大厅分区独立、信息割裂的短板,实现全厅统一取号、统一调度、统一叫号;增设中英双语语音播报,配套显示屏实时展示排队序号、业务类型、窗口运行状态,规范大厅人流疏导,提升政务大厅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 三是改造提升服务网点,打造线上线下融合办事体系。按照“依托现有阵地、多方共建共用”原则,整合供水、供电、燃气、广电、通信行业资源,改造存量网点建设水电气网视共享营业厅,统一梳理制定五类公共服务标准化办理事项。构建“线下就近窗口+线上全天候平台”服务模式,推动业务由“分头办”向“集中办”转变,同步完善长效管理制度,建强基层一线服务队伍。 工作成效 一是领导驻厅一线督办,政务服务质效显著提升。落实领导常态化驻厅坐班、现场督办机制,累计开展“局长(主任)进大厅”活动24期,提供专项服务500余次,协调处置“未办成事”93件,现场受理疑难问题13个,全部跟踪闭环办结,办结率100%。通过角色换位沉浸式体验办事流程,精准查摆服务短板,实现问题在一线发现、在一线研究、在一线化解。 二是优化叫号调度体系,群众办事体验持续改善。彻底改变分区叫号、信息不通的旧模式,实现大厅叫号一体化运行;中英双语播报有效服务外籍办事人员。大厅屏幕动态展示排队信息,语音同步提醒,群众可实时掌握等候进度,大厅人流秩序更加规范,错号漏叫、无效等候问题明显减少,大厅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是服务阵地功能集成,切实降低企业群众办事成本。依托11个水电气网视共享服务网点,企业群众就近即可一站式办理水、电、气、通信、广电相关业务,实现“进一扇门、办多家事”。同步打通微信公众号、小程序、APP、网页端等线上服务入口,超六成基础公共服务业务可实现“零跑腿”办理。共享营业厅投用以来累计办理业务200余次,高效回应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需求,企业群众办事满意度稳步提升。 点评: 本次发布的三例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东方市政务服务点面联动、全域提质的良好发展态势。矿业权“权证分离”改革立足制度创新突破,通过产权确权赋能释放矿产资源价值,填补了全省矿业权不动产登记领域实践空白;车管服务改革紧盯企业群众高频办事需求,依托跨部门数据共享、业务流程再造,实现业务快办即办;政务服务阵地提质升级着眼服务体系整体建设,以领导干部下沉驻厅、硬件系统迭代、多行业网点资源整合,推动政务服务“小场所”释放便民利企“大效能”。 三个案例紧紧围绕政务服务由“能办”向“好办、易办”迭代升级这一核心目标,既在细分领域实现先行先试、重点突破,又通过系统集成改革持续擦亮“东能办”服务品牌,为东方市深化政务服务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鲜活务实的东方实践样本。

    2026-10-20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数据产业的部署要求,强化数据要素和人工智能技术驱动作用,培育数据企业,壮大数据产业,加快推动全省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塑强数据产业经营主体 (一)培育壮大一批数据企业。建立省级数据企业培育库,常态化开展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等6类数据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开展数据企业梯度培育行动,发现培育一批成长型数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依规享受金融服务、算力支持等政策。到2028年,全省数据企业数量超过2.5万家,其中上市企业数量突破70家、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数量突破500家。(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 (二)转化拓展一批数据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数据资源密集型传统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通过新设、重组等方式设立数据业务独立经营主体,形成一批熟悉行业情况和产业需求的数据企业。鼓励传统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加强数据开发利用,打通生产制造、流通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数据壁垒,升级为数据应用企业。支持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传统第三方机构,拓展数据领域的合规认证、安全审计、质量评价、资产评估、风险评估等业务,提升数据服务企业数量。(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委网信办、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三)招引落地一批数据企业。鼓励各市丰富完善数据企业招商引资政策,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和数据业务需求,明确招商引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数据企业招商推介活动。鼓励各市盘活闲置园区、楼宇等资产,探索通过作价入股、合作共建等方式,积极承接互联网头部企业相关数据业务,推动数据企业项目落地。(省大数据局负责) 二、聚焦数据产业重点领域 (四)做深数据标注加工。以基础性、规模化数据标注加工产业为支撑,在具备基础条件的市、县(市、区)发展服务于人工智能的数据标注产业,提升数据标注产业就业吸附能力。以高质量、专业化数据标注加工产业为发力点,大力发展智能标注、4D标注等关键技术,提升金融科技、生物医疗等复杂数据标注能力,推动数据标注加工产业向技术密集、高附加值领域转型。(省大数据局负责) (五)做精数据资源开发。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围绕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治理等关键环节,加快推动数据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不断做大数据资源开发产业规模。支持数据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围绕数据资源开发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建好用好数据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支持高校依托高能级平台加强科学研究和协同创新攻关,加快数据资源开发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六)做活数据资产增值。支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持续丰富数据产品和服务品类,推动海洋、医疗健康、交通运输等垂直行业数据流通服务平台做大做强。健全数据流通交易市场体系,培育数据经纪、数据咨询、数据托管等新兴业态。有序推动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做好数据资产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审慎稳妥探索作价出资、融资担保等数据资产运营模式。(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海洋局、山东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 三、加快数据产业集聚发展 (七)促进数据产业规模化集聚。高标准推进济南、青岛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试点,鼓励各市依托现有产业园区、商业楼宇等载体,聚焦特色优势方向,因地制宜培育一批“小而精”的数据产业集聚区。发挥数据产业集群辐射带动作用,到2028年,全省形成30个以上的数据产业集群,数据产业规模年均增速达到20%以上。结合各市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推动建设一批服务集群发展的数字赋能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数据采集汇聚、跨企业流通共享、数字技术协同创新应用。(省大数据局负责) (八)促进数据产业链条式协同。支持链主企业打通全链条数据资源,推动数据跨企业、跨产业融合应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引导龙头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数据、算力等资源使用便利,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数据企业围绕数据全周期拓展业务布局,提升数据全链条服务能力。聚焦解决产业链薄弱环节和强链补链的关键点,绘制全省数据产业“1张图谱”和项目、场景等“N张清单”。(省大数据局负责) 四、推动数据产业融合发展 (九)强化数据产业与人工智能产业双向赋能。深化“数据要素×”与“人工智能+”融合,大力发展“数据即服务”“知识即服务”“模型即服务”等新业态。支持数据企业围绕复杂任务规划、人机交互、决策执行等重点方向,建设高质量数据集、行业知识库和评测数据集,全面支撑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应用,到2027年,在科学研究、医疗健康等16个重点领域建成50个以上行业高质量数据集,赋能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体等智能应用形态发展。开展“模数共振”行动,探索“数据+技术+场景+资金”方式,鼓励数据企业开发、应用行业大模型,做精做强场景大模型,形成“数据训练模型,模型优化数据”的良性循环,加速人工智能应用落地。(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 (十)强化数据产业与传统产业转型双向赋能。组织开展“数据有约”活动,加强细分行业领域供需对接,为数据产品找应用场景,为行业需求找解决方案,推动数据产业与传统产业双向互动。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在现代农业、交通运输、医疗健康、城市治理等重点行业领域,探索数据产业与传统产业转型融合发展路径。鼓励传统行业企业招募数据企业“合伙人”,通过数据技术和产品的应用破解企业生产经营堵点,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生产经营模式。鼓励传统企业将生产经营中积累的数据资源以市场化方式授权给数据企业,通过数据企业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探索共同分享增值收益的协同发展模式。(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五、强化数据产业要素保障 (十一)加力数据要素供给。推动公共数据开放扩面提质,持续更新公共数据年度开放清单。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依法依规向数据企业供给高价值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引导企业加强数据资源管理,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开放数据,促进企业数据互通共享、融合利用。(省大数据局负责) (十二)加强数据人才培养。在具备条件的数据企业推行首席数据代表(官)制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数据产业学院和实训基地,重点培养数据采集治理、数据标注、数据分析、数据安全等数据产业专业人才。优化数据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优势特色学科建设计划,到2028年,支持高校重点建设10个左右数据领域学科,新增5个左右数据领域博士硕士点。实施技工教育数字素养提升工程,推进人工智能通识课程建设,支持技工院校开设物联网应用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等数据类相关专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大数据局) (十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统筹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数据企业、数据产业和相关试点建设,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数据产业重点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依法合规开展数据资产证券化(ABS)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数据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数据企业发展特征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 六、健全数据产业基础支撑 (十四)夯实基础设施底座。加快推进全省一体化算力服务平台建设,健全算力资源供需对接与服务保障机制,支撑数据企业算力资源需求。支持企业结合应用场景推进安全可信的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参与共建企业、行业、城市可信数据空间,推动与省级可信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能力复用。开展“齐算互联”行动,推动算网融合发展,在城域内提供毫秒级算力资源网络通达能力,支持济南、青岛等市开展城域“毫秒用算”专项行动。(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 (十五)完善出海服务体系。依托“山海经出海综合服务港”,为数据企业“出海”提供全链条公共服务和解决方案。搭建数据跨境流通服务体系,依托青岛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为数据企业提供低时延、高带宽、高安全的国际数据传输服务,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来数加工”“词元出海”等服务新模式。鼓励各市积极推进数据领域国际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市争取国家数据领域国际合作试点,提升数据企业“出海”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 (十六)筑牢安全防护底线。落实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的保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相关规范,落实数据流通利用全过程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推动基础设施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协同发展,支持企业创新数据分类分级、隐私保护、安全监测、应急处置等数据安全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大数据局) (十七)凝聚协同推进合力。省大数据局牵头负责数据产业发展的系统规划、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推动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发展、各领域互促共进的数据产业发展生态。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协同配合,细化完善相关举措,加强数据产业发展监测分析,及时研判数据产业发展态势。各市加大数据产业的支持力度,深入开展创新实践,加强与重点数据企业的沟通联络,形成推进数据产业发展的工作合力。(省大数据局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10-20
  • 准格尔旗经济发展合作中心关于征求《准格尔旗“十五五”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2026—2030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系统构建覆盖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全要素供给、全链条提质的营商环境服务体系,进一步夯实全旗产业发展根基,深化“准事·准办·准成”营商服务品牌,聚力打造优质营商沃土,助力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中心组织编制了《准格尔旗“十五五”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2026—2030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为保障《方案》科学前瞻、贴合实际、落地可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10月31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贾春燕 电话:0477—4882250 邮箱:zqyshjb@163.com) 附件:准格尔旗“十五五”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2026—2030年)(征求意见稿) 准格尔旗经济发展合作中心 2026年10月15日 附件下载 准格尔旗“十五五”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2026—2030年)(征求意见稿).pdf 准格尔旗十五五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 方案(2026—2030年)(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自治区“ 1571” 工作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要求,锚定鄂尔多斯市“ 六个暖城”建设目标,紧扣全旗“ 15111” 工作部署和“518”产业发展战略 ,聚焦涉企服务、政务效能、市场竞争、产业生态、要素保障、法治环境、社会人文等多领域协同,加快构建市场化 、法治化 、 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持续擦亮“ 准事·准办·准成” 营商环境品牌,全力打造资源型地区新质生产力发展示范区,助推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准格尔旗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自治区、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各项决策部署 ,构建政务服务高效、市场环境公平、产业特色鲜明、法治环境保障、人文环境暖心发展新格局,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系统搭建覆盖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全要素供给 、全链条升级的立体化营商环境服务体系 ,推动“ 准事·准办 · 准成” 营商环境品牌走深走实,全力建设办事顺心、投资放心、经营舒心、发展安心的准格尔创业兴业热土。 到2030年,准格尔旗全面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深度融合的一流县域营商环境,营商环境综合竞争力稳居自治区前列。坚持经营主体“ 扩容提质” 双向并举,市场准入“ 非禁即入” ,全旗市场经营主体总数突破 5.3 万户 ,年均增速 8%以上,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规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保持稳步增长;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审实现 100%;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 100%进驻,高频事项“ 掌上办”超 90% ,园区涉企事项“ 不出园” 办理实现 95%以上;政务失信案件实现动态“ 清零” ;涉企事项全面推行“ 免申即享”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扫码入企”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1.便利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案例排查通报及效能评估机制,畅通问题线索举报、核查、处置闭环渠道,全面维护公平统一市场准入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巩固提升登记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纵深推进“企业开办一件事” ,实现全流程办理,推进“ 证照联办” 、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及“个转企” 集成办理,探索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全面推行“ 免申即享” ,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高效准入准营服务。(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发改委、旗工科局,责任单位:旗政数局、旗税务局、旗直各有关部门) 2.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深度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推进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两审”联动,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在增量审查、存量清理、风险预警中的应用,对涉及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政策措施按程序严格审查,及时修改、废止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强化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执法,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市场混淆等违法行为 ,深化整治低价倾销、 恶意压价、 恶性比拼等无序竞争,公平竞争审查实现全覆盖。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普法宣传,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司法局,责任单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发改委、旗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3.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巩固招标投标“双盲”评审改革成效。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辅助应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破解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等环节中妨碍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突出问题。建立政府采购关键环节智能预警机制,保障各类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严格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推行分散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模式,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准格尔旗分中心,责任单位:旗财政局、旗发改委、旗审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4.健全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完善经营主体退出工作机制,开展“僵尸” 企业、个体工商户清理专项行动,分类排查、精准施策,提高经营主体退出市场效率。深化企业注销“ 一件事” 改革,探索特殊情形注销实施办法。优化简易注销、歇业备案流程,实现企业简易注销“ 一网通办” 。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进一步压缩退出时限。深化“ 个体工商户注销快车” 改革,实现“ 一次认证、批量提交、全程网办” 。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动协查机制,依法打击恶意注销行为。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旗法院、旗政数局、旗人社局、旗住建局、旗税务局、旗公安局) 5. 优化市政公用设施服务 。推动电网网架补强 、设备升级、精益运维,降低故障频次。强化电网故障抢修,缩短停电时长,提升供电可靠率。大力培育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能源新业态新模式,充分发挥其在供应保障、运行调节、新能源消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高效提升水电气网联合报装“ 一件事” 服务水平,优化报装流程,完善行业服务标准,简化并联审批手续,不断提升智慧水务、智能监测、管道AR可视化、水气暖一站式服务水平。到 2030 年,管道燃气普及率提升至97%以上,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 8.5%以内,企业生产经营停电频次降低50% ,全面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薛家湾供电公司,责任单位:旗政数局,旗发改委、旗能源局) 6.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强化纳税缴费信用激励导向,稳步提高A级纳税人数量与占 比。强化部门数据共享与登记联动,落实“ 一网通办” ,为新办经营主体提供“ 一站式” 涉税辅导与“ 套餐式” 服务,简化涉税办理流程,加强政策宣传与跟踪服务,持续提升涉税经营主体占比。深化企业办税“ 申报智能自检、智能分流” 服务。持续推进新时代“ 枫桥式”税务所建设,高效化解群众税费争议和矛盾纠纷,提升企业办税满意度。 (牵头单位:旗税务局,责任单位:旗政数局) (二)打造适配产业的要素保障环境 7. 强化土地要素精准配置。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 一地一策”项目清单,推进存量土地精准盘活处置。常态化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鼓励采用“先租后让”“长期租赁”“ 弹性年期出让” 等灵活供地方式。全面推行“拿地即开工”“抵押即交证”“交房即交证” 等创新做法。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盘活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不动产联动司法、公证,落地“ 不动产+公证” 一体化联办机制,实现数据互通,双向实时推送,降低企业产权交易制度性成本。(牵头单位:旗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准格尔经济开发区、旗发改委、旗住建局、旗住房保障中心、旗司法局、旗公证处) 8.提高人才供给保障水平。全面落实准格尔旗人才新政3.0,对民营企业成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给予专项补贴,并提供“全程护航”服务。全面实施“ 鸿雁计划”“ 淬火计划”“ 暖巢计划”“ 扬帆计划” 等创新举措,聚焦特色产业建立“ 两库一单” 动态对接与“ 一人一策”精准引进模式,构建多层次引才体系。在创新资源富集区布局“研发飞地” 。推进校企合作、产才融合,推行“订单式”培养和新型学徒制,支持企业与院校共建实训平台,重点培养“AI+技能”双能人才。升级人才服务平台,完善人才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配套政策,健全县处级领导联系服务专家人才制度,打造全区人才服务高地。(牵头单位: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责任单位:准格尔经济开发区、旗教体局、旗住建局、旗卫健委、旗发改委、旗工科局、旗医保局、旗经济发展合作中心) 9.增强金融服务实体质效。加强产融对接,推动政银企深度融合,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与可得性。强化金融政策,用好国家、 自治区和市级金融惠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推广“信易贷” 工作,实施普惠金融提升工程,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持续破除民间投资准入壁垒 ,强化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支持 ,依法保护民间资本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旗发改委,责任单位:准格尔金融监管支局、旗工科局、旗市场监管局) 10.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培育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推动鄂尔多斯实验室准格尔中试基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研发中心能级跃升。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完善创新型企业“微成长、小升高、高变强” 的梯次培育机制。加强产学研融合发展, 以科技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以数字赋能科技服务,优化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围绕重点产业和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扶持先进成果转化。支持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获批后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推进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工作,争创更多“ 蒙” 字标认证品牌和“ 暖城多味” 认证品牌与授权行动。到2030 年,全旗规上工业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保持稳步增长,“ 蒙” 字标、绿色有机认证产品数量增长 30%以上。 (牵头单位:旗工科局、旗农牧局,责任单位:准格尔经济开发区、旗发改委、旗市场监管局、旗财政局、旗税务局) 11.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主动对接国家“ 东数西算” 工程,积极融入鄂尔多斯市算力枢纽节点拓展区,依托能源优势建设绿色数据中心,提升多元算力供给水平。完善政务数据共享机制,推动数据跨部门、跨层级安全有序流通与高效复用,促进数据要素在工业制造、现代能源、智慧农牧、政务服务、城市治理、文化旅游等领域深度融合应用。深化“5G+工业互联网”在智能矿山、智能物流等领域应用,部署车路协同设施,开展无人驾驶矿卡调度系统试点应用。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推动数据资源向数据资产转化,鼓励企业开发数据产品与增值服务,积极参与全国一体化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强化金融支持,加大对算力、大数据、人工智能产业投入,赋能数字金融场景创新发展。 (牵头单位:旗政数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旗农牧局、旗能源局、旗交通局) (三)打造健康可持续的产业发展环境 12.优化主导产业发展生态。强化“ 五基” 新材料产业精准赋能 ,推行“ 一基一策” 定制化服务 ,打通原材料供应、技术研发、 中试转化、市场拓展全链条卡点,推动产业集群化、高端化发展。做强高科技产业引擎,优化新能源要素保障与“风光氢储车”全链条服务,常态化开展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提质增效专项活动,推行“ 揭榜挂帅” 攻关,完善柔性引才与标准创制,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围绕八大经济业态差异化施策,强化要素保障与链条协同,推动业态融合集聚、提质增效。( 牵头单位:旗工科局、旗发改委,责任单位:准格尔经济开发区、旗农牧局、旗卫健委、旗人社局、旗文旅局、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 13.培育新兴产业成长沃土。构建包容审慎准入环境,对新兴产业实行“ 非禁即入” ,推行沙盒监管与容错试错机制,简化审批流程,推行一站式、并联审批,为新兴产业落地开辟绿色通道。强化创新驱动支撑体系,支持企业围绕煤炭、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粉煤灰等优势领域开展科研技术攻关,搭建中试基地、孵化器等创新服务平台,提供全链条孵化服务,深化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平台,健全人才、技术、资本、项目精准对接机制,强化金融赋能,全力支持培育新兴产业。( 牵头单位:旗工科局、旗发改委,责任单位:准格尔经济开发区、旗财政局、准格尔金融监管支局、旗人社局) 14.健全产业融合发展机制。坚持系统思维统筹产业发展,构建“ 主导产业引领、核心引擎驱动、多元业态支撑” 的产业生态体系。深耕煤基、灰基、土基、硅基、绿基“ 五基”新材料主导产业,依托准格尔经济开发区产业平台,推动现代煤化工、铝硅合金、煤矸石制高岭土等重点项目落地提质,促进传统煤化工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 以第二产业提质增效赋能上下游产业联动发展。立足现代农牧业发展基础,推动工业产业链赋能特色种养殖、农畜产品深加工产业,依托丘陵沟壑地貌优势,壮大山杏种植、绿色农牧等特色产业,构建“ 工业+农业” 深加工融合体系,带动一产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深挖“ 文旅+百业” 融合发展潜力,盘活本土文旅资源,推动资源型地区从传统资源开发向文化价值挖掘转型, 以第三产服务业态赋能工业提质、农业增值。持续促进主导产业与配套业态、创新引擎与实体经济、一二三产业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培育跨界融合新业态新模式,实现“ 二产带动一产、三产赋能一、二产” 的产城融合发展格局。(牵头单位:旗发改委,责任单位:准格尔经济开发区、旗工科局、旗农牧局、旗文旅局) 15.健全产业链沟通协调与服务机制。持续夯实助企纾困服务根基,搭建 24 小时企业诉求在线响应机制,实现全旗规上工业企业、 中小微工业企业服务全覆盖。精准聚焦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建立完善“ 一企一档” 动态管理台账,全方位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政策咨询、用地用工、用能融资等方面的各类困难,精准破解企业发展瓶颈,助力市场主体稳定经营、提质增效。围绕特色主导产业,搭建链主企业与上下游配套企业常态化交流平台,畅通上下游协作渠道,持续优化适配全旗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环境。立足产业发展实际,推动优势产业延链、传统产业升链、新兴产业建链、短板产业补链。加大产业链招商力度,从规划布局、土地供给、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等方面强化要素保障,靶向招引一批强链延链补链优质项目,加快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上下游协同配套的 良好产业生态。 (牵头单位:旗发改委、旗工科局、旗经济发展合作中心,责任单位:准格尔经济开发区、旗政数局、旗文旅局、旗住建局、旗能源局、旗直有关部门) 16.提升园区产业承载能力。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坚持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推动园区向综合功能型转型,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打造便捷生活圈,提升宜居宜业水平与要素集聚能力。创新园区运营管理模式 ,推行市场化、智慧化运营,探索“ 管委会+公司”模式,构建集约高效的市场化配置机制。推动政务服务向园区延伸。推进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建设,引导企业数字化转型,持续提升园区治理能力与产业承载水平。到 2030 年,企业办事不出园达到 95%以上,园区规上企业数字化改造覆盖率实现 100% 。(牵头单位: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旗工科局、旗政数局、旗住建局、旗自然资源局) (四)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 17.提高政策普惠精准有效。全面落实《准格尔旗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完善企业家和中小微企业、 民营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常态化机制,确保政策协同性、有效性。持续推进普惠性政策全面纳入政务服务网和“ 蒙速办” 政策库、政策计算器,利用大数据画像向企业精准滴灌,推动更多政策“ 直达快享”“ 免申即享” 。开展“ 政企面对面、政策零距离”“科局长讲政策” 等系列惠企政策宣讲活动。( 牵头单位:旗政数局、旗发改委,责任单位:旗工科局、旗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18.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 自治区、市统一标准,动态调整事项清单,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健全全流程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实施政务服务中心升级工程, 以群众评价倒逼服务规范升级,聚焦高频场景拓展特色服务。规范提升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功能,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大厅,为企业群众提供“ 一站式” 集成服务。完善“ 一网通办” 、跨域通办体系,持续提升服务覆盖面与便捷度 ,全面推行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强化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调度管理,前期手续审批全过程数字化、智能化、协同化,全链条保障服务重大项目建设。规范运行企业服务专区,拓展涉企政策精准兑现、信用修复、载体对接、成果转化、项目提速落地、法治护航发展以及准格尔旗特色化增值化服务。( 牵头单位:旗政数局、旗发改委,责任单位:准格尔经济开发区、旗直各部门,各苏木乡镇街道) 19. 强化政务服务数智化赋能增效。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 区块链等技术应用,建设智慧政务大厅,拓展智能导引、自助帮办功能,推动 90%以上高频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促进政务服务从“ 可办” 向“ 好办、易办、快办” 升级,推动更多事项“ 一网通办”“跨省通办”“ 一次办成”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政务服务网、“ 蒙速办” 移动端、线下大厅、 自助终端同源同质服务,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场景赋能,重点建设一批跨部门、高价值的专题数据库,有效赋能各行业、各领域应用场景。(牵头单位:旗政数局,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 20.深化高频事项“ 免证办” 。全面清理无法定设立依据的证明材料,通过数据共享、业务协调、服务优化、扫码亮证等方式,推动个人、企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常用证照无感审批。持续推广电子印章、 电子签名、 电子证照、数电发票等各类电子凭证应用。开展告知承诺制,推行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准营项目实施“ 一次承诺、一次审批” 。 (牵头单位:旗政数局、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 21.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实行“ 清单之外无审批” ,规范业务审批流程,落实“ 收件即受理” ,严禁“体外循环”“ 隐性审批” 。聚焦能源领域审批提质增效, 出台审批提速专项承诺,将全部能源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 20%以内,普通承诺件 5 个工作日内办结,4 项即办件 1 个工作日内办结,坚决杜绝超期拖延。健全窗口一次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办理、全程帮办、联审联办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 12345 热线、线上线下“ 办不成事” 窗 口、政务服务“ 好差评” 、准格尔旗“ 为企服务管家平台”等渠道作用,畅通诉求反馈路径。着力转变服务理念,开展“ 一把手坐诊接诉”“ 一把手走流程” 活动,及时回应企业诉求,查找并破解痛点堵点难点问题。 (牵头单位:旗政数局 ,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 22.全面落实“ 高效办成一件事” 。健全“ 高效办成一件事” 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 ,各相关部门做好事项认领、要素维护、窗 口设置、办事指南编制及宣传引导等工作,确保重点事项落地见效。结合准格尔旗产业特色与民生需求推出地方特色“ 一件事” ,制定特色“ 一件事” 专属服务清单。 (牵头单位:旗政数局,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 23.精准实施“微改革”行动。紧盯企业办事高频诉求、关键难点、审批堵点,定期梳理推出对症施策“微改革” 事项,建章立制、靶向破解,依托暖城暖企服务平台,实行全流程闭环管理。通过推出一批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切实破解企业办事堵点、 回应群众关切,让改革成效看得见、摸得着,推动“ 微改革”积少成多、聚沙成塔,持续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牵头单位:旗经济发展合作中心,责任单位:旗政数局、各行政审批部门) 24.实施“揭榜挂帅” 改革攻坚。聚焦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入对接上级改革部署,主动推进“ 揭榜” ,积极开展改革事项自主申报。对自治区级、市级发布的标准事项实行应领尽领、全额落实,确保改革任务全覆盖、快落地。对本级无权限实施事项,主动加强与自治区厅局沟通对接,积极争取试点,先行先试、探索路径, 以改革创新破解发展瓶颈,打造具有准格尔特色的营商环境改革亮点。 (牵头单位:旗经济发展合作中心,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25.打造“ 一域一特色”产业营商环境品牌。立足国家大型综合能源基地核心区战略定位,紧扣全旗“煤炭为基、多元赋能、绿色转型、产城融合”产业布局和各片区差异化功能定位, 以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核心抓手,聚力打造辨识度高、适配性强的“ 一域一特色”产业营商环境品牌。紧扣全旗“ 15111” 工作部署和“518”产业发展战略,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为全旗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政策同步解读、涉企信息全流程公示制度 ,重点围绕煤炭精深加工、新能源全产业链、低空经济、固废综合利用、现代服务业等核心产业,深入实施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审、用地用能、要素供给、惠企政策兑现等政策,精准破除市场主体政策信息壁垒,稳定民营企业发展预期、提振投资信心, 以阳光透明的政务环境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助力全旗民营经济规模化、绿色化、智能化高质量发展。 (牵头单位:旗经济发展合作中心,责任单位:准格尔经济开发区、旗发改委、旗工科局、旗文旅局、旗农牧局、旗直各有关部门) 26.全面提升为企服务品牌建设。持续迭代优化“ 为企服务管家” 数字化平台,搭建完善重点企业全景画像数据库,全方位归集企业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痛点难点、政策适配需求等核心信息,精准摸清企业发展底数,科学研判行业及企业发展走势。依托大数据分析能力,定向推送适配惠企政策,量身定制帮扶解决方案,推动惠企政策免申报、免材料,真正实现惠企政策无感兑现、直达快享,打通政企双向沟通壁垒,构建无缝衔接、 即时响应的常态化政企沟通体系;拓展涉企服务应用场景,常态化开展上门为企服务,组织各相关部门常态化深入园区、企业生产经营一线,面对面摸排企业生产经营堵点、发展诉求与服务期盼, 以精细化、高效率、定制化政务服务,全方位护航民营企业稳健经营、提质发展。健全多方联动处置机制,依托为企服务管家平台,全面落地“街镇吹哨、部门报到”联动服务机制,属地街镇前端摸排收集企业各类诉求,各职能部门快速响应、下沉一线、现场会商、协同办理,构建“属地摸排、一键吹哨、部门报到、联合处置” 的联动处置链条,全流程闭环化解企业用工、融资、用地、审批等各类经营痛点难题。常态化梳理归集企业反映强烈的经营堵点、办事痛点,建立动态涉企问题议题清单,依托考核约束+舆论监督双重抓手,实现涉企服务事前规范、事中管控、事后复盘的全链条闭环管理,持续擦亮“ 准事·准办·准成” 营商环境品牌。到 2030 年,企业满意度提升至 98%以上。(牵头单位:旗经济发展合作中心,责任单位:准格尔经济开发区、旗政数局、旗发改委、旗工科局、各苏木乡镇街道) (五)打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27.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影响评估机制,涉及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为,行政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开展评估。推进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推行“ 扫码入企” 监管模式,实现“ 无码不检查、检查必亮码”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非现场监管,全面提升部门联合检查、数据交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等结果占比,杜绝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牵头单位:旗司法局,责任单位:旗发改委、各行政执法部门) 28.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坚持用法治思维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依法拓宽“ 轻微免罚”“ 首违不罚” 事项范围,体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做到执法有温度、有力度、有精度。规范涉企执法 自 由裁量权 , 强化对涉企“ 小过重罚 ”“ 当罚不罚”“ 类案不同罚” 等问题监督,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牵头单位:旗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29.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合规分级分类管理,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合规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合规指导。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侵犯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与方式,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广“ 法治体检” 入园进企服务,建立律师服务团与重点企业结对服务机制 ,帮助企业防范化解股权纠纷、合同履约、债权追索、知识产权侵权等法律风险,持续筑牢企业发展法治根基。 (牵头单位:旗司法局、旗市场监管局、旗法院、旗公安局,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旗检察院、准格尔金融监管支局、旗直各有关部门) 30.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优化知识产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快速处理机制,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化解效能。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实现科技、产业与金融的良性循环,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培育建设,持续提升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释放知识产权效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强化对恶意、重复侵权等行为的规制,打击“傍名牌”“蹭热度” 等侵权行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以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蒙字标等助力特色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 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旗文旅局、旗司法局、旗公安局、旗工科局) 31.健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健全诉讼、调解、仲裁、公证多元联动衔接机制 ,构建商事纠纷“ 一站式” 解决服务体系。完善涉企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优化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办案流程,显著提升涉企案件审判效率与司法公信力。强化涉企案件执行攻坚,健全未结执行案件动态监管、跟踪督办、积案清零机制,规范财产保全服务,切实维护企业胜诉权益。组建涉企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组,统筹属地乡镇、职能部门、法律顾问及专职调解员等多方力量,聚焦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合同履行、劳动争议等企业高频纠纷,提供灵活便捷的专业调解服务,推行“ 申请调解+上门调解” 双模式,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省时省力。畅通线上线下涉企诉求渠道,完善企业诉求受理、分派、办理、督办、答复、回访全闭环管理机制,实现企业涉法诉求“ 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 ,最大限度降本减负,持续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 (牵头单位:旗司法局、旗法院、旗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六)打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32. 强化诚信政府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强化对政府签订、政府指导签订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积极稳妥处置政府失信违约投诉线索,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实现拖欠企业账款动态清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常态化开展政务失信治理专项行动,及时修复全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失信行为。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 两书同达” ,及时帮助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牵头单位:旗发改委、旗工科局,责任单位:旗直各有关部门) 33.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全面推行“信用代证” 制度, 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充分使用信用报告。 围绕医疗、养老、旅游、消费、交通、房屋租赁等领域,完善信用应用配套政策制度,构建“信用+” 应用生态,促进信用经济发展。持续丰富“信用+” 惠民便企场景,推出更多以信用赋能的应用服务,不断提升守信主体获得感。 (牵头单位:旗发改委,责任单位:旗直各有关部门) (七)打造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 34.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深耕准事即办、准办提质、准成无忧服务准则,秉持“ 无事不扰、无时不在、无微不至、有呼必应、贴心服务、审慎监管、高效赋能” 工作理念,主动下沉,靠前纾困解难,靶向精准惠企便民。健全常态化规范化政企对接沟通机制,定期召开企业家交流座谈会议,全方位畅通企业诉求反馈渠道,引导全体公职人员用心助企、秉公履职、廉洁实干。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专项行动与干部作风淬炼提升工程 ,塑造“ 办事便捷暖心、服务高效贴心” 优质政务服务品牌,严格践行新任干部接续兑现承诺、在岗干部守牢发展底线工作要求,汇聚政企同心同向、携手聚力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 牵头单位:旗经济发展合作中心,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旗工商联、旗工科局、旗能源局、旗市场监管局、旗直各有关部门) 35. 弘扬企业家精神。常态化开展企业家培训、研修、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鼓励企业家参与政策研究、产业规划和公共决策等。接续实施“ 青蓝接力” 计划,搭建企业家成长平台,优化培育环境,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储备后备力量。宣传优秀企业家典型事迹 ,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 (牵头单位:旗工商联,责任单位:旗工科局、旗发改委) 36.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持续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教育、 医疗、养老、托育、住房等公共服务水平。加大各类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推动低效用地、闲置房产、停缓建项目等存量资源盘活改造。健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和新业态从业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推进“ 文旅+百业” 消费提质扩容,精准释放城乡消费潜力 ,持续落实各类促消费促销政策 ,推动核心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夜间经济示范载体提质升级,大力培育新型消费场景,扶持电商经济、智慧零售等新业态发展,引导线下商贸企业数字化转型,构建线上引流、线下体验融合消费新模式,依托美稷传统文化街区、湾Night现代文化街区等文旅载体,深度推进文旅商一体化融合发展,持续激发消费新动能。加快现代物流体系迭代升级,补齐农村物流配送短板,完善城乡双向配送网络,打通城乡消费流通渠道,同步推进客货邮智慧交通提效增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营造宜业宜居的城市环境。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旗文旅局、旗交通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旗水利局、薛家湾供电公司、旗政数局、旗自然资源局、旗人社局、旗发改委、旗市场监管局、旗教体局、旗卫健委、旗民政局、各苏木乡镇街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组建旗级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专班,系统研究、统筹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对照方案任务细化配套举措,逐项压实工作责任。各责任单位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协同联动推进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形成上下贯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从严督导问效。旗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统筹调度、督导督办职能,对照行动方案及年度重点任务 ,建立项目化 、清单化工作台账 , 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紧盯工作薄弱环节、企业投诉集中领域、改革推进滞后事项,常态化开展“ 小鬼难缠”“ 中梗阻” 等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早整改。定期通报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突出问题 ,综合运用通报批评、约谈提醒、追责问责等方式倒逼整改,打通政策落地和惠企服务“ 最后一公里”。 (三)厚植营商氛围。依托旗融媒体中心 、政府门户网站、官方新媒体等平台,全方位、多角度解读营商环境改革政策、展示工作成效、推广典型经验,持续提升政策知晓率、服务透明度和营商品牌影响力。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进园区、进企业、进基层活动,精心选树助企服务先进典型、 改革创新优秀案例 ,讲好准格尔营商环境建设故事 ,持续厚植尊商、重商、亲商、安商的城市底蕴 ,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营商环境、人人维护营商环境、人人助力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附件:准格尔旗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专项工作推进组 准格尔旗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专项工作推进组 为进一步提升我旗优化营商环境水平,成立准格尔旗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专项工作推进组,组成人员如下: 一、专项工作组组成人员 组 长:赵 栓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王誉杰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副 组 长:闫学军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闫 飞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高治国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郝占兵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韩 茜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萨如拉 旗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人选 杜志平 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 报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李 磊 薛家湾供电公司总经理 王 伟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乔凤忠 旗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任艳华 旗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冯艳霞 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陈 强 旗工信和科技局局长 钱 鑫 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局长 杨盛炜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杜学锋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高永华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建礼 旗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鲁攀林 旗审计局局长 鲍丽萍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周利江 旗教育体育局局长 魏林忠 旗司法局局长 杜 勇 旗财政局副局长 鲁晓瑞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尚 波 旗农牧局局长 高喜荣 旗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 斌 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局长 苏开成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乔国华 旗医疗保障局局长 曾 佳 旗统计局局长 刘 喜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郝培华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忠山 旗能源局副局长 苏 林 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云 宇 旗税务局局长 何春江 旗气象局局长 张春林 旗水利局局长 王忠亮 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付飞雄 旗经济发展合作中心主任 刘培江 旗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王志刚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准格尔旗分中心主任 杨 林 旗公安局副局长 杨胜强 旗民政局局长 安塔娜 准格尔旗工商业联合会主席 马义升 旗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张 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准格尔监管支局局长 侯海钧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准格尔旗营业管理部主任 赵海龙 薛家湾镇镇长 张 慧 沙圪堵镇镇长 王 强 大路镇镇长 武 云 布尔陶亥苏木苏木长 吕 强 十二连城乡乡长 王 龙 暖水乡乡长 谢 涛 准格尔召镇镇长 李 磊 纳日松镇镇长 李 波 龙口镇镇长 越 超 魏家峁镇镇长 乔 鹏 友谊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惠文 兴隆街道办事处主任 康志强 迎泽街道办事处主任 常志刚 蓝天街道办事处主任 今后除旗领导外,工作推进组人员如有变动, 由接任其岗位人员自然接替,不再另行通知。 推进组不作为旗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2026-10-20
  • 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企业全生命周期专属管家服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试点工作方案 为有序推进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8年,全面完成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任务,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体系基本构建,价值核算应用更加深化,经营开发路径不断丰富,生态产业规模持续壮大,形成兼具陆海统筹、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治理、资源型城市转型、国家公园体制创新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路径。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监测评价体系 1.开展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推进国土变更调查、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林草湿荒一体化调查等综合监测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开展生态产品本底情况摸底调查,摸清全市生态产品种类、数量底数,形成生态产品和生态产业目录清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自然保护区管委会) 2.深化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应用。开展市域行政地域单元生态产品总值(GEP)核算,深化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核算及应用研究。强化核算结果转化应用,推动核算结果“进规划”“进项目”等。建立市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重点项目库,推进实施一批引领带动作用强的生态产业项目工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二)培育特色生态产业 3.提升湿地城市赋能价值实现能力。推进高品质湿地生态城市建设,提升骨干生态廊道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加强城市河湖水系及岸线综合整治,完善公园绿地、亲水空间等绿道网络。深挖黄河口文化价值,实施“文创春芽”计划,打造系列城市文化IP矩阵。办好黄河口(东营)马拉松赛等体育赛事,推行“零碳赛事”与绿色办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4.创新盐碱地价值转化新路径。巩固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建设成果,因地制宜实施一批盐碱地综合利用项目,探索差异化盐碱地治理和利用模式。推进盐碱地生物育种,推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转化应用。深挖盐碱地农产品独特价值和功能特性,培育壮大生态草牧业、生物农业、大健康及功能性食品等特色产业,促进盐碱地生态资产向经济效益规模化转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 5.激活海洋生态蓝色经济新动能。实施海洋生态综合治理,推进沿海防潮生态防护、近海浅滩及受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维护提升海洋生态质量。推进国家级渔业绿色循环发展和省级对虾全产业链提质增效试点建设,做强水产品精深加工与冷链物流产业,培育名优水产品牌,高水平建设“海上粮仓”。实施滨海湿地增汇、贝藻礁固碳等项目。开展海洋碳汇核算方法学研究,探索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及蓝碳交易机制。(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自然保护区管委会) (三)塑强区域公用品牌 6.加强“黄河口农品”品牌建设。持续完善“黄河口农品、盐碱地特产”品牌体系,积极争创省级农产品知名品牌、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积极参加农产品展洽活动,推动“黄河口农品”产销精准对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 7.做优“黄河入海·生态东营”文旅品牌。深入挖掘湿地、芦花飞雪、红地毯等生态资源,打造“跟着鸟浪来旅行”等特色旅游产品和线路,建设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生态旅游目的地。高标准建设沿黄、滨海交旅融合廊道,加快布局“快进+漫游”旅游交通网络。开展“沿着黄河遇见海”等系列宣传推广活动,办好孙子文化旅游节、河海音乐节、“黄河大集”等特色活动。(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自然保护区管委会) 8.塑强“黄河口国家公园”品牌。挖掘黄河口国家公园文化内核,推广形象标识、主题曲、宣传片和文创产品等。举办“黄河口国际观鸟季”,配套开展观鸟比赛、生态摄影、国际交流等活动。依托黄河入海口人文生态资源,丰富研学路线,建设生态科普长廊和东方白鹳宣教中心,推进建设生态研学品牌。(牵头单位:自然保护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深挖降碳固碳潜力 9.推进生态资源赋能新能源开发建设。依托渤中海上风电、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基地项目建设,发展风电光伏与乡村旅游、生态修复等多元化融合新业态。推广“地热+供暖”“地热+农业”等多场景开发应用。加强生物质能源化开发利用。建强新能源价值实现产业链条,壮大新能源电池产业,强化风电装备产业优势,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规模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10.推进CCUS产业生态化发展。攻关低成本CCUS一体化技术,推进“CCUS+新能源”绿色捕集应用。做优做强源汇匹配,推动油气、化工、煤电等行业建立CCUS全链条集成工程。拓展碳利用领域,探索化工、农业、海洋、医药等生物利用场景。有序开展碳封存,拓展驱油封存、地质封存等多类生态化封存场景。(牵头单位:市油地校融合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11.开发打造多类型零碳示范场景。推进国家级页岩油气示范区(民丰)清洁能源替代、百万吨级老油田(孤东)零碳油区等项目建设。加快垦利经济开发区国家级零碳园区、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园建设。聚焦绿电高效消纳与化工过程降碳,推动打造零碳化工。支持牛庄镇魏家村、董集镇杨庙社区等实施全球环境基金“中国零碳村镇促进项目”试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油地校融合办) 12.加快推动碳普惠体系建设。探索推动市级碳普惠创新发展,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湿地碳汇、海洋碳汇等领域方法学开发。拓展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绿色回收等减排场景应用,加快碳汇类、减排类项目谋划实施。探索建立商业激励机制,引入低碳社区建设,鼓励公众参与循环化回收利用,倡导大型活动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碳普惠减排量实现碳中和。(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局) (五)加快国家公园建设 13.健全管理体制与科研支撑体系。适时编制黄河口国家公园有关规划,配套完善生态管护、科研监测、自然教育等管理制度。建设黄河口国家公园感知系统,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执法机制,探索联合执法新模式。推进黄河口生态站、鹤类国家保护研究中心及朱鹮野化放归基地建设,开展候鸟迁徙保护监测、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牵头单位:自然保护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14.实施陆海统筹生态保护修复。编制实施山东黄河三角洲国际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刁口河区域(一千二管理站)生态保护与修复五年行动方案。实施水系连通、生态堤坝维护等工程,完善补水调控及水生态动态监测体系。完善“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体系,加强湿地和海洋生态系统监测。持续推进东方白鹳、黑嘴鸥等关键物种栖息地保护,建立野大豆、柽柳等种质资源保护基地,提高生物多样性。(牵头单位:自然保护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15.创新价值转化与共建共享模式。聚焦生态旅游、生态研学、湿地碳汇等领域,探索开展湿地碳汇交易。依规研究配套黄河口经营性服务实施路径与管理规范,探索特色经营性服务模式。编制黄河口国家公园季节性差异化管控方案。规划建设特色入口社区,构建国家公园保护协同区,积极引导发展绿色产业。加强与东亚—澳大利西亚迁飞伙伴关系组织及国际国家公园合作交流。(牵头单位:自然保护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深化制度要素保障 16.健全金融支持与风险补偿机制。统筹政府投资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金融工具,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源参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绿色信贷产品,探索“生态资产权益抵押+项目贷”模式。探索将生态产品价值纳入授信管理,推动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和绿色信用贷款。开展生物多样性金融标准适用,开发适合地域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基于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金融产品创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分行、东营金融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17.完善生态补偿与损害赔偿机制。探索研究黄河口国家公园与周边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自然保护地与社区共管共建共享。推进重点河流水生态调查评估,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管,配合落实黄河干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探索司法碳汇赔偿机制,通过认购碳汇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推动惩治教育与生态恢复有机结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自然保护区管委会) 三、组织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形成协同推进工作合力,抓好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任务组织实施。推动试点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深度融合,强化试点财政、科技、人才等支持保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持续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2026-10-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区市县全面实行政务服务事项无纸化审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桂政办发〔2025〕45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全区营商环境,自治区药监局决定,在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已全面实现无纸化审批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无纸化审批覆盖范围至设区市、县(市、区),全面提升市县两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目标 巩固自治区本级“全流程电子化、全环节可追溯、全链条智能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推动市县两级药品监管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无纸化审批,构建自治区、市、县三级统一的无纸化审批工作格局,实现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评、网上审批、网上发证、网上归档”,全面取消纸质申报材料和纸质证照批件,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压缩审批时限,广西生物医药及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自本通告规定的实施时间起,各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局(以下简称实施部门)负责办理的所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政务服务事项(包括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许可备案变更、延续、注销、补证;承接自治区级委托下放的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同步纳入),全面实行无纸化审批。 三、实施时间 2026年10月15日起,全区各设区市、县(市、区)全面实行上述事项无纸化审批。申请人采用无纸化申报的事项,各市县级政务服务窗口不再接收纸质申报材料,不再核发纸质证照、批件及其他纸质文书。 四、实施要求 (一)申报渠道 申请人统一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对应层级政务服务网上办事窗口登录,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材料规范 申报材料需为PDF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00M,页面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尺寸符合A4标准;电子材料需完整清晰、内容真实、与原件一致,不得涂改、伪造。 (三)电子印章与电子签名 1.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通过“广西统一电子印章管理平台”(https://tydzyz.zwfw.gxzf.gov.cn/xc)申领电子印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电子签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科研机构、院校、检验检测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为外省区市企业或单位的;其他暂时无法通过广西统一电子印章管理平台申领企业电子印章的,可以选择非无纸化申报情形,到对应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办理。 3.广西行政区域内科研机构、院校、检验检测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可通过自治区政府专网或电子政务外网使用“自治区政府电子印章系统”加盖电子印章提交,也无需提供纸质申报资料。 4.经合法有效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电子证照与电子档案 1.事项办结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证照、批件及文书,并实时推送至申请人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的账户,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和使用。 2.电子证照、批件及文书与纸质证照、批件及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拒绝认可。 3.各级实施部门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电子档案管理规定,对审批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材料、电子证照、审批记录等进行全程电子化归档管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保障措施 (一)技术支持 申请人在使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过程中遇到系统操作、材料上传等技术问题,可联系以下技术服务渠道: 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技术客服:0771-5895199 广西统一电子签章平台技术客服:0771-5595576 自治区政府电子印章系统客服(综办信创运维热线):4001388588 自治区药监局技术联系电话:0771-5786483 技术服务工作QQ群:610418385 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各设区市、县(市、区)实施部门同步公布本级业务支持联系方式,做好本地申报主体的服务保障工作。 (二)业务咨询 申请人对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材料要求、审批流程等业务问题有疑问的,可拨打对应层级实施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咨询电话。 各设区市、县(市、区)实施部门自行公布本级业务咨询电话,为申请人提供精准业务指引。 (三)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县(市、区)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无纸化审批推进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优化办事指引,强化人员培训,确保2026年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平稳实现无纸化审批落地运行。 请各相关单位及申请人提前完成电子印章申领、系统账号注册及实名认证等准备工作,熟悉无纸化申报流程及操作规范。 特此通告。 附件:1.一网通办在线电子签章使用说明 2.广西统一电子印章管理平台通用平台PC端操作手册 3.广西统一电子印章管理平台通用平台移动端操作手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9日 文件下载: 附件1:一网通办在线电子签章使用说明.docx 附件2:广西统一电子印章管理平台通用平台pc端操作手册.docx 附件3:广西统一电子印章管理平台通用平台移动端操作手册.docx

    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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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数字强省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数字强省建设“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数字强省建设“十五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数字强省建设,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走在前、挑大梁”,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系统观念、安全可控,以数智化赋能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数据要素×”和“人工智能+”为抓手,以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治理服务数字化为重点,系统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数智化发展,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打造科技强、产业强、治理强、基建强、生态强的数字强省,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提供强劲动能。 到2030年,数字强省建设水平全面提升,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数字化变革加速演进,数字化发展质效、服务成效、治理实效大幅提高,数字强省向数智强省全面跃升。数据价值释放取得新突破,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机制顺畅、合规高效、竞争有序、创新活跃的数据市场体系基本形成。数字经济发展构筑新优势,数智技术创新成果加速涌现,人工智能产业蓬勃发展,打造数字经济发展引领区,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效能加速释放。数字政府效能实现新跨越,数字政府建设一体化综合改革持续深化,基本建成统筹集约、高效协同、整体智治、数据赋能的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达到新高度,城乡区域数智化发展进程加快,数字化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数字生活全面普及。数字基础设施迈上新台阶,高速泛在、智能敏捷、互联互通、普惠便民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更加完善。到2035年,数字强省建设效能全面释放,经济社会各领域数智化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有力支撑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 二、强化数据驱动,充分释放要素价值 (一)加强数据高质量供给 1.加强数据资源管理。开展全省数据资源调查,完善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迭代升级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立动态更新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构建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一本账”。深入开展公共数据汇聚行动,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做到应汇尽汇、应登尽登。支持企业建立覆盖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管理等各环节的数据资源体系。 2.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强化公共数据源头协同治理,落实“一数一源一标准”,高质量建设“一人一档”、“一企一档”。支持企业开展数据管理相关国家标准贯标,强化企业数据治理和质量管理能力建设。实施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专项行动,聚焦重点行业领域人工智能发展应用,打造一批通识、行业通识、行业专识数据集和多层次知识语料库。 (二)促进数据高效率流通 1.畅通数据流通渠道。健全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公共数据充分共享、按需回流。完善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受理反馈机制,拓展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完善全省规范统一、省市一体推进、多方主体参与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体系,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收益分配机制,推出一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通过授权许可、合作开发、托管运营等方式开展数据流通利用,推动企业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 2.健全数据流通体系。实施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工程,支持数据交易所(中心)和海洋、文化、医疗健康、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行业数据流通服务平台发展,支持数据商加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力度,拓展数据换数据、换订单、换服务、换模型、换场景等数据流通方式。推动省内与省外数据交易所(中心)互认互通。培育数据经纪、合规认证、资产评估、安全审计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建立便利化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机制,支持烟台等市开展数据合规跨境试点,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 (三)深化数据高价值应用 1.推动数据跨主体跨领域融合利用。落实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责任制,促进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融合开发利用,打造一批标志性公共数据“跑起来”示范场景。分类推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赋能企业降本增效和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数据创新应用场景培育和开放行动,动态发布场景清单,推出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数据创新应用成果。深入开展“数据要素×”行动,举办“数据要素×”大赛山东分赛等活动,支持企业加强多元数据融合应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跨行业跨领域协同。 2.探索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应用。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有序推动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依法对数据资源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稳妥做好数据资产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等工作。探索完善数据资产评估机制和管理制度,创新作价出资、融资担保、证券化等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模式。 三、强化智能引领,培育壮大数字产业 (一)加强数智技术创新 1.加强数智关键技术攻关。深入实施人工智能科技创新行动,加大多模态智能、生成式智能、类脑智能、具身智能、群体智能等研发支持力度。强化数据科技、量子信息等前沿技术基础研究,推动集成电路、工业软件等领域实现技术创新突破。 2.加强数智科创载体建设。推进人工智能创新平台体系化建设,围绕数据、高端软件、未来网络等领域,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牵头打造创新联合体,引领带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3.加强数智科创成果转化。部署建设一批面向人工智能和数据领域的概念验证、中试基地、检验检测等平台,打通数智技术攻关、产品研发、验证测试、场景应用全流程,加速成果转化应用。 (二)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高地 1.壮大数据产业。坚持培育一批、拓展一批、招引一批,支持数据企业梯次发展。开展数据产业培育行动,布局建设30个左右数据产业集群,培育10个左右科技水平高、资源集聚强的数据标注基地(产业园),打造一批数据赋能工场。支持济南、青岛等市推进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试点,积极开展数据标注先行先试工作。支持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北方)发展。 2.做强大模型产业。实施大模型产业“百品百企”培育行动,支持建设开源开放大模型平台和创新生态社区,构建“基础级—行业级—场景级”大模型产业体系。实施“百企扬帆”工程,引育一批大模型骨干企业、专精特新模型服务商,建设一批大模型产业集聚和赋能应用特色园区。开展“模数共振”行动,形成“数据—模型—场景应用”良性互促的循环。 3.升级智算产业。坚持需求牵引、适度超前,实施“智算引领”培育行动,稳步提高智能算力规模,打造一批智算资源池。针对细分行业场景,推出一批定制化、轻量级智算产品和即买即用服务,为人工智能模型研发、训练、应用提供质优价廉的个性化智算支撑。深化国家智算云服务试点。 4.培育智能体产业。开展人工智能终端创新发展行动,壮大软件智能和具身智能产业。积极稳妥推动智能体规模化应用,构建市场牵引、内驱发展的智能体产业生态。坚持软硬协同,加强人形机器人、仿生机器人等具身智能产品供给,丰富具身智能在工业制造、城市治理、应急救援、医疗康养等方面的应用场景。 5.拓展智能应用场景。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建强用好中国算谷·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智能家居、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智能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等普及应用。支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产业发展。探索构建以词元(Token)为基础的价值体系。加大算力、数据、模型、场景等开放支持力度,培育人工智能一人公司(OPC)等智能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三)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1.推动优势产业提档升级。推进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加快先进计算关键器件、协同智算装备等迭代升级,推动新型显示、虚拟现实等关键技术创新及规模化应用。培育一批鲁版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支持济南、青岛发挥中国软件名城作用,不断提高创新策源能力。健全数字经济企业分类培育激励机制,支持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发展,引育一批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和互联网百强企业。实施“算力券”、“模型券”、“语料券”、“创新券”奖补政策,降低企业治数用数成本。深化省级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完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项目库,梯次布局建设一批数字产业集群,力争培育形成3个千亿级支柱型数字产业集群,20个百亿级特色型数字产业集群。 2.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实施平台经济“千百十”培育工程,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网络货运、大宗商品交易、生活性服务等平台经济,打造具有山东特色的平台经济体系。系统推进平台经济大中小企业创新协同、生态协同、开放协同,提高平台服务能级和产业带动效益。 3.培育数智领域前沿产业。加快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第六代移动通信(6G)、量子科技、脑机接口等未来产业。支持济南、青岛、烟台等市发展未来产业,培育一批数智领域孵化器和加速园。 四、强化实数融合,推动产业焕新升级 (一)加速工业数智化转型 1.深化产业智改数转。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滚动实施工业企业数字化技改项目,稳步推动制造业重点行业企业工业控制系统更新换代,加快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实施“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聚焦标志性产业链,坚持“一业一策”,场景化、图谱化推进制造业数智化转型。开展工业数据筑基行动。梯度培育智能工厂,建设高标准数字园区。 2.完善数智赋能服务。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培育专业型、行业型、协作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构建多层次、系统化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支撑全产业链数据互通、模型共享、协同转型。深化中小企业数智化赋能行动,高标准运营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培育一批优质制造业数智化转型服务商,推出一批面向场景的通用数智工具产品和解决方案。 (二)加速农业数智化转型 1.提升农业全链条数智化水平。实施“人工智能+农业”行动,开展农业传感器与专用芯片、模型算法等研发攻关,大力发展智能农机、农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支持“无人农场”建设。建设特色农业“大脑”,省级每年支持建设30个智慧农业应用场景。支持德州、聊城“吨半粮”等引领区数智化建设。 2.提高智慧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好用好“齐鲁农云”、“齐鲁农超”、“好粮有网”等农业数字赋能平台,打造覆盖全省、上下贯通、业务协同的农业农村“数字大脑”。建设全省农业农村用地“一张图”,拓展“鲁农码”应用,实现涉农业务“一码通行”。开展农业领域县域实数融合促进行动,建设80个数字农业发展县。 (三)加速服务业数智化转型 1.推动数字金融发展。完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用好“鲁金安”平台,深入实施“人工智能+金融”行动,提高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数智化内控风控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深入开展数字金融惠企行动,促进金融数据与公共数据共享应用。拓展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 2.打造智慧物流体系。推动物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加快发展数智供应链。完善数字化物流配送体系,布局建设智慧物流园区、智慧仓库,支持有条件的市有序发展无人机支线运输和末端配送业务。 3.着力发展数字贸易。发展软件、数字供应链等生产性数字贸易,开展数字影视、网络文学、动漫游戏等数字文化贸易,壮大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技术、数字订购贸易规模。梯度培育数字贸易企业,争创国家数字贸易示范区。 (四)加速海洋产业数智化转型。加强“数字海洋”建设,深化海洋产业数智化赋能应用,布局建设智慧养殖、智慧深远海勘探、智慧海洋旅游等应用场景。推动“人工智能+海洋”,构建海洋算力中心,加速推进“问海”大模型研发,建设海洋人工智能大模型产业集聚区。发展智能传感器、智能浮标潜标等海洋智能装备,推动数智赋能海洋化工、海洋生物医药等产业提质增效。加快港口、航运数智化转型,打造智慧海洋港口群。支持青岛打造海洋数据资源聚集中心、数据流通交易中心、数据应用创新中心。 五、强化整体智治,提升治理服务效能 (一)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效能 1.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迭代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支撑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深化“无证明之省”建设,全面推广应用“鲁通码”,以“鲁政服”为牵引,打造“鲁惠通”、“鲁投资”、“鲁企帮”、“鲁力办”、“鲁执法”、“鲁复议”等“鲁”系列便民利企服务品牌。构建营商环境“无感监测”体系。 2.提升机关运行效能。深入开展数字机关建设,做强做优“山东通”协同办公平台,推动机关内部“一件事”掌上办、智能办。深化“齐鲁智脑”建设,提升经济社会运行监测、趋势研判、风险防控水平。推广应用“一表通”系统,实现基层报表数据一次填报、动态更新、多方共用。 3.提升基础支撑效能。建设全省一体化数智平台体系,强化政务“一张网”、“一朵云”支撑,规范视频感知等公共资源管理,集约建设政务大模型服务管理平台,构建“多跨业务中台”支撑体系,提升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水平。深化职责、事项、系统、数据“四项清单”关联管理,坚持“省市主建、县镇主用”,统筹集约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拓展数字社会发展空间 1.提高城乡发展数智化水平。开展智慧城市建设突破行动,深入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加快城市数字更新和新型产城融合,推进数字孪生城市建设。实施城市智慧高效治理提升行动,推进“城市大脑”提级扩能,构建全向赋能的城市运行智能中枢,推进“高效处置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行动,深化数字乡村试点建设,推进涉农高频服务事项“门口办”、“掌上办”。 2.提高公共服务普惠化水平。实施人工智能赋能教育行动计划,推进人工智能全学段教育,深化智慧校园建设。加强数字人社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建设数智就业服务区。推动“人工智能+医疗健康”,全面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通互认,加快实现基层诊疗智能辅助应用全覆盖。加强医疗、医保、医药数据共享应用。加强省级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创新智慧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养老服务数智化发展。推进公共体育设施智能化升级。 3.提高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实施社会治理数智赋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社会治理服务”应用场景建设。深化智慧公安建设,实施“人工智能+公共安全”专项行动。推进数字法治建设,建好用好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推动“人工智能+行政复议”创新应用。推进数字住建建设,全面建设智慧工地,打造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推进数智应急建设,开展“人工智能+应急管理”创新应用行动,提升安全风险态势感知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构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智能协调的智慧广电监管体系。加快国防动员数字化建设。 4.提高数字生活便捷化水平。深化智慧社区提升工程,推动智慧物业建设,拓展数字家庭、智慧出行、智慧商圈等数字服务场景,构建数智便民服务圈。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创新和丰富数字消费场景,拓展数字消费增量空间。实施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行动,提高数字生活品质。 (三)促进数字文化繁荣发展 1.完善数字文化资源体系。实施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建设齐鲁文献数字化文库。实施“齐鲁文化基因解码利用工程”,让文物、文化遗产、古籍等“活”起来。 2.强化数字公共文化服务。加快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等文化基础设施数智化升级,提升公共文化云服务效能,加强省、市、县一体化公共文化数字智能开放服务。建好用好齐鲁文化大模型,塑造公共文化数字化品牌。 3.打造智慧文化旅游产业。用好“好客山东 云游齐鲁”智慧文旅平台,创新云展览、云设计、游戏动漫、数字演艺等新模式。实施网络视听新业态孵化工程,大力发展数字内容、媒体融合、虚拟技术等新业态。深化智慧景区建设。 (四)深化数字生态文明建设 1.数字赋能国土空间治理。加快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应用,提升“天空地海网”空间综合感知能力,实现国土空间全要素监测、全过程监管。迭代升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北斗“一张网”,更新发布实景三维山东,构建统一时空数字底座。 2.数字赋能生态环境改善。建设“1+3+N”美丽山东数字化治理综合平台,打造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全域感知、精准监管、高效协同的数字化治理体系。 3.数字赋能产业绿色转型。推动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开展节能降碳改造、用能设备更新。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建设一批数字赋能的零碳工厂。推动数智技术赋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广智慧节能等数智化应用。 六、强化智联普惠,筑牢数字基础底座 (一)迭代升级高速泛在的网络基础设施。适度超前部署新一代通信网,推动济南、青岛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带宽扩容,高水平建设运营青岛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加快5G网络演进(5G-A)升级,推动5G-A在重点应用区域及高流量场景规模覆盖,加快移动物联网“万物智联”发展。推进宽带网络提质,推动县域城域网和光传输网络设备升级,支持在新建和老旧建筑改造过程中同步开展光纤到房间(FTTR)建设。前瞻布局6G、卫星互联网、量子信息等新型网络设施,深入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规模部署和行业融合应用。 (二)统筹布局多元协同的算力基础设施。统筹发展通用算力、智能算力、超级算力,因地制宜布局低时延、高可靠、高安全的边缘算力,探索布局量子计算等新型算力设施,打造垂直领域行业应用级算力创新高地。主动融入国家“东数西算”工程总体布局,建设全省一体化算力网,重点打造济南、青岛、枣庄省级算力枢纽,推动新增算力集约集聚,形成“枢纽引领、跨市协同”的整体布局。用好全省一体化算力服务平台,打造“算力超市”,推动多元异构算力敏捷调度和跨区域协同共享。推动算力与电力协同发展,提升算力设施绿电占比,探索建设以绿电为主的“零碳”算力设施。支持济南、青岛超算中心深度融入国家分布式超算互联网系统。 (三)建设运营合规高效的数据基础设施。融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总体布局,建设全省区域功能节点,推动数据基础设施一体化衔接。支持济南、青岛、潍坊等市开展国家数据基础设施试点建设。分类推进企业、行业、城市、跨境、个人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和应用,高标准建设运营标志性产业链可信数据空间,构建“一链一空间”,促进产业链数据资源高效对接、跨域共享、价值共创。 (四)加快完善数智一体的融合基础设施。对城市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消火栓、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管理。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实现电力行业全环节数智化升级。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数智化升级,加快数智交通走廊建设,协同推进智慧机场、智慧公路、智慧港航、智慧轨道交通发展。布局建设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开展骨干河道数字流域建设,加快构建数字孪生水利体系。 七、强化开放包容,营造良好数字生态 (一)健全制度规则体系。推动山东省数据条例出台实施。深化落实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围绕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出台地方数据基础制度落实文件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实施数字山东标准提升工程。完善数字治理体系,健全透明可预期的数字经济发展监管制度,探索“沙盒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支持数智领域新技术新业态发展。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多层次、多类型数字人才培养体系,优化数字人才评价机制,举办数字领域职业技能竞赛。推动省人工智能学院发展,支持高校设置数据要素、人工智能等相关学科专业,联合企业培养复合型数字人才。全面推行首席数据代表(官)制度。实施机关干部数字素养提升工程,分类分级开展全员培训。 (三)加大交流合作力度。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及黄河流域等地区协作,深化数智领域对接合作。支持通信、算力、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企业有序出海。建好上合示范区“丝路电商”综合服务基地,支持临沂商城国际化数字化转型发展。积极争创数据领域国际合作试点。 (四)筑牢安全防护屏障。完善全省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体系,定期开展实战化应急演练,提升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深化隐私计算、区块链等安全技术应用,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常态化风险评估机制,提高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加快推动供应链安全管理和国产化替代。强化模型算法安全能力建设,提高人工智能技术监测、风险预警水平。依法打击数据滥用、深度伪造、隐私泄露等行为。 八、保障措施 坚持党对数字强省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数字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机制,配齐配强数字化工作力量。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等支持,用好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基金,构建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投融资体系。建立健全数智化创新发展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改革创新活力。举办新型智慧城市发展创新大会、数字强省宣传月等活动,营造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浓厚氛围。省大数据局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完善统筹协调机制,每年制定数字强省建设行动方案,建立数字强省建设动态监测体系,工程化推进任务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实施,结合实际科学规划建设数智化项目,避免造成浪费;强化协同联动,构建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2026-10-20
  •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数字强省建设“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数字强省建设“十五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数字强省建设,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走在前、挑大梁”,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系统观念、安全可控,以数智化赋能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数据要素×”和“人工智能+”为抓手,以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治理服务数字化为重点,系统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数智化发展,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打造科技强、产业强、治理强、基建强、生态强的数字强省,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提供强劲动能。 到2030年,数字强省建设水平全面提升,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数字化变革加速演进,数字化发展质效、服务成效、治理实效大幅提高,数字强省向数智强省全面跃升。数据价值释放取得新突破,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机制顺畅、合规高效、竞争有序、创新活跃的数据市场体系基本形成。数字经济发展构筑新优势,数智技术创新成果加速涌现,人工智能产业蓬勃发展,打造数字经济发展引领区,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效能加速释放。数字政府效能实现新跨越,数字政府建设一体化综合改革持续深化,基本建成统筹集约、高效协同、整体智治、数据赋能的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达到新高度,城乡区域数智化发展进程加快,数字化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数字生活全面普及。数字基础设施迈上新台阶,高速泛在、智能敏捷、互联互通、普惠便民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更加完善。到2035年,数字强省建设效能全面释放,经济社会各领域数智化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有力支撑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 二、强化数据驱动,充分释放要素价值 (一)加强数据高质量供给 1.加强数据资源管理。开展全省数据资源调查,完善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迭代升级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立动态更新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构建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一本账”。深入开展公共数据汇聚行动,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做到应汇尽汇、应登尽登。支持企业建立覆盖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管理等各环节的数据资源体系。 2.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强化公共数据源头协同治理,落实“一数一源一标准”,高质量建设“一人一档”、“一企一档”。支持企业开展数据管理相关国家标准贯标,强化企业数据治理和质量管理能力建设。实施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专项行动,聚焦重点行业领域人工智能发展应用,打造一批通识、行业通识、行业专识数据集和多层次知识语料库。 (二)促进数据高效率流通 1.畅通数据流通渠道。健全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公共数据充分共享、按需回流。完善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受理反馈机制,拓展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完善全省规范统一、省市一体推进、多方主体参与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体系,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收益分配机制,推出一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通过授权许可、合作开发、托管运营等方式开展数据流通利用,推动企业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 2.健全数据流通体系。实施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工程,支持数据交易所(中心)和海洋、文化、医疗健康、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行业数据流通服务平台发展,支持数据商加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力度,拓展数据换数据、换订单、换服务、换模型、换场景等数据流通方式。推动省内与省外数据交易所(中心)互认互通。培育数据经纪、合规认证、资产评估、安全审计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建立便利化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机制,支持烟台等市开展数据合规跨境试点,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 (三)深化数据高价值应用 1.推动数据跨主体跨领域融合利用。落实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责任制,促进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融合开发利用,打造一批标志性公共数据“跑起来”示范场景。分类推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赋能企业降本增效和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数据创新应用场景培育和开放行动,动态发布场景清单,推出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数据创新应用成果。深入开展“数据要素×”行动,举办“数据要素×”大赛山东分赛等活动,支持企业加强多元数据融合应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跨行业跨领域协同。 2.探索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应用。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有序推动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依法对数据资源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稳妥做好数据资产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等工作。探索完善数据资产评估机制和管理制度,创新作价出资、融资担保、证券化等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模式。 三、强化智能引领,培育壮大数字产业 (一)加强数智技术创新 1.加强数智关键技术攻关。深入实施人工智能科技创新行动,加大多模态智能、生成式智能、类脑智能、具身智能、群体智能等研发支持力度。强化数据科技、量子信息等前沿技术基础研究,推动集成电路、工业软件等领域实现技术创新突破。 2.加强数智科创载体建设。推进人工智能创新平台体系化建设,围绕数据、高端软件、未来网络等领域,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牵头打造创新联合体,引领带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3.加强数智科创成果转化。部署建设一批面向人工智能和数据领域的概念验证、中试基地、检验检测等平台,打通数智技术攻关、产品研发、验证测试、场景应用全流程,加速成果转化应用。 (二)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高地 1.壮大数据产业。坚持培育一批、拓展一批、招引一批,支持数据企业梯次发展。开展数据产业培育行动,布局建设30个左右数据产业集群,培育10个左右科技水平高、资源集聚强的数据标注基地(产业园),打造一批数据赋能工场。支持济南、青岛等市推进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试点,积极开展数据标注先行先试工作。支持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北方)发展。 2.做强大模型产业。实施大模型产业“百品百企”培育行动,支持建设开源开放大模型平台和创新生态社区,构建“基础级—行业级—场景级”大模型产业体系。实施“百企扬帆”工程,引育一批大模型骨干企业、专精特新模型服务商,建设一批大模型产业集聚和赋能应用特色园区。开展“模数共振”行动,形成“数据—模型—场景应用”良性互促的循环。 3.升级智算产业。坚持需求牵引、适度超前,实施“智算引领”培育行动,稳步提高智能算力规模,打造一批智算资源池。针对细分行业场景,推出一批定制化、轻量级智算产品和即买即用服务,为人工智能模型研发、训练、应用提供质优价廉的个性化智算支撑。深化国家智算云服务试点。 4.培育智能体产业。开展人工智能终端创新发展行动,壮大软件智能和具身智能产业。积极稳妥推动智能体规模化应用,构建市场牵引、内驱发展的智能体产业生态。坚持软硬协同,加强人形机器人、仿生机器人等具身智能产品供给,丰富具身智能在工业制造、城市治理、应急救援、医疗康养等方面的应用场景。 5.拓展智能应用场景。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建强用好中国算谷·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智能家居、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智能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等普及应用。支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产业发展。探索构建以词元(Token)为基础的价值体系。加大算力、数据、模型、场景等开放支持力度,培育人工智能一人公司(OPC)等智能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三)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1.推动优势产业提档升级。推进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加快先进计算关键器件、协同智算装备等迭代升级,推动新型显示、虚拟现实等关键技术创新及规模化应用。培育一批鲁版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支持济南、青岛发挥中国软件名城作用,不断提高创新策源能力。健全数字经济企业分类培育激励机制,支持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发展,引育一批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和互联网百强企业。实施“算力券”、“模型券”、“语料券”、“创新券”奖补政策,降低企业治数用数成本。深化省级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完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项目库,梯次布局建设一批数字产业集群,力争培育形成3个千亿级支柱型数字产业集群,20个百亿级特色型数字产业集群。 2.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实施平台经济“千百十”培育工程,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网络货运、大宗商品交易、生活性服务等平台经济,打造具有山东特色的平台经济体系。系统推进平台经济大中小企业创新协同、生态协同、开放协同,提高平台服务能级和产业带动效益。 3.培育数智领域前沿产业。加快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第六代移动通信(6G)、量子科技、脑机接口等未来产业。支持济南、青岛、烟台等市发展未来产业,培育一批数智领域孵化器和加速园。 四、强化实数融合,推动产业焕新升级 (一)加速工业数智化转型 1.深化产业智改数转。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滚动实施工业企业数字化技改项目,稳步推动制造业重点行业企业工业控制系统更新换代,加快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实施“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聚焦标志性产业链,坚持“一业一策”,场景化、图谱化推进制造业数智化转型。开展工业数据筑基行动。梯度培育智能工厂,建设高标准数字园区。 2.完善数智赋能服务。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培育专业型、行业型、协作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构建多层次、系统化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支撑全产业链数据互通、模型共享、协同转型。深化中小企业数智化赋能行动,高标准运营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培育一批优质制造业数智化转型服务商,推出一批面向场景的通用数智工具产品和解决方案。 (二)加速农业数智化转型 1.提升农业全链条数智化水平。实施“人工智能+农业”行动,开展农业传感器与专用芯片、模型算法等研发攻关,大力发展智能农机、农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支持“无人农场”建设。建设特色农业“大脑”,省级每年支持建设30个智慧农业应用场景。支持德州、聊城“吨半粮”等引领区数智化建设。 2.提高智慧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好用好“齐鲁农云”、“齐鲁农超”、“好粮有网”等农业数字赋能平台,打造覆盖全省、上下贯通、业务协同的农业农村“数字大脑”。建设全省农业农村用地“一张图”,拓展“鲁农码”应用,实现涉农业务“一码通行”。开展农业领域县域实数融合促进行动,建设80个数字农业发展县。 (三)加速服务业数智化转型 1.推动数字金融发展。完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用好“鲁金安”平台,深入实施“人工智能+金融”行动,提高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数智化内控风控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深入开展数字金融惠企行动,促进金融数据与公共数据共享应用。拓展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 2.打造智慧物流体系。推动物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加快发展数智供应链。完善数字化物流配送体系,布局建设智慧物流园区、智慧仓库,支持有条件的市有序发展无人机支线运输和末端配送业务。 3.着力发展数字贸易。发展软件、数字供应链等生产性数字贸易,开展数字影视、网络文学、动漫游戏等数字文化贸易,壮大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技术、数字订购贸易规模。梯度培育数字贸易企业,争创国家数字贸易示范区。 (四)加速海洋产业数智化转型。加强“数字海洋”建设,深化海洋产业数智化赋能应用,布局建设智慧养殖、智慧深远海勘探、智慧海洋旅游等应用场景。推动“人工智能+海洋”,构建海洋算力中心,加速推进“问海”大模型研发,建设海洋人工智能大模型产业集聚区。发展智能传感器、智能浮标潜标等海洋智能装备,推动数智赋能海洋化工、海洋生物医药等产业提质增效。加快港口、航运数智化转型,打造智慧海洋港口群。支持青岛打造海洋数据资源聚集中心、数据流通交易中心、数据应用创新中心。 五、强化整体智治,提升治理服务效能 (一)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效能 1.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迭代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支撑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深化“无证明之省”建设,全面推广应用“鲁通码”,以“鲁政服”为牵引,打造“鲁惠通”、“鲁投资”、“鲁企帮”、“鲁力办”、“鲁执法”、“鲁复议”等“鲁”系列便民利企服务品牌。构建营商环境“无感监测”体系。 2.提升机关运行效能。深入开展数字机关建设,做强做优“山东通”协同办公平台,推动机关内部“一件事”掌上办、智能办。深化“齐鲁智脑”建设,提升经济社会运行监测、趋势研判、风险防控水平。推广应用“一表通”系统,实现基层报表数据一次填报、动态更新、多方共用。 3.提升基础支撑效能。建设全省一体化数智平台体系,强化政务“一张网”、“一朵云”支撑,规范视频感知等公共资源管理,集约建设政务大模型服务管理平台,构建“多跨业务中台”支撑体系,提升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水平。深化职责、事项、系统、数据“四项清单”关联管理,坚持“省市主建、县镇主用”,统筹集约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拓展数字社会发展空间 1.提高城乡发展数智化水平。开展智慧城市建设突破行动,深入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加快城市数字更新和新型产城融合,推进数字孪生城市建设。实施城市智慧高效治理提升行动,推进“城市大脑”提级扩能,构建全向赋能的城市运行智能中枢,推进“高效处置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行动,深化数字乡村试点建设,推进涉农高频服务事项“门口办”、“掌上办”。 2.提高公共服务普惠化水平。实施人工智能赋能教育行动计划,推进人工智能全学段教育,深化智慧校园建设。加强数字人社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建设数智就业服务区。推动“人工智能+医疗健康”,全面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通互认,加快实现基层诊疗智能辅助应用全覆盖。加强医疗、医保、医药数据共享应用。加强省级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创新智慧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养老服务数智化发展。推进公共体育设施智能化升级。 3.提高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实施社会治理数智赋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社会治理服务”应用场景建设。深化智慧公安建设,实施“人工智能+公共安全”专项行动。推进数字法治建设,建好用好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推动“人工智能+行政复议”创新应用。推进数字住建建设,全面建设智慧工地,打造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推进数智应急建设,开展“人工智能+应急管理”创新应用行动,提升安全风险态势感知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构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智能协调的智慧广电监管体系。加快国防动员数字化建设。 4.提高数字生活便捷化水平。深化智慧社区提升工程,推动智慧物业建设,拓展数字家庭、智慧出行、智慧商圈等数字服务场景,构建数智便民服务圈。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创新和丰富数字消费场景,拓展数字消费增量空间。实施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行动,提高数字生活品质。 (三)促进数字文化繁荣发展 1.完善数字文化资源体系。实施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建设齐鲁文献数字化文库。实施“齐鲁文化基因解码利用工程”,让文物、文化遗产、古籍等“活”起来。 2.强化数字公共文化服务。加快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等文化基础设施数智化升级,提升公共文化云服务效能,加强省、市、县一体化公共文化数字智能开放服务。建好用好齐鲁文化大模型,塑造公共文化数字化品牌。 3.打造智慧文化旅游产业。用好“好客山东 云游齐鲁”智慧文旅平台,创新云展览、云设计、游戏动漫、数字演艺等新模式。实施网络视听新业态孵化工程,大力发展数字内容、媒体融合、虚拟技术等新业态。深化智慧景区建设。 (四)深化数字生态文明建设 1.数字赋能国土空间治理。加快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应用,提升“天空地海网”空间综合感知能力,实现国土空间全要素监测、全过程监管。迭代升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北斗“一张网”,更新发布实景三维山东,构建统一时空数字底座。 2.数字赋能生态环境改善。建设“1+3+N”美丽山东数字化治理综合平台,打造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全域感知、精准监管、高效协同的数字化治理体系。 3.数字赋能产业绿色转型。推动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开展节能降碳改造、用能设备更新。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建设一批数字赋能的零碳工厂。推动数智技术赋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广智慧节能等数智化应用。 六、强化智联普惠,筑牢数字基础底座 (一)迭代升级高速泛在的网络基础设施。适度超前部署新一代通信网,推动济南、青岛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带宽扩容,高水平建设运营青岛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加快5G网络演进(5G-A)升级,推动5G-A在重点应用区域及高流量场景规模覆盖,加快移动物联网“万物智联”发展。推进宽带网络提质,推动县域城域网和光传输网络设备升级,支持在新建和老旧建筑改造过程中同步开展光纤到房间(FTTR)建设。前瞻布局6G、卫星互联网、量子信息等新型网络设施,深入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规模部署和行业融合应用。 (二)统筹布局多元协同的算力基础设施。统筹发展通用算力、智能算力、超级算力,因地制宜布局低时延、高可靠、高安全的边缘算力,探索布局量子计算等新型算力设施,打造垂直领域行业应用级算力创新高地。主动融入国家“东数西算”工程总体布局,建设全省一体化算力网,重点打造济南、青岛、枣庄省级算力枢纽,推动新增算力集约集聚,形成“枢纽引领、跨市协同”的整体布局。用好全省一体化算力服务平台,打造“算力超市”,推动多元异构算力敏捷调度和跨区域协同共享。推动算力与电力协同发展,提升算力设施绿电占比,探索建设以绿电为主的“零碳”算力设施。支持济南、青岛超算中心深度融入国家分布式超算互联网系统。 (三)建设运营合规高效的数据基础设施。融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总体布局,建设全省区域功能节点,推动数据基础设施一体化衔接。支持济南、青岛、潍坊等市开展国家数据基础设施试点建设。分类推进企业、行业、城市、跨境、个人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和应用,高标准建设运营标志性产业链可信数据空间,构建“一链一空间”,促进产业链数据资源高效对接、跨域共享、价值共创。 (四)加快完善数智一体的融合基础设施。对城市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消火栓、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管理。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实现电力行业全环节数智化升级。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数智化升级,加快数智交通走廊建设,协同推进智慧机场、智慧公路、智慧港航、智慧轨道交通发展。布局建设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开展骨干河道数字流域建设,加快构建数字孪生水利体系。 七、强化开放包容,营造良好数字生态 (一)健全制度规则体系。推动山东省数据条例出台实施。深化落实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围绕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出台地方数据基础制度落实文件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实施数字山东标准提升工程。完善数字治理体系,健全透明可预期的数字经济发展监管制度,探索“沙盒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支持数智领域新技术新业态发展。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多层次、多类型数字人才培养体系,优化数字人才评价机制,举办数字领域职业技能竞赛。推动省人工智能学院发展,支持高校设置数据要素、人工智能等相关学科专业,联合企业培养复合型数字人才。全面推行首席数据代表(官)制度。实施机关干部数字素养提升工程,分类分级开展全员培训。 (三)加大交流合作力度。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及黄河流域等地区协作,深化数智领域对接合作。支持通信、算力、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企业有序出海。建好上合示范区“丝路电商”综合服务基地,支持临沂商城国际化数字化转型发展。积极争创数据领域国际合作试点。 (四)筑牢安全防护屏障。完善全省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体系,定期开展实战化应急演练,提升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深化隐私计算、区块链等安全技术应用,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常态化风险评估机制,提高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加快推动供应链安全管理和国产化替代。强化模型算法安全能力建设,提高人工智能技术监测、风险预警水平。依法打击数据滥用、深度伪造、隐私泄露等行为。 八、保障措施 坚持党对数字强省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数字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机制,配齐配强数字化工作力量。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等支持,用好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基金,构建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投融资体系。建立健全数智化创新发展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改革创新活力。举办新型智慧城市发展创新大会、数字强省宣传月等活动,营造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浓厚氛围。省大数据局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完善统筹协调机制,每年制定数字强省建设行动方案,建立数字强省建设动态监测体系,工程化推进任务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实施,结合实际科学规划建设数智化项目,避免造成浪费;强化协同联动,构建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区水务局(海洋局)、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水务局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6年10月8日 相关附件沪水务〔2026〕180号附件.docx 上海市水务局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建立完善水务海洋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回应并妥善解决企业群众办事中的差评和堵点痛点问题,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本市水务海洋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适用于接入上海市“一网通办”的所有水务海洋政务服务事项和惠企政策。 第三条职责分工 局推进“一网通办”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局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督促落实。 局推进“一网通办”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局政务服务“好差评”以评促改、以评促优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指导水务海洋公共服务事项“好差评”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相关工作。 法规处负责指导水务海洋行政权力事项“好差评”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相关工作。 局办公室、计财处负责指导水务海洋惠企政策“好差评”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相关工作。 科信处(宣传处)负责指导、协调局政务服务“好差评”事项相关系统改造技术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局政务服务“好差评”平台日常管理,差评工单的受理、转派、反馈、催办、回访,以及“好差评”分析、通报和公开工作。 各“好差评”承办部门负责局政务服务“好差评”差评办理工作,协调解决企业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 各政务服务事项市级主办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惠企政策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水务海洋政务服务事项、惠企政策服务“好差评”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相关工作。 第二章“好差评”评价体系 第四条评价内容 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内容包括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效率、服务水平、服务态度、便捷性等指标。 惠企政策服务评价内容包括政策申报条件设置科学性、申报流程便利性、智能体检准确性、“免申即享”覆盖度等指标。 第五条评价渠道 “好差评”评价渠道包括线下实体窗口、线上“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移动端、12345市民服务热线、自助终端、线上线下“办不成事”等各类政务服务渠道。 第六条“好差评”平台 “好差评”工作依托政务服务“好差评”平台开展。行政服务中心落实专人负责局“好差评”平台日常管理工作,按期回复市民各类评价事项,及时将差评以热线工单形式转派至相关承办部门办理。 第三章差评整改与反馈 第七条差评办理时限 差评工单按照“1、5、15”时限要求办结,即:承办部门收到工单后1个工作日内,先行联系反映问题的企业和群众,沟通了解情况;对确实存在问题的一般工单,承办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行政服务中心收到承办部门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反馈;对较为复杂的工单,承办部门在13个工作日内办结,行政服务中心收到承办部门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反馈;对特别疑难的工单,承办部门可申请延期办理。 第八条差评办理流程 (一)受理。政务服务“好差评”涉及水务海洋差评统一进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系统,行政服务中心及时接收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派的工单。 (二)转派。根据水务海洋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权限和惠企政策起草部门划分,行政服务中心在业务系统中生成工单,转派至相关承办部门。 (三)办理。承办部门按照办理时限要求进行办理,在先行联系的基础上,对超出本部门业务管辖范围的诉求事项,或者内容要素不全且影响办理的工单,应当1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服务中心申请退单(载明退单理由、相关依据以及另行派单建议);退单成功后二次转派至水务海洋系统其他承办部门的,办理时限按照行政服务中心首次接到工单时间开始计算。 (四)反馈。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承办部门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对办理结果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反馈12345市民服务热线。审核时发现信息填写不规范、办理要素不齐全、处置结论不明确、答复内容不完整等情形,应当退回原承办部门重新办理,重办事项须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行政服务中心。 (五)催办。行政服务中心及时对即将到期诉求事项进行催办提醒,要求承办部门限时办结工单。原则上,对承办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的工单,行政服务中心于到期前1个工作日内进行催办;对承办部门13个工作日内办结的较为复杂工单,行政服务中心于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进行催办。 (六)回访。行政服务中心对承办部门已办结的工单进行回访,回访不满意工单原则上退回原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第九条差评办理要求 承办部门对反映属实且有法律、政策依据的,应当及时办理;对诉求事项有理,但因客观条件所限或者缺少具体法律、政策支撑,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当认真研究,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对反映不属实、不合理的,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承办部门提交的办理结果应当符合信息填写规范、办理要素齐全、处置结论明确、答复内容完整等要求。 第四章以评促改 第十条综合分析整改 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以评促改、以评促优长效管理机制,将“好差评”反映的问题作为优化办事流程、动态调整办事指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好差评”集中的问题,及时开展以评促改和以评促优工作,加强分析,深入调研,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推动问题解决。 第十一条以评促改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以评促改工作: (一)市政府办公厅通过政务服务“好差评”半月报、季报等通报形式向差评相关部门下发“以评促改”件; (二)企业群众对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同一惠企政策服务反映的差评数量,企业事项(政策)全年累计达到5件、个人事项(政策)当月达到10件或全年累计达到20件,以及涉及信访或依申请公开的事项,经局推进“一网通办”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以评促改”工作的。 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同一惠企政策,当年度已触发以评促改的,或者上一年度已开展以评促改且当年度差评率较上一年度下降50%以上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触发。 第十二条以评促改工作流程 (一)派单。局推进“一网通办”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市级主办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惠企政策起草部门派单,作为以评促改承办部门。以评促改办理单同时抄送本制度第三条明确的相关指导部门。 (二)办理。承办部门启动以评促改工作,对差评问题进行集中分析研判,通过专题研商、深入调研等形式,分析差评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研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从制度、流程、系统层面优化提升,实现从“解决一个差评”到“优化一类服务”。 (三)反馈。承办部门在收到工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局推进“一网通办”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整改情况(包括:差评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情况,如涉及系统改造、流程优化、机制完善等工作量大、周期长的整改事项,承办部门须在20个工作日内先行报送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时间和技术需求情况)。政务服务事项整改情况需经局办公室或法规处审核,惠企政策服务整改情况需经局办公室和计财处审核。对于市政府办公厅通报中下发的“以评促改”件,还应当在“好差评”平台中反馈整改情况。 (四)催办。局推进“一网通办”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进行催办提醒,要求承办部门限时办结。 (五)总结分析。承办部门完成以评促改工作后,及时总结整改情况形成以评促改典型案例,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局推进“一网通办”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以评促优 坚持问题导向与示范引领相结合,对于市政府办公厅通过政务服务“好差评”半月报、季报等通报形式提及的好评,以及企业群众反映集中的政务服务好评件,局推进“一网通办”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征集以评促优案例,承办部门应及时总结提炼企业群众的肯定意见,挖掘事项办理中的创新亮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梳理形成典型案例,10个工作日内提交局推进“一网通办”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通报分析 深化评价数据分析研判,深挖问题根源,推动苗头性、集中性、周期性问题发现关口前移。每月对“好差评”数据进行通报,每季度对“好差评”和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情况进行专题通报,推动相关部门对评价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分析,及时整改优化。在局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好差评”回音壁,定期向社会公布差评问题和整改情况。 (一)月度通报。在局热线月报和局“一网通办”月报中设置“好差评”专栏,通报企业群众好评与差评的情况,“好差评”事件内容、承办部门、办理结果等情况同步抄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二)季度通报。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的核心问题,对季度“好差评”总体情况、好评情况、差评情况、“办不成事”情况开展分析,跟踪上季度差评、意见建议优化整改情况,并对“好差评”以评促改、以评促优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局推进“一网通办”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一网通办”水务海洋“分客服”工作制度》(沪水务(海洋)热线办〔20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政务服务 “好差评”差评事项办理单 2.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政务服务 “好差评”以评促改办理单 3.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政务服务 “好差评”以评促改(优)案例征集表 附件1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政务服务“好差评”差评事项办理单 工单编号: 评价人 联系方式 办理事项 承办部门 工单来源 □“好差评”平台□其他 受理时间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13个工作日 差评内容 拟办意见 拟请于 年 月 日前反馈办理情况(可通过局OA、政务云或传真56519310反馈至经办人处)。(催办:对承办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的工单,行政服务中心于到期前1个工作日内进行催办;对承办部门13个工作日内办结的较为复杂工单,行政服务中心于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进行催办。)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由承办部门填写 工单办理 情况 具体办理情况(可另附页并加盖公章): 经办人:联系电话: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1日内先行联系(承办部门收到本办理单后的24小时内电话联系评价人): □是 □ 否(未联系原因: ) 办理结果(请勾选): □实际解决(诉求得到妥善解决) □未解决(未履行职责进行处置) □其他 评价人是否满意(请勾选): □满意 □不满意 □未评价 局推进“一网通办”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政务服务“好差评”以评促改办理单 工单编号: 事项名称 (政策名称) 工单来源 □政务服务“好差评”平台 □局推进“一网通办”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部门 指导部门 办理时限 年月 日前反馈 差评情况 (差评具体内容可另附页) 整改情况 (承办部门填写) 是否需要系统改造□是(完成时间:年月 日) □否 (包括差评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况、下一步计划等。) (可另附页并加盖公章) 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整改确认 业务确认(指导部门): □整改已完成; □整改未完成,意见建议: (公章) 年 月 日 程序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程序已完成; □整改程序未完成,意见建议: (公章) 年 月 日 局推进“一网通办”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3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政务服务“好差评”以评促改(优)案例征集表 事项名称 (政策名称) 承办部门 “好差评”情况 (“好差评”具体内容可另附页) 拟办意见 拟请于 年 月 日前反馈典型案例,以评促改案例要聚焦整改举措和整改成效,以评促优案例要挖掘事项办理中的创新亮点,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公章)年 月 日 以下内容由承办部门填写 典型案例 (可另附页并加盖公章) 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局推进“一网通办”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10-20
  • 上海市崇明区数据局关于印发《崇明区“数字崇明”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区“数字崇明”建设“十五五”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明区“数字崇明”建设“十五五”规划 为全面贯彻数字中国建设战略部署,提升我区数字化发展水平,全方位推进数智技术赋能,根据《上海市崇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要求,聚焦数据要素赋能高质量发展,以数智化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系统性重塑,构建数字技术与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的新发展格局,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绿色数智转型,实现生态价值转化与数字价值释放双向赋能,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注入强劲数字动能。 到2030年,“数字崇明”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生态数字化、数据价值化、应用智能化”成效凸显,深度赋能世界级生态岛保护发展与城乡治理提质增效,积极培育壮大绿色新质生产力,全面打造长三角特色鲜明、生态价值突出的数字生态标杆岛。全域数字底座能级跃升,信息通信网络、绿色智能算力等新型基础设施全面夯实。城乡数智转型突破见效,生态监测、智慧农业、智能海装等数智应用覆盖全区各行业领域。跨界数据协同稳步起势,数据流通、数字服务载体丰富多元。绿色发展动能数智驱动,生态要素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创新,数实融合不断深化。社会治理模式精准高效,政务智能体在生态管控、基层服务、应急调度等场景落地见效、实战管用。数字民生服务普惠友好,积极构建覆盖全民的数智服务体系,打造生态优先、绿色低碳、温馨惠民、协同开放的数字友好生态岛。 “数字崇明”建设“十五五”规划主要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2025年 2030年 属性 1 每万人拥有第五代移动通信(5G,含5G-A) 基站数(个) 59 65 预期性 2 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 (亿元) 7.5 20 预期性 3 公共数据开放规模(亿条) 3.6 8 预期性 4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产品和服务数量(个) 0 50 预期性 5 高质量数据集数量(个) 2 100 预期性 6 新建智算中心能源效率(PUE) -- <1.2 预期性 7 智能化应用在政务领域普及率(%) -- >90 预期性 8 全区算力规模(P) 100 2000 预期性 二、夯实“两大支撑”,打造数字发展核心基石 (一)构建泛在智能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推进通信网络提速升级,打造全域高速通信网络。持续优化全域5G网络布局,加快5G-A与千兆光网协同建设,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移动物联网高质量发展,实现农村地区通信基础设施连续覆盖、深度覆盖,夯实数字化应用网络支撑。推动“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支持企业开展万兆工厂改造,打造“全光网岛”,实现千兆光纤网络全域覆盖,推进骨干网、城域网扩容升级,提升网络带宽和传输速率。有序构建天地一体化通信网络,超前布局6G网络,推动卫星通信终端和地面站建设,提升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开展低空通信网络试点,为无人机、智能装备等提供通信支撑,持续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 推进算力网络扩容提质,建设绿色智能算力网络。吸引智能算力建设主体及下游云服务企业入驻,布局低碳算力节点,逐步构建区域算电网络协同体系。在产业园区、交通枢纽等区域部署边缘计算节点,构建“云边端”协同计算架构,降低数据传输延迟,提升实时计算能力。扩容升级区政务数据中心,提升数据存储、计算和应用支撑能力。建立健全数据资源池,整合分散在各部门、各领域的数据资源,打造统一的数据中台,为城市治理和产业发展提供算力与数据支撑。深度融入长三角算力网络整体布局,探索与上海临港、江苏南通等算力集聚区搭建“算力直连通道”。 推动物联网络延伸覆盖,织密全域感知物联网。持续推进覆盖水、土、林、气、滩等各类生态要素的物联网感知网络部署建设。打造区域智能视频统一基座,支撑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文化旅游、城市运行等各部门实战应用需求。在重点区域部署地下管网、智能照明、环境监测等感知设备,持续提升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区级物联网管理平台运行管理效能,实现感知设备集中管控、数据汇聚整合与智能分析研判;开发多元化标准化应用接口,为各部门、各行业提供规范统一的物联数据服务,推动数据共享赋能与应用创新发展。 (二)打造数治融合的数据要素资源体系 畅通数据流通渠道,激活要素配置动能。依托可信数据空间、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数字技术及数据基础设施,打造安全可靠的数据流通环境。依托上海制度创新优势,争取在东滩建设跨境数据安全交换平台,支撑本区跨境电商、国际数据合作等业务开展。依托崇明生态产业优势,聚焦生态监测、农产品溯源等重点领域,打造崇明生态数据交易集,推动生态数据交易发展。培育数据流通服务生态,引进知名数据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培育本土数商企业,鼓励创新数据流通模式。完善数据交易风险预警机制,对交易全过程进行存证追溯,构建可信跨境贸易数据共享和交易机制。 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依托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重点开放生态环保、农业农村、公共卫生等领域公共数据。建立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反馈机制,针对性调整开放策略。深化数据创新实验室运行模式,创新“政产学研”协同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数据运营,挖掘公共数据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围绕智慧农业、生态旅游等重点领域,选取区域特色公共数据项目开展授权运营试点,将公共数据产品经营权授予专业运营机构。严格落实公共数据安全防护责任,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数据实施严格管控。 建设可信数据空间,构建安全共享环境。聚焦生态、农业、医疗等重点领域,推进企业、行业、城市、个人、跨境五类数据空间建设与应用探索。依托市级平台,推动可信数据空间场景落地应用,在生态监测领域探索运用区块链构建生态数据可信采集网络,保障数据不可篡改;在智慧农业领域推动农产品全流程信息贯通,畅通数据流通链条,提升数据溯源可信度;在医疗领域探索构建基于可信数据空间的医疗数据共享平台,提升医疗服务协同效率。健全数据安全防护体系,部署应用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技术手段,筑牢数据安全防线,支持引导企业有序参与跨境数据合规流动。 三、推进“三大融合”,释放数字生态协同效能 (一)推进数字与生态深度融合,赋能生态保护与价值转化 构建全域智能监测网络,筑牢生态安全防线。研究建立全要素生态监测体系,打造崇明智慧环保综合监管平台。加密生态感知网络布设,通过人工智能算法识别鸟类种类与种群数量,为生物多样性评估提供支撑。整合气象、水利、林业部门数据资源,构建台风、暴雨等灾害天气的生态影响预测模型。在长江口布设智能浮标,实时监测水温、盐度及渔业资源活动动态。聚焦生态保护修复重点任务,强化关键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应用,运用遥感影像、无人机等技术手段,提升海塘水闸、互花米草除治等重点区域管控效能。 创新碳中和数字化治理模式,引领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推广“碳标签”制度,依托区块链技术记录化肥使用、农机能耗等数据,引导重点行业企业安装能耗监测终端,定期采集电力等生产能耗数据,接入崇明区“双碳”智慧管理平台,探索构建农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推进公共建筑领域数字化节能改造,对全区重点公共建筑开展能耗数字化诊断,推广分布式能源管理系统应用。依托大数据技术分析居民出行规律,整合共享单车、新能源公交等出行资源,提高区域绿色出行占比。 深化区域协同治理,共建长三角生态数字圈。打造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区,抓好美丽乡村、气候适应型城市等数字化场景创建。深化与长三角湿地沿线区域数字化合作,依托区块链、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共建湿地生态数据库,共享展示候鸟迁徙轨迹、湿地修复技术等信息,健全完善跨区域数据共享机制,助力湿地生态协同治理。推进环境监测体系数字化升级,提升数据采集自动化水平,基于实时共享数据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以数字化赋能区域生态协同治理,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 (二)推进数字与产业深度融合,驱动产业升级与特色提质 推动数字农业提质增效,构建智慧农业发展新范式。推动长三角农业硅谷智能化升级,实施农业硅谷总部园、农业科创企业孵化园等载体智能化改造。依托大数据技术汇聚种源研发、环境监测、市场交易全链条数据,为种源农业、生物农业提供算力与算法支撑。建立长江流域特色种质资源数据库,推进数字种业创新发展,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为中华绒螯蟹、沙乌头猪等崇明特色品种建立基因数字档案,辅助河蟹产业研究院及核心种猪繁育体系开展数字化育种。推进农机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开展蔬菜生产“机器换人”示范推广,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大模型技术在无人农场、现代化育供秧中心等农业场景的运用,着力打造一批技术领先、场景丰富、效益显著的智慧农业示范基地。打造“崇明鲜品”品牌优势,构建全链路数字化供应链体系。 推动海洋经济突破发展,打造数智海洋产业集群。推进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布局建设智能工厂、数字车间,推动5G、AI大模型、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船舶设计、制造、运维全流程深度融合应用,支持船舶全三维数字化智能设计平台、复杂系统数字孪生体系研发应用。加快建立数字技术与船舶产业深度融合的应用机制,引导企业构建全流程数字化管理体系,构建以海洋数字服务业为核心的现代海洋服务体系。整合长三角区域海洋观测、气象及地质数据,为涉海研发设计、灾害预警及资源开发提供数据支撑,推动海洋数据跨域共享与应用创新。推动船舶数字孪生制造等核心技术成果转化,加快智能创新产品产业化落地。发展检验检测认证领域海洋技术服务业,推动船舶认证数字化转型。 (三)推进数字与社会深度融合,提升民生服务与治理效能 推动“一网通办”服务提质增效,打造政务服务全新范式。以“生态特色、全域通办、智能高效”为导向,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快办”迭代升级。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实际需求,优化“随申办”崇明旗舰店内容供给,推动服务功能迭代更新,实现政务服务“一码通查”。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压缩种源基地建设、生态农庄审批等事项办理时限,助力长三角农业硅谷建设。拓展“免申即享”政务服务覆盖范围,依托数据共享自动匹配生态补贴、惠农政策,推动政策直达快享,惠及广大农户及经营主体。提升跨区域通办服务能级,深化“崇启海”长三角政务服务协同机制,新增社保、医保、不动产等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全面落实“异地受理、属地审批、快递送达”办理模式。 推动“一网统管”效能跃升,树立生态治理标杆。以“全域感知、智能协同、精准治理”为目标,深化跨域协同治理机制,优化区级“一网统管”平台,横向联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管控等部门业务系统,纵向贯通18个乡镇及重点区域,建立“日常模式、应急模式和专项模式”三大运行机制。持续推进崇明区城运中心无人机管理中台项目建设,综合运用遥感影像、无人机等预警监测手段,强化对海塘水闸、互花米草除治等重点区域的管控能力。创新“AI+人工”协同处置模式,针对高频问题开发智能派单、自动跟踪、效果评估的闭环处置流程,提升问题处置效率。模拟极端天气对交通、供水的影响,优化应急资源配置,实现重点区域数字孪生全覆盖。 深化“一网协同”业务融合,释放政务办公新效能。依托市级政务数智底座、政务大模型基座,构建政务服务智能体矩阵,建立健全智能体安全管控机制,将智能体纳入政务大模型统一管理;规范人工智能数据调用流程,依托区块链技术实现智能体操作全程存证,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和敏感数据安全。聚焦政府内部数字化转型,构建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办公体系,推动行政效能整体提升。依托人工智能大模型搭建智能公文中枢,实现公文全生命周期自动化管理,压缩跨部门联合发文办理时长。打造崇明特色个性化办公功能模块,建立健全“任务—督办”闭环工作机制,提升政务办公效能。支持政务领域人工智能创新应用,通过数字赋能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赋能医养教公共服务,构建数字民生新生态。完善区域智慧医疗服务体系,以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为枢纽打造区域医疗中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署智能终端,开展心电图远程检查,配套慢性病AI管理模型,通过“智能手环+云平台”实现慢性病患者病情实时监测。优化智慧养老服务供给,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及AI行为监测,在太保东滩颐养中心等养老机构深化“床边问诊”服务;在社区开展老年人智能技术应用培训,提升老年人智能设备使用能力。推动人工智能赋能课堂教学方式变革,实施教师人工智能素养提升行动,引入智能课堂教学诊断工具,组建跨校学习研究共同体;建设崇明教育驾驶舱、数字基座“应用中心”,推进新一轮信息化标杆校和人工智能实验校建设。 赋能文旅体繁荣发展,培育生态消费新动能。推进“非遗数字工坊”建设,依托VR技术重现灶画、江南丝竹艺术形态,推动文创产品线上转化。升级体育智能互联设施,完成崇明市民健身中心、东滩自行车小镇等体育设施智能化改造,配备AI教练、运动数据采集设备,提升环崇明岛女子自行车赛、长江马拉松等赛事数字化运营服务水平,依托“健身地图”小程序,实现场馆预约、数据查询一体化服务,对接上海市健康云平台数据,构建精准化居民“健康画像”,在社区布设智能体测设备,为居民提供个性化运动指导处方。推进主要景区AI导览及客流监测全覆盖,整合五大文旅片区资源,构建“吃住行游购娱”一体化信息数据库,通过线上平台精准推送民宿、采摘园等特色服务,打造智慧旅游营销体系,依托消费数据分析驱动全域旅游收入增长。 推动交通网络协同畅行,构建智慧交通发展新格局。聚焦地铁、高铁上岛后的数字化交通管理需求,优化区域综合交通智慧管理平台运行效能,构建新型综合交通数字化管理模式,推动崇明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整合智慧道路、智慧公交、智慧停车等系统数据资源,提升城乡交通运行效率。逐步构建全覆盖、全天候、全要素的路网运行感知体系,支撑公路建设施工及养护智能化转型。统筹推进主干公路绿波网络建设,探索开展智能驾驶场景应用。 推动智联网深度融合应用,释放全域数字化发展效能。推动高校院所、研究机构融入本区数字化转型总体布局,促进智联网技术与生态保护、产业升级、社会治理跨域协同。生态领域,支持湿地声纹AI识别、长江口智能浮标组网等感知网络建设;产业领域,推动智慧农场无人农机调度、海洋装备数字孪生及文旅AR/VR沉浸体验等场景应用落地;治理领域,支持探索构建基于区块链的可信数据空间与“云边端”协同计算架构,为城市数字孪生、应急指挥等提供底层通信与智能决策支撑。 四、培育新兴产业,打造数字产业集群高地 (一)发挥数据要素核心价值,推动数据要素市场流通 推进数据资源整合治理,提升数据质量效能。严格落实国家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建立本区数据资源整合与治理机制。整合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文旅等部门数据,打造统一数据资源池,开展数据清洗、标注、脱敏等标准化处理,持续提升数据质量。挖掘数据要素开发利用场景,规范数据交易行为,落实本市数据收益分配机制,保障数据所有者、使用者和开发者合法权益,依托本市数据资产管理平台,完成数据资产登记、评估、定价工作,夯实数据交易流通基础。 培育数据交易市场,畅通要素流通渠道。积极对接上海数据交易所建设规划,培育本区数据交易市场,开展生态数据、农业数据、文旅数据等特色数据交易业务。引进培育数据资源类、技术驱动型、第三方服务类数商主体,支持数商企业开展数据采集、清洗、标注、交易等业务,构建完善的数据要素市场服务体系,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繁荣发展。深化与上海数据交易所及长三角其他地区数据交易平台的合作,推动数据跨区域有序流通。 推动数据应用创新,催生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数据要素在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城市治理等领域创新应用,支持企业开发基于数据的分析预测、决策支持类系统,鼓励企业依托数据资源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培育发展数据驱动型企业。打造数据创新应用示范载体,推广数据应用创新成果,为上海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提供实践样本。培育发展数据赋能服务商,依托数字化工具赋能传统企业,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支撑。 (二)搭建多元协同赋能平台,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聚焦核心技术攻关,谋划生态领域人工智能创新布局。紧跟国家人工智能发展战略,聚焦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等重点领域,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核心算法研发,推动生态监测、农业生产等特色场景涌现一批人工智能技术成果。依托上海交通大学、上外贤达等高校科研力量建设人工智能联合实验室,布局“人工智能+生态”“人工智能+农业”创新赛道。加大对人工智能初创企业支持力度。 深化场景赋能,拓展“AI+”特色应用场景。在生态保护领域,开发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湿地生态监测系统、鸟类识别与追踪系统,实现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智能化管理。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智能病虫害识别、精准施肥、产量预测等人工智能应用,建设“AI+智慧农业”基地,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在城市治理领域,深化“机器看视频”应用,开发垃圾分类智能识别、违法停车监测、人群聚集预警等人工智能模型,提升城市治理精细化水平,为“数字上海”建设提供崇明实践经验。 完善支撑体系,集聚人工智能创新要素。依托智慧岛数据产业园,吸引人工智能芯片、模型算法、应用解决方案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入驻,构建完整的人工智能产业生态。举办区域性人工智能创新大赛,搭建技术交流、成果展示、项目对接平台,吸引优秀创新团队参赛。推动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人工智能融合应用标杆企业,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融合发展模式,助力建设人工智能“上海高地”。 (三)构建绿色算力产业枢纽,夯实数字经济发展根基 升级算力基础设施,打造低碳算力集群。创新算力服务模式,营造普惠共享算力环境,优化算力产业布局。深化上海市数字公共服务中心(东滩)服务,在智慧岛数据产业园基础上,积极争取上海市零碳算力产业园落地崇明。推进算力中心建设,为AI智算、生态模拟、产业研发等提供算力支撑。推动算力中心绿色化改造,PUE值控制在1.2以下,践行崇明绿色发展理念。依托算力调度平台推进跨区域算力资源协同调度,提高算力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算力使用成本。 深化算力融合应用,赋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支持算力服务企业依法合规发展,提供算力租赁、云服务、数据存储等多元化服务,满足不同行业算力需求。面向中小企业推出“算力券”“模型券”“语料券”等配套支持政策,降低企业使用高端算力的门槛。推动算力在生态监测领域的应用,依托高性能计算能力模拟生态环境变化,为生态保护决策提供科学支撑。推动算力与海洋经济深度融合,支持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依托算力开展船舶设计、海洋工程仿真等业务,提升产业研发效率。推进“算力+”农业创新中心建设,依托算力开展农作物育种模拟、气候适应性分析等工作,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推动崇明农业现代化发展。 强化新型基础设施安全建设,提升算力中心抗风险韧性。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采用“光伏+储能”供电模式保障算力中心能源安全。构建绿色算力传输安全体系,部署量子加密传输通道,切实保障算力数据传输安全。建立算力资源调度安全机制,防范恶意挤占算力资源行为,保障关键任务算力稳定供给。提升通信网络抗毁能力,在东滩湿地等生态敏感区配置抗干扰基站设备,保障极端天气下通信畅通。推进卫星通信备份网络建设,在横沙岛、长兴岛等区域部署卫星地面站,构建“天地一体”通信冗余体系。 (四)培育软件和信息技术产业,赋能产业发展提质增效 培育本土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谋划生态领域创新布局。紧扣国家软件产业发展方向,聚焦生态监测、智慧农业、绿色低碳等符合崇明生态岛定位、契合上海产业转型方向的领域,培育一批特色化、专业化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落实国家产学研协同创新政策,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与上海交通大学、上外贤达等高校建立合作机制,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成果在崇明落地转化。跟进落实本市企业梯度培育政策,实施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梯度培育计划,重点培育符合国家规划布局方向的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 构建行业应用体系,赋能产业数字化转型。落实国家生态保护部署要求,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支持研发涵盖大气、水、土壤、湿地等要素的监测与治理一体化软件解决方案。顺应农业现代化发展方向,聚焦智慧农业发展需求,鼓励打造从种源培育、生产管理到流通销售的全链条软件服务体系,在长三角农业硅谷建设农业软件创新中心。推动软件解决方案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软件赋能行业转型的典型案例。 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升级,拓展长三角区域合作空间。依托崇明生态优势,对标上海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吸引国内外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设立区域性总部或交付中心,重点发展软件开发、测试、维护等外包业务。推进长兴软件信息产业园建设,完善办公、通信、生活等配套设施,吸引相关企业集聚入驻。深化与上海张江、陆家嘴等区域合作,承接金融、航运等领域高端软件外包业务,提升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能级。 五、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区数字化专班职能作用,统筹推进绿色算力、生态数据、数字产业、城乡治理等重点任务落地实施,健全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推进数字领域融合创新。建立“数字崇明”动态监测评估机制,围绕规划核心指标开展跟踪评价。拓宽企业、群众参与渠道,以惠民服务成效、市场主体评价检验“数字崇明”建设实效。聚焦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项目建设,落实“算力券”“模型券”等扶持政策,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数字创新活力。完善数字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政策,在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加强数字伦理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提升社会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2026-10-20
  • 贵阳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6年第6号) 《贵阳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经2026年6月25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6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0月9日 贵阳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6年6月25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价值化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六章 数字化治理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强做优数字经济,发挥引领支撑作用,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核心区建设,打造“中国数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融合发展、应用牵引、数据赋能、安全有序、系统推进、开放合作、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根据数字经济发展需求,做好其管理范围内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督促数字经济发展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织编制数字经济相关规划,推进数字经济重大项目建设。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数字经济领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工作,指导推进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制造和应用。 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数字经济领域研发和创新,推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发展的区域合作,协同解决数字经济跨区域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和光纤宽带网络部署,发展物联网、低空智联网、卫星互联网、量子通信网等,推进国家级互联网直联点建设和运行,推动互联网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扩容升级,提高网络通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等要求,支持通信运营企业提升农村光纤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网络、移动物联网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实现农村电信普遍服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统筹推进通用数据中心、超级计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数据中心建设,扩大算力规模,提升算力能级,构建布局合理、存算一体、智算优先、算电协同、绿色低碳的算力基础设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信息、北斗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底层技术平台、算法平台、开源社区等基础平台,建立通用技术能力和安全支撑体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与传统基础设施融合,推动市政、交通、物流、能源、电力、水利、旅游、教育、医疗、金融、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提升基础设施数智化水平。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动建设可信数据空间、数场、数据元件、数联网、区块链网络、隐私保护计算平台等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 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行业组织开展合作,共同建设企业、行业、城市等可信数据空间,探索个人可信数据空间、跨境可信数据空间建设。 第三章 数据价值化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开放共享、流通交易和保护利用,落实数据要素管理、流通交易等制度规则,建立完善数据要素流通体系,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据要素有序流动,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据交易场所建设、管理和发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数据专员,加强本部门公共数据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授权运营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健全数据资源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保障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数据依法依规采集、加工、使用和流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依法授权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运营本级所归集的公共数据。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依法收集、产生、持有的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和增值使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融合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推动数据资源融通发展。 第十八条 支持市场主体探索数据资产定价机制,形成数据资产目录;推进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和评估机制,支持开展数据入股、数据信贷、数据信托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字经济业态创新。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财政、数据、市场监管、国资等部门应当落实国有数据资产协同管理职责,建立国有数据资产生产、登记、授权、流通、收益分配的闭环管理体系。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产业发展水平和经济禀赋差异,推进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发展,培育壮大算力、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谋划布局北斗应用、低空经济、量子信息、未来制造等产业,建设数智产业集群。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智能终端、服务器整机制造,推动电子元器件、电子材料等关键技术攻关,做强电子信息制造产业集群。 第二十二条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培育壮大云服务、数据要素流通、信创等产业,加大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研发及产业化应用,做强国家信息技术服务产业集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以智算为重点的算力产业创新发展,促进算力基础软硬件、算网建设与平台、算网服务与应用等产业协同发展,培育渲染服务、视听算力服务等算力特色产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数据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数据标注产业,积极培育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等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数据采集、存储、治理、分析、流通、应用等活动,拓展数据服务新业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家居、智能穿戴、具身智能、无人机等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在科研、制造、农业、能源、交通、金融、通信、广电、医疗、教育、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示范。 支持建设面向行业大模型的高质量数据集和行业大模型训练平台,提供模型训练服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算法基础研究和算法技术创新,探索构建面向各类应用的共享算法库。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在文化、体育、旅游、物流、交通、城乡服务、行业监测等领域打造低空经济赋能场景应用示范,探索低空经济新业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数字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的发展,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数字经济企业梯队。 鼓励和引导数字经济领域中的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发展,培育数字产业集群。 支持建设数字产业园区、基地、楼宇等各类产业载体,完善综合配套服务,推动数字产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建设数字经济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集成电路、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等领域开展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区域必须管区域数智化转型、管行业必须管行业数智化转型的原则,推进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通过试点示范、政策支持、服务指导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传统产业应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进行数智化改造。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推动装备制造业、磷及磷化工、铝及铝加工、电子信息制造、健康医药、生态特色食品等工业领域的数智化转型,推动工业互联网建设及应用,引导工业企业设施设备、业务系统、数据上云上平台。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培育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智能制造新模式新业态,推广建设数字产线、智能车间,培育智能工厂。 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应用,促进数字技术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等深度融合应用,发展智慧农业,推动农业数智化转型。 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商企业对接融合,建立健全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互联网与农产品生产销售相结合,发展现代山地都市高效农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与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融合,深化数字消费、智慧物流、智慧交通、数字金融等数字化应用,丰富数字化服务产品供给,提升服务业数智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与文化产业、旅游产业融合,推动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场馆和景区数智化改造,丰富数字文化、旅游产品,培育云演艺、云展览、云旅游、沉浸式等新业态,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三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进医疗卫生机构数智化建设,优化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数字技术在医学检验检查、临床诊断辅助决策、个人健康管理、疾病预防和控制等领域的应用,发展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线上便民服务等新服务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健康养老产业,推进数字技术在家庭、社区、公共场所、养老机构等养老场景集成应用,建设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促进个人和家庭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发展。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门应当推进数字技术在商贸领域的融合应用,培育新业态,推广新模式,推动数字技术赋能消费服务,推动传统商业数智化转型,培育数字消费引领企业,引导品牌企业建立数字化协作。 商务部门应当推动跨境电商发展,鼓励跨境电商运营商应用数字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培育跨境电商综合集成服务商,支持跨境电商关联企业参与国家数字“一带一路”计划,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应用场景的统筹谋划,建立健全激励措施,充分发挥政府在数智化转型中的引导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动数字应用场景打造。 鼓励企业打造数字应用场景。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型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关键业务环节数智化,打造行业数字化转型标杆,带动产业集群上下游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引进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提供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数字产品和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六章 数字化治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迭代升级城市大脑,推动数字技术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应用,逐步实现政府履职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全面推进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公共服务“一网通享”。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加强基层治理数据库建设,推行基层数据综合采集,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利用;推动公共数据向基层共享应用,运用数字技术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基层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社会治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推进农村基础设施数字化建设,促进数字技术在乡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推进涉农服务事项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提高农村数字化治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数字技术在教育、医疗、养老、托育、社保、家政、就业等民生领域融合应用,加大服务供给,提升民生服务数智化、普惠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信息无障碍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完善服务保障措施。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调整增设贴近市场需求的数据相关专业。 鼓励数据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共同开展学生培养、技术研发、产品创新、成果转化,共建实训基地。鼓励有条件的数据企业、研究机构参与数字经济相关学科专业建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作用,支持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企业培育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协助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争取国家级产业基金、省部级项目扶持资金支持。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数字经济发展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基础设施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协同发展,强化模型算法、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等安全能力建设,推进数据空间、隐私计算、区块链、精准授权、数据沙箱等技术应用,增强数据利用可信、可控、可计量能力。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相关规范,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的保护。 支持企业创新数据分类分级、隐私保护、安全监测、应急处置等数据安全产品和服务。 支持大数据安全靶场迭代升级,开展大数据及网络安全攻防演练和大数据安全新技术、新应用、新产品测试、检验,以及大数据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和人才认证。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推进数字经济领域标准建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规范企业用工,完善数字经济领域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社会保障等权益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用工服务指导,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保障数字经济领域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数字经济领域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海南自贸区等交流合作,增强数字经济的资源集聚能力。 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的会展、赛事等活动,充分利用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等交流合作平台,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交流。鼓励和支持依法探索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在土地供应、电力供应、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6-10-20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与监督一体化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行政执法与监督一体化平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行政执法与监督一体化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与监督数智化水平,推进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与监督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鲁执法”平台)的规划建设、推广应用、运行维护、责任追究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鲁执法”平台,是指由省政府统筹规划、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建设,集行政执法要素网上管理、行政执法程序网上流转、行政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和行政执法数据分析利用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应用平台。 第四条 “鲁执法”平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集约建设、统一部署、协同应用、智能高效和安全可靠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鲁执法”平台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鲁执法”平台管理相关工作纳入数字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统一规划。 第六条 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鲁执法”平台的建设、推广应用和运行维护,并负责对平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鲁执法”平台在本区域的推广应用工作,并负责对平台应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鲁执法”平台所需政务云、网络等基础设施以及统一身份认证、电子印章、大模型等通用支撑能力建设,统筹保障网络环境安全,配合做好协调推进、指导监督等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鲁执法”平台应用工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平台应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鲁执法”平台建设及运维省级所需经费,在履行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程序后,由省级财政予以保障。 省、市级有关部门需要与“鲁执法”平台对接或者有个性化需求的,按照相关程序批准后,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鲁执法”平台建设和应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保密规定,做好“鲁执法”平台中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信息的保护工作,不得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九条 对在“鲁执法”平台建设应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技术创新、管理优化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鲁执法”平台按照省数字政府建设一体化综合改革要求,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收集需求、开发建设,适时组织平台功能优化和迭代升级。 第十一条 “鲁执法”平台应当根据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需要,具备行政执法要素管理、涉企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办案、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业务协同、数据汇聚、统计分析等功能。 第十二条 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鲁执法”平台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业务规范体系和平台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全省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汇聚形成全省行政执法数据库。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平台建设有个性化规定的,相关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需求,申请对“鲁执法”平台开展个性化改造。 省、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确有普遍推广价值的创新需求,可以向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经评估可行后按照程序组织个性化改造。 第十四条 依托“鲁执法”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源库,涵盖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事项,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培训课程等行政执法要素,进行数字化、标准化管理并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依托“鲁执法”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码管理中心,建立健全统一赋码和管理机制,对涉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赋予唯一识别码,实现全省相关行政执法行为“一码通管”。 第十六条 “鲁执法”平台上线运行后,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新建功能相同或者相近的行政执法系统,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项目立项审批,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七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功能相近的通用行政执法业务系统与“鲁执法”平台整合。 行政执法任务量小、自建系统维护升级成本高或者系统未进行信创改造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逐步改用“鲁执法”平台。 确需保留自建涉企行政检查系统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自建系统整合至“鲁执法”平台,统一使用“鲁执法”平台落实“扫码入企”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确需使用自建行政执法办案系统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鲁执法”平台数据元规范、交换接口标准等对自建系统进行改造,全量、准确、定时将行政执法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共享至“鲁执法”平台。 使用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办案系统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共享等方式,推动将国务院部门汇聚的行政执法数据共享至“鲁执法”平台。 第三章 平台应用 第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运用“鲁执法”平台开展相应的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情形不得网上办理的; (二)国家有明确规定使用国家统筹规划建设平台的; (三)本办法印发前已立项建设并投入使用省级自建行政执法办案系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除下列情形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鲁执法”平台开展入企行政检查,办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案件: (一)执法现场不具备网络环境等原因,无法实时登录“鲁执法”平台的; (二)因平台故障导致无法网上办理,但急需执法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无法实时登录平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以上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录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事项、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资源库有关内容需要调整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提供调整后的文本,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入库管理。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标准文本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收集并审核后提供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调整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托“鲁执法”平台开展入企行政检查,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时,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码管理中心获取唯一行政执法码。行政执法码应当体现在行政检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执法决定书等主要行政执法文书中。 使用自建行政执法办案系统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自建系统与“鲁执法”平台对接,便于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获取、使用行政执法码。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托“鲁执法”平台开展入企行政检查,应当将任务提报、扫码入企、过程记录、结果告知等环节纳入网上运行。 鼓励依托“鲁执法”平台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分级分类检查、“综合查一次”等。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托“鲁执法”平台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应当将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内部审批、案卷资料收集和归档等行政执法业务纳入网上运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按照职责运用“鲁执法”平台开展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管理;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 (四)行政执法质效评议; (五)行政执法数据统计分析; (六)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评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等工作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调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 第二十七条 通过“鲁执法”平台获取和使用的下列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加盖电子印章的行政执法文书等电子材料;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电子签名; (三)依法取得的电子证照;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电子材料。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通过“鲁执法”平台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文书到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定接收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应用“鲁执法”平台开展行政执法数据统计分析,全面了解、研判本机关、本系统、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条 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平台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完成问题排查、处理等工作,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 “鲁执法”平台应用单位应当加强人员账号管理、教育培训等安全保障工作,依法依规使用电子证照、市场主体等数据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功能。 第三十二条 “鲁执法”平台建设和应用单位应当贯彻落实数据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第三十三条 “鲁执法”平台建设和应用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平台管理人员、运维人员等加强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更改已经在“鲁执法”平台归档的行政执法信息。确需更改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进行更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的行政执法数据质量以及更新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平台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共享行政执法数据的; (三)篡改、虚构行政执法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披露或者泄露行政执法信息的; (五)将“鲁执法”平台数据用于与行政执法工作无关用途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披露、泄露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或者干预行政执法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是指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市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依托“鲁执法”平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4日起施行。

    2026-10-16
  •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12345热线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12345热线管理部门、数据管理部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全区12345热线服务,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对《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12345热线服务的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原《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12345热线服务的实施方案》(内政数发〔2025〕26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 12345热线服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12345热线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66号),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提升内蒙古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强化12345热线平台功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巩固12345热线工作基础 (一)加快法治化进程。充分做好立法调研,借鉴先进省市经验,围绕“职责分工、受理范围、运行流程、考核评价、数据管理与应用”等方面,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接诉即办工作条例》。(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司法厅;完成时限:2026年12月) (二)推动标准化建设。加大《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诉求办理规范》等12345热线国家标准的实施力度,围绕热线诉求等领域,加强12345热线地方标准框架设计,研究制定12345热线地方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6年12月) (三)升级12345热线平台。以全区“统一响应、统一流程、统一调度”为主线,强化自治区统筹,推动12345热线平台集约化建设,对自治区12345热线现有平台进行升级扩容,实现自治区本级和12个盟市共用。(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6年12月) (四)推进数智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盟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技术,丰富拓展12345热线平台功能,探索智能问答、智能填单、智能派单、智能质检、智能分析、智能预警等应用场景,做好与城市智能中枢协同联动,提升智能化辅助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数据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6年12月) (五)健全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开展热线数据汇聚共享,围绕公安、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涉及社会治理和民生重点领域,推进数据安全有序开放和开发利用。(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数据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0月,持续推进) (六)强化知识库建设。围绕企业和群众高频咨询的“部门政策、民生服务、办事流程”等内容,推动诉求承办部门系统梳理业务知识,构建分类清晰、更新及时的知识库架构,实现与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等平台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不断提高诉求直接答复率。(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级热线诉求承办单位,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数据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七)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健全12345热线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强化对热线平台和数据库的安全防护,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加强对诉求数据录入归集、共享利用等全过程管理,切实守牢安全底线。(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公安厅、党委网信办,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数据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8月,持续推进) 二、深化12345热线运行管理 (八)健全热线工作管理体系。12345热线管理机构负责拟定热线发展规划、组织开展考核评价、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12345热线服务部门承担本级热线的工单管理、知识库完善、指挥调度、数据安全、数据分析、系统运维等工作。诉求承办单位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企业和群众反映的诉求事项。(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级热线诉求承办单位,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0月,持续推进) (九)坚持属地办理和部门指导相统筹。驻各盟市辖区的央企、国企以及税务、海关、烟草、石油化工、金融、交通运输、高速交管、民航、铁路、通讯、快递等行业部门按属地原则主动承办热线诉求工单,热线管理部门要主动做好协同联动工作,定期将办理情况反馈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级热线诉求承办单位,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8月,持续推进) (十)强化高效联动办理。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要深化12345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联动,加强12345热线与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暖等公共事业服务热线的对接协同,提升与双号并行、设分中心热线的联动能力,加强与中国政府网、政务服务、信访、“互联网+督查”等平台的互联互通,形成高效顺畅的工作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公安厅、信访局、应急管理厅、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持续推进〕 (十一)优化诉求归口分类。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由原来的三级归口优化为全区统一使用的五级诉求分类,为工单流转、指挥调度和数据分析提供精准支撑。(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十二)明确诉求分类处办。对属于12345热线受理范围的诉求事项,要及时按程序办理。对应当通过紧急热线处理的诉求事项,要第一时间转至相应热线。对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诉求事项,要告知诉求人相应法定途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诉求事项,诉求承办单位要做好解释说明。(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级热线诉求承办单位,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8月) (十三)维护热线工作秩序。对于恶意举报、借机牟利以及无正当理由反复拨打、长时间占用热线公共资源的诉求人,采取相关措施重点管理。对于故意扰乱12345热线公共秩序,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8月,持续推进) (十四)规范管理第三方机构服务。明确第三方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等条件,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在确保数据安全、服务质量等前提下,可依法依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开展话务服务、信息化运维等相关辅助性业务,严禁将工单派发、诉求办理、质检、督办、考核等主体业务外包。(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8月,持续推进) 三、推动12345热线提质增效 (十五)拓宽诉求受理渠道。对不具备“7×24小时”人工服务能力或者人工接通率低于60%的政务服务热线,将话务座席并入12345热线统一管理,拓宽互联网受理渠道,完善漏话回拨机制,强化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在总结挪车服务经验基础上,探索设置更多便民服务专席,提供更多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持续推进) (十六)健全工单转办清单化管理机制。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权责事项清单、苏木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等,健全诉求事项派单目录并动态更新,完善疑难复杂诉求派单会商和异议审核机制,探索建立派单直达机制,应由职能部门办理的诉求事项不得层层转派给基层办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司法厅、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8月,持续推进) (十七)完善重复诉求处办机制。对于同人同诉类重复工单,已经办结且没有新问题提出的,12345热线依据诉求承办单位反馈结果做好解释说明,处办中的做好催单督办工作;对于多人同诉类重复工单,12345热线依据诉求承办单位上传的紧急知识做好答复工作,同步将诉求情况通知其主管部门,原则上并单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8月,持续推进) (十八)优化企业专席服务。加快涉企热线平台归并整合,建立企业服务专属知识库,动态调整企业服务政策专员,强化企业诉求工单数据分析,做好与政务服务中心协同联动,助力企业“高效办成一件事”,更好服务经营主体。(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7月,持续推进) (十九)建立诉求办理公开机制。各级热线管理部门要依托12345热线人工电话和互联网渠道,将诉求工单全流程实时公开,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诉求办理进度和结果。(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持续推进) (二十)提升诉求办理质效。推广党建引领接诉即办经验做法,提高市域治理能力,压实诉求承办单位主体责任,优化办理流程,聚焦高频诉求开展集中整治,通过督查督办、提级办理、约谈办理、媒体曝光等方式推动有效解决,常态化开展“两代表一委员”12345热线疑难工单督办回访机制,将久拖不办、推诿扯皮的诉求事项录入监督贯通协调平台督办。(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8月,持续推进) (二十一)科学评价工作绩效。聚焦诉求工单全流程闭环管理,围绕“服务响应、服务规范性、服务满意度”等方面优化考评指标,探索实行分级分档分类评价,行政调解类、执法办案类事项应依法依规处置,不片面追求满意率。(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级热线诉求承办单位,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6年6月,持续推进) (二十二)赋能政府科学治理。增强配齐“数据+业务”专业分析团队力量,深挖数据富矿,围绕高频共性、季节周期性、风险苗头性诉求事项构建“智能研判—分级预警—主动治理—政策反哺”全链条数据赋能机制,推动“未诉先办”,为政府科学决策、精准施策和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7月,持续推进) (二十三)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大对12345热线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经验交流等财政保障力度,做好宣传培训,引导群众文明正确使用12345热线,推动诉求高效解决。(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盟市热线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持续推进)

    2026-10-16
  • 甘孜州局关于印发《甘孜州司法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司法局: 《甘孜州司法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2026年10月12日第2次局务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甘孜州司法局 2026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孜州司法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助力甘孜州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州委、州政府各项工作要求,立足司法行政“一个统抓、五大职能”,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聚焦经营主体法治需求,以高水平法治赋能甘孜州经济建设,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为甘孜州高质量发展、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法治服务保障,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强化高质量法治供给 1.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供给。推进民营经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测绘地理信息等地方立法,加强新兴领域立法前瞻性研究与储备。聚焦市场需求和经营主体期盼,及时将成熟改革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深化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充分听取企业群众对政府立法的意见建议。 2.统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评估。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州、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推动本州涉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清理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等内容的制度规定。推动规章立法后评估常态化,运用评估成果及时推进涉企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 3.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与备案审查。健全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体系。指导各部门做好对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从源头预防和纠正违法或不当内容。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规范性文件库建设,从源头规范行政行为。 4.强化协同法治保障。高质量开展政府协同立法工作,推动协同完善科技创新、产业协作、公共服务等领域立法,发挥立法对协同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核制度,规范县级以上政府作出的框架协议、备忘录等政府承诺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维护政府公信力和公共利益。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5.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巩固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治理成果,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对全州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坚决杜绝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动全面落实“综合查一次”、“扫码检查”、非现场监管改革成果,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6.深化包容审慎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指导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善全州统一的免罚事项清单。持续推进柔性执法,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 7.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推进实施《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点内容。完善全链条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建立监管执法协同协作机制,促进综合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有机衔接、协同联动。 8.加强涉企行政复议工作。健全涉企行政复议制度机制,完善审理程序,进一步提高复议案件办理质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持续提升企业行政复议申请便利度,优化受理途径,规范接待流程。加强涉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力度,做实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三、优化便捷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供给,促进经营主体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9.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水平。加快完善涉外法治工作布局,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为企业提供优质涉外法律服务。集聚鉴定、公证等泛法务机构,持续推动法律服务资源要素融合。吸引更多法律服务机构落地我州,建设商事争议解决新高地。打造法商融合交流合作平台。强化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推进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计划,建好涉外律师库。 10.优化仲裁服务体系。支持仲裁机构完善案件分类处理指引、程序指引等制度,鼓励仲裁机构制定专业领域仲裁规则,提升仲裁专业化水平。推动建立仲裁秘书专业职称评定制度,促进仲裁队伍职业化发展。 11.提高商事调解服务质效。贯彻落实国务院《商事调解条例》,支持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发展,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与服务效能。推广商事调解文化和商事调解服务。配合法院推进商事调解诉调对接工作。加强调解实务培训,提升调解员专业化能力。 12.强化高质量律师服务。引导律师为我州重大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优化法律服务体系,拓展涉外法律服务合作领域,助力企业参与竞争。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拓展数据要素、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法律服务,培育行业新动能。优化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体系,深化“法护营商”品牌建设。提升律师队伍专业素养,打造系列培训品牌。推动建设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完善律师专家人才库,构建专业化法律服务矩阵。 13.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布局。深入打造甘孜州公共法律服务品牌,指导全州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点开展特色服务。指导法律服务集聚示范区特色法律服务生态区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升级改造,强化与实体、热线平台业务协同,丰富企业服务功能。 14.优化公证服务供给。深化“公证规范优质行动”工作成效,更好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探索更多“高效办成一件事”公证服务项目,推动法律事实公证事项落地。落实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简化版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工作,便利投资者投资兴业。 15.强化司法鉴定专业化服务。推动建设全州司法鉴定行业示范高地,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司法鉴定机构。优化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机制,推进鉴定人职称评审工作,深化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品牌建设,提升行业公信力和影响力。 16.提升政务服务质效。在司法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领域,新推出一批“免申即享”事项,实现惠企利民政策“直达快享”全覆盖。出台简化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流程的制度措施,规范和简化司法鉴定机构设立评审程序,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巩固司法行政领域重点事项改革成果。 17.强化科技赋能。持续推进“智慧法治”建设,加强人工智能在司法行政领域的研发和应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律师、调解、司法鉴定、行政审批等信息化系统,为全州司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科技支撑。深化行政复议垂直大模型应用推广,提升案件办理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推动依法治州、行政立法等领域大模型落地应用。 四、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增强经营主体法治获得感 18.实施精准普法。全面贯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法,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重点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 19.深化宣传引导。依托各类活动,聚焦司法行政核心职能,及时总结推广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标志性举措与特色创新实践,通过记者实地走访、集中采访等形式做好宣传报道,持续提升法治含金量和影响力。 20.加强协同联动。坚持系统观念,推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新格局。州司法局加强对各县(市)司法局的业务指导,各县(市)司法局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改革举措。强化部门协同,依托跨部门政策联动与数据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全州法治环境一体化发展。

    2026-10-1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公开征求《广西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政务服务从“便捷”向“增值”全面升级,自治区数据局起草了《广西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10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xdsjjsgc@163.com。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8号自治区数据局政务综合改革处(邮政编码530221),并在信封上注明“广西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广西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2026年10月13日 附件 广西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政务服务从“便捷”向“增值”全面升级,构建常态化、长效化的政务服务增值化工作机制,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需求导向、系统集成、多元协同、数字赋能,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和产业全链条,构建政府、社会、市场三侧协同的政务增值服务新生态,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一站式优质衍生服务,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26年,基本建成覆盖自治区、市、县三级的政务增值服务体系,推出覆盖项目、政策、金融、人才、法治、科创等重点领域服务清单150项以上;2027年,全区政务增值服务体系基本完善,基本覆盖辖区重点产业链及特色产业集群,推出服务清单200项以上、政务增值服务“一类事”50个以上;2028年,政务增值服务全面覆盖,推出服务清单250项以上,政务增值服务“一类事”100个以上,线上线下服务枢纽深度融合,智能化服务明显提升,服务更精准、更全面。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全领域规范化服务目录 1.编制全区通用基础目录。聚焦项目建设、法律指导、惠企政策、知识产权、人才支持、科技创新、金融对接、国际贸易、数字化转型、企业信用建设等领域,整合政府、社会、市场三侧资源,编制政务增值服务基础目录,强化业务培训与指导,规范编制事项办事指南。〔自治区数据局负责,承担政务服务职能的区直单位配合,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贯彻落实〕 2.梳理地方特色增值清单。结合本地区特色产业布局,围绕重点园区、重大项目和核心产业,梳理地方特色政务增值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标准化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名称、责任部门、服务标准、办理时限等要素,确保服务可操作、可监管、可评价。〔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政策要求,结合市场及企业的需求,动态调整与优化事项清单,优化服务流程,构建“感知—研判—供给—优化”的动态管理闭环机制,确保服务供给与需求精准匹配。〔承担政务服务职能的区直单位,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构建全产业定制化“一类事”服务 1.构建重点产业链特色服务场景。聚焦重点园区、重大项目和核心产业,研判产业链规划布局、发展趋势与政策方向,整合行业审批、产业扶持及增值服务资源,编制产业“一类事”服务清单,推出全链条定制服务。立足特色产业全链条需求,整合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资源,构建集约化服务体系,推进企业开办、经营、生产、注销等“高效办成一类事”改革。〔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承担政务服务职能的区直有关单位配合〕 2.打造特色区域服务场景。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构建差异化企业服务体系。加强边境贸易服务,贯通边境贸易至落地加工的全链条,无缝衔接通关、税务、物流与加工等环节。面向东盟开放合作打造企业出海一站式服务,整合跨境法务、跨境金融、原产地证书、跨境物流等资源。拓展农业示范园区、文旅康养片区等区域服务,量身定制专属服务场景,提供主动推送、联合办理等增值服务,实现企业需求精准感知、服务高效协同,持续提升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服务总枢纽 1.建设线上“增值服务专区”。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建设桂企增值服务平台,线上统一全区增值服务入口,打通各类涉企办事应用与服务平台,整合电子证照、惠企政策、金融产品、人才招聘等信息资源,打造企业高质量数据集,实现“一站查询、一键申报、一网通办”。(自治区数据局负责,承担政务服务职能的区直单位配合) 2.打造线下“增值服务专区(窗)”。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产业园区服务中心)打造“一站式”增值服务专区(窗),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联办、限时办结反馈”运行模式,不断优化企业办事体验,为企业提供咨询、流转、督办、反馈等优质衍生服务。推动服务向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延伸,实现“园区事、园区办”。〔自治区数据局负责,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服务职能的区直单位配合〕 3.深化线上线下融合协同。统一线上线下服务标准,推行在线智能客服、“24小时不打烊”自助服务,搭建多元化特色应用场景,推动服务由被动审批转向主动感知、精准推送。〔自治区数据局负责,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构建高效率常态化服务体系 1.健全闭环管理机制。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不成事反映窗口”等渠道,构建政企常态化沟通与堵点问题直达反馈机制,完善“受理—转办—办理—反馈—评价”全流程闭环管理。通过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提级办理、集中会商等方式,解决企业反映的疑难复杂问题,切实提升问题解决效率。常态化收集、研判企业诉求,推进政务增值服务限时办结,推动问题从“被动受理”向“主动治理”转变。〔自治区数据局负责,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组建专业化服务队伍。统筹调配资源,组建由窗口服务专员、部门业务骨干、第三方专家构成的“三位一体”服务队伍,提供全流程一站式代办服务。健全常态化培训机制,围绕增值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及平台操作等开展专项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政策解读、业务办理与沟通协调能力。〔自治区数据局负责,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3.完善政企社多元协同机制。积极引导行业协会、专业化中介、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驻增值服务专区,明确各方职责与协作规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补充的多元服务生态。定期开展需求研判、联合服务等活动,提升政策、技术、融资等综合支撑能力,切实增强协同服务效能,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自治区数据局负责,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4.推进增值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服务标准,编制规范统一的办事指南,持续优化办事流程和服务体验,减环节、缩时限。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推行并联审批机制;严格落实全流程管理,细化管控举措、明晰权责边界,确保各项操作全程有据可依。动态更新服务指引,建立常态化的维护与优化机制,确保服务内容符合政策法规调整和市场需求,及时响应企业实际需求。〔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服务职能的区直单位负责〕 (五)数据赋能增值服务长效运行机制 1.深化办事系统集成应用。推进桂企增值服务平台与企业服务系统对接,实现一次登录全网通行。统筹各类移动政务与公共服务应用统一接入,打通部门、层级壁垒,实现协同联动,打造全域一体化企业增值服务体系。(自治区数据局负责,承担政务服务职能的区直单位配合) 2.推动智能服务主动直达。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一类事”服务场景,精准研判办事需求,推进“人工智能+”政务服务,提供政策答疑、智能导办、材料自动预审等服务,推动服务方式由依申请响应向依需求主动送达转变,显著提升办事便捷度与用户体验。〔自治区数据局负责,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服务职能的区直单位配合〕 3.夯实数据智能支撑根基。推进桂企增值服务平台与中介超市平台互联互通,整合提供中介服务,构建“一键办理”快捷通道,提升企业服务效能。全面对接惠企惠民兑现平台,自动匹配政策标签,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云端政务服务,减少企业跑动与重复填报。〔自治区数据局负责,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服务职能的区直单位配合〕 4.建立增值服务知识库。整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常见问答等政务资源,紧扣企业群众高频办事需求,搭建结构化、可检索、可推理的增值服务知识库。建立增值服务知识库动态更新维护机制,不断丰富高质量数据集,不断提升智能答疑与办事引导的专业性、准确率。〔自治区数据局负责,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服务职能的区直单位配合〕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落实。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自治区数据局负责改革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各行业主管部门整合政府、社会、市场三侧资源,聚焦项目建设、法律指导、惠企政策等重点领域,编制增值服务基础目录,规范编制办事指南。鼓励先行先试,建立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实践经验,形成?“一地创新、多地复用”?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协同联动。按照职责分工,主动认领任务,加强对本领域增值服务的指导。建立上下联动机制,自治区层面及时解决基层改革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鼓励各部门积极争取国家级试点,形成改革合力。 (三)严格考核评估。建立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工作常态化考核和评价机制,通过问卷调查、无感监测等方式,科学评估改革成效,推动以评促改、以评促优。

    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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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场景创新和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加快场景创新和应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29日 天津市加快场景创新和应用工作方案 场景是用于系统性验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产业化应用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商业模式、制度政策的具体情境,是连接技术和产业、打通研发和市场的桥梁,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对促进新技术新产品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具有重要牵引作用。为深入挖掘优质场景资源,扩大场景供给和开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5〕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给场景、育产业、促发展”为主线,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导向,聚焦前沿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城乡高效治理、智慧民生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五大方向,按照“政府统筹、市场驱动,创新引领、改革推动,安全有序、资源整合,系统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分层次、市场化推动一批新场景大规模应用,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6年底,市级场景创新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场景供需对接机制建立完成,场景机会、场景能力、典型场景“三张清单”动态发布,市场化运营公司、专家咨询委员会、金融服务机构全面参与场景建设,各级各部门场景意识显著增强,政府、市场、企业多元路径探索取得明显成效,一批重大场景起步建设。 ——到2028年底,力争打造10个以上国家综合性重大应用场景、50个以上市级特色应用场景、100个以上区级特色应用场景,挖掘200个以上央企国企开放应用场景机会,赋能1000家以上科创企业能力释放,形成“技术突破—场景验证—产业应用—体系升级”的路径,塑造“天津场景”城市品牌。 二、重点领域 (一)前沿科技创新应用场景。聚焦人工智能、生命科学、数字经济、全空间无人体系、清洁能源、海洋开发、机器人等领域,打造一批新领域新赛道应用场景。加强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加快高价值应用场景培育和开放,更好满足科技、产业、消费、民生、治理等各领域发展需要。推动脑机接口从实验室走向医疗康复、生活等领域应用。深入挖掘数据要素潜能,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海陆空空间无人体系应用,稳妥有序拓展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等领域应用场景。推动清洁能源在公交、环卫、重卡、农机、物流等领域开放应用。推动深海探测、深海开采、深远海养殖、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等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机器人在生产制造、监测分析、维修维护、仓储物流等各领域应用。 (二)产业转型升级应用场景。聚焦制造业、智能交通、智慧物流、现代农业等领域,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的新业态应用场景。围绕科技创新赋能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工业生物等核心技术应用,创新柔性生产线、智能工厂、绿色工厂、高标准数字园区、零碳园区等应用场景。创新智能交通管理、车联网等应用场景,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加快智慧物流设施建设,积极探索物流新模式与公铁、公水、铁水智慧联运新场景,创新自动驾驶运输、无人装卸、无人配送等应用场景。推动种业应用场景、智慧农业应用场景建设。 (三)城乡高效治理应用场景。聚焦政务服务、智慧城市、乡村建设、应急管理、智慧水利、施工安全等领域,加快开放一批重点应用场景。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场景。开放一批和美乡村、数字乡村建设场景,健全基层智慧治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聚焦应急救援体系数字化场景,加强智能感知、无人救援、航空救援等技术和装备创新应用。推动水资源智能管理一体化监测感知、水网工程建设管理、水域巡查等应用场景开放。构建智慧工地等应用场景,推动人防技防有机融合。 (四)智慧民生服务应用场景。聚焦医疗卫生、教育融合、智慧照护、文化旅游、消费提质等领域,丰富民生服务应用场景。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医疗机器人等智能设备集成应用,搭建医疗服务、医院运营、医保管理等特色应用场景。推动智能技术与教育全要素融合、全过程贯通。拓展养老、助残、托育等智慧照护服务新场景,加快具身智能、智能穿戴等技术在适老照护、科技助残领域规模化应用。加快数字技术在文旅领域推广应用,做靓大运河、海河文旅、洋楼品鉴、低空观光等特色品牌。支持打造一批文商旅体展跨界融合的消费新场景。 (五)京津冀区域协同应用场景。聚焦产业协同、智慧港口等领域,打造跨区域综合性应用场景。加大京津冀地区应用场景开放力度,围绕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开展产业关键技术产品、配套基础设施、产业协同机制等系统性验证,打造京津冀协同应用场景。探索实施天津港智慧港口超级场景,积极推进天津港—马驹桥自动驾驶零碳货运典型场景建设,进一步丰富场景创新内涵。 三、工作环节 (一)场景挖掘征集。各区、各部门要深入挖掘场景资源,系统梳理本区域、本领域不同主体的场景机会和场景能力清单。推动机关事业单位、驻津央企、国有企业等主动开放主责主业领域内有落地可行性、资源吸附性、复制推广前景、典型引领和迭代升级作用的场景机会。支持科研院所、高校、民营企业等主动发掘市场需求,积极研究技术引领性强、产业带动效益突出的新技术、新产品,持续探索拓展新场景。支持市场化机构开展场景策划挖掘。支持将场景创新和应用纳入重大项目前期论证和规划设计环节。 (二)场景设计发布。市发展改革委要搭建市级场景创新服务平台,发布场景机会、场景能力、典型场景“三张清单”,组织专家筛选综合性重大场景、特色应用场景、高价值小切口场景,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场景发布活动。各区、各部门要常态化组织开展场景设计工作,鼓励智库机构、科技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场景设计,按照“三张清单”标准统一汇集到市级场景创新服务平台发布备选清单库。 (三)场景对接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完善多层级、多形式、多渠道的场景供需对接机制,推动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场景资源整合匹配。各区、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场景供需对接匹配,强化场景开放协同共享,公平高效配置场景资源。积极发挥市场化机构、社会组织等作用,促进各类主体参与场景对接实施。构建“需求发起—对接撮合—协调跟踪—结果反馈”的服务体系,推动场景供需匹配、落地实施。 (四)场景验证测试。各区、各部门要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因地制宜布局建设场景验证中心、科技成果中试平台,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应用验证机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场景实验室,开展前沿技术场景创新试点。充分发挥场景在各类改革试点中验证制度政策、管理规则、监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在特定场景下开展监管压力测试,通过场景培育和开放与检验验证,推动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五)场景宣传推广。各区、各部门要聚焦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积极申报国家层面综合性重大场景,推动天津特色的行业领域集成式场景建设;各区要结合产业基础和发展禀赋,开放区级特色高价值小切口场景。市发展改革委每年遴选一批典型场景,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全方位、多视角宣传报道,面向社会推广引领价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建立全市场景创新和应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推动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要统筹日常运行,做好资源整合、政策培训、经验推广、综合评价等工作。各部门要强化场景意识,承担本行业领域场景开放、供需对接、项目落地全链条责任,积极探索创新监管制度,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场景资源应开放尽开放。各区要全力组织推动场景创新和应用工作,统筹盘活区域资源,因地制宜培育场景项目,积极开展场景供需对接匹配,共同打造辨识度高、影响力广的“天津场景”城市品牌。 (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以改革创新办法推进场景培育和开放,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加强要素创新配置,发挥政府在重大项目、重大活动中的牵引作用,引导支持各类主体公平参与场景建设。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预留一定比例支持场景创新。项目审批部门要对场景项目的立项给予服务支持。统筹中央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综合性重大场景、特色应用场景配套基础设施给予支持,用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专项资金等,同步推进“软建设”。 (三)加强政策协同配合。各部门要持续完善场景创新和应用工作举措,将支持场景培育和开放与制定产业、科技、人才等各类政策相结合,推动各类规划编制与场景创新和应用相衔接,实现场景建设与重点规划、重大项目同谋划同实施。支持场景搭建单位依法依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订购首购等方式,实施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等政策。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完善场景创新和应用标准。 (四)强化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银行、保险、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聚焦场景金融需求,持续加大产品与服务创新力度。建立风险补偿、保险补偿、耐心资本联动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五)营造包容创新发展环境。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管控措施,推动安全有序发展。强化标准规范,建立完善评价体系,确保场景创新的科学性、适用性、实效性。探索尽职免责管理模式,鼓励先行先试。健全信用支撑机制,在场景准入、政策兑现等环节对信用良好主体推行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减材料、压时限、提效率,加速场景项目落地,营造支持场景、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 附件:天津市场景创新和应用重点领域细化清单(2026版) 附件 天津市场景创新和应用重点领域细化清单(2026版)

    2026-10-13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加快场景创新和应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29日 天津市加快场景创新和应用工作方案 场景是用于系统性验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产业化应用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商业模式、制度政策的具体情境,是连接技术和产业、打通研发和市场的桥梁,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对促进新技术新产品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具有重要牵引作用。为深入挖掘优质场景资源,扩大场景供给和开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5〕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给场景、育产业、促发展”为主线,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导向,聚焦前沿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城乡高效治理、智慧民生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五大方向,按照“政府统筹、市场驱动,创新引领、改革推动,安全有序、资源整合,系统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分层次、市场化推动一批新场景大规模应用,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6年底,市级场景创新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场景供需对接机制建立完成,场景机会、场景能力、典型场景“三张清单”动态发布,市场化运营公司、专家咨询委员会、金融服务机构全面参与场景建设,各级各部门场景意识显著增强,政府、市场、企业多元路径探索取得明显成效,一批重大场景起步建设。 ——到2028年底,力争打造10个以上国家综合性重大应用场景、50个以上市级特色应用场景、100个以上区级特色应用场景,挖掘200个以上央企国企开放应用场景机会,赋能1000家以上科创企业能力释放,形成“技术突破—场景验证—产业应用—体系升级”的路径,塑造“天津场景”城市品牌。 二、重点领域 (一)前沿科技创新应用场景。聚焦人工智能、生命科学、数字经济、全空间无人体系、清洁能源、海洋开发、机器人等领域,打造一批新领域新赛道应用场景。加强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加快高价值应用场景培育和开放,更好满足科技、产业、消费、民生、治理等各领域发展需要。推动脑机接口从实验室走向医疗康复、生活等领域应用。深入挖掘数据要素潜能,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海陆空空间无人体系应用,稳妥有序拓展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等领域应用场景。推动清洁能源在公交、环卫、重卡、农机、物流等领域开放应用。推动深海探测、深海开采、深远海养殖、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等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机器人在生产制造、监测分析、维修维护、仓储物流等各领域应用。 (二)产业转型升级应用场景。聚焦制造业、智能交通、智慧物流、现代农业等领域,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的新业态应用场景。围绕科技创新赋能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工业生物等核心技术应用,创新柔性生产线、智能工厂、绿色工厂、高标准数字园区、零碳园区等应用场景。创新智能交通管理、车联网等应用场景,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加快智慧物流设施建设,积极探索物流新模式与公铁、公水、铁水智慧联运新场景,创新自动驾驶运输、无人装卸、无人配送等应用场景。推动种业应用场景、智慧农业应用场景建设。 (三)城乡高效治理应用场景。聚焦政务服务、智慧城市、乡村建设、应急管理、智慧水利、施工安全等领域,加快开放一批重点应用场景。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场景。开放一批和美乡村、数字乡村建设场景,健全基层智慧治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聚焦应急救援体系数字化场景,加强智能感知、无人救援、航空救援等技术和装备创新应用。推动水资源智能管理一体化监测感知、水网工程建设管理、水域巡查等应用场景开放。构建智慧工地等应用场景,推动人防技防有机融合。 (四)智慧民生服务应用场景。聚焦医疗卫生、教育融合、智慧照护、文化旅游、消费提质等领域,丰富民生服务应用场景。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医疗机器人等智能设备集成应用,搭建医疗服务、医院运营、医保管理等特色应用场景。推动智能技术与教育全要素融合、全过程贯通。拓展养老、助残、托育等智慧照护服务新场景,加快具身智能、智能穿戴等技术在适老照护、科技助残领域规模化应用。加快数字技术在文旅领域推广应用,做靓大运河、海河文旅、洋楼品鉴、低空观光等特色品牌。支持打造一批文商旅体展跨界融合的消费新场景。 (五)京津冀区域协同应用场景。聚焦产业协同、智慧港口等领域,打造跨区域综合性应用场景。加大京津冀地区应用场景开放力度,围绕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开展产业关键技术产品、配套基础设施、产业协同机制等系统性验证,打造京津冀协同应用场景。探索实施天津港智慧港口超级场景,积极推进天津港—马驹桥自动驾驶零碳货运典型场景建设,进一步丰富场景创新内涵。 三、工作环节 (一)场景挖掘征集。各区、各部门要深入挖掘场景资源,系统梳理本区域、本领域不同主体的场景机会和场景能力清单。推动机关事业单位、驻津央企、国有企业等主动开放主责主业领域内有落地可行性、资源吸附性、复制推广前景、典型引领和迭代升级作用的场景机会。支持科研院所、高校、民营企业等主动发掘市场需求,积极研究技术引领性强、产业带动效益突出的新技术、新产品,持续探索拓展新场景。支持市场化机构开展场景策划挖掘。支持将场景创新和应用纳入重大项目前期论证和规划设计环节。 (二)场景设计发布。市发展改革委要搭建市级场景创新服务平台,发布场景机会、场景能力、典型场景“三张清单”,组织专家筛选综合性重大场景、特色应用场景、高价值小切口场景,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场景发布活动。各区、各部门要常态化组织开展场景设计工作,鼓励智库机构、科技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场景设计,按照“三张清单”标准统一汇集到市级场景创新服务平台发布备选清单库。 (三)场景对接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完善多层级、多形式、多渠道的场景供需对接机制,推动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场景资源整合匹配。各区、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场景供需对接匹配,强化场景开放协同共享,公平高效配置场景资源。积极发挥市场化机构、社会组织等作用,促进各类主体参与场景对接实施。构建“需求发起—对接撮合—协调跟踪—结果反馈”的服务体系,推动场景供需匹配、落地实施。 (四)场景验证测试。各区、各部门要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因地制宜布局建设场景验证中心、科技成果中试平台,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应用验证机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场景实验室,开展前沿技术场景创新试点。充分发挥场景在各类改革试点中验证制度政策、管理规则、监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在特定场景下开展监管压力测试,通过场景培育和开放与检验验证,推动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五)场景宣传推广。各区、各部门要聚焦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积极申报国家层面综合性重大场景,推动天津特色的行业领域集成式场景建设;各区要结合产业基础和发展禀赋,开放区级特色高价值小切口场景。市发展改革委每年遴选一批典型场景,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全方位、多视角宣传报道,面向社会推广引领价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建立全市场景创新和应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推动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要统筹日常运行,做好资源整合、政策培训、经验推广、综合评价等工作。各部门要强化场景意识,承担本行业领域场景开放、供需对接、项目落地全链条责任,积极探索创新监管制度,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场景资源应开放尽开放。各区要全力组织推动场景创新和应用工作,统筹盘活区域资源,因地制宜培育场景项目,积极开展场景供需对接匹配,共同打造辨识度高、影响力广的“天津场景”城市品牌。 (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以改革创新办法推进场景培育和开放,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加强要素创新配置,发挥政府在重大项目、重大活动中的牵引作用,引导支持各类主体公平参与场景建设。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预留一定比例支持场景创新。项目审批部门要对场景项目的立项给予服务支持。统筹中央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综合性重大场景、特色应用场景配套基础设施给予支持,用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专项资金等,同步推进“软建设”。 (三)加强政策协同配合。各部门要持续完善场景创新和应用工作举措,将支持场景培育和开放与制定产业、科技、人才等各类政策相结合,推动各类规划编制与场景创新和应用相衔接,实现场景建设与重点规划、重大项目同谋划同实施。支持场景搭建单位依法依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订购首购等方式,实施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等政策。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完善场景创新和应用标准。 (四)强化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银行、保险、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聚焦场景金融需求,持续加大产品与服务创新力度。建立风险补偿、保险补偿、耐心资本联动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五)营造包容创新发展环境。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管控措施,推动安全有序发展。强化标准规范,建立完善评价体系,确保场景创新的科学性、适用性、实效性。探索尽职免责管理模式,鼓励先行先试。健全信用支撑机制,在场景准入、政策兑现等环节对信用良好主体推行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减材料、压时限、提效率,加速场景项目落地,营造支持场景、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 附件:天津市场景创新和应用重点领域细化清单(2026版) 附件 天津市场景创新和应用重点领域细化清单(2026版)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和平区推进营商环境提质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6年和平区推进营商环境提质升级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年和平区推进营商环境 提质升级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营商环境提质升级行动的要求,推动和平区营商环境建设提质增效,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升市场准入效能,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一)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深化公平竞争审查,定期清理存量,常态化开展抽查检查。强化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协同,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政策及时整改。严格审查增量,从源头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行动,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有关部门) (二)提升经营主体开办便利度。推进对新业态新模式经营主体的登记便利化,提升登记注册服务质量。积极推广、应用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网办,提升登记智能化水平。建立纳税申报预先提示提醒机制,通过短信、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等渠道,精准推送纳税人提醒按期申报。(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新和平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加强数据归集,强化政务、融资、监管、民生等领域信用信息应用。加大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宣传力度,推动信用赋能实体经济。依托“海河分”小程序,围绕“信用餐饮”“信用购物”“信用家政”“信用旅游”等领域,拓展“信用+”便民惠企应用场景,促进信用价值转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有关部门) (四)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上线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提供专利申请预评估、专利申请缴费、开放许可转化及商标注册查询等全流程一站式、智能化服务。深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加强专利快速预审等政策宣讲与维权服务。提升区内重点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积极培育示范企业。强化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纠纷应对指导及维权援助,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二、优化政务服务质效,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 (五)持续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并形成区级举措台账,在区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落实“国家+市级”重点事项线上体验和线下服务。持续丰富区级特色场景应用,继续推出10项区级特色“一件事”场景,推进文艺表演活动事项试点落地,优化集成服务模式。强化审批服务人员能力建设,采用“线上+线下”“理论+实操”“案例+模拟”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及时融入最新政策和工作要求,提高培训的专业度和综合性,切实增强企业群众办事体验感。(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有关部门) (六)加强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对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示的事项信息进行常态化维护和更新,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准确、规范的指导和参考。落实全市动态调整事项清单,取消“户外广告及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外檐装修许可”等审批事项。结合和平区区域功能与风貌特色,加强对招牌设施设置的指导服务和监管,由各街道根据监管情况依法开展执法。(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城市管理委、各街道) (七)提升线上+线下增值化服务。根据企业和群众需求,积极结合产业特色,围绕政策、人才、金融、科技、法律等企业发展关键环节,因地制宜优化增值化专区。坚持空间利用和服务功能双重提升,科学优化区级政务服务大厅整体布局,采取潮汐窗口、预约分流等方式,提升服务质效。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津心办”系统应用,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向更深层次发展。深化天津网上办事大厅与“津心办”平台两端融合,加强使用宣传和辅导,为高频事项拓展更多办理渠道,持续提升事项办理体验。(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有关部门) (八)优化工程建设领域审批服务。完善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专窗,聚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等高频联办事项,深化流程再造与业务协同,进一步推动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落地见效。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联审联办,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审批结果应用范围。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创新优化服务机制,充分运用政策“工具箱”,解决历史遗留项目规划、土地手续问题,推进多部门联合审查与分类处置程序,畅通建设手续补办渠道,高效推进存量资产确权与盘活。(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政务服务办、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区有关部门) (九)延伸园区集成服务。依托人力资源产业园、模创社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载体,设立企业服务站,将企业设立、税务、社保等高频事项集成“一站式”办理点位。落实天开高教科创园“一站式”服务清单,开展全流程帮办代办,实现企业办事“足不出园”。深化“政企同行·有需必应”服务机制,推动在商务楼宇试点政策直达、诉求快处、政务服务下沉。(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人社局、区投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各街道,区有关部门) (十)提升12345热线诉求响应质效。严格落实12345热线受理、派单、办理、答复全流程闭环管理,严守时限,第一时间响应诉求。发挥“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区级专项组中枢作用,定期梳理热线疑难高频问题,强化跨部门、跨领域统筹协调。做好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热线保障,加强舆情监测与动态调度,推动诉求处置“未诉先办”。(责任单位: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区有关部门) (十一)构建亲清政商良好生态。深入开展“大服务大招商”活动,做优“云端对话”“产业沙龙”等品牌。深化“政企同行·有需必应”等各类政企沟通常态化机制建设,为经营主体提供精准高效、全链条闭环式服务,营造更优产业发展环境。多渠道宣传报道优秀企业和企业家先进典型,努力让企业家在津投资放心、经营安心、生活舒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投促局、区政务服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融媒体中心、各街道,区有关部门) 三、健全供给保障体系,打造稳定高效的要素环境 (十二)强化企业融资服务供给。强化和平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摸排企业融资需求。深入开展“聚汇和平 握手金创”系列活动,搭建政银企沟通合作平台,持续开展政策解读、项目推介、撮合对接。高标准运营“泰安道5号”金融展示中心与金融服务中心,常态化举办路演、沙龙、培训等主题活动,打造区域金融服务标志地,增强金融辐射带动力。(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 (十三)夯实创新服务支撑。培育科技服务业、软件信息服务业壮大,加强对科技企业的引导支持。健全定期走访、多方联动、精准服务保障机制,实时摸清底数。常态化组织开展项目路演、需求对接等活动,推动产学研合作与院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猎豹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十四)加强人才引育服务保障。搭建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常态化摸排用工需求,确保全年新增就业1.2万人以上。深入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高频次举办“产业园人才专场”“文旅创意市集招聘”“销售服务精英汇”等主题招聘会,全口径归集岗位1.04万个,强化人才供需精准对接。积极助力建设高层次人才工作平台,做好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授牌工作,优化区内人才公寓居住体验,全方位落实人才安居保障。(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有关部门) (十五)优化土地要素配置。提升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实行用地清单制管理,支持符合盘活存量类产业用地实施弹性年期出让,优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标准和期限,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实现“拿地即开工”。加强土地供应前的规划引导和供后动态巡查,确保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引导利用城市边角地块、闲置空间等资源增建停车泊位。(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 (十六)构建数据流通生态。充分发挥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和平分中心平台作用,探索数据资产化机制,研究数据资产入表与融资路径。探索通过市级公共数据运营公司或区属国有企业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与应用。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和不予共享政务数据目录清单,稳步推进数据开放共享。系统梳理数据共享应用需求,打造更多有和平特色的数据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区数据局、区财政局,区有关部门) 四、规范涉企监管执法,打造高效透明的法治环境 (十七)提升综合监管效能。持续完善涉企行政执法监管机制,针对执法主体重复、多头及高频次检查等问题,强化执法监督。动态调整涉企行政检查主体、事项清单及年度抽查检查计划。推行“一业一查”,拓宽联合抽查覆盖领域,从严管控涉企检查频次。全面推行“亮码亮证”“扫码入企”。落实行政执法免罚清单,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国家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全面推行“四书同达”信用修复机制,便利企业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八)强化包容审慎监管。拓展非现场监管应用场景,逐步覆盖食品经营、网络餐饮、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降低入企检查频次。依托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深化“观摩式执法”,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九)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推进“清朗”“海河净网”等专项行动,加大涉企侵权处置力度。多元化开展涉企网络风险防范宣传,提升企业维权能力。持续开展专项监督,整治涉企行政执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加强商贸领域合同管理、资金流转等重点环节风险监测,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违规侵占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牵头统筹+部门联动+线索闭环”工作模式和常态化调度机制,有序推进账款清偿进度,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委网信办、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和平分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有关部门) (二十)优化涉企法律服务。统筹律师、公证、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优化涉企法律服务供给。加快建立和平区涉外律师人才库,深化“楼宇法治管家”服务模式,打造一街区一特色法律服务品牌。制定企业法律体检服务清单,常态化开展公益性法律体检。完善国有房屋、土地资产盘活类案件前端多元化解机制,推动相关资产高效盘活与规范处置。构建总部金融机构常态化联络与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金融风险源头治理。组建“执转破”工作专班,设立破产专业化合议庭,推进“执破融合”提质增效。加大对拒执行为惩戒力度,严格执行“一案一账户”制度,对案款逐笔核对、全程追溯、及时发放。(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法院) 五、强化区域协同开放,打造融合创新的生态环境 (二十一)推动天津站片区“站产城”融合发展。加强天津站片区交通组织优化研究,推动站产城区域等重点地区存量资源市场化盘活。健全天津站片区三区常态化、多层次工作联络体系,围绕空间规划衔接、产业协同布局、重点项目推进等关键议题开展深度会商,推动难点问题联解、重大事项联议。(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区投促局、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二)打造垂类大模型产业良好环境。深化“人工智能+”行动,高标准运营天开和平园·模创社区,实现天开高教科创园相关政策精准对接、宣传申报、跟踪服务。开展“科创政策进楼宇”、模创大讲堂等特色活动,在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金融资本、企业培育等方面全方位赋能。用足用好人工智能产业基金,撬动社会资本聚焦垂类大模型。强化大模型备案服务中心作用,开展专业化、全流程的备案登记前置服务。建立天开和平园·模创社区算力服务咨询中心,提供算力券申报全流程辅导,释放天津市算力券政策效能,以点带面辐射驻区企业。(责任单位:区投促局、区科技局、区数据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二十三)增强外资外贸发展活力。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加大服务外包等数字化特色服务出口。加强与海关联动合作,实现“关地联合走访+政策直达”。积极发展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支持传统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自建独立站等方式发展跨境电商业务。发展离境退税商店,支持扩大离境退税业务,不断完善外籍人员便利服务设施,打造国际化便捷消费场景。持续开展“稳外资服务月”品牌活动,强化对接银行、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加大“走出去”招商力度,拓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招引渠道,吸引外资机构参与中国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投促局) (二十四)推动重点商圈景区化提质升级。建立重点商圈景区优化提升工作机制,推进三大重点片区商圈景区化提升改造。做好五大道片区五条特色街区业态规划与空间布局优化,建设五大道景区智慧平台,做强节庆活动品牌。推动金街片区主街业态焕新与后街特色培育,加速劝业场等重点风貌建筑载体盘活,推进软硬件升级,全方位完善景区配套。培育津湾广场—解放北路片区多元消费场景,彰显金融历史文化特色,加快建设文化旅游新地标。(责任单位:五大道管委会、金街管委会、交管和平支队、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 各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各主责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配合单位要主动对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改革任务举措落到实处。区政务服务办要加强组织推动、跟踪调度,总结提炼各领域营商环境特色,积极培育营商环境典型亮点,宣传我区营商环境成效。

    2026-10-13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撤销虚假企业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撤销虚假企业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7日 上海市撤销虚假企业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撤销虚假企业登记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负责企业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登记申请,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以下简称虚假登记)的行为调查,并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适用本办法。 登记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虚假登记行为,需依职权调查并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登记机关接到涉嫌虚假登记行为举报或者在撤销登记调查中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管辖原则) 撤销登记由涉嫌虚假登记企业的登记机关管辖。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登记,作出登记决定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涉及委托登记的,由受委托登记机关负责处理,相关决定以委托登记机关名义作出。 两个以上登记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申请) 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由其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有权代表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申请。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因被冒用身份或者被虚假签署提出撤销登记申请的,除以下情形外,被冒用身份或者被虚假签署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被冒用身份或者被虚假签署的自然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提出申请的法定情形; (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对于被冒用身份或者被虚假签署的事实有生效书面认定的。 第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撤销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 (二)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人通过委托代理人提交撤销登记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初步证明存在虚假登记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材料补正) 存在以下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 (一)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二)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但申请人未完成身份信息核验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身份信息核验。 第七条(受理) 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材料齐全且申请人进行身份信息核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 (二)涉嫌虚假登记的企业已注销的,但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的除外; (三)申请人未受虚假登记影响的; (四)申请的撤销登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五)申请人提出的事由明显不涉及虚假登记的; (六)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其中,属于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举报等其他途径处理;属于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 第八条(暂停登记) 撤销登记申请受理后决定作出前,企业申请办理的登记业务涉及尚在调查的虚假登记事项的,登记机关可以出具补正通知书并告知其待撤销登记流程终结后再行提出。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涉嫌假冒企业登记已被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假冒企业的相关登记申请经审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第三章 调查与决定 第九条(调查期限) 登记机关受理撤销登记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撤销登记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十条(调查核实) 登记机关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对涉嫌虚假登记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人员以及利害关系人询问了解情况或者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材料; (二)查阅、调取相关登记档案、数据资料、身份核验信息等证据材料; (三)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股权出质、股权冻结以及被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限制登记措施等情况; (四)根据需要就身份证件遗失补办、诉讼案件、社保缴纳和税款缴纳等事项请求公安、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协助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撤销公示) 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登记。 第十二条(调查中止) 因不可抗力致使暂时无法调查的,登记机关可以中止调查。调查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中止调查: (一)有证据证明与涉嫌虚假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存在争议的; (二)涉嫌虚假登记的企业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三)登记机关收到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证明涉嫌虚假登记的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存在违法案件尚未结案,或者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暂时无法调查的,或者调查中发现存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且撤销登记决定须以相关案件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登记机关可以中止调查。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登记机关应当恢复调查。 第十三条(告知权利) 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前,登记机关应当将拟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虚假登记的企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登记机关发现撤销登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陈述申辩与听证) 虚假登记的企业、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登记机关应当记录。虚假登记的企业和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虚假登记的企业、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虚假登记的企业和利害关系人未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十五条(撤销登记) 登记机关经对调查终结报告、调查材料、陈述申辩意见、听证报告等审查后,作出撤销登记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虚假登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 (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配合撤销登记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登记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规定,但是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对虚假登记知情,以明示方式表示同意,或者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经营活动或者获得收益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登记。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企业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撤销登记后的企业名称无法继续使用的,可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名称。 第十六条(可以不予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登记: (一)撤销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撤销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撤销撤销登记决定) 撤销决定作出后,有新的证据证明虚假登记事实不成立,经核查属实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撤销登记决定,恢复经营主体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 第十八条(决定送达)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或者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将撤销登记或者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虚假登记的企业。 第十九条(撤销登记执行)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撤销登记决定。 登记机关送达撤销登记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在登记注册系统标注或者恢复相关登记数据,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营业执照管理) 除撤销事项不涉及营业执照照面记载信息外,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已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同步作废。 第二十一条(归档) 撤销虚假登记形成的决定文书和调查证据等材料,归入企业登记档案。 第二十二条(任职限制措施的解除) 撤销虚假登记后,登记机关作出的因虚假登记导致的相关人员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参照执行) 登记机关撤销企业备案事项或者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22日。 附件: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

    2026-10-12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第16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指将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实施机构,是指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主体。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基础设施,是指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提供安全可信的开发利用环境,具备数据治理、场景方案审核、产品开发、监督管理等功能的平台(以下简称“授权运营基础设施”)。 第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统一授权、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推动公共数据价值释放。 第五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以下统称“数据提供单位”)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的供给和数据质量管理,参与开展数据应用场景规划建设,推动本行业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市信息中心作为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的授权运营活动,以及对授权运营基础设施、授权运营全流程开展安全合规检查。 运营机构负责授权运营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以及公共数据资源治理、开发利用管理、生态培育、安全保障等与授权运营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网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配合做好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授权管理 第六条 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原则上按规定采用整体授权、分级开发的模式。 第七条 市信息中心应当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以下简称“授权运营协议”),并及时报送市数据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市统一建设授权运营基础设施,采用区块链、隐私计算及使用控制等数字技术,通过“可用不可见”的方式,向社会提供数据服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数据提供单位不得独立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不可自行向市场主体供给数据,不得新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设施。已建成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通道,应当遵守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安全有序接入授权运营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供给 第九条 数据提供单位编制公共数据目录时,应当按照“应授权尽授权”原则,明确授权运营属性,并按规定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对不纳入授权运营范畴的,编制目录时需提交市数据主管部门审核。 公共数据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且不影响合法权益前提下,应当纳入授权运营范畴,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开发利用过程中,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明确授权使用其公共数据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条 运营机构应当制定针对授权运营基础设施适用的公共数据治理规则,经市信息中心审核通过后,按规则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展清洗、标准化等治理工作,提升数据质量。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主体通过授权运营基础设施将合法持有的非公共数据与本市公共数据资源进行融合开发。 运营机构应当制定非公共数据安全接入与使用规范,并及时书面报送市信息中心。 第四章 开发管理 第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当编制和维护所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明确产品和服务名称及登记确认单编号、产品和服务方式、产品和服务的应用场景、产品和服务收费标准等核心内容。 运营机构应当通过授权运营基础设施向社会公开发布可供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目录,并同步提供样例数据。 第十三条 依托授权运营基础设施、基于应用场景需求依法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开发主体”),应当具备与开发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前款规定的条件由运营机构制定,经市信息中心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开发主体通过授权运营基础设施向运营机构提交开发利用申请。开发利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主体条件、应用场景、公共数据需求、开发利用方式、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对开发利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合理性进行初审后,由市信息中心和数据提供单位对开发利用申请提出合理意见,市数据主管部门综合各方意见进行终审。如有必要,市数据主管部门可征询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开发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已通过终审的场景属于同类的,按照“一类场景一审定”原则,适用快速审核程序,由运营机构提交市信息中心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报送市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后,视为终审通过。 第十七条 终审通过的,运营机构与开发主体签订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协议。开发利用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应用场景、公共数据范围、开发利用条件、数据安全要求、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审核不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当说明理由并反馈给开发主体。 第十八条 公共数据质量无法满足应用场景需求的,运营机构应汇总开发主体的相关数据需求,向相关数据提供单位反馈。相关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根据反馈,优化数据质量。 第十九条 开发主体应当依托授权运营基础设施,按照规范流程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 开发主体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主体的公共数据资源使用记录应当依法留存。 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应当经过匿名化处理或者经信息主体依法授权同意后使用。信息主体的相关授权记录应当依法留存。 第二十条 开发主体在发布数据产品和服务前,应当向运营机构提交申请。运营机构负责按照应用场景方案,确保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发布的合规性、安全性和一致性。 鼓励开发主体将其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通过数据交易市场交易。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授权运营协议开展业务。 运营机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从事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 (二)通过与开发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实施垄断行为; (三)利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财务收支建立专账,依法接受监督。 市信息中心应当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经营性产品和服务,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由市数据主管部门指导运营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机制,保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定期向市数据主管部门报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并根据监管工作要求报告其他相关情况。 市信息中心、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运营机构和开发主体的数据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当履行授权运营基础设施的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接口异常行为实时监测预警与熔断能力,严格执行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机制,加强对数据授权和使用情况的追溯管控,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演练,及时排查处置公共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各环节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中心应当建设市公共数据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授权运营基础设施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公共数据安全检查,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 第二十九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机制,对授权运营基础设施安全风险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运营机构和开发主体在加工使用公共数据过程中发现数据间隐含关系与规律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数据处理活动,并及时向市信息中心报告风险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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